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研究
2014-04-11刘忠齐
刘忠齐
(东北财经大学 网络教育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权运用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一项重要的课题,一项调查结果显示,95%的记者赞成增加媒体在法治领域的舆论监督权限,赞成的最主要理由是“公众有知情权”;其他依次是“可以有效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遏制权力对司法的干预,维护司法独立”等。53%的记者认为办案人员应当接受媒体采访,主要理由是“有利于社会监督”[1]。但是,对媒体监督司法必须有所限制,一定要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报道必须把握好“度”,尽可能客观报道案件,这将有助于维护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本文将以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关系为研究对象,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理论基础
1.媒体监督的含义和特征
所谓媒体监督,是指广大社会公众及新闻工作者通过多元化的媒体对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的运行中存在的偏差行为进行批评、建议和制约的一种舆论监督。媒体监督的形式特征是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实质特征是民主正义性。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其监督的因素和运行方式都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其涉及的内容也相当全面。随着新闻业的发展,新媒体的崛起,我国有代表性的几家门户网站及其网页论坛的开放,信息的传递速度可用“高效迅猛”来形容。媒体为人民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交流对话搭起了桥梁,这有助于促进人民信任司法机关,赋予了公共决策以民主性[2]。
2.司法公正的含义和特征
司法公正,主要指狭义上的司法公正,即仅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要公平、公开、公正。形式特征是独立、公开;本质特征是公正性。司法独立、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司法公正也真正体现了法律公义性的精髓理念。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审判公开是司法公开的精髓和要旨。审判公开主要指案件的审判过程和宣判要公开。公正是司法的精髓,是司法活动运行的内涵体现。司法的真正作用是对社会黑暗面进行纠正和维护,为了大家共同的家园进行整治和维系。所以就必须体现其公正性,即做到一视同仁[2]。
3.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
首先,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结果内容的具有统一性,都是为了保障民众的权利。媒体监督在防止司法腐败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正如“司法保密只能滋生对法院的无知和不信任,对法官能力和公正的怀疑”[3]。其次,其承担的任务是相同的。在立法权与行政权日益膨胀的今天,需要以某种权力来制约或限制立法权与司法权,从这点出发,媒体与司法机关承担着监督制约立法权、行政权的责任。再次,其信念是相同的,即追求社会公正,保障公民的权利。从以上三个方面看,媒体与司法是一致的。最后,媒体与司法还可以相互保障与促进,具体来说,媒体要更好地表达新闻自由,司法机关的保护是不可少的,司法机关出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需要,将对其采取应有的法律救济措施。舆论的监督与支持是维系司法独立的重要保证和根本力量之一,具体案件的公开有助于法官抵制某些权势者的不当压力[4]。
媒体与司法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但并不是说二者就是从根本上一致的,二者之间存在着以下冲突:一方面,司法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有维护自身权威形象的要求,但媒体的公开报道与监督所引起的社会舆论压力又不能使法院本身视而不见。即媒体监督与司法机关权威本身是存在冲突的。另一方面,司法机关是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当事人权益以维护社会的公正性,其对从事司法工作的工作人员也要求严格,必须秉着冷静而公正的心态,从事实角度出发,进行推理思考,和社会的联系必须保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需要与社会保持适度的距离,不受其他权力、社会舆论、公众意见对法官的判断造成干扰,以公正的态度去解决各个当事人的纠纷,进行真正的依法办事,独立审判。但随着今天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媒体为了追求关注度,可能会炒作社会热点、主观发表自身意见,在报道司法信息时,可能随着自己的好恶随心所欲的进行评判,干涉司法,也就出现了以监督的名义进行“媒体审判”的趋势,这是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的。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成因
1.司法独立性有限
在法律层面,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法条对权利机关、党政机关等是否能干涉司法权不置可否[5]。司法权固然要受到各方的监督以预防司法腐败,纠正冤假错案,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禁止干涉司法审判的范围较为狭窄,这也为外界,如权力机关、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干涉司法审判、妨碍司法自由埋下伏笔。在法律理念层面,当前,我国建设法治社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法律的权威并未真正树立起来,公众乃至司法机关对法律的尊重都是远远不够的。当公众和媒体不满意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时,会采取舆论施压。当司法机关判决案件时,也往往会考虑到诸如舆论和人情等法外因素。公众和司法机关没有在内心树立对法律的信仰,致使司法权真正独立难以实现。司法独立是实现分权与制衡的重要因素,也是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避免司法权屈从于其他非法律因素的关键。正是由于司法权不够独立,才会发生司法审判“顺从”于媒体监督的“媒体审判”现象,而这种“顺从”则更加激发了媒体貌似行使监督权,实则干预司法的做法。
2.缺乏必要的媒体监督
(1)媒体监督方式不当
第一,媒体监督的时间具有随意性。既可以是司法机关介入之前,也可以是司法活动进行之中,甚至可以是做出终审判决之后。案件一经媒体报道,会迅速在社会中产生影响,社会上的各种意见经过酝酿、融合,往往会形成最终的一个倾向性意见。这种“一边倒”的倾向性意见一旦发表,无疑会给司法工作人员造成巨大的压力。第二,媒体监督的对象过于广泛。既包括司法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的腐败问题,也包括一些典型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实践中,我国媒体往往更加热衷于评判一些实体问题,如被告人该定什么罪,该量什么刑。若最终结果与其所想不一致,便又是一场铺天盖地的舆论浪潮。且不论非专业的媒体对实体问题的监督中有多少理性的成分,单是这种抢先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并进行长篇累牍的报道,试图影响司法审判的行为,本身就是违反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的。因此,媒体过于关注案件的实体问题,很容易产生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2)职业素质不高
近年来,我国的媒体监督得到了党和政府的有力支持,逐渐兴盛起来,在促进司法公开、纠正办案瑕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媒体监督的兴盛,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媒体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不高,专业素养缺乏甚至道德水平低下,成为制约媒体监督良性发展的瓶颈。在新闻报道中,一些媒体不尊重司法权独立,试图超越法定程序对司法审判施加压力;一些媒体缺乏必要的法律素养,以一个普通公众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来评论复杂的法律问题;一些媒体甚至收受请托人财物,故意为其造势,煽动舆论,对案件发表倾向性的评论,给法院审判案件施加压力,这些都导致了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6]。
3.司法机关应对能力较弱
(1)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重视程度不足
在当今司法活动中,媒体监督已经越来越常态化。但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这就表现在司法机关应对媒体监督的水平较差。当发生媒体重点监督的个案时,往往由于司法机关与媒体沟通不当,而没能在案件的处理中把握先机,反而被媒体牵着鼻子走,造成“媒体审判”现象。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的态度常常陷入两个误区:一是放任媒体监督的不作为;二是堵塞言路的过分作为。
(2)滥用再审程序,片面顺从媒体监督
再审程序亦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存在实体或程序上的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过程。再审程序不同于常规的救济程序,由于再审程序是为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涉及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问题,也关乎“一事不再理”的诉讼法原则,因此,再审程序的适用应当严于普通的救济程序。滥用再审程序的结果不仅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为危险的,这样做会给媒体一种暗示:只要对判决结果不满,就要持续报道,加强追踪,直至通过再审程序达到其理想的结果。
4.新闻立法的缺失
随着我国新闻媒体的飞速发展,新闻法制的缺失日渐凸显,由此造成的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也时有发生。一方面,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及批评建议权,但这些规定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没有明确媒体监督的身份和地位,正当的监督活动缺乏法律保障。另一方面,法律上缺乏对媒体监督活动的规制,将媒体监督简单等同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对媒体监督的方式、界限以及媒体报道失实承担责任的方式都没有专门的规定,以至于在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具体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出现媒体滥用监督权、不尊重司法权威、甚至发生利用舆论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媒体审判”现象。故新闻法制的缺失是导致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产生冲突的重要原因。
三、构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协调机制
1.尊重司法独立性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权应当得到公众的尊重。否则,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面对媒体监督干涉司法公正的现状,营造一种尊重司法独立的社会氛围是刻不容缓的。然而法律信仰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有待于公众法律意识的觉醒,在这一过程中,新闻媒体必须有所作为。媒体必须首先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这样才能在媒体监督的过程中保持理性,才能正确地引导公众尊重司法独立。
第一,树立正确的观念。媒体要更新观念,尊重司法独立性。司法权具有独立性,“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因此,司法权不应受到其他因素包括媒体监督的干涉;司法权具有程序性,任何结果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做出,而不应受媒体监督的影响而加速或者减缓;此外,司法权还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任何纠纷都需要有一个最终的裁判者,而只有司法权具有权威才能保证纠纷的最终解决具有稳定性。因此,媒体监督要致力于司法公正,但其效力决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7]。
第二,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素质。在媒体从业人员素质上,一方面,要加强新闻媒体的行业自律;另一方面,要推行媒体监督的专业化。媒体进行新闻报道,要以尊重司法权独立为前提,这样才能保障媒体监督的公信力。而且,从事媒体监督的工作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在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时,要把握司法活动不同于一般社会事件的特殊性。不仅以一般的行业准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更要审慎地在公众需求和司法原则之间、在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
2.明确监督对象,改进监督方式
(1)媒体报道要客观公正
媒体在信息收集上要尽可能全面,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偏听偏信,更不能“拉偏架”。客观公正的新闻报道是媒体监督的基础,也是媒体监督的生命,丧失了客观公正,媒体就会沦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工具,其监督的功能也就不复存在了。然而,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客观公正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客观公正。由于媒体监督具有时效性,介入案件的手段具有局限性,因此我们并不能要求媒体披露的案件没有一丝谬误。
(2)媒体报道要坚持报道与评论分开
一些媒体在报道个别社会事件时采取了夹议夹叙的报道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司法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事件采取报评合一的报道方式很有可能会误导不明真相的公众。因此,在媒体报道中,一定要注意报道和评论分开,留给公众理性思考的空间。在药家鑫案中,原告代理人张显灵活地应用各种传媒手段,向公众通报药家鑫案的进展,通过向用户传递各种已证实或者未被证实的信息激起民愤。该案中,媒体舆论引导出位就是源于媒体自身素养和自我约束的不足,才会使得报道失实、内容夸大的现象,在当今社会言论自由的大环境下,舆论自由是建立在媒体高素质、强自律能力的基础上的,媒体影响司法公正是禁止的。
(3)媒体报道要慎用法言法语
在法言法语的使用上应尽量做到准确,如无法做到准确,则尽量做到保守。如不能确定一个人的犯罪行为时,最好以涉嫌“不法行为”等词替代之,避免对涉案人员抢先从主观上定罪。
3.提高司法机关应对媒体的能力
(1)提高司法机关应对媒体的能力
推行审判信息公开。为进一步推行审判信息公开,就要健全我国人民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制度。要将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日常化、常态化,倡导法院新闻发言人与记者建立长期信任关系。一方面,人民法院对于媒体指出的问题有忍受并更正的义务;另一方面,当媒体披露有误时,法院新闻发言人有权要求媒体做出更正。这样一来,不仅可以确保司法活动受到监督,而且可以使媒体报道更加准确,防止误导公众。法院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的形式主要有召开记者招待会、通过网站发布信息、接受媒体采访、邀请媒体旁听法院庭审或者工作会议等。
(2)宽容媒体监督
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藐视法庭法》,对于媒体报道失实,往往以民事侵权来追究媒体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媒体报道具有时效性要求,如果丧失了新闻的时效性,监督也就毫无意义了。并且,在处理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时,如果对媒体报道的真实性吹毛求疵,则司法权很容易成为打压舆论的帮凶。因此,我们不能拿科学家的标准来要求媒体,笔者认为,对于媒体报道失实的情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要协调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完善新闻立法将是一项强有力的措施。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媒体力量的壮大,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必将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局面。我们必须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加强媒体监督,同时,更要对媒体监督的责任与义务做出具体的规制,因此要呼吁新闻法的尽快出台。在药家鑫案中,就是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约束,使得媒体能够在司法结案之前,对案件进行失实报道,并得出非理性结论,进而影响司法公正的进程。
[1] 姚广宜.记者眼中的媒体司法监督现状——对部分法制新闻记者的问卷调查报告[DB/OL].人民网,2012-02-22.
[2] 王艳.论传媒监督的特征[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5,(5).
[3] 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 侯建.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及调整——美国有关法律实践探评[J].比较法研究,2001,(1).
[5] 梁逍.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2).
[6] 王田甜.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7] 王晓路.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D].太原:山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