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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马克思正义观的价值旨趣

2014-04-10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11期
关键词:资产阶级恩格斯正义

张 敏

(太原工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8)

马克思正义观根植于社会实践,是现实的、科学的反映无产阶级社会理想与价值诉求的正义观。马克思以唯物主义为尺度,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非正义性,指出资产阶级理论家所宣扬的“抽象的”“永恒的”正义观是为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辩护,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资产阶级生存和统治的根本条件,是财富在私人手里的积累,是资本的形成和增殖:资本的条件是雇佣劳动。”[1]马克思正义观的最终目的在于消灭剥削、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更为高级的社会制度——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人自由全面的发展。

一、正义的聚焦:物质利益关系

在马克思看来,正义在本质上是由物质生产实践决定,从根本上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物质生产水平,是社会存在的集中展现。社会存在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正义在内容及实现程度上也随之变化,相应地那些“抽象的”“不变的”“永恒的”的正义观是不存在的。这样,马克思就从根本上揭示了正义与物质生产实践的关系。

马克思从劳动出发,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非正义性。他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的劳动被完全异化,人不但丧失对自由的选择,并且还会被自己所创造的劳动物品所束缚。而这一切的根源就在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人要想摆脱束缚,获得自由,就必须扬弃异化,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使劳动成为人自由的选择。马克思强调,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才真正获得解放,实现自由,在劳动中创造价值、实现自我。马克思在考察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过程中,揭露了隐藏在资本价值增值背后的剥削关系,即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对工人采取疯狂的剥削,甚至“把工人及其家属的全部生活时间变成受资本支配的增殖资本价值的劳动时间的最可靠的手段”[2]。显然,这种异化经济是建立在对工人阶级残酷剥削的基础之上,是典型的非正义经济。在他看来,资本主义社会只要存在,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就会一直延续,毫无平等。“劳动力使用一天多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对不公平。”[3]对于资本家而言,资本积累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对社会财富的极大占有,在结果上必然导致工人的贫困。资本主义经济非正义的实质,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是不会主动放弃这种剥削的经济关系,而想要从根本上消除这种剥削关系,就必须变革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新的社会制度。“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4]

马克思还从社会分配领域阐释了物质利益关系的决定作用。在马克思看来,分配关系的正义与否是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基本要求相一致的,凡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基本要求不相符合,则为非正义。分配是对社会产品的最直接分配,分配正义直接反映着人们的物质利益关系,是正义普遍性的具体体现。资本主义社会也存在分配正义,但只存在于资产阶级身上,无产阶级不占有生产资料,对他们的分配正义即为剥削的正义,是非正义的。一些为资产阶级辩护的理论家,他们看不到问题的实质,仅从表面的、抽象的人道与正义来调节分配,而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分配正义,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不平等的剥削关系,正义的实现问题也就不能真正解决。在马克思看来,分配预示着人们的现实经济权利的获得与享有,分配是有条件的,并非是因公平而平均分配,而是要受社会生产及所有制关系的决定与制约。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拥有生产资料,工人受雇于资本家,就分配关系来说即是不平等的。因此,要实现真正的分配正义,就必须打破现有的不公正的所有制关系,建立公有制为基础的所有制关系。在公有制社会中,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人们按劳分配,不存在剥削关系,分配正义存在于每个人身上,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实现按需分配的原则。

二、精神实质:自由和平等

可以说,实现人自由平等的关系既是正义社会的根本特征,又是马克思正义观的精神实质。在马克思看来,一个正义的社会必然是充满自由和平等的社会,而“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5]。

资本主义社会也追求自由平等,但雇佣的不平等的剥削关系决定了它带有典型的欺骗性与虚伪性,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和平等。资产阶级理论家鼓吹“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实质是用来淡化不平等的剥削关系,他们所谓的自由平等也只是资产阶级内部的自由平等,对广大劳动人民而言只是奢望。资产阶级还利用法律为正义披上合法的外衣,“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6]720可见,资产阶级从一开始就把平等视为自身的利益,丝毫没有顾忌广大劳动人民的平等。而事实上,无产阶级对自由平等的追求,却成为资产阶级实现残酷压迫的缘由。马克思指出,造成这一切的根源就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马克思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固有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将伴随资本主义社会始终,并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变革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做必要准备。

在马克思看来,自由平等的实现是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最为普遍、现实的平等权。它既是广大社会成员的生存发展权,又是社会成员拥有平等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的展现,并在法律上有着普遍实际的意义。“这种(现代意义上的)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6]444这样,马克思所追求的自由与平等,就从根本上同资产阶级理论家所追求的法律形式上的抽象的自由与平等形成区别。

此外,马克思还强调,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无产阶级掌握着世界的领导权,阶级压迫与阶级对立已被消除,自由与平等将成为一项制度建设。对平等的追求不应仅是在政治领域中实现,还要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中普及提升。“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6]447只有这样,自由与平等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社会。

三、价值旨趣:人自由全面的发展

毋庸置疑,建立正义的社会制度,并在全社会实现正义与实现人自由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正义观的最终目的与价值旨趣所在。马克思将正义社会的实现归结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建立。在共产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实行完全的公有制,剥削被消除,人获得彻底解放,追求人自由个性的发展就成为人存在的本质规定。正如马克思所说:“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7]

马克思早在《1857—1858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阐述了人自由全面发展的问题。他从社会物质生产实践出发,把人的发展同社会历史发展相联系,提出了人发展的“三形态”理论:即人对人的依赖阶段,人对物的依赖阶段与人获得自由全面发展的阶段。他指出,这“三形态”是社会历史形态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依次从低到高的发展过程,其中第一阶段、第二阶段都是为第三阶段人自由全面的发展创造条件,它的实现,既是生产力获得解放发展的结果,又是人逐步获得自由的必经阶段。“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社会财富的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第二阶级为第三阶段创造条件。”[8]显然,“三形态”理论的动态发展是人作为主体不断摆脱束缚、扬弃异化、彰显主体意识并实现自由发展的过程。

在马克思看来,人自由全面的发展是具体的、现实的,既要建立在物质生产极大丰富的前提下,又要建立在每个社会成员共同“合力”的作用下。人不但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并且人的自由个性也得到彰显与尊重。在人类早期的社会形态中,物质生产关系尤其是生产力的发展起决定作用,它把人从对自然的依赖关系中解放出来;到人类社会的高级形态,人不但摆脱物的依赖关系,并且将其转化为人的价值存在形式即自由全面的发展。马克思指出,这种转变是物质生产关系发展的结果,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根本一致,而不是某种超历史的抽象的选择;人的解放是逐步的扬弃异化,由弱变强,人的自由也是由少到多,日趋完善的过程。资本主义社会生产使劳动成为异化,剩余价值成为剥削手段,自由全面发展成为抽象的历史形态。马克思批判了这种非正义现象,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正义社会的本质与价值旨趣。他指出,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是解决异化扬弃的关键,无产阶级可以通过自我创造与生产来消解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继而获得解放、实现人作为主体的价值追求。

马克思还对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即共产主义社会形态中的劳动关系进行考察。在他看来,这种社会形态是扬弃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吸收其一切社会文明成果的必然结果。此时,物的关系被消灭,生存需要不再占主导,生产劳动回归为人自由快乐的选择。“生产劳动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全部的即体力和脑力的能力的机会,这样,生产劳动就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成了解放人的手段,因此,生产劳动就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6]664人类真正迎来自由全面的解放与发展。

人的自由发展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是现实的、具体的、自由自觉的发展,它既构成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又是实现人全面发展完整性与丰富性的重要内容。人自由全面的发展是一个辩证完善的过程,是正义社会的本质属性。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37.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447.

[3]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26.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69.

[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582.

[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4.

[8]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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