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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公平看法律信仰

2014-04-10周光炬张传忠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苏格拉底信仰民众

周光炬 张传忠

(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湖北·黄冈 438000)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迅速发展、日益普及,作为新兴媒体,网络为公民发表言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更为便捷的平台。然而网络的日益普及和转型期社会矛盾的日趋激化,网民对具有公共性的司法个案的参与和讨论越来越深入,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也日趋突显。如今,在中国,这样的案子有很多,舆论干涉了司法,影响了判决。

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它有利于个案公平,也体现出了民众对社会事件的关注度提高。但是,民众往往被愤怒压倒了理智,加之法律知识的欠缺,他们会借助网络表达情绪化的观点。为迎合舆论,部分法官则会选择重判,以平民愤从而稳定社会。这样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权威,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造成了个案公平与法律公正之间的冲突,当然,我们不可能将法律公正的希望寄托于社会的关注,而是要实现真正的法制。

一、法律信仰的缺位

众所周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之一是实现司法独立,而当今社会却是司法不能独立。究其原因,是法律信仰的缺失。民众普遍怀疑法律,也更不会去相信法律的公正和司法的公平,他们更相信政治和权利的作用。这在药家鑫和李某某强奸案中已有所显露。然而,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而民众普遍缺乏法律信仰,这恰是现今众多法律问题的根源。

先来看苏格拉底的故事,公元前399年的春天,70岁的苏格拉底被人控告,而对苏格拉底的起诉书是这样写的:苏格拉底的违反法律在于他不尊敬城邦所尊敬的诸神而且引进了新的神,他的违法还在于他败坏了青年。宣判陪审团表决的结果是281票赞成他有罪而220票反对,从而认定他有罪,最终的结果是审判官团队采取原告建议判处苏格拉底死刑。其实,按照当时惯例,苏格拉底可以免除一死,他可以在为自己辩护的时候说些软话,或者在判决以后、执行以前的一个月内设法逃亡,但这位70岁的老人没有,而是毅然选择了死亡,最后的时间,他对世人说道:“分手的时间到了,我去死,你们去活,谁的好处多,唯有神知道。”最后他坦然赴死,他以自己遵守法律并坚持别人遵守法律,证明了他对法律、国家的忠诚,也表现了他的法律信仰。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遵守,否则就形同虚设。”伏尔泰也说过:“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力。”当然,作为哲学家的苏格拉底非常清楚雅典民众对其判决的错误,但他没有做出明确的反抗,而是尊重法官的判决,从容地面对死亡,最主要的原因是他守法的精神和他对于法律的信仰。在他看来对于法律的信仰是高于生命的,就算他明知对他做出判决的法并不是正义的,这是基于他对他所追崇的正义和他的理念,他认为法律是中性的,恶法亦是法,他自愿选择生活在雅典城,当然,他也愿意去遵守雅典的法律,哪怕是处死他的法律,因为按照他的观点看来,严格遵守法律就是在躬行正义。

当然,苏格拉底的守法精神走了极端,在17、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如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虽然他们并没有明确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但是他们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也就是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这也正是“恶法非法”,在现代社会,人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理应对法律具有批判精神,而不是盲目地信仰,我所言的法律信仰也不是盲目无知的信仰,而是一种人民对法律的态度,也就是人民对法所表现出的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是人民对于法律的尊敬和忠诚的信任。

回望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西方法律的完善是伴随着法律信仰的确立,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现在,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断摸索,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他法治国家中吸取经验。

二、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分析

现今的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中西方文化激烈碰撞,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变,信仰也开始缺失,民众缺乏对政府、对社会、对法律的信任,而且民众普遍怀疑法律的公正性,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冤假错案的大量出现

诸如湖南滕兴善“杀人碎尸”枪决16年后被宣告无罪、湖北佘祥林“杀妻”服刑11年后妻子现身无罪释放、云南王树红因 “奸杀卖淫女”惨遭电刑被打残蒙冤299天后被无罪释放之类的案件太多,民众开始怀疑法律的公正性,乃至认为法律是形同虚设。

(二)司法官员贪污腐败现象严重

如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因涉嫌贪污腐败而被免职调查、浙江金华“艳照门”法官因贪污贿赂获刑9年半,而他们收受当事人的贿赂之后做出不公正的判决,造成了民众不相信法院的判决,去怀疑司法的公正,进而丧失了对于法律的忠诚与信仰。

(三)几千年来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

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这些思想一直在人们的脑中作祟,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

(四)中国的法律太过于多而杂

据统计,自1979年到199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订248部法律和有关法律方面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700多件行政法规;此外,国务院各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也制定了数以千万计的行政法规、规章。近些年来,立法的速度仍在不断地加快,造成了法律无法被民众知晓,另一方面,频繁修改给人们造成了法律不严谨的误解,也就谈不上信仰了。

(五)司法体制存在着弊端

在中国司法体制中,公安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等许多方面还不完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行使,司法不能独立,法律效益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值。而且,公检法相互争夺权利,造成了法律秩序的混乱,人们不愿意去寻求法律的援助。

(六)知法犯法事件大量出现

为人民伸张权利、公平的人遭到打压、报复,刺痛了民众的法律自尊心,人治的痕迹太过于浓重,乃至于在许多地方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权势、暴力代替了法律,法律没有公正而言,当然也就无从谈起被遵守,更不用说法律信仰。

三、树立法律信仰的对策分析

对于正处于法制建设道路上的中国而言,法律信仰至关重要,人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法律意识却依然淡薄,法律信仰的树立更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题中之意,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中国不应该单单重视经济,更应该重视人们思想深处的问题,因为这关系一个国家的未来和根基,关系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法治优于人治,这已经是几乎被所有人所相信的命题,但是现在中国却面临着法治的巨大障碍——法律信仰的缺失,而为了树立民众的法律信仰,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增强民众的权力意识和主人意识,这是法律信仰树立的前提和关键。《宪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人民的民主意识却依然没有建立,而是一种服从意识,人民普遍不愿意去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实然,公众权力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

(二)改善目前的司法现况,减少冤假错案的出现,完善司法程序,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惩治贪腐现象,树立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这是法律信仰树立的有效保证。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只有树立了法律的权威,才能使民众敢于去相信法律,从而建立对于法律的信仰。

(三)改革不甚完善的司法体制,完善公检法的权力定位,实现司法独立,这是树立法律信仰的必要条件。如果司法不能独立,那也就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也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而始终是人治,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如果不改革,那也就无从谈起法律信仰的确立。

(四)增强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这是树立法律信仰的重要基础。在中国,法律的颁布、更改速度过快,法律过于多,更甚者,大量的司法解释取代了法律的地位,然而,司法解释的正当性却始终未得到保证,法律过多而杂,民众的法律知识又过于缺乏,就造成了法律信仰的缺失,而要做到增强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应该从这几方面着手:①法律的颁布、修改速度;②司法解释的法律化;③民众法律知识的普及。

法律信仰的确立关系到中国的未来,但可惜中国人的法律信仰太过淡薄,它的确立需要漫长的过程,但我相信,终归一天,中国人的法律信仰会真正确立,中国会走上真正的法治之路,实现真正的法制。

[1]孟德斯鸠著,孙立坚等译.论法的精神[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

[2]王盼,程政举主编.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3]张艳.浅谈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博弈[J].法治与社会,2008(5).

[4]张羽馨.舆论监督不能危及司法公正[J].传媒观察,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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