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路线:内涵及其转向
2014-04-10忠晏勇辉
刘 忠晏勇辉
(1、宿州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宿州 234101;2、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江西·景德镇 333000)
一、作为方法论的“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原理系统地运用在党的全部活动中,形成党在一切工作中的群众路线,这就是我们党长时期在敌我力量悬殊的艰难环境里进行革命活动的无比宝贵的历史经验的总结。”这是权威文件对“群众路线”的精要概括。中国共产党使用“群众路线”这个概念起始于上世纪20年代末。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群众路线主要是在工作方法意义上使用。后来,中共“七大”、“八大”把群众路线作为党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写入党章。
毛泽东把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同党的群众路线相结合,把群众路线工作方法升华为群众路线的认识方法,概括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认识方法,分析正确的“领导意见”的形成过程。他说:“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
方法论,就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一般方法,是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工作方法和认识方法。“群众路线”表明“群众”是认识主体,也是实践主体。但是,这个方法论产生的结果是什么、认识和实践的内容是什么,方法论由谁来主导等问题要具体、历史地分析,不是方法论本身所能解决的问题。
二、对“群众”的本体分析——“群众”指什么?
(一)“群众”指什么?
“群众”指的是什么样的人?如何准确理解这个集体称谓?按照百度百科的词条解释,“群众”有下列几种含义:
1、泛指人民大众
2、指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
3、指没有加入中国共产党或共青团的人
按现代汉语的字面理解,“群众”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人民大众”或“居民的大多数”,即与“人民”一词同义;二是指“未加入党团的人”,表示“党员”与“群众”的区别,“干部”与“群众”的区别。“人民群众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其中既有劳动阶级,也有非劳动阶级,既有被剥削阶级,也有剥削阶级,但劳动群众在任何时候都是人民群众的主体。”
(二)“群众”概念的阐释方法
“群众”这个概念,想要从正面“证立”、解释清楚它的涵义有难度(就像前面所说的“泛指人民大众”这一解释,不仅没能从正面解释清楚,反而陷入循环论证的困境)。须采取从反面“证否”的方法,即先解释清楚“群众”的对应部分,不是“群众”(非群众)的那(些)人指什么,然后再来解释“群众”是指什么。通过上面对“群众”一词的词义分析,可得知“群众”是不具备一定“身份”的普通大众,与“非群众”相对应,两者之间还是可以有一条大致清晰的界分。对“群众”概念的这种界分方法存在一个隐患,那就是,“群众”都是对应于某“核心”的被边缘化的背景存在物,是被排除于某“圈子”之外的那些个体的总称,容易被客体化,其主体属性被有意无意泯灭掉了。
(三)“群众”相对于谁而言?
在我国当今时代条件下,对“群众”的理解可在下列几个主要的相对关系中进行把握:
1、党群关系
指宏观上中国共产党(组织)与社会普通大众。我国政治话语中的“群众路线”主要是从政党这一宏观意义上来谈的。
2、干群关系
指公权部门、公职人员与普通社会大众的关系,如司法机关与群众的关系。由于“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原则,绝大多数“干部”同时也是党员,各级各类公权机关都设有党组,干群关系与党群关系时常混合在一起。这里还有必要指出,在公权机关内部也有一个干群关系问题,即单位领导与非领导干部之间的关系问题较为突出。
3、专群关系
指专家与群众的关系。对司法机关而言,指司法工作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关系。
应该注意,上述关系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在习惯上都作集体性的理解,关系双方都是集体,关注的不是属于某集体标签下的个人之间的微观关系。
司法机关贯彻执行“群众路线”时,不是仅局限于党群关系上进行理解,更主要的是结合具体工作特点,还要在干群关系、专群关系,尤其是领导干部与机关内外的“群众”的关系、司法机关整体与群众的关系等层面贯彻执行好“群众路线”。
(四)对“群众观”理解上容易出现的偏差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讲的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观点,是群众路线的核心内容。“所谓群众观点,即人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群众观点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观点。”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是对新时期党的群众观点内涵的新界定。
实际中对 “群众”的理解还是容易发生下面一些错误认识:
1、“群众”只作客体化理解
只是把群众当做工作对象、执法对象来看待,不承认“群众”的主体地位,在工作中对来访群众“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被客体化的东西是没有自主权的,任由人摆布。我国悠久的封建社会当中的“民”就是这样。如果“群众”没有主体地位,走不走群众路线,得看“领导”高不高兴。群众路线发生蜕变,“群众”的群众路线异化为“领导”的群众路线。
2、“群众”被静态化理解
指将某一情境下“群众”所指对象僵化、固定化。“群众”所指的内容随具体情况、具体环境的变化而动态变化。你在履行职务时,相对来访者、当事人,你不是“群众”,但你外出“办事”,你又成为了“群众”。你大权在握、在位时,不是“群众”,但你退休不在位时,你也是“群众”(网上不是有多则关于信访局长退休后去上访的新闻报道吗?)。所以,“群众”这个标签所指对象是随情境变化,随时间变化,随角色不同而变化。说通俗点,“群众”是你,是我,是大家。
3、“群众”被过度抽象化
“群众”是国家和社会中在数量上占绝大多数的人。这种抽象化来源于这一集体概念的虚拟化,似乎成为一个具有人格的实体。实际当中,“群众”包含各行各业、价值和利益多元,甚至利益根本冲突的个体、集体或阶层,具有极大的丰富性和复杂性。用一个集体概念将内在巨大差异性抽象掉,“群众”这个词那也就只剩有一个空躯壳,无有所指。
“群众路线”停留于抽象层面,难免陷于空谈和形式教条。当今社会价值、利益多元,甚至根本冲突的情况下,“群众路线”的贯彻执行面临不少的难题。
4、“群众”偏重集体化理解
“群众”这个概念本就是集体的指称,这给书本理论“宏大叙事”带来了描述的方便。这是我国传统政治思想和民族文化中集体主义的表现,个体在我国文化观念中一直没什么地位。集体主义本身有它的优点,社会“公共利益”应该维护。但常常发生书本上的“群众”地位优越,而现实当中属于“群众”的个体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存在着理论上“群众”(集体)的崇高地位与实际中“群众”(个体)的分裂和强烈反差,或者打着“集体”和“公共利益”的旗号大肆侵害个体合法权益。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司法人员面对的是贴着“群众”标签的活生生的具体的“个体”。现代法治也着眼于个体权利的保障来申张正义。司法机关对“群众路线”的贯彻执行必须在尊重个体的基础上,通过一个个鲜活的个案来实现,不是停留于高喊理论口号。
三、与群众关系的可能类型
对“群众”有什么样的理解和认识,有什么样的群众观,就有什么样的群众关系,就决定了走什么样的“群众路线”。
(一)与群众的关系的可能类型
1、水火关系
指根本对立,不相容的极端紧张关系。
2、油水关系
指油浮于水面,油水相隔,凌驾于群众之上,与群众之“水”“老死不相往来”的冷漠。
3、蛙水关系
指需要群众之“水”时就跳下去,满足了自己的利益需求后,又脱离群众之“水”跳回岸上。
4、鱼水关系
鱼离开水不仅不能行,还面临生命危险。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离不开群众之“水”。这是与群众关系理想的、应然状态。“现在有的人把与群众的‘鱼水关系’变成了‘蛙水关系’,需要时跳进去,不需要时就跳出来,说到底是对群众的感情淡漠了。”
但是,对群众“感情淡漠”又何以会发生?又何以能发生?
(二)蛙水关系的成因
上述几类与群众的关系中,水火关系、油水关系与鱼水关系分属两端,要极力防止水火关系、油水关系,鱼水关系是理想关系。蛙水关系处在两端的中间,极具“标本价值”,有很强的典型意义。故此主要对蛙水关系成因进行简要分析。
蛙水关系的形成,首先,自然可以从思想认识、思想作风上找原因,对群众和群众路线的认识理解上不够准确、不够深刻,对人民群众缺乏应有的感情和敬畏,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祟。
其次,干部人事制度是一个深层次原因。干部委任制导致领导干部对上负责,不对群众负责。领导干部的权力观、群众观存在问题,对群众缺乏敬畏。“民不选官、官不畏民”。
再次,群众的主体地位没有在制度上体现出来,缺乏制度和程序的保障。“现阶段党群‘蛙水关系’的表现多种多样,从根源上说都是制度设计上的缺失所致。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但有些制度安排并没有充分体现这一点,反映在政策层面及执政党工作层面,就是脱离群众,违背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最后,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发生深刻变化,价值和利益日益多元,人员流动性增大,给“群众路线”的贯彻执行带来了新难题。
当然,蛙水关系的形成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这里只谈了主要的几个方面。
四、“群众路线”贯彻实施过程中的三大转向
为建立贯彻和执行“群众路线”的长效机制,有效防止在贯彻群众路线中“感情淡漠”、“蛙水关系”等问题,真正发挥“群众路线”的作用,在贯彻群众路线过程中需要实现从理念到制度、从集体到个体、从民本主义到民主主义三大转向。
(一)从理念到制度的转向
从上世纪20年代我国开始使用这一概念开始,“群众路线”至今将近一百年的历史。在大约一百年中,“群众路线”的理论发展已趋成熟,但较为突出是其政治属性。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群众路线”作了明确规定,群众路线从而也具有相应的法律属性。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但是这些规定都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司法机关如何贯彻“群众路线”这一方法论,司法工作如何贯彻和体现“群众路线”法律原则?
相比理论发展而言,群众路线的相应制度建设和程序设计就显得很不够。仅停留于理念、价值观和方法论层面上,“群众路线”的贯彻执行就与社会实践相隔离,日渐失去其理论活力,终究难免要渐渐沦落为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当今中国实行法治的国策,因此,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就必须放在“法治”这一大背景下来考虑,群众路线与法治相结合,实现群众路线的民主化、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如何准确、有效地贯彻执行群众路线的问题,需要深刻理解群众路线的内涵基础上,在司法实务中进一步细化、明确和制度化,加强其可操作性,将法律的原则转化为活生生的司法实践。
(二)从偏重集体理解到同时尊重个体的转向
在具体工作中,面对的是具体的“群众”的单个或多个个体,如何将对纸面上的“群众”的感情和敬畏转移至实际工作中对“群众”实在个体?前文已述及“群众”概念是一个集体的指称,且所涵括的对象内部差异巨大,所指对象随时间和情境动态变化,需要具体、历史地分析把握。抽象的“群众”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独立存在的。一直以来,我们的思维习惯和倾向就是仅局限于集体层面来理解和使用“群众”这个词。仅停留于理论层面,搞搞文字游戏,限于书本文字和满口宏论,似乎没什么大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群众路线的时候,面对的“群众”就已全然不是在纸面上拈来即用的“群众”。尤其要防止这边刚喊完纸面上的群众路线的口号,放下群众路线的教条,那边就开始侵害实际中的群众合法权益。
司法工作中面对的总是活生生的具体的“人”,面临的是具体的事务中,如何准确把握“公共利益”,同时又有效维护个体合法权益。从纸面上的理论“宏大叙事”的集体的泛指的“群众”,转换到现实工作、具体实践中特指的个体的“群众”,群众路线才是真正的“群众”路线。个体得到了应有的尊重,群众路线才有所体现,得以实现。
(三)从民本到民主的转向
群众路线是谁的群众路线?民本向民主的转向解决这一问题。
民本思想是我国传统政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商周时期“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荀子“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孟子的“民为贵,社稷(国家)次之,君为轻”,都是经典表述。我国历史上历代王朝开国之君都能励精图治“以民为本”,从而稳固了政权,历史上还多次出现了“盛世”景象。这些说辞表明历代统治者从王朝的兴亡更替的历史教训中对“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有清醒的认识,深知“得民心者得天下”的道理。但为什么还是跳不出王朝覆亡的历史循环怪圈?
在上述表述中,“民”是一个集体概念,“民”作为一个集合的整体,也仅作为一个抽象的整体,才是贵的,重于国君的,但作为个体的“民”,“民”当中的个体,普普通通的一介小民又怎么样呢?这里没有说,由于历史局限和阶级局限,他们不想说,由于理论认识局限,也说不清楚。现实中,个体之“民”只能是“草民”、“贱民”,甚至是“刁民”,是不可能与国君的重要性相提并论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谓的“民贵”、“民本”只是作为一座虚拟人格泥菩萨供奉在那里,为论证其统治合法性服务,其理论仅局限于民本主义的范围不能超越,外表是民本主义,内在实质是“君主主义”和“君本主义”。
群众路线的贯彻执行不应该落于民本主义的窠臼,而应随着当今时代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不断充实完善其中的法治成分和民主因素,实现由民本向民主的华丽转身。
[1]1981年6月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2]周育平.对毛泽东群众路线认识论的再认识[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5).
[3]毛泽东《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1943年6月).
[4]冯卓然,王树荫主编.政治(第10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113.
[5]刘云山2011年7月在全国文明班主任培训班上的讲话.
[6]祝福恩,张舒.警惕和防止党群的“蛙水关系”及解决对策[J].新视野,2013(4).
[7]徐志刚编译.孟子·尽心章句下[M].知识出版社,200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