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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对西亚非洲法制研究的现状、意义及展望

2014-04-10王琼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西亚国际法法制

王琼

(中国社会科学院 西亚非洲研究所,北京 100007)

国内对西亚非洲法制研究的现状、意义及展望

王琼

(中国社会科学院 西亚非洲研究所,北京 100007)

西亚非洲法制的研究在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研究体系和研究团体,这确立了西方在西亚非洲法制现代化建设中的主导地位。我国对于西亚非洲的法制主要是从伊斯兰法和非洲法两个路径进行研究,目前还有研究力量薄弱、学术成果匮乏以及存在内在理论冲突等问题。我国开展西亚非洲法制研究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法制建设以及提高我国法制在世界上的影响力和认可度等都具有积极意义。结合我国法学家成熟的学科划分或研究方向,未来对于西亚非洲法制的研究将沿着西亚非洲法制的基本法学理论、宪政和人权、国际法、国别法、部门法不断发展和繁荣。

西亚非洲;伊斯兰法;非洲法;混合法系;法制研究

1955年华盛顿中东研究院出版了《中东》杂志第一卷,主题内容便是中东的法制研究,尤其是伊斯兰法制研究。[1]1956年,法国巴黎大学的巴斯(Chabas)教授决定开设一门非洲习惯法的课程。为此,巴斯教授为此门课程的设置作了很多正当性说明,其中提到:“课程目标一方面是呼应当时非洲出现的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各种难题;同时尽管自己一直非常专注于非洲法的研究,但是法国已经远远落后于英国、比利时。”[2]实际上,法国当时的非洲法研究也落后于荷兰。对于西亚非洲法制的研究,远早于20世纪。对于伊斯兰法,其诞生之时就具备典型的法学家法色彩,随着阿拉伯国家的扩展,伊斯兰法学家奔赴各地指导法律的实施而造就了对伊斯兰法研究的各种学派;对于非洲法,至少在1858年就有英国人麦克莱恩(Maclean)编写的《南非黑人法律与习惯法概略》(A Compendium of Kafir Laws and Customs)一书出版,该书于1906年再版。[3]西亚和非洲作为一个接壤的地理区域,有着诸多共同的历史背景。尤其是在20世纪50年代,这一区域的国家大多开启了独立自主的法制发展道路,同样也面临着众多的法制难题,这也造就了西亚非洲法制独特的法学地位。随着西亚非洲法制的继续变革,目前对于其法制的研究已经不再局限于伊斯兰法和非洲习惯法了,开始更多关注于西亚非洲各国的宪政建设、人权平等、法律移植得失、国际法实施等。因此,本文将进一步总结国内相关研究现状,论证西亚非洲法制研究的意义,展望其发展方向,从而激发更多有识之士投入到西亚非洲法制的研究之中。

一、西亚非洲法制的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对于西亚非洲的人文社会研究在历史学、政治学等学科有着相当丰富的学术成果,但是在西亚非洲法制方面的研究则一览无遗而屈指可数。西亚非洲法制在形式上主要划分为非洲法和伊斯兰法两种类型,下面对其分别进行研究。

(一)伊斯兰法的研究现状

伊斯兰法以其独特的结构和渊源独树一帜于世界法系。[4]127在伊斯兰法的正统理论中,穆斯林的生活一直被两种理论所控制——神学和法学,第一种规定是他们都必须信仰的,第二种规定是他们必须做的。因此,伊斯兰法渗透在穆斯林生活的所有方面和法律的所有部门,其中包括很多现代法意义上不属于法律的内容。[5]

1982年马忠杰翻译并发表的 《阿巴斯王朝的司法制度与伊斯兰教教法》[6]是改革开放后国内第一篇公开出版的伊斯兰法专门文献。当然此文之前的一些历史学和政治学文章中对此内容也有部分涉及。①例如在《环球法律评论》1979年第5期中刊登了马骧聪翻译苏联学者B·H·库德里亚夫采夫和B·A·图马诺夫共同署名文章《第十届国际比较法学大会综览》,其中叙述到“在比较法大会上讨论伊斯兰法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这一次有一个题目是伊斯兰法中的所有权与欧洲各种法律制度的比较”。又如在《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9年第Z1期刊登的魏良弢撰写文章《伊斯兰教》中,专节论述了伊斯兰的“道德和法律”。此后两年内出现了 《海湾各国的法律体系》译文[7]、《简述伊斯兰法的特点》论文[8]、《伊斯兰法概说》译文[9]、《论西方两大法系对伊斯兰法系的影响》论文[10]等。这些文章在当时民法学等基础法学学术成果都非常缺少的历史时期,是难能可贵的,他们分别通过译文和论文为国内了解伊斯兰法提供了难得的途径。虽然改革开放后国内伊斯兰法的研究并没有输在起跑线上,但是随着基础法学理论的发展,伊斯兰法不仅没有一同繁荣,反而由于学者都集中到基础法学的研究,导致伊斯兰法研究力量匮乏,伊斯兰法的研究在国内法学发展过程中已经被远远抛在后面。从近些年的研究成果来看,当前伊斯兰法的研究成果主要来源于几个集中的研究领域。第一是法制史领域。在国内各统编外国法制史教材中伊斯兰法已经成为独立的一章,在《西亚非洲》和《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等期刊也时有学术论文刊出,伊斯兰法构成了公认的伊斯兰法系。第二是比较法学领域。主要是在 《比较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等期刊中,不时有伊斯兰法的学术论文刊出,部分文章从横向比较来分析伊斯兰法的特点及影响。第三是法制现代化领域。主要是在《阿拉伯世界研究》等期刊中有较多文献从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综合研究伊斯兰法的革命和现代化。第四是国内应用法领域。主要是在《中国穆斯林》《回族研究》等期刊中有较多文献从国内穆斯林习惯法等角度讨论伊斯兰法的本土化特征。而这些研究者主要来自西北地区科研院所和其他地区科研机构的中东或阿拉伯研究所。在上述文献中,有价值和贡献的研究成果往往是作者利用外文和法学双重学识对国内研究领域的拓展。另外,在伊斯兰法领域,出现了马明贤、高鸿钧、吴云贵等一批长期致力于伊斯兰法研究的学者。

(二)非洲法的研究现状

非洲法在西方的研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就快速形成了持续到今天的完善研究格局,尤其是在20世纪50年代涌现了众多的学术成果。[11]主要原因是随着非洲的独立,宗主国英、法等与非洲各国依然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为了维持或扩展西方国家在新非洲的地位,同时非洲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相比于伊斯兰法具有更强的包容性,西方法学家对非洲国家法制发展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1959年由英国、欧洲大陆多国和非洲国家的法学家、法官等联合成立了国际非洲法学会 (International African Law Association)。其宗旨是:“通过对特别文献和习惯法的研究,推动非洲法律体系与本土、本土外法律体系的联系,从而发展非洲习惯法。协会将建立一个收集库,来收集相关法律制度文件、判例法以及非洲国家在法律领域的需要。”[12]西方由此出现的大量英文文献,也为国内部分学者研究非洲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带动了多年来国内非洲法研究成果的相对丰富。

国内目前对非洲法的研究已经形成以湘潭大学法学院洪永红教授为主的一批中坚力量。在湘潭大学培养非洲法后备人才的同时,也逐渐影响到部分新学者加入到非洲法的研究队伍中,这些学者为我国非洲法的发展作出过卓越的贡献。1999年洪永红教授在《努力促进中国特色的非洲法研究》中提出,非洲法的研究是一门新兴学科,其体系尚未建立,并提出了非洲法研究的基本思路。[13]2010年洪永红教授在《非洲法律研究综述》中依然通过综述的形式着重论述了当前国内非洲法研究的基本思路。[14]286-295可见,非洲法的研究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而依然处于学科创建的初期。上述《非洲法律研究综述》一文中总结了目前国内对非洲法的研究的六个主要内容:非洲法理论研究、非洲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对非洲国别法的研究、对非洲区域性国际法的研究、对中非法律合作的研究、对部门法的研究。《非洲法律研究综述》一文的总结比较全面,但是笔者为便于将非洲法研究贯穿于既定成熟的学科部门或研究方向,丰富非洲法的学者群体,推动非洲法研究的深入,将作重新总结。笔者认为,可将目前非洲法的研究主要总结为广见于外国法制史教材等文献的法制史学科内的研究,探讨非洲法法律渊源、效力及其现代化进程为主的法理学科内的研究,探讨非洲区域统一化进程和对外贸易为主的国际法学科内的研究,探讨非洲各国或一体在内部和外部的比较为主的比较法学科内的研究,探讨非洲各部门法发展成果为主的宪法、民法、商法、刑法、社会法等为主的基础法学科内的研究。

(三)西亚非洲法制现状的主要不足

第一,伊斯兰法没有形成稳定的研究团体。伊斯兰法作为一种自成体系的法系,已经为各国学者所公认。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国内法尚处于体系构建阶段,立法论研究占据了法学界的绝大部分资源,外国法受到关注的主要为美欧等发达国家,伊斯兰法等在第三世界具有深厚底蕴的法律制度没有进入到法学界的公众视野,因此,这些受到公众冷落的学科往往与是否存在一个研究团体息息相关。不同于非洲法已经形成了至少一个研究团体,伊斯兰法并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研究团体。故而,在国内查找伊斯兰法的文献时,往往是各自独立的碎片,没有形成一个研究体系。

第二,非洲法研究团体单一。相对于伊斯兰法来说,非洲法的研究成果更加丰富,研究能力更加成熟。但正如詹世明的总结所述:11年来,在“非洲法研究”专栏发表的共57篇文章中,仅有9篇文章的作者不是来自湘潭大学,其中还有2篇是湘潭大学的研究人员和其他大学的作者合作完成。这一方面说明了湘潭大学在我国非洲法研究领域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非洲法研究人才的稀缺。[15]没有学术争论,就没有学术进步。由于非洲法没有得到法学界更多的关注,也造成现有非洲法研究团体不能得到有效的互动交流。为此,徐国栋教授也曾对国内非洲法的重要研究成果《非洲法导论》发出过一些质评,指出“全书过分强调非洲的共性而忽略国家的个性,全书遗漏了非洲法许多必备内容”[16]。这些不足目前大多尚未得到改进。但是,这并不能将责任归咎于已有研究团体,而应当归咎于整个法学界的漠视。作为孤军奋战在非洲法领域的现有研究团体,也许他们也期待对弈者许久了。

第三,西亚非洲法制被两分为伊斯兰法和非洲法,形成了理论冲突。关于非洲法的概念,学界并未形成统一认识,主要争论在于是否存在一个“非洲法系”。从国内统编教材来看,以何勤华教授为主的大多数外国法制史教材并未承认非洲法系的存在,最主要的表现就是这些教材的分论部分基本都以法系为标准进行分章编写,非洲法都未成为其独立的内容。目前,洪永红教授主要是在“非洲法”这一概念下去证明作为独立学科的正当性。[17]351-356艾周昌教授则直接主张存在着一个独立的“非洲法系”。对于洪永红教授的观点,笔者认可其正确性,但是如果仅因为从地理上存在非洲,进而推导出存在非洲法,进而证明非洲法的作为学科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也许并没有法学理论意义,故而难以将非洲法融入到现有法学学科内。对于艾周昌教授的观点,其实在洪永红教授的相关文章中也已经指出,“实际上,非洲存在多种法系,其主要法系有:非洲习惯法系、非洲普通法系、非洲大陆法系、非洲伊斯兰法系和非洲混合法系等”[18]。实际上,艾周昌教授的主要遗漏在于忽视了北非大量的伊斯兰法国家以及存在于不同国家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乃至印度法系。笔者同时认为,上述争议的实质在于期望将非洲法的研究扩展到所有非洲国家,但由于精力有限,实际是主要集中在撒哈拉以南非洲的研究,而对于非洲国家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伊斯兰法研究不足。为此,将西亚非洲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归类,可以更加符合现实,促进以撒哈拉以南非洲为主的非洲法与北非和西亚为代表的伊斯兰法,同时兼顾其中存在共同历史背景但是不属于本地区这两大主流法系的内容。

第四,国内研究成果十分匮乏且缺乏细致研究。对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可以对我国现代化法制建设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故其相关文献成果汗牛充栋而无可厚非。但是,西亚非洲法制的文献,不论是翻译成果还是研究著作成果都很稀少。这一现象与我国历来重视构建与西亚非洲为主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良好关系,并致力于援助西亚非洲建设的外交策略不符合。关于伊斯兰法的研究基本停留在20世纪80年代,而没有对旧的突破,也没有开辟出新的领域。同时正如前述徐国栋对 《非洲法导论》一书的书评中所指出,目前有限的研究成果都过分强调这一区域内的共性,而掩盖了各国存在的个性特征,长此以往将导致对西亚非洲法制深层次的误解。

二、国内开展西亚非洲法制研究的意义

因为对于西亚非洲法制研究尚处于学科初建阶段,有必要自我论证此项研究的合理性。即通过论述西亚非洲法制研究的意义,鼓励更多的资源投入到该项研究中,也树立西亚非洲法制研究的价值评判标准。

(一)西亚非洲法制研究的国内意义

西亚非洲法制研究对国内发展的意义,可以总结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西亚非洲与中国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需要充分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人才来保障交往过程中我国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西亚非洲蕴藏了丰富的矿产资源需要开发和出口,西亚非洲存在大量的基础设施需要外资建设,同时西亚非洲还需要大量的工业制成品满足其消费需求。中国的发展已经与西亚非洲的上述优劣势形成了互补,这就造就了双方频繁的贸易往来,我国商务部也为此专门设立了西亚非洲司。从统计数字来看,中国企业在西亚非洲地区的投资流量和存量规模都比较小,但如果我们对中国企业近年来在这一地区直接投资的情况进行仔细考察和分析,可以发现,中国企业在该地区的直接投资呈高速增长的态势,在非洲大陆尤其如此。[19]然而在实践中,尤其是直接投资经常面临战争风险、被欺诈风险、打砸抢以及劳动争议等问题。如果能够在充分了解西亚非洲法制的基础上,重视法律的事先预防和事后救济,则可以将这些损失降到最低。第二是西亚非洲各国在取得民族独立后,迎来了法制构建高潮,在极短时间内通过引进域外法制经验和改造国内法制传统,建立了以混合法系为特点的法制发展新路径,这一过程中有成功,也有失败。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法制建设也迎来类似的发展潮流,通过博采众长,期望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关于法律的继承和移植得失,在西亚非洲存在着特别丰富的经验教训,这些经验和教训可以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借鉴和预防作用。

(二)西亚非洲法制研究的世界意义

西亚非洲法制的研究最初以欧洲为主,后来美国也迅速建立了成熟的研究体系和团队。西方国家对西亚非洲法制的研究,形成了他们对此地区人权、宪政等问题的话语霸权,从而建立了西方在西亚非洲的领导地位。我国政府长期重视对西亚非洲的援助,但是这些援助大多限于物资支援,近来也开始重视文化传播,但是作为国家主要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却没有得到重视。我国奉行不干涉内政原则,也许由此抑制了法学界相关研究的积极性。但是通过对西亚非洲法制进行研究,通过法制文化传播的途径提高我国在西亚非洲的影响力,进而破除西方法制霸气是具有合理性和巨大世界意义的。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在我国积累了丰富法制建设经验的同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世界大国,应该对西亚非洲法制的现代化与和谐世界构建作出应有的贡献,这也是西亚非洲国家所切实需要的。另外,对于西亚非洲长期的动荡,通过区域国际法方式推动和平进程的发展,应是一个有效的选择。

(三)西亚非洲法制研究的法学理论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集中于基础法制理论的探讨。2010年,在《侵权责任法》等一大批基本法律颁布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而可以预计我国法学界未来的研究主攻方向将由立法论转向解释论。在立法论阶段,更多的是经验积累,且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有能力在立法论层面发表意见,此一时期的应用法学极度繁荣。而进入到解释论阶段,我国法学界必须更加注重理论梳理,做到融会贯通,而这一工作几乎只能是拥有专业学识的人可以胜任,此一时期的理论法学将更加繁荣,法学研究将覆盖更宽广的领域。西亚非洲法制研究作为国内法学界的弱点,将得到更多的关注。西亚非洲法制同时作为理论法学的代表,也将通过比较研究方法为我国法学理论注入丰富的资源,也将提高我国法学界在世界法学领域的地位。达维德(R.David)与茨威格特(K.Zweigert)、克茨(H.Kotz)也曾一致认为,比较法学的作用在于能促进立法、司法、国际交流理解及法理学、法史学等理论研究。这种轻于阐发论证,偏于方法性运用与工具性价值的比较法学科定位,决定了比较法学者关于法系划分的态度——按照作者进行比较之具体法律规范类型的不同适宜的划分。①转引自邓春梅《关于比较法学的比较——对〈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比较法总论〉的比较性阐释》,载《比较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第125-129页。对于西亚非洲的比较研究,将极大丰富和拓宽我国法学理论的内容,这也将如英国法和美国法的研究一样,带给我国法学界相同的活力。

三、国内开展西亚非洲法制研究的展望

关于一项研究的展望往往出现于一些研究机构的宗旨之中,除了前文所述国际非洲法学会的宗旨,伦敦大学的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 (The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University of London)成立伊斯兰和中东法中心 (Centre for Islamic and Middle East Law)之时,通过宗旨的形式对其研究作了较为细致的展望。其主要有四项宗旨:(1)通过鼓励研究、演讲、出版物、会议、研讨班、学术访问、交换项目和其他相关活动,促进个别的或比较的伊斯兰法在世界的认识和研究,尤其着重于现代中东法律体系。(2)建立包括学术专家、开业律师、商事组织成员、政府官员和其他有意愿者在内的诸多人士与伊斯兰和中东法之间的联系,这些人士的来源不限于英国和中东国家。(3)为会员提供学术和实践服务。(4)中心将筹集基金来促进上述目标的实现。[20]从该宗旨之中可以一窥国外西亚非洲法制研究的主要方向和决心。为便于推动我国西亚非洲法制各项展望的可实践性,笔者从我国所有相关研究机构和人员的视角出发,以既有学科或研究方向为基础,对我国西亚非洲法制的研究作几处展望。

(一)西亚非洲法制基本法学理论

对西亚非洲法制的研究,究竟应当归入到何种传统法学部门,抑或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作为一个国内长期被忽视的研究领域,对于这种基础问题的回答是确定其法学地位的前提。根据传统相关法学部门的划分,可以将西亚非洲法制的研究归入到比较法学,或归入到法制史,或归入到国际法学,或将西亚非洲的各种部门法分别归入到各部门法。之所以会出现不同的归类方式,一方面是西亚非洲法制本身蕴含了丰富的内容,另一方面则是各学科本身已经出现了融合和交叉的趋势。

作为西亚非洲法制基本理论中的基本研究方向,“比较法学是通过法律比较的方法,探讨各国法律生成与发展的一般规律,发现和发展人类社会固有的、普遍适用的、最一般的交往规范和行为规范——共同法或普遍法,并从历史、文化、社会乃至人类学等角度予以说明的科学。它见之于所有法学部门,但又超越于所有法学部门”[21]。因此,在比较法学领域内,我国西亚非洲的法制研究主要需要以译介、法制体系和研究方法的归纳总结等方式为西亚非洲法制研究提供素材和工具。而在法制史领域,则需要具备充分的历史知识和法学素养,通过纵向法制史和横向法制史两种方式,对西亚非洲的法制发展历史作出客观而独立的总结。

关于西亚非洲的混合法系。混合法理论的产生是建立在比较法学发展的基础上的,在南部非洲形成了以南非为代表的混合法系。对于混合法系的含义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学者们也逐渐认为,需要对混合法的概念、特征、要素等进行重新界定。[22]笔者认为,在大陆法系、英美法学等融合过程中,现代法制发展都向混合法系发展。即随着对国内传统法制的继承和改革,对世界各国法制经验的移植,形成了不将该地区纳入任何法系的一种法制特征体系,这便产生了混合法系。南非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最早迎来了欧洲的“不速之客”,并首先实现了罗马—荷兰法与英国法的并存。而其周边的纳米比亚、博茨瓦纳、津巴布韦、莱索托、斯威士兰混合法律体系的形成都与南非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南非法的辐射让周边五国的法律带上了混合的印记。[23]这就造就了与众不同的混合法系,南部非洲成为混合法系的典型代表,将为混合法系的研究提供丰富的资源。

西亚非洲国家的法律渊源。关于西亚非洲国家的习惯法和伊斯兰法在司法适用中的法律地位,西亚非洲法制出现实践与理论的两分等现象等,这些反应出西亚非洲法制的实用主义倾向。[24]这对于研究我国习惯法的适用,尤其是在有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地区如何体现法治本土化具有重要意义。例如,习惯法在非洲国家各有不同的适用方式:有的设立专门的习惯法院,有的在普通法院内聘请习惯法“陪审员”,有的由普通法院法官直接适用习惯法。[13]

西亚非洲国家的法制现代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亚非洲大多数国家取得了民族独立,此后进行了法制现代化改革,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各国出现反现代化的奇特现象,以伊斯兰法复兴运动最为突出。这些都是在对西方国家法律进行移植与改革本国传统法律制度时候出现的争论,[25]这比较于目前我国法制改革中出现的激进派和保守派等有着类似而又有着差异,具有反思意义;对于西亚非洲本身的法制发展的研究也有深厚的空间。

(二)西亚非洲的宪政和人权

在西亚非洲,几乎每一个国家都拥有成文宪法,同时这些宪法的内容也大多体现了现代民主化要求。但是西亚非洲宪政发展的共同问题在于,人们对于宪法的修改、废除和中止等重要变动都无动于衷。宪法赋予公民的诸多权利,往往由于战乱、贫困等社会现实成为一纸空文。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则往往以建设某宪政民主国家为由对各国发布人权报告,乃至通过直接的军事手段进行推翻重建。在学术研究中,西亚非洲男女平等、儿童权益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受教育权发展等人权主题经常见诸西方各大法学学术期刊,我国学者的国际人权研究尚停留于三代人权理论之中,欠缺具体研究。

男女平等方的问题。目前,多数伊斯兰国家的法律依然允许一夫多妻制,女性的各项权利受到限制,处于男性的附属地位。这其中,北非和西亚伊斯兰国家的人权状况尤为受到西方法学领域学者的关注,[26]学者旨在推动1979年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伊斯兰各国实施。该公约确立规则保障妇女在政治、法律、工作、教育、医疗服务、商业活动和家庭关系等各方面的权利。在2010年发生北非政治动荡后,出现也门的卡尔曼(Tawakkul Karman)女士获得2011年诺贝尔和平奖等新现象,很多学者希冀在此机遇下推动伊斯兰国家的男女平等。[27]我国从男女不平等的封建社会进入到一个男女平等新社会,或许我国学者对于评价伊斯兰国家妇女权利问题能够有更深邃的成果。

儿童权益保护方面,主要是针对于战争中的儿童和感染于HIV/AIDS的儿童。在此方面,西方国家的法官和律师经常直接奔赴非洲进行实地考察,[28]以宣扬对非洲儿童权益的保护。与其说此事为一项法律活动,倒不如说是一项社会公益活动。这种现象在西亚非洲非常普遍,然而中国法学界似乎遗忘了这也属于其研究职责。也许,法学界需要反思一下,对于此类西亚非洲人权问题,是否应当予以研究,如不属于自己的研究范围则应当由谁来承担这个职责呢?

宗教信仰自由问题。在西亚非洲,存在着伊斯兰教、基督教、犹太教等不同宗教,且该地区各宗教之间乃至同一宗教内不同派别之间都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冲突。与男女平等问题不同,西方学者往往认为现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是比较低级的,例如对198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有西方学者认为该“宣言”如果用“公约”或“条约”才能更加表明决心。[29]作为一种人权问题,宗教信仰自由实际上也涉及到综合的政治经济问题,因此,西亚非洲的现实可以为我国法学界研究宗教信仰法律问题提供丰富的资源,与国际法学界一道探讨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性质和实现方式。

2012年,在中国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之际,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组织学者整理、翻译并出版了《世界各国宪法》,共四卷,在“亚洲卷”和“非洲卷”分别整理出了相对完整的西亚非洲各国宪法文本。这对于法学界开展西亚非洲宪法政治研究具有积极意义。

(三)西亚非洲的国际法

关于区域国际法是否存在,国内学者尚有争议。区域国际法与普遍国际法相对[30]34-35,指仅对世界上某一地区的若干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法规范的总称,一般是两国或数国间的条约、协定和惯例。[31]8王铁崖教授则认为:区域国际法是指某一区域的国家由于地理、经济和文化的关系而在他们之间发展起来一些具有特征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现在还没有确切意义的国际法。比较典型的是美洲国际法,但是,美洲国际法所包含的原则和规则绝大部分也就是普遍或一般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只有个别的原则和规则带有区域的性质。非洲国际法则没有达到区域国际法的程度,欧洲共同体法则已经是欧共体内部的法律。[32]475韩德培教授则认为存在诸如欧盟国际法。[33]202关于是否存在西亚非洲国际法,笔者采广义说,即区域国际法与普遍国际法相对,但不与国际法相对,且属于国际法的范畴。也即无论普遍国际法还是区域国际法,都属于国际法。因此,存在着非洲国际法、阿拉伯国际法等概念,该概念自然也同时包括普遍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

在国际公法方面,首先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西亚非洲在当代依然面临着频繁的政府更替问题。例如20世纪90年代的南非,21世纪的伊拉克、利比亚等,一旦发生政府更替,新的政府一般是修改本国宪法或者重新制定宪法,其中对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继承与否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例如在这一主题下有学者将南非宪法认定为友好型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friendly),[34]这是因为南非对国际习惯法、条约和公约等国家法大多采取了承认并继承的态度。第二个主题是政府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问题,主要涉及 1945年成立的阿拉伯国家联盟(League of Arab States),起源于1963年的非洲联盟(African Union)以及联合国。通过对这些组织的研究,从而为国家外交政策提供法律指引。第三个主题是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非洲人权与民族法院等区域司法机构问题,探讨超越国内法的司法管辖权和政治、军事问题法律化的途径。

在国际私法方面,最主要的是婚姻继承法等冲突规范的适用,这主要是应对跨国婚姻增加的现实需求。在国际经济法方面,主要是国际统一公约、双边条约和国际惯例等的适用,这主要是应对各国与西亚非洲日益频繁的贸易往来。尽管西亚非洲经济相对落后,但是其绝大多数国家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及其他诸多国际或区域组织和公约。这些国际公约赋予了西亚非洲国家大量的优惠措施,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特别研究对象。

(四)西亚非洲的国别法

对西亚非洲国别法的研究尚没有形成成熟的学科或成为固定的研究方向。而从笔者阅读的文献来看,西方国家许多学者都成为某一国的法律问题专家,通过一生的研究产生了许多独到而深入的研究成果。由于相对缺少经济动力,造成国内法学界对西亚非洲的国别研究存在着大量科研空白。西亚非洲共有70余个独立国家,目前对于单个国家法制研究最多的属南非,这主要得益于现有非洲法研究团体对南非的关注。而其他大量的西亚非洲国家并没有得到关注,以至于埃及、沙特阿拉伯等主要国家的法学文献也屈指可数。

国别法的研究,主要是探讨各国的个性,从而更加详细、准确地认识该国法制现状。以黎巴嫩和科威特为例。

在长期的国内战争中,黎巴嫩和其宪法幸存了下来,但共和国已经不存在了。也有黎巴嫩人认为,黎巴嫩的弱点正是其长处,因为黎巴嫩没有强有力的政府和军事独裁成就了其相对良好的法制环境。事实就是,与周边的伊拉克、叙利亚同样混合着宗教和种族矛盾不同,黎巴嫩唯一在宪法中承认了这种矛盾的存在。[35]对于黎巴嫩的这种宪法传统,即使其国内当前依然政治和军事冲突不断,但其基本法制传统是可以预测的。

科威特获得完全独立后为了建立现代法律体系而选择了法国法为基础,并寻求了埃及的援助,其中来自埃及的杰出法学家、边沁主义法学派的桑胡瑞(Abdel Razzak Al-Sanhuri)教授对科威特的法制构建功不可没,其之前也帮助其他几个阿拉伯国家做过立法工作。[36]由于科威特相比于周边的阿拉伯国家更加倡导法治和自由,故科威特的法律制度在伊斯兰法系中具有较多的特殊性,也由此可在广义上将其立法体系归纳到大陆法系中。显著的表现就是阿拉伯国家的法律传统中由于人口稀少导致国民的政治参与热情非常低,但科威特独立后五个月即改变了政治传统,建立了国民议会制度,由此也在一定意义上冒犯了其他国家。哈德森(Hudson)教授在其文章中总结道:科威特作为一个小国,被大国和潜在的残酷制度所包围,其不得不建立一套井然有序的内部法律制度。[37]108-127这也可以作为伊拉克入侵科威特时法律方面的一个原因。

法律是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对一国法制的深入了解,有助于分析该国当前发生的各种社会现象。

(五)西亚非洲的部门法

目前我国法学界已经形成了成熟的部门法划分,不论是人才培养、术业专攻还是学术论坛,莫不以不同的部门法进行分类。虽然王利明教授曾经感慨:法学界目前将法学的学科严格划分为若干门类,如民法学、宪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各个学科之间壁垒森严,甚至学科内部也沟壑纵横。比如民法学还要进一步分为各个不同的法律,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公司法等。只要我从事这个学科,那么这里就是我的一亩三分地,必须牢牢把握住自己的饭碗,任何人都不能染指。[38]但是作者在该文中也指出现代的法学研究已经朝着越来越专业化、细致化的方向发展,这可以说是法学研究的必然趋势。概而言之,法学研究者应当具有越来越广阔的学识,但是研究方向的必然趋势是专业化,二者并不冲突而相互补充。在这种现状和趋势下,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等部门法也都可以从西亚非洲的比较研究中获得新的视野。而西亚非洲法制的研究格局,也应当着重将其研究内容向部门法方向发展,从而有助于研究的深入和专业化,更有助于将西亚非洲法制的研究纳入到主流法学领地之中。

西亚非洲的民法学。首先在民法历史上,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可谓经典之作,这一研究从法律的视角了解阿拉伯国家最初的民法传统。进入到当代,1948年《埃及民法典》是在伊斯兰背景下将伊斯兰文明与西方文明融合的成功尝试,但其效果并不完美,它对立法技术、法律语言的使用也远不理想。故有学者认为我国应以它为鉴,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一定要注意熟练应用立法技术,精练使用语言表达,审慎评估法律精神与制度移植的可行性。[39]与此类似,在20世纪中叶,为变法自强,埃塞俄比亚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任命法国人为起草人,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在法典中,结合自己的国情,埃塞俄比亚人创制了许多独特的法律制度。同时,该法典也体现了法国人改进自己民法典的许多设想。[40]因此,通过对《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研究,有助于理解《法国民法典》的优势和不足。

西亚非洲的刑法学。西亚非洲的刑法都带有习惯法的色彩,但是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西亚非洲各国逐渐在宪法中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然而,在西亚非洲各国,一些宗教残酷刑法继而被订入各国“刑法典”之中。当前各国处于外部和内部压力,都在进行死刑改革,但进展缓慢。例如,1919年《巴格达刑法典》为伊拉克最早的系统性刑法典。1969年《伊拉克刑法典》规定对于严重犯罪可判处死刑。2003年伊拉克战争,英美联军占领伊拉克后,立即在该国废除了死刑制度。2003年伊拉克刑法修订案第三部分规定停止适用死刑,对于原法律之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法院可以判处终身监禁或刑法中规定的其他较轻刑罚。[41]这些刑事法律制度的变革往往与社会政治存在密切联系。另外在伊斯兰刑法中,女子犯通奸罪都将判处石刑(死刑);甚至在女子遭到男子强奸后,若男子发誓并未实施强奸,则女子也将很可能依然以强奸罪论处。对于西亚非洲刑事法律制度的研究,将促进国内更加了解此地区的刑罚制度根源和发展改革趋势。

西亚非洲的诉讼法等其他部门法也都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其中大量的内容都不被国内学者所知悉,故有待于经过充分引介后,继而出现有价值的理论探讨。

四、结语

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发展的共同追求,法学的研究本来就不应当局限于一国之内;作为一个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大国,我国法学的研究也不应当局限于发达国家。笔者非常荣幸可以在这个领域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并将持续下去。期待前辈对笔者的不吝指正,也期待后继之人对笔者的大胆勘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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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苏 肖)

The West Asian and African Legal Systems’Research in China:Present Situation,Significance and Prospects

WANG Qiong
(Institute of West Asia&Africa,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0007,China)

In Western countries,the research of West Asian and African legal systems has evolved into stable research system and research groups,which has established the Western leading position in this field.The researches on West Asian and African legal systems in China have two mainly paths:islamic law and African law.However,Chinese research on West Asian and African legal systems is so weak and deficient at present.Strengthening the research is beneficial to Chinese economic development,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and also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s influence and recognition in the world.Combined with China’s mature law classification or the present research direction,the future research into West Asian and African legal systems will extend to the fields of basic legal theory,constitution and human rights,international law,national law and department law.

West Asia and Africa;Islamic law;African law,mixed jurisdiction;legal research

D90

A

:1673-1972(2014)04-0057-09

2014-02-07

王琼(1972-),女,河南商丘人,助理研究员,博士后,主要从事中东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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