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视角下多机构联合干预家庭暴力探析
2014-04-10李茂强陈诗颖
李茂强,陈诗颖
(韶关学院法学院,广东韶关512005)
社会工作视角下多机构联合干预家庭暴力探析
李茂强,陈诗颖
(韶关学院法学院,广东韶关512005)
家庭暴力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和谐、家庭的稳定和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对家庭暴力的干预需要众多组织和机构从改变社会认知、提倡社会性别主流化、建立女性支持网络、立法及舆论倡导等多方面联合介入,做到多机构之间有效对接、及时转介、联合干预,形成一个救济渠道通畅、防治并举的受暴女性支持网络。社会工作凭借其价值观念和专业手法可以作为家庭暴力干预的核心,推动和协调多机构联合干预家庭暴力。
社会工作;多机构合作;家庭暴力干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健康和谐的家庭生活是社会和个人的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家庭暴力对个人、家庭以及社会构成严重的威胁。
20世纪70年代起,联合国多次召开世界妇女大会探讨妇女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开展反对家庭暴力运动,防治家庭暴力成为世界各国妇女权益保护的焦点。欧洲社会在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立法建设、女性权益保护及社会服务干预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我国社会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逐渐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治理。
一、当前我国家庭暴力干预的现状及不足
中国家庭暴力问题不容乐观,防治家庭暴力工作任重道远。据报道,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全国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解体。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课题组研究发现:不同频率家庭暴力发生率为34.7%,家庭暴力不同暴力形式发生率依次是精神暴力、身体暴力、性暴力及经济控制;在存在暴力行为的家庭中,男性更多地采取精神暴力(谩骂、摔东西、威胁、不理睬、破坏物品)和身体暴力的方式处理夫妻冲突。
我国传统社会观念如“男尊女卑”、“家丑不可外扬”使得人们往往消极应对家庭暴力事件:朋友邻里对家庭暴力事件淡而处之,认为“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抱着息事宁人态度对家暴当事人以劝导安抚为主;社区组织及公安司法机关则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一般不受理家暴事件。可以说,家庭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从某种程度上与社会的漠视、职能机关的不作为密切相关。
反复重演的家庭暴力因其隐蔽性普遍性既难以甄别也难以根治,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缺位,法律干预不足,加之传统的道德约束力现实影响有限,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任重道远。触目惊心的家庭暴力悲剧表明,家庭之外的社会力量及时的干预和介入,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反家庭暴力的政策、立法和社会服务介入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构建一个系统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来协助受暴妇女,向受虐妇女提供直接而有效的服务。
二、社会工作介入家庭暴力干预的可行性
1994年,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开通了我国第一条“家庭暴力投诉热线”,由此开启了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家庭暴力干预的先河。社会工作依托其专业的服务手法、广泛的服务领域以及它对受助者的接纳、保密、不批判等承诺,同时社工所遵循的价值中立、案主自决理念也正好符合大多数人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的“避丑”的心理,这就为社会工作介入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可能性。
社会工作介入干预家庭暴力的着力点和优势体现在:将分散潜在的非正式社会资源整合为系统正式的社区干预服务系统;使单一调解变为专业化多元服务;强化专业培训,规范社会支持;社会援助与家庭自助相结合;更重要的是激发家庭成员的动机和意愿,发掘改变的潜在可能性,达到增强受助者行动能力的目的。在家庭暴力干预过程中,社会工作通过矫治施暴者的行为,使其抛弃原来的行为模式;通过帮救和治疗受害者,使个人获得康复和发展;进一步修正家庭制度的缺陷,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工作的这些特殊功能使社会工作在介入解决家庭暴力上具有突出的优势[1]。
社会工作介入是通过一系列的调适和问题解决过程来促成家庭相对稳定的自动平衡状态。社工在介入家庭暴力干预的过程中,把握和分析家庭权利结构、家庭成员的沟通互动模式,相较于法律强制或思想说教,更能从深层次上激发家庭成员的改变动机,修正互动模式,干预或修改家庭原有规则,进而维护家庭的长期健康、稳定、和谐。随着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发展,专业的社会工作者越来越多的充实到传统社会工作领域,专门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机构不断发展壮大,其作为现代社会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社会工作介入家庭暴力干预便有了组织化和机构支持的优势。
社会工作是提供专业社会服务的职业性助人活动,可以为家庭暴力干预提供专业性的服务和支持。综合国内外反家暴实践经验,社会工作介入主要有两种取向:一是社会倡导、政策研究及立法倡议等间接性服务,探讨如何尽量从立法和司法上防治惩治家庭暴力;二是提供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及社区工作等直接服务,为受家庭暴力侵害者提供庇护、心理辅导等直接服务。
社区工作介入主要是以社区为依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以社区组织间的合作来干预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及其所引发的伤害。社区干预,一是要充分发挥居委会等社区团体组织的作用,联结其他社会单位,建立起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达成社区内外的联合干预;二是以社区为整体,通过反家庭暴力的服务项目,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形成一个防治家庭暴力的工作网络;三是要对这个工作网络里的工作人员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增强他们的人权意识、平等意识、性别意识,用专业社会工作的方法和技巧开展工作,协助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同时辅之以小组工作和个案工作方法。小组工作通过小组成员间互动互助,使小组成员获得行为改善、恢复和增强社会功能,通过小组情境、互动、成员相互支持,改善施暴者和受暴者的态度、人际关系和他们应对实际生存环境的能力。个案工作针对个人或家庭,工作者与家庭暴力案主建立良好专业关系,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术,协助个人或家庭应对困难和处理问题,帮助案主充分认识自我并发掘资源和潜能,增强自助的能力,以健全个人及家庭的功能,进而根除家庭暴力。在介入过程中,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要求工作者以助人自助为根本目的,促进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倡导和推进社会政策,协助案主获得社会资源支持,发掘潜能,培养信心和能力,不断提高自助能力。
三、以社会工作者为核心的多机构联合干预家庭暴力
(一)社会工作者作为个案管理者的核心角色
个案管理也被称为“综融性社会工作”,它以团队合作的方式为案主提供所需要的服务,注重发展或强化一个资源网络,强化案主个人获得资源及运用资源的能力,注重服务过程中案主的参与和选择,其特色就是涵盖个案转介或追踪、服务整合、组织间关系与合作、资源整合、服务系统与网络建构等管理议题和实务运作。社会工作者作为家庭暴力干预的核心角色体现在其作为个案管理者的职责:组织和团结一批团队及个人,提供完善服务;对多重服务进行协调、整合;甄别服务对象的需求并予以回应;设法增强案主获得和使用资源的能力;权衡服务效能与成本效益,确保服务质量;注重开发、协调与管理社会支持网络资源。
社会工作者在多机构联合干预家庭暴力的实践中,整合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承担着不可或缺的社会角色。运用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工作坊,让施暴者参与诊治中,以角色扮演感知家庭暴力的危害,达致反思目的,进而矫治其暴力行为。运用社区工作方法,动员居民参与,整合社会资源,给案主提供照顾与帮助。运用社会政策和社会行政方法,通过社会倡导方式,改变社会观念,推动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完善。以案主为中心,整合、协调社会服务资源,构建专业、持续和有效的服务网络。根据案主的身心状况,评估问题所在,整合资源,决定服务项目,以保证对案主的服务质量。
(二)多机构联合干预家庭暴力的介入策略
家庭暴力的介入不仅要关注案主本身,往往还有其子女和施暴人,以及个人与家庭的社会人际网络中的其它重要成员,案主所面对的问题也不仅是法律诉讼相关的离婚、保护令、和子女监护权,医疗相关的验伤和治疗,人身安全的庇护与安置,经济生活的协助或补助,心理创伤的慰藉和抚平,而且还有社会参与的重建,包括就业或进修,休闲生活安排,社会人际网络连结,和社会资源的有效运用等,以及最重要的是自尊的最终恢复和自我主体性的建立。因此,对家庭暴力干预需要包括政府部门、妇联、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医护人员、媒体及法律援助人员等在各自的服务领域内予以预防和制止,从改变社会认知、提倡社会性别主流化、建立妇女支持网络、立法建设、舆论倡导等多角度出发,以多种多样的干预方式联合介入,形成干预主体多元化,干预职能全面化,各部分相互衔接的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形成一个跨越专业领域、组织单位、服务项目、社会资源等的整合网络,使受暴女性在每一个环节上均可以得到有效的支持,帮助她们勇敢地面对离婚或其他困难,促使施暴者改变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根治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三)多机构联合干预家庭暴力的方式方法
多机构联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是一个多元化系统化多层次而又紧密合作的服务提供过程。从实践层面上来看,主要包括社会倡导及培训、社区、司法、医疗、媒体干预和政府行政干预等六个层面[2]。
社会倡导及培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是社会性别不平等的表现,是社会病态的结果。反对家庭暴力要从改善社会认知、倡导社会性别主流化入手。社会性别主流化培训是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增强反暴意识,促进政府反家暴工作和社会反家暴活动的重要途径。反家暴知识培训也非常必要,家庭暴力干预的工作人员来自不同的领域,对于他们的培训是反家暴能力建设的重要环节。通过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反家暴工作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增加政策执行者的性别与反家暴的意识,学习从社会性别意识的视角解析分析婚姻、家庭问题,分析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才能在工作中运用社会工作的知识、方法和技能从受暴妇女的角度进行心理疏导,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开展服务。譬如,民政、妇联、卫生医疗系统通过培训后可以改变他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提高工作水平(避免二次伤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等)、提升干预模式的多样性和有效性(依靠法律手段、转介服务等);家庭暴力当事人经过培训后更加看重日常生活中的沟通协调,自我意识和维权意识得到提升,同时呼吁社会和政府部门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家庭暴力。
社区社会工作干预——社区作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地,对家庭暴力的发生情况有着直观的了解,社区的文化和氛围对家庭暴力也有直接的影响,创建反暴力的社区氛围,宣扬社会性别主流化观念,打破传统的男权思想、控制欲观念,重塑一个男女平等的社区场域,进一步形塑男女平等的惯习,调动社区资源,动员全民参与反家暴。建立由街道基层组织、妇联、社会组织、社区诊所等部门参加的社区妇女社会支持网络,成立社区联合反家庭暴力工作小组,提高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对家庭暴力事件进行监测和干预,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及时的援助,对施暴者进行强制教育;整合媒体资源面向社会宣传,调动更多的资源,形成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及环境;加强社区邻里关系,形成邻里守望的防护网;开展社区家庭座谈会,了解社区内的情况,宣传反家暴知识。
司法社会工作干预——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事前预防与事后防治并举,依法完善制度保障,辅之必要的司法干预。立法部门加强反家暴立法,明确界定家庭暴力以及规定社会单位的职责、家庭暴力处罚办法,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公安部门对于家庭暴力的积极介入,及时处理制止惩罚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对施暴人的教育管制是控制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措施。法律应明确规定施暴者应承担的责任后果,对其受害者提供社会援助。执法应确保在处理家暴时起到约束和惩罚施暴者的效果,如及时出警制止、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避免再次受到伤害,依法处罚各种施暴者,对家庭暴力真正起到遏制作用。
医疗社会工作干预——医疗干预是家庭暴力干预的一个根本基础,它可以对家庭暴力做出迅速的反应并提供基本保护,同时也可以提供家暴后的长期康复治疗,以彻底消除家庭暴力对受害者身心健康的影响。医疗干预主要三个层次的职责:其一,承担实施治疗和康复的职责,保护安全;其二,整合资源的职责,进一步引进公共机构的援助;其三,控制反馈的职责,医疗系统工作人员需要对受暴女性因伤和各种症状看过急诊进行正确识别和记录,规范地反馈家庭暴力信息,记录受害的健康状况,预估伤情及提供治疗方案,并肩负着提醒其他部门关注家庭暴力的责任[3]。医护人员应利用自己拥有的专业知识对受害者在生理上及心理上给予安抚和支持。
媒体干预——媒体干预是家庭暴力干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倡导、观念传播、宣传教育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反家暴舆论倡导、引导社会观念、保护妇女权益宣传、普及法律、法规教育;网站、信息库要加强信息传播,包括及时发布和传播关于反家暴的研究与倡导信息、会议信息、工作成果,加强与网民的互动,利用网络开展讨论,网络调查和信息反馈等。政府部门也应充分利用媒体资源,更准确、更有效地开展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报道。同时也有研究指出,在重视对家庭暴力进行媒体宣传的同时也要注意报道技巧,一方面要指引有效的救助系统和求助渠道,使暴力受害者真正受益;一方面注意加强行业自律,保护受害者及其家人的应有权益,避免再次伤害。
政府行政干预——政府部门的职责要求在反家暴的行政干预时动员社会力量,投入资金及人力物力建立广泛的反家庭暴力支持体系,拟定行动计划或工作规划,明确各机构的职责范围,监督具体工作落实。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协调议事机构,确立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社会干预机制,矫治施暴人的心理和行为,依法防治家庭暴力。可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女性庇护所和反家庭暴力基金,提供住宿、医疗康复、司法取证、法律咨询、工作介绍、心理辅导等多种功能。同时应积极整合民间力量,鼓励、支持各行各业社会人员参与反家庭暴力的志愿工作,共同建设和维护志愿者队伍,为反家庭暴力提供辅助性的人力资源。
四、结语
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和预防需要多机构的协调与合作,形成一个网络,帮助受暴女性在每一个服务环节上均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个性支持。运用社会倡导、福利救助、为受虐妇女提供帮助,辅以价值观念、沟通的技巧,开发案主潜能,促使观念改变,达致助人自助的目的。动员社会参与、整合社会资源,营造健康互助的反家暴氛围。以求达到如下效果:第一、改变公民意识,提高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增强反暴意识,建立起反对家庭暴力人人有责的观念,使人们理直气壮地干预家庭暴力;第二、建立反家暴社区支持网,成立社区多机构合作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小组,确立预防、制止、救助、转介、康复一体化的社会干预机制,为受到暴力伤害的妇女提供及时的援助;第三、帮助受暴女性解决困难,抚平她们的身心受到的伤害,树立信心回归社会。
[1]孙海功.我国家庭暴力问题与社会工作干预[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2008.
[2]李茂强.社会工作在家庭暴力干预中的运用[D].苏州:苏州大学,2013.
[3]张红艳.医疗机构参与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J].湘潮:下半月:理论,2007(1):36-37.
SocialW ork Perspective on M ulti-agency Co-intervention in Domestic Violence
LIMao-qiang,CHEN Shi-ying
(School of law,Shaoguan University,Shaoguan 512005,Guangdong,China)
Domestic violence greatly endangers the social safety,family stability,women’s and children’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Domestic violence intervention requiresmany agencies and organizations to prevent and curb within their respective scope of authority.Domestic violence?intervention with?multi agency,from changing social cognition,advocating social gender mainstreaming,establishing women support network and making effective butt joint,timely referrals and joint intervention,thus form supportive website for those who have suffered violence,which has smooth channel an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unctions.?The core of the social workers’can be used as domestic violence intervention,promote and coordinate the multi agency joint intervention in domestic violence.
social work;cooperation;interven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D923
A
1007-5348(2014)09-0071-04
(责任编辑:陈景增)
2014-06-26
李茂强(1987-),男,湖北十堰人,韶关学院法学院教师,硕士,主要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立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