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公民的责任探析
2014-04-10何兰金
何兰金
(广西师范学院文学院广西·南宁53000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公民的责任探析
何兰金
(广西师范学院文学院广西·南宁53000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历史悠久,有着丰富的文化内涵。近年来,有关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已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但当论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时,大多是从各级政府、学术界等视角,而对创造、传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即公民的研究却甚少。笔者试从一般公民视角来探究其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公民
中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在这片辽阔的土地上孕育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它的存在是中华民族文明的历史见证,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根基,同时也是凝聚、团结我国各民族的一股重要力量。作为中华民族的成员,我们有责任传承好、保护好、利用好我国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
从历史上来看,中华民族自古就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良传统,从早期我国先秦古籍对众多民间文化资料的记录、保存到民间文学三套集成的编撰,特别是“以2003年文化部、财政部、国家民委和中国文联联合启动实施的为期17年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1],无不见证着这一历史。另外,200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对于开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更是具有着里程碑的意义。在《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将被作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我国“文化遗产日”的正式设立,在一定意义上增强了国人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近年来,不仅在中国形成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潮,世界各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也没有停止过。大约从20世纪中叶起,西方的一些国家便开始了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并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着多方面的借鉴作用。和世界上其它国家相比,日本被公认为是最早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早在“1950年5月日本政府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并于同年8月29日开始实施,其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1]《文化财保护法》中有关“无形文化财”术语的提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诞生发挥了催生剂的作用。在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以及其所涵盖的范围,在此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2]另外,该公约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范围是:“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2]该公约是适应时代需求而降生的,它的降生对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到了推动作用。
在我国,以该公约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3]这一概念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而提出来的,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着切实可行的指导意义。
二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诞生于民间、生长于民间,离开了民间土壤的哺育,便会失去生存与发展的动力,最终成为历史的记忆。只有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道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是有意义的。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第十五条也规定了“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2]可见,民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成为自觉自愿的意识与行动
人类的文化虽然很早就产生了,但是长期以来对于“文化是什么”的问题,却始终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美国克莱德·克鲁克洪认为,文化“是指整个人类环境中由人所创造的那些方面,即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4]从这段文字来看,他认为文化是由有形文化和无形文化组成的。事实上,无论是无形文化还是有形文化,它们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都是不可或缺的。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来看,它属于无形文化的范畴,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财富,它们“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5]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属于大家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大家共同的责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既伟大又复杂,只有在全社会达到广泛的共识,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这项保护工作才能行之有效。
(二)积极参与民间文化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强烈的公众性,它是由民众群体不断创造、完善和传承下来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民众既是文化的创造者,也是文化的毁灭者。刘锡诚认为“在我们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有相当数量的门类或形式是为群体所创造和拥有、通过群体传承的方式世代相传到今天的。”[6]“属于以群体传承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致上有三类:一个是风俗礼俗类,一个是岁时节令类,一个是大型民俗活动。”[6]以我国春节为例,春节是中华民族最为传统的节日之一,随着历史的沉淀,春节的文化底蕴越来越深厚。春节主要体现在“过”字,没有了广大民众的“过”春节,春节也就失去了生存与发展的动力,最终成为历史的记忆,其它节日文化亦是如此。因此,为了在真正意义上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各地方民众应当积极参与当地的民间文化活动,另一方面,要在创新中保护,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地补充时代营养。
(三)积极宣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首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内涵丰富,是中华民族的一张名片,发挥着文化传媒的重要作用。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与世界上其它国家有合作也有竞争,特别是在文化上的竞争日益凸显出来。作为中华民族的公民有责任积极宣传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让越来越多的外国人了解中国的文化,感受中国文化的魅力。其次,民族的就是世界的,世界的就是民族的。近年来,人类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传统文化发展的空间越来越狭小,许多传统文化正面临着死亡的威胁。和世界上的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是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是一个大家庭,作为大家庭的一份子我国有责任保护人类共同的财富。我国是人口大国,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诞生于民间的沃土之中,吮吸着民间文化的营养,具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它是中华民族的根,也是中华民族的魂。作为我国公民,应该为中华民族拥有如此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感到骄傲,为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而感到自豪。我国公民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是一股重要的力量,应该得到重视。总之,我国公民的广泛参与,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地域性强等特点,决定了我国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伟大而又复杂的工程。若要完成这项工程,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主导,还需要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我国基层的力量。中国是人口大国,重视和发挥基层社区的力量,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着多方面的益处。“首先,由于社区文化生态和社区人文背景的支撑,不仅有可能使‘遗产’持久地‘活’在民众的生活之中,而且在新的条件下……其次,不用花太多的钱,只要其意义被社区居民理解或认同,马上就可以做起来。第三,实施基层社区的遗产项目保护,还可促进社区乡土教育的发展,并有利于探讨使民间智慧在社区内获得世代传承的新路径。”[7]总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民众的广泛参与。
(二)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文化素养
由于自然环境、历史背景的不同,各地方的文化才会异彩纷呈。人作为文化的产物,文化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在漫长的岁月中,我国各民族都有着丰富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对于各民族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虽然我国的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地提高,越来越多的孩子都能够去学校学习各种知识,但存在其身边的民间文化也是不容忽视的。只有两种教育方式的有效结合,才能相互弥补彼此的不足。事实证明,民间文化是一座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库,它对于丰富人们的知识、调节人们的生活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维系和凝聚我国各民族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人们首先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一定的了解、体验。各民族文化是人们认可自己所属集体的特征,例如世界各地的留学生,虽然身处异地,但他们通过吃中餐、讲汉语、过中国的传统节日等方式,展现自己所承载的民族文化特色。一棵没有根的树,即便表面看上去如何地高大,也无法经受住狂风暴雨的袭击。因此,作为我国青年一代应当从小培养自己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吸取其精华,为自己的思想打下坚实的基础,才能在将来有所建树。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2]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础文件汇编[Z].北京:外文出版社,2012.
[3]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Z].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7.
[4](美)克鲁克洪著,高佳等译.文化与个人[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
[5]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资料汇编[Z].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
[6]刘锡诚.传承与传承人论[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6(5).
[7]周星.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与基层社区[J].民族艺术,2004(2).
G122
A
1009-8534(2014)04-0049-03
2014-04-27
何兰金(1989—),女,山东菏泽人,广西师范学院文学院2012级民俗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信仰民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