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量物证在公安实践应用中的不足与完善
2014-04-10时秋娜
时秋娜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微量物证在公安实践应用中的不足与完善
时秋娜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近年来,微量物证的作用日趋凸显,专业技术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公安实践中仍然存在对微量物证认识不足、提取方法不规范、仪器设备配置不合理、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对其进行梳理、剖析,积极探求合理有效的完善对策,以期提高微量物证的利用率,促进微量物证专业技术的健康发展。
微量物证 利用率 对策
近年来,随着刑事犯罪智能化、专业化、科技化水平的提高,手印、足迹等常规物证的现场发现、提取几率明显降低,涂料、纤维、玻璃、金属等微量物证的作用日趋凸显,但由于公安实践中对微量物证认识不足,缺乏专业人才,部分实战部门仪器设备配置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微量物证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因此,对公安实战中微量物证存在的不足必须认真梳理、剖析,积极探求合理有效的完善对策,才能提高微量物证的利用率,促进微量物证专业技术的健康发展。
一、微量物证在公安实践应用中存在的不足
(一)基层民警的微量物证意识不强
微量物证检验是研究微量物证的寻找、发现、提取、包装、送检及检验鉴定的技术,其全面开展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在哈尔滨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微量物证检验学术交流会。三十年来,微量物证检验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其检验鉴定技术的学术研究广泛开展,成果丰硕,甚至达国际先进水平[1][2][3][4],但其前期工作,即微量物证的现场寻找、发现、提取等技术却未能同步发展,这主要源于公安实践中微量物证检验人员一般不参与现场勘查,而现场勘查的基层民警对微量物证的认识存在不足。
首先,基层民警对微量物证的种类和存在部位认识模糊。公安实践中,很多民警习惯于在现场寻找指纹、足迹等传统物证,对不同现场常见的微量物证种类和微量物证出现的重点部位不甚明了,勘查时不知道“找什么”“哪里找”,感到茫然无目标。另外,有的民警虽然了解一些微量物证知识,但认识有所偏差,往往将案件中微量的毒物、毒品、血迹、精斑、唾液、人体组织等均视为微量物证[5],导致现场勘验时忽视了纤维、塑料、油脂等物证的寻找、发现及收集,影响了微量物证作用的发挥。
其次,在基层民警的认知中,往往限缩了微量物证的作用。由于微量物证“量小体微”,常以附着物的形式存在,有时是潜在物证,肉眼不易寻找和发现,检验时对操作技术及仪器设备的要求较高,而检验结果又往往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不如指纹、血迹等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不能直接认定犯罪人或犯罪行为,因此,许多现场勘查人员往往持“微量物证无用论”的观点,只有在手印、血迹等常规物证收集不到的情况下,不得已才会考虑微量物证,而且不抱过高期望。
(二)勘验人员提取某些微量物证的方法不规范
提取微量物证时要“因材制宜”、“因案而异”,选择合适的方法。但实践中,有的选择方法错误,如用普通的透明胶带纸粘取射击残留物供SEMEDX的检验;有的选择方法正确,但提取过程不规范,如爆炸案件中,用扫取爆炸尘土的毛刷扫取空白土,致使空白土遭受污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提取嫌疑车辆上的漆膜作比对样品时,认为车体颜色都一样,因此,随意选择部位提取,同时,未考虑车辆不同部位喷涂工艺的差异,车辆使用过程中由于改装、美容或修补所造成的漆膜变化,用不锈钢刀片只刮取表层漆膜,使得提取样品不具备比对性。
(三)某些地区仪器配置不完善,作用发挥受限
近年来,随着微量物证作用的凸显,微量物证意识的增强,许多地区都开始投入大量资金购置仪器,但其配置却并不完善,作用的发挥也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实验室建设过程中过分重视装备大型仪器,片面追求仪器的先进性,忽视配套设施和基础建设,忽视同一地区仪器的互补利用,忽视配置现场寻找、发现、提取的基本工具和初步筛选时所需的简单仪器。[6]
(四)微量物证人才缺乏,专业发展缓慢
公安实践中,微量物证的现场寻找、发现、提取多由痕检人员承担,微量物证的实验室检验多由毒物毒品检验人员承担,少有专门的微量物证实验室和专业的微量物证检验队伍,因而,微量物证专业发展缓慢。
二、微量物证在公安实战应用中的完善对策
(一)普及微量物证基本知识,强化微量物证意识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充分认识和了解微量物证,才能对其加强利用,充分发挥其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作用。因此,要在基层民警中普及微量物证知识,强化其微量物证意识。
首先,要明确常见案件中微量物证的种类及微量物证出现的重点部位,即解决“找什么”和“哪里找”的问题。
微量物证通常被认为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量小体微的物质,但这种表述显然扩张了微量物证的范畴,公安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微量毒物毒品、人体体液和人体组织等,并不是微量物证的研究对象,它们分别由毒物毒品检验、法医物证及DNA等刑事技术领域独立且成熟的专业进行研究,常见的微量物证包括涂料、纤维、塑料、橡胶等高聚物类,纸张、油墨、粘合剂等文书材料类,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等油脂类,火炸药及射击残留物类,玻璃、泥土、陶瓷等硅酸盐制品类及金属、花粉、化妆品等其它类。
根据物质交换和转移原理,任何现场都会存在微量物证,但具体情况不同,物证种类各异,存在部位不同。对于交通肇事现场,无论车与车、车与人,还是车与其它物体相撞,巨大的相互作用力均能使车体表面的油漆涂膜发生脱落,而且,车体不同部位的玻璃可能破损散落,车体保险杠断裂脱落,车辆与人体之间出现刮擦磕碰,导致纤维、车体燃料、润滑油污等的转移和传递,车辆由于急刹车、转弯等会形成明显的轮胎印迹,因此,油漆、玻璃、塑料、橡胶、纤维、油脂等微量物证均有可能出现。勘查时,可在车辆及人体的碰撞部位,剐蹭部位及中心现场进行寻找,提取肇事车辆的比对样品时,要在车辆碰撞、剐蹭的相同区域进行提取,防止想当然地随意提取。对于纵火现场,由于扑救工作使火灾现场破坏严重,勘查时要首先确定起火点,进而寻找盛装纵火剂的容器、沾有纵火剂的引火物,如布片、线团、木片、纸张等。对于凶杀案件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尤其是水上漂浮的尸体,要注意观察尸体衣着表面的附着物,口、眼、鼻、耳及指甲缝中是否有可疑微物,对碎尸案件,要注意观察尸体切割面和包尸物上有无能够提供线索的可疑微物。对于使用作案工具破拆防护,实施盗窃的现场,要注意寻找工具痕迹上可能附着的反映作案工具特征的微量金属。对于爆炸案件,要注意收集爆炸尘土、现场物体上附着的烟痕及爆炸装置、包装物、伪装物的残留物。对于涉枪案件,除寻找弹头、弹壳等宏观物证外,还应提取可疑弹孔周围的射击残留物及嫌疑人持枪手虎口部位、袖口、头面部的射击残留物。
其次,要正确认识微量物证的作用。
关于微量物证的作用,要防止“无用论”和“万能论”两个极端。微量物证常用作间接证据,并非“无用”,其检验虽借助先进精密的仪器设备,也非“万能”,微量物证技术的发展是基于科学技术在实践生活中的应用,有其局限性,据资料报道,送检微量物证在案件中发挥的关键作用只有29.4%,一般作用50.7%,无任何作用19.9%。因此,正确认识微量物证的作用有助于促进微量物证的发展。[7]
(二)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相关技术人员的操作技能
微量物证种类繁多,分析检验基础理论博大精深,分析仪器设备复杂多样,这就要求相关技术人员不但要具备宽泛且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出色的检验分析能力,还要具备优秀的现场勘查能力,能够熟练掌握微量物证现场寻找、发现、提取、包装的方法,因此,必须加强对相关技术人员的理论教育和操作培训,提高其微量物证意识,指出现场勘查中常出现的问题,明确规范的操作方法。
微量物证的提取,根据对象的形态、分布不同,可使用扫取法、夹取法、擦拭法、粘取法、剥刮法、吸附法、抖动法及整体提取等方法,提取时要遵循确定性、充分性、合法性原则,提取的物证要尽量保持原形原貌,要同时提取空白样和比对样,使用的提取工具和包装器皿要干净,防止污染或变质。当微量物证和其他物证发生冲突时,要仔细斟酌利弊,选择最佳的方案,不要一味牺牲微量物证,防止错失重要线索和依据。
选择提取方法时,要同时考虑防污染及提取、包装、检验操作的便捷。如使用镊子夹取检材时,要遵循“同性相斥”的原则,即提取金属物证不能使用金属镊子;使用吸铁石吸附金属粉末时,可在吸铁石和检材之间衬垫干净的纸张,吸附翻转后可直接将金属粉末分离包装。又如提取射击残留物供SEM-EDX检验时,普通的透明胶带纸粘取虽然操作简便,但不利于射击残留物的分离且会污染,而电镜专用的碳导电胶则无此影响,因此,用碳导电胶刷取射击残留物是规范实用的操作方法。
(三)按需购买,合理配置,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
首先,为促进微量物证专业的发展,提高微量物证的利用,要积极购置相关的仪器设备,探索检验鉴定方法。只有现场勘查人员提取的微量物证通过分析鉴定得到了利用,才能进一步激发其寻找发现的动力,促进勘验技术的发展;同时,现场勘查人员提取的微量物证种类多了,也才能促进检验鉴定技术的发展,从而达到现场勘查及检验鉴定的互相促进,共同进步。
其次,不同地区应根据案件实际,明确本地区常见的微量物证类型,然后有针对性地选择配置相关的仪器设备,设备的购置不要一味追求高、精、尖、全,要以实际检验需要为度,因为一线技术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为案件侦破服务,通过及时快速的检验,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和依据,而非进行精确深入的科学研究,因此,购置仪器时不必片面追求仪器的档次和高指标。
最后,相同地区要协同发展,注重仪器的互补利用,注重大型仪器的配套和基础建设,注重仪器的管理、维护,防止资源的重复浪费。同时,要注重配置现场寻找、发现、提取的基本工具和初步筛选时所需的简单仪器。[8]
(四)加强微量物证队伍的建设,促进微量物证专业的发展
一方面,要加强现有技术人员的培训,可以通过聘请权威专家授课、集中培训、研讨交流、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普及微量物证的基础理论知识,培养微量物证的现场寻找、发现、提取、包装及实验室检验鉴定能力;另一方面,公安院校可开设微量物证检验专业,或在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下设微量物证检验方向,强化微量物证教学,系统学习理论知识,深入培养操作技能,打造微量物证专门人才;最后,也可引进相关专业的高学历人才,充实到微量物证队伍中,开展高层次的研发工作,为微量物证技术的发展不断提供人员和智力支持。
[1]罗仪文,其然,奚建华,徐彻.显微激光拉曼光谱鉴别直接染料及其染色纤维[J].中国司法鉴定,2012(6).
[2]李娉,王桂强,权养科,俞涛,许可,李婷.显微光谱成像技术在汽车油漆截面检验中的应用.刑事技术,2011(1).
[3]任磊,万立华,李隆广,袁佩.乳化炸药爆炸残留物液相色谱/质谱分析[J].重庆医科大学学报,2010(7).
[4]孙振文,权养科,陶克明.激光共聚焦拉曼光谱技术在烟火药检验中的应用[J].刑事技术,2013(2).
[5]苏家浒.微量物证基本问题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3(6).
[6]权养科.微量物证实验室建设及分析仪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刑事技术,2011(5).
[7]李先强,李娟,汤浩,金长峰.微量物证技术的发展与对策[J].刑事技术,2003(增刊).
[8]吕洁.微量物证在侦查中的价值及其发展构想[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2).
D918.2
A
1009-8534(2014)04-0036-03
2014-04-18
时秋娜(1978.8-),女,河南开封人,河南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化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