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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最美现象”之反思

2014-04-10张春玲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律义务良知公信力

张春玲

(嘉兴南洋学院基础部浙江·嘉兴314000)

浙江“最美现象”之反思

张春玲

(嘉兴南洋学院基础部浙江·嘉兴314000)

浙江“最美现象”的背后隐含着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公信力与公民社会自治力、社会公德与社会良知、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理解,有助于培育和提升公民的理性素养,促进公民社会的建立和完善,更能为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提供智力支持,重塑政府公信力。

公信力 公民社会 良知 义务

近年来,“最美现象”在浙江大地不断涌现,杭州“最美妈妈”吴菊萍,杭州“最美司机”吴斌,东阳“最美高速交警”吴连表,慈溪“最美护士”王央萍,衢州“最美护士”林小娟,衢州“最美爷爷”占祖亿等等。“最美现象”如同黑夜里的一束光,给人以生命的慰藉,他们唤醒了社会的良知,感化着人们的心灵,引导着社会风尚趋向臻美至善。人们在为良知的发现欢呼雀跃的同时,更应当思考“最美现象”背后的原因,脆弱的政府公信力如何革新?最基本的社会良知何以支撑起日趋衰微的公共道德?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区分如何为普通公民的救助行为提供立法参考?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理解,不仅有助于培育和提升公民的理性素养,促进公民社会的建立和完善,更能为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提供智力支持,重塑政府公信力。

一、政府公信力与公民社会自治力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巩固政权,构建自身权威的必需要件,也是政权合法性的延伸。政府公信力是公众对政府工作作风、管理能力、执政水平的综合评价。目前对政府公信力的评价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一是政府作为评价主体,对自身的管理能力工作作风和执政水平进行自我评定,但这种评价结果往往得不到公众的认可,所以社会上有人戏言,发改委是涨价委,统计局是水分局。二是以公众为主体,政府为客体进行的评价。这种评价指标一般包括民主法治、公开透明、廉政高效、言行一致、能够维护公众的基本政治权力、提高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等等。根据“本果舆情网”2012年2月网络问卷调查显示,公众对政府公布的各种调查数据的信任程度是,完全相信的占1.47%,完全不相信及表示怀疑的分别占8.64%和55.88%;网民对现居住地各级政府总体工作任职评价的情况是:十分不满意和不太满意的各占7.9%和24.08%,认为一般的占51.29%。三是政府的公信力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进行评价。[1]第三方评价一般从清廉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赋税痛苦指数(tax misery index)等反映出来。2012年”透明国际”全球清廉指数显示,在调查的176个国家里,中国排名80。[2]福布斯2009年发布的赋税痛苦指数显示中国以159分位居全球第二。[3]通过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公信力的衰微已经是一不争的事实。

政府公信力的下降直接导致公众对政府行为的不信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自发地催生了公民社会的建立和成长。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由于它既不属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又不属于市场系统(第二部门),所以人们也把它们看作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4]随着社会的发展,第三部门会越来越多地介入到社会事务中去,承担起原来由政府管理和控制的公共事务,政府则要有限的退出某些公共领域,真正做到第三部门和政府互动,达到社会治理平衡的效果。

众所周知,“最美现象”的第一发现人不是政府机关,而是普通百姓,他们就身边的好人好事通过文字、视频、图像等方式下来,借助网络微博实现迅速传播,甚至连“最美××”的名称也是网民自己命名的,“最美现象”得以引起公众的共鸣,政府作为“推手”,借助报纸、电台等力量作进一步宣传。时至今日,政府包办树立典型的时代已经过去,人们对政府过去曾经树立的模范典型甚至提出一定的质疑。现代的模范典型较之以往更具有亲民性,更具有民间性,更加符合公民社会的常态发展模式,即民间发现典型——民间树立宣传典型——民众主动学习典型——官方加以宣传——更多人主动学习典型。通过这种模式树立的典型更加受人欢迎,这种典型才是真正的平民英雄。这种模式的运作可以看做是我国公民社会正在建立和发展的一个标志。

十余年来,中国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尽管它还具有许多先天不足,而且在后天发展中也会遇到种种困难,但是它必将对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日益深刻的影响。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是中国社会整体进步的重要表现,它不仅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进程,而且也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政府应对公民社会采取开放性的政策和宽松的管理方法。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政府不可能包罗万象,真正的政府应当是有限权力的政府,真正的政府应当是法治政府。公民社会应该行使或辅助行使部分原属于政府的管理职权,监督政府在法治的轨道内行为。在政府与公民社会的互动过程中,公民社会有助于纠正政府的错误行为,弥补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的不足,提高政府公信力,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二、社会公德与社会良知

杜威曾说过,任何一个人的道德品质的形成都是在一个社会关系的环境中实现的,道德品质的形成与一个社会的鼓励或挫伤、败坏或促进等作用的程度有关。道德品质、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是教育、传统和环境等共同作用的结果,是由社会环境为我们塑造的。[5]当前,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基于传统农业社会建立起来的一系列道德秩序日渐土崩瓦解,而急剧转型的社会又未能及时建立新的道德秩序。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加大,地区差异明显,价值观多元化,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民众不安全感加剧,社会矛盾日趋尖锐,民众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上访现象层出不穷,加上政府方面腐败现象严重,惩治不力,政府公信力急剧下降,执政合法性遭到严重质疑。乌坎事件、小悦悦事件、彭宇案、雷政富事件、黄松有案、佘祥林案等等,它们都是当前社会道德危机的反映,同时又反过来对良好社会道德的生成发展产生严重的滞后影响。

中国传统社会的实质是一种伦理的社会,这是一种纯然情感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人们是依据良知来进行活动的。对良知来说,这便是指一种辨别善恶是非的活动,由此而产生“天理”这种最高概念。这种运用进一步则指在别的领域中对这种最高概念的领会,如宋儒讲“随处体认天理”,讲“察识”便是指这样一种活动。[6]所以,即便是社会道德衰弱,乃至道德沦丧,人们作为人之为人的基本良知是存在的,这种基本良知就是我们所讲的同情心,它通常表现为明代理学家王守仁所讲的“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7]浙江“最美现象”与小悦悦事件、彭宇案等发生在同一个社会中,但却形成了天壤之别,这种强烈的反差引起人们的深思,在道德衰微的年代还有一个个普通人用自己的行为支撑起人性的天空,这就是王阳明所言的“良知”,也正是这种最基本的社会良知的存在,让吴菊萍、吴斌、吴连表等一个个形象鲜活起来。他们的壮举以及人们对这种高尚行为的崇敬,一方面说明了社会良知的存在,同时也说明社会道德风气好转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像人性中所有与生俱来的感情一样,这种感情决不是专属于良善君子,尽管他们可能对此最为敏感。即使是一个无赖,罪大恶极,无视一切社会规范,他也完全不会丧失同情心。”[8]只要有这种公众良知的存在,这就给予社会进行道德救赎的可行性和可能性。

目前何以通过民众的社会良知整合社会资源实现社会道德的救赎?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现代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促使社会利益、思想、观念、信仰、组织等高度分化,这种分化会加剧对中国“大一统”模式的背叛,这种背叛犹如高速旋转的洗衣机滚筒里的衣物,既缠搅在一起,又具有强烈的离心倾向。实现社会道德的救赎必须以社会良知为核心进行整合,要将社会良知作为凝聚社会离心元素的向心力。当然,社会良知的核心作用不能仅靠自发实现,其必须基于民主宪政,使广大百姓享有真正的国家管理权。现代社会不可能通过传统的宗法血缘、党派组织、利益集团对人实施有效控制,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以社会良知为核心的政治制度文明来实现民族凝聚力的整合,在一个统一的社会生活体系中的社会大众必须同时能参与到一个统一的政治选举和决策过程之中。这种以最基本的社会良知为基础、以最广泛的政治参与来凝聚国家认同的方式是实现社会道德救赎的唯一途径。

三、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

道德和法律作为调控人们社会生活的两种主要手段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孔子曾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自从初民社会,道德先于法律以氏族习惯形式而存在,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产生了习惯法,最后演变成为法,时至今日,道德和法律在许多场合也很难截然分开。

法律义务适用的对象较道德义务适用的对象要窄得多。法律义务仅仅适用于那些负有法定义务的人,一般而言,负有法定义务的人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龄要件和精神状态要件。诸如民事法律有关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刑事法律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等等。二是其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这里的身份有的基于血缘关系产生,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扶养义务,这里父母和成年子女的身份必须是特定的。有的是基于先行为而产生,如一精神正常的成年人答应带邻居家孩子去玩,此时该成年人就具有保护孩子安全的特定身份。有的是基于职务产生,如消防员灭火、交通警察执法等行为。而道德义务的对象基本上适用于所有人,当然排除精神不正常的人和年龄过小的婴儿。“法律的真正目的是维持安宁,而不是培养道德。”[9]

法律义务的评价标准较道德义务低的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伦理,亦即法律的领域是道德要求的一部分。”[10]法律仅仅约束人的行为,正如马克思所言“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11]道德不仅仅约束人的行为,更约束人的内心信念。道德义务是法律义务的根据,法律义务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培养人们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是道德义务的重要使命。

三是违反法律义务的处罚要较违反道德义务重得多。法律义务的履行主要依靠他律,这种他律就是国家强制力,当义务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法定程序强制其履行其法定义务。当然,义务人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也会受到舆论和良心的谴责,但法律义务的履行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道德义务的履行主要依靠自律,义务人不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只应受到其良心的自我谴责,国家强制力无权强制其履行道德义务。现代法治理念是防止人变成恶魔,但绝不强制人变成天使。

从浙江“最美现象”来看,他们有些人承担的是一种法律义务,有些人奉献的是一种道德义务。民众在面对英雄人物时,往往会产生以点概面、爱屋及乌的偏见心理,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讲的晕轮效应(halo effect),又称光环效应或月晕效应。“多半在知觉主体只获得被知觉者少量信息(如‘一俊遮百丑’)或对被知觉者有鲜明情绪态度(如‘情人眼里出西施’)的情况下表现出来”。[12]鉴于此,政府部门要客观全面地宣传“最美现象”,不夸大,不渲染,不忽悠。普通民众应当运用理性的眼光分析看待每一位英雄,切记将人变成神的文革悲剧再次上演。在“最美现象”中,许多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义务,这种情况应当依据现有的《兵役法》、《工伤保险条例》、《警察法》等等法律进行调整。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有关对奉献道德义务的人的奖励的法律制度却是一片空白。政府在对“最美现象”的奖励方面,应当针对不同的义务范畴,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奉献道德义务的行为人得到的奖励应当高于承担法律义务的人得到的奖励。2013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填补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空白,但具体实施情况尚拭目以待。

四、小结

浙江“最美现象”反映了人们对美好品德的赞美和对良好社会风尚的向往,“最美现象”的主人翁是真正的平民英雄。政府部门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不断提升制度文明,公民社会得到稳健发展,社会公德的重塑为期不远,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指日可待。正如亚当·斯密所言,我们的爱国之情不仅发自私心,而且也出于我们自身的仁义。因为我们的一切都与国家休戚与共,它的繁荣富强会给我们带来种种荣耀。当国家比别的社群优越时,我们会由衷地骄傲;当它在某些方面有明显不足时,我们就会感到耻辱。[13]

[1]本果舆情.我国政府公信力文件调查结果出炉

[EB/OL].(2012-2-15)[2013-4-28]http://www. ibenguo.cn/news/158/42/158.htm.

[2]2012全球清廉度排名出炉中国位列第80位[EB/OL].(2012-12-5)[2013-4-28]http://wor1d. peop1e.com.cn/n/2012/1205/c1002-19803929.htm1.

[3]2009Tax M isery&Reform Index[EB/OL].(2009-4-13)[2013-4-28]http://www.forbes.com/g1oba1/ 2009/0413/034-tax-m isery-reform-index.htm.

[4]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J].中国社会科学,2006(1):109-122.

[5]杜威.杜威文选[M].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99.

[6]曾亦.良知与理性——传统社会的整体性崩溃与西方势力的介入之关系[J].北京社会科学,1998(3):67-70.

[7]王阳明.王阳明全集(上)[M].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7.

[8]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西苑出版社,2005:2.

[9]卢梭.爱弥儿[M].商务印书馆,1978:5.

[10]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47.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95:121.

[12]心理学大辞典[Z].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1640.

[13]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西苑出版社,2005:216.

G41

A

1009-8534(2014)04-0016-04

2014-04-24

张春玲(1976—),女,安徽宿州人,浙江嘉兴南洋学院基础部讲师。研究方向:思政教育,科技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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