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实施后导游薪酬变化及其保障
2014-04-10肖华
肖华
(河南科技学院 旅游管理系,河南 新乡 453003)
《旅游法》实施后导游薪酬变化及其保障
肖华
(河南科技学院 旅游管理系,河南 新乡 453003)
《旅游法》的颁布与实施,明确了导游薪酬的合法来源,规定了旅行社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有力地维护了导游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禁止强制购物、取消自费项目以后,导游的薪酬结构发生改变,薪酬水平整体下降。同时,《旅游法》在实施中仍存在着缺乏实施细则、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不够等障碍。为保障导游薪酬的正常获取和增长机制,政府应加大执法力度,尽快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旅游企业应建立差别化薪酬体系,重视非货币性薪酬并努力提高行业盈利能力。
旅游法;导游;薪酬;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有力地促进了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而受到旅游业界和旅游者的普遍欢迎和肯定。但是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一些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导游的薪酬待遇问题。①那么,《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薪酬带来哪些具体影响和变化?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行业又将如何应对?以下将结合《旅游法》及其实施以来的相关影响进行深入剖析。
一、《旅游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收入的普遍提高,我国旅游业发展迅速,2009年被确立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据统计,2012年国内旅游人数29.57亿人次,收入22 706.22亿元人民币;接待入境旅游1.32亿人次,实现国际旅游(外汇)收入500.28亿美元;全年实现旅游业总收入达2.59万亿元人民币。②但是,蓬勃发展的背后仍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我国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一些旅行社采用低价方式招徕游客,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最终导致恶性价格竞争蔓延全国。在“零负团费”盛行时期,缺乏基本工资保障的社会导游及部分专职导游的收入主要来自游客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这种灰色收入扭曲了导游薪酬由雇佣单位支付的正常获取机制,使得宰客、欺客现象频生,游客与导游关系恶化。伴随着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和运营成本的攀升,一些景区不断提高门票价格。国家发改委曾于2007年下发通知遏制景区盲目涨价,但是近年的实践表明,国内景区已陷入“三年必涨”的怪圈,并且在“五一”、“十一”等假期“抢涨”。据统计,全国不含港澳台一共有130家5A级景区,接近一半的景区门票在100元以上,达到我国2011年人均月收入的5%甚至以上。③高昂的价格背后折射出国内景区收入过度依赖门票的畸态,回归部分景区的公益性质并进行分类管理迫在眉睫。现行休假制度引起的游客外出旅游时间集中导致旅游目的地接待能力不足,极大地影响了游客的人身安全和旅游体验。同时,受人民币升值等因素影响,我国出境游客日趋增多,2012年出境人数达到8 318.27万人次。②然而,一些人把一些不文明行为带到境外,使得我国游客多次被列入世界最不受欢迎游客榜单,国人形象受损。此外,越来越多的省市把旅游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盲目开发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企业和居民关系恶化等现象频发。上述种种问题迫切需要我国出台一部规范旅游业经营与开发,切实保障旅游者、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根本大法。可以说,《旅游法》的出台顺应了潮流,也满足了各方的利益诉求。
二、《旅游法》涉及导游薪酬的有关规定
《旅游法》中有不少条款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导游薪酬,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旅行社雇佣管理的规范性条款
《旅游法》第38条明确指出,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 “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第60条规定旅行社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这些条款明确了旅行社支付导游工资、服务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为导游薪酬获得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旅行社经营管理的禁止性条款
根据《旅游法》,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以上条款不仅影响到旅行社的营业收入,也事关导游工资水平。
(三)导游服务的禁止性条款
《旅游法》规定导游和领队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些禁止性条款直接引起导游薪酬的变化。
(四)导游违法行为的处罚性条款
对于导游人员无证从事导游活动、私自承揽业务、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违法行为,《旅游法》相关条款根据违法情形的不同对导游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如第102条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等。④相比以前,提高了导游人员的违法成本。
三、《旅游法》实施对导游薪酬的影响
(一)导游薪酬结构发生改变
目前,我国导游从业人员一般分为专职导游和临时聘用的社会导游,二者的薪酬构成有所差异。《旅游法》实施前,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导游的薪酬结构一般为“基本工资+带团补贴+返佣(购物、自费项目等回扣)”⑤;而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往往没有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主要靠旅游购物的回扣和带团补贴。《旅游法》禁止强制购物和自费项目以后,专职导游薪酬结构变为 “基本工资+带团补助+社会保险”,临时聘用导游则主要为导游服务费。这使得原先以回扣为主的不合理的薪酬结构得以调整,导游的薪酬获取机制回归正常。
(二)导游薪酬水平整体下降但保障性相对增强
导游薪酬结构的改变使得原先在导游薪酬中占绝大比例的回扣这一灰色收入不复存在,直接导致导游薪酬水平的整体下降。据报道,《旅游法》实施后成都导游从月入上万锐减到3 000元不到[1],烟台导游月收入下降六成[2],这一现象在其他省市也普遍存在。同时,《旅游法》实施后团费的普遍上涨导致出游人数锐减,使得导游薪酬水平进一步受到影响。但需要指出的是,之前导游薪酬的季节性和波动性非常明显,而《旅游法》实施后导游薪酬水平虽有下降但相对稳定,薪酬的基本保障作用更加明显。此外,《旅游法》中“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应当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等规定为临时聘用导游获得固定报酬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导游服务质量与薪酬支付的关联性得以重视或强化
薪酬水平的下降使得导游队伍出现分化,一些导游或改行或转岗或观望,部分在岗导游也出现工作情绪不佳、讲解和服务态度下降等问题。为稳定导游队伍、保证服务质量,一些旅行社被迫提高导游基本工资和带团补助,并开始将导游星级、职称、资质级别、产品服务难度等服务质量指标与导游工资和补助挂钩,使原先被忽视或被弱化的导游服务质量与薪酬支付的关联性得以重新重视或强化,薪酬的激励作用得以正常发挥。同时,定点购物的取消和相对稳定的收入使导游能更专注于服务质量的提高,这为实施基于绩效考核的薪酬制度奠定了基础。
(四)导游小费得以合法化
《旅游法》规定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但对游客主动给予的小费并未禁止。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是独立于旅行社薪酬制度之外的非正式报酬,可视为导游正式薪酬的一个补充。虽然我国旅游者没有支付小费的传统或习惯,但是小费的合法化为提供超值服务的导游获取合法报酬提供了路径,对导游薪酬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也引导和激励导游通过自身努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
四、《旅游法》在导游薪酬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执行和监督不力可能无法有效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
《旅游法》之前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已对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部分旅行社特别是地区性中小旅行社中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这凸显了我国当前一些法律法规存在的执法不严、用法不精、威慑力缺乏等问题。据报道,在《旅游法》实施后,导游从业人员利益受损的现象仍有发生,如旅行社不为导游从业人员上社保、地接服务费不依合同约定落实等。⑥因此,旅游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律意识的淡薄、各地执法与司法人员业务素质及观念认识参差不齐的现状、法律监督落实执行的不到位以及导游从业人员在劳动力市场上相对弱势的地位等等都会使得《旅游法》对导游合法权益的保障打些折扣。
(二)导游工资水平和服务费确定缺乏标准和依据
《旅游法》对支付劳动报酬和导游服务费的规定明确了导游收入的合法来源,为导游薪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究竟依据哪些因素确定工资水平和导游服务费,是否考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是否参照行业标准、征求导游意见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使得旅行社或感到无所适从,或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虽然国家旅游局已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着手确立导游最低工资制度[3],但目前尚无结果。
(三)《旅游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够
作为一部行业性法律法规,《旅游法》在内容上会与一些法律法规存在重叠和交叉,并会受到其他适用范围更广的一般法律法规的约束。对于社会保险、工资支付等内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比《旅游法》更为全面和系统,它们对工资分配原则、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支付标准、工资调整机制、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不签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等)的处罚等内容有着更为详细的阐述。如果能够理顺《旅游法》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使得它们在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和增长机制、工资集体协商、短期用工行为规范等方面相互衔接和配合,那么导游薪酬存在的许多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五、《旅游法》背景下导游薪酬保障策略
(一)加强执法力度,提升法律威慑力
法律法规重在执行和监督。旅游主管部门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起手来,积极贯彻执行 《旅游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不定期监督检查旅行社等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对于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的单位,要按照 《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经济和行政处罚,以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提高《旅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威慑力,最终使《旅游法》对导游合法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切实有效地为导游薪酬提供法律保障。
(二)积极推进导游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我国“十二五”规划指出要“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积极稳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这为导游薪酬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方向。据报道,龙岩、济南、临海、珠海等市已完成旅游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对旅游行业职工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增长机制、导游补贴费、社会保险缴纳、休息休假工资等进行了规范,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也稳定了员工队伍,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4-7]同时,为促进导游工资集体协商的顺利推行,各省市应积极推动成立旅行社业工会组织和导游协会,并努力发挥它们在导游权益维护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基于服务质量的差别化薪酬体系
建国后,在中央戏曲改革指示精神的指引下,山东针对吕剧进行了整合、改革,成立了专业剧团,革新了《小姑贤》、《王定保借当》等传统经典剧目,编创了《李二嫂改嫁》等现代气息浓厚的吕剧新作,掀起了吕剧文化热潮。1957年,《李二嫂改嫁》被长春电影厂拍摄成戏曲片搬上荧幕,该影片被评为第一届电影百花奖最佳戏曲片。20世纪五六十年代,吕剧与越剧、黄梅戏、豫剧、评剧等剧种一起被称为全国八大地方剧种,达到吕剧发展首次鼎盛时期。
在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上,也要体现员工的个体差异。旅行社应尽快将服务质量与薪酬挂钩,通过确定服务质量评价指标、质量等级及其对应的工资和服务费标准,建立基于服务质量考核的差别化薪酬体系,以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鼓励导游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在确定评价指标时,应突出游客对导游的评价和反馈,适当提高其所占权重;确定薪酬标准时应体现导游人员学历背景、专业知识等差异,以此鼓励和吸引高学历旅游管理人才进入导游队伍,为重塑导游职业形象、提升导游整体素质、提高导游行业就业吸引力创造条件。
(四)重视导游非货币性薪酬
根据全面薪酬管理理论,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其中非货币性薪酬对员工的影响更大。导游在工作过程中要面对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学历、不同需求的游客,劳动强度和工作压力相对较大。因此,旅行社在给导游提供基本工资、可变薪酬和社会保险的基础上,要更多地关注非货币性薪酬。具体来说,旅行社要塑造良好的工作和人际氛围,及时给予导游及其家人以感恩和关怀,在工作中及时肯定导游的工作业绩,尊重他们并提供参与决策或管理的机会,使导游从内心接受并认同企业,激发导游对工作的信任感、成就感和胜任感,进而提升导游的工作满意度,促使他们行使更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组织公民行为。
(五)鼓励旅行社业兼并重组,提升行业盈利能力
导游薪酬能否得到保障最根本地取决于旅行社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我国旅行社业“小、散、弱、乱”的现象已存在多年,与我国快速发展的旅游产业和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不相适应。同时,伴随着国内人工成本的不断上升和《旅游法》的实施,一些资本实力小、抗压能力弱的中小旅行社已无力应对,纷纷面临关门、倒闭的不利局面。[8]这为资本实力雄厚的大型旅行社提供了兼并收购的良好机会。旅游主管部门应从中积极协调,鼓励和引导旅游业间的兼并重组,不断扩大企业规模、改进管理水平。此外,在自助游旅游需求日益增加的背景下,旅行社业应加快开发与此相适应的自助餐式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并积极推出新型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以此提升行业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为导游薪酬支付和正常增长提供经济保障。[9](P19-28)
此外,导游从业人员也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学习 《旅游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一方面有助于帮助导游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所在,另一方面为导游从业人员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维权提供法律依据。
《旅游法》的出台和实施为导游薪酬获取提供了法律保障,极大地维护了导游的合法权益。但是,要使导游薪酬落到实处,需要执法部门、旅游企业、旅游主管部门以及旅游行业协会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协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构建正常的导游薪酬获取机制和薪酬增长机制,可以稳定导游队伍和导游收入水平,同时有助于提高导游职业声望,改善导游职业形象,并吸引更多的高学历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加入导游行列,为我国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专业化、高素质的人才支撑和人力保障。
注释:
① 不少媒体关注《旅游法》实施后导游收入下降、导游转行等现象,相关报道见《进账锐减3/4导游怠工喊改行》,新快报,2013-10-25(A22);《“回扣”导游面临转型》,成都晚报,2013-11-03(06);等等。
② 该数据引自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发布的 “2012年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详见http://www.cnta.gov.cn/html/ 2013-9/2013-9-12-%7B@hur%7D-39-08306.html。
③ 该数据引自2012年5月1日央视《新闻1+1》播出的“公园应该姓‘公’”节目。
④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8条、第102条等相关内容。
⑤ 社会保险也在薪酬的范畴之内,但在《旅游法》实施前,一些专职导游虽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但旅行社并不承担自己缴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而是由导游自己全额缴纳。
⑥ 详见《落实新〈旅游法〉不能忽视导游正当权益》,工人日报,2013-11-16(06)。
[1]邱保华.“回扣”导游面临转型[N].成都晚报,2013-11-03(6).
[2]曲妍妮,张宁巍,郑懿文.导游行业进入“阵痛期”[N].烟台日报,2013-11-05(3).
[3]石子.国家旅游局:将建导游最低工资制[N].珠海特区报,2013-10-22(14).
[4]陈志强,黄秀珍.龙岩市旅游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完成[N].闽西日报,2012-10-13(1).
[5]盖幸福.济南推行旅游业工资集体协商[N].济南日报,2013-05-10(A04).
[6]张微煦.我市旅游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完成[EB/OL].(2013-09-16)[2013-11-15].http://lhnews.zjol.com.cn/lhnews/system/2013/09/16/016957923.shtml.
[7]何东霞,叶小钟,卢梭.珠海旅游业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石河子18家私企签订工资集体合同[N].工人日报,2013-11-05(2).
[8]黄瑞鹏.浅议旅游法对于导游权益的保护[N].中国旅游报,2013-08-19(11).
[9]杨富斌.《旅游法》的十大制度创新[J].法学杂志,2013(10).
(责任编辑:林 泓)
Studies on the Changes and Guarantee of Tour Guide's Compensation after the Execution of Tourism Law
XIAO Hua
(Department of Tourism Management,He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Xinxiang 453003,China)
The promulg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ourism Law makes clear the legal source of tour guide's compensation and the legal obligation of paying social insurance by travel agency,which have protected tour guide's legal rights.However, after the prohibition of forced shopping and the cancellation of private expense project,tour guide's compensation structure has been changed and their compensation level has also declined entirely.And there are still some obstructions such as the lack of implementation capacity and operational details during the execution of Tourism Law.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tour guide's normal obtaining and increasing mechanism of compensation,the government should strengthen enforcement of law and promote the collective wage consultation system,the enterprises should establish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which based on service quality,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non-monetary compensation and try to increase their profit level.
Tourism Law;tour guide;compensation;guarantee
F592.61
A< class="emphasis_bold">文章编号:1
1673-4343(2014)01-0063-05
2013-11-23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3-QN-224)
肖华,男,河南卢氏人,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人力资源与旅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