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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公共领域在治理经济领域矛盾冲突中的独特作用

2014-04-10杨仁忠

关键词:利益集团矛盾权力

杨仁忠

(天津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300387)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强调要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从国家治理体系的结构来看,经济利益冲突是我国推进经济领域治理的瓶颈问题,也是经济领域改革的核心难题。因此,拓展改革视野,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济领域矛盾治理,既是调解处理我国社会现实矛盾冲突的需要,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一、当前我国社会的经济利益冲突及其治理困境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是整个社会的基础,也是一切社会矛盾的终极原因。“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社会经济主体趋向多元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愈加突出,市场主体的经济决策习惯发生了变化,产品和利益分配方式及结果也表现为多元化的特征。在目前的社会生产力条件下,利益主体和经济结构的多元化,不可避免地导致社会经济利益冲突的加剧,如分配不公、行业之间不平衡、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及同一所有制形式中劳动者之间收人差别增大等矛盾愈来愈尖锐。

(一)国民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导致阶层对立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推行的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激发了社会经济活力,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由于改革的配套措施和财富分配机制存在着问题,导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经济收入出现巨大反差,使贫富差距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统计数据显示,1978年至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基尼系数由0.16扩大到0.34,意味着城镇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扩大了112.5%;农村居民基尼系数由0.212扩大到0.369,意味着农村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扩大了73.6%;而全国居民基尼系数已从改革开放时不足0.3上升到2000年的0.417,首次突破了0.4的国际警戒线,并逐年上升,2004年基尼系数达到0.462[2],到2007年已达到0.473,目前全国居民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0.48。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2006》提供的127个国家的数据指标,在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方面,中国的测量指标与一些拉美和非洲国家并列第95位,属于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很高的国家之一。一般来说基尼系数在0.2之下称为“高度平等”,0.2到0.4之间称为“低度不平等”,0.4以上称为“高度不平等”,目前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已经达到“高度不平等”状态,10%的富裕家庭占全部财产的45%,而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财产总额只占全部居民财产的1.4%[3]。这种收入分配和贫富的差距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人之间、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有学者的调查表明,在被调查者中有63.9%的人认为目前中国贫富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严重,占近三分之二,有33.6%的人认为这一矛盾不严重或没有矛盾,占三分之一[4]。这表明大多数居民对贫富差距和贫富关系较为关注,同时也隐含着人们对当前中国社会贫富差距以及对富裕阶层的不满情绪。

(二)行业部门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引起社会不满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不同行业和部门间收入分配的差距并不大,一般保持在1.6~1.8倍左右,但改革开放以后则发生了很大变化。以2006年为例,收入最高的是证券业,为86700元,收入最低的是林业,为8220元,两个行业收入相差10.6倍[5]。2008年的数据也表明,垄断行业的收入要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0倍左右。金融、保险、烟草、电力、电信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一般都是其他行业的2~3倍,如果把工资外的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加上,那么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倍以上甚至达到10倍。以2005年为例,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电力、电信、石油、烟草等行业以不到全国8%的职工人数(833万人),却拿到了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1.07万亿元,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约9200亿元[6]。这种情况在近年来虽然有所缓解但并没有根本的改变,这也是引起社会不满、导致社会矛盾突出的重要因素。

(三)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社会冲突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公共财政的投入主要放在了城市和发达地区,广大农村和农民享受的不多,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增大。近年来,我国城市居民收入增长10%左右,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只有6%至7%,城乡之间收入的增长率拉开了3到4个百分点。数据显示,我国城乡之间的差距指数是2.3,高于国际平均数1.7。201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发布的《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4——聚焦民生》的数据表明,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919元,城乡收入差距比为3.23∶1,成为世界上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

在不同区域之间,东部、西部、中部之间也存在较大差距。据统计,我国西部1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土地面积占全国土地面积的71.4%,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28.6%,而GDP只占全国的17.1%,但东部地区仅广东一省的GDP就占了全国的11%。西部地区人均GDP仅相当于东部地区平均水平的40%。2010年,我国平均工资最低的黑龙江省为27735元,最高的上海市为66115元,最高和最低之比为2.38∶1,而1990年我国地区间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比为1.84∶1。1990年以来,上海市和贵州省的差距从7.3倍扩大到13倍[7]。这表明,我国地区之间收入的差距逐渐拉大,这也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劳资间利益冲突引发社会不稳定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企业单位与工人之间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劳动者和企业单位中间矛盾和纠纷较少。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导致了用工制度的根本性变化。劳资双方就是雇员与雇主的关系,不少雇主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会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致使劳资纠纷事件逐渐增多,劳资矛盾突出。2008年初,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广州、深圳、东莞等地在一个月内发生20多起工人罢工事件。深圳宝安甚至在一天内发生劳动争议事件76次[8]。据中国劳动网的统计,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1988年为9127件,1991年为7633件,1992年为8150件,1993年为12358件,1994年为19098件,1995年为33030件,1996为48121件,1997年为71524件,1998年为93649件,1999年为120191件,2000年为135206件,2001年为154621件,2002年为184116件,2003年为226391件,2004年为26万件,2005年为31.4万件,2006年为44.7万件,2007年为50.2万件,2008年超过97万件,2009年为87.47万件,2010年为128.74万件,2011年为137.9万件,2012年为151.2万件[9]。这表明,从1988年到1993年全国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增速不大,1994年到1999年每年增速在50%左右,2000年到2004年翻了一番,2010年以来出现了井喷性的增长。劳资纠纷数量的不断上升逐渐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最重要因素,增加了社会治理的难度。

上述社会冲突构成了我国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在经济领域中的主要方面,并成为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问题。因此,化解和处理上述社会矛盾,既是政府层面、市场层面和社会层面的共同责任所在。

二、社会公共领域参与治理经济领域矛盾冲突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是以各个不同财产所有者的存在及其相互交往为前提的,是“以作为私有者同私有者的关系的人同人的关系为出发点的”[10]。而个人权利是人们之间的相互认可或承诺。如果没有人们之间的相互承诺也就不存在什么权利问题。个人权利包括了个人的财产、时间和个体自身等诸多内容,但主要是个人的财产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财产权利的维护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没有个人财产权利的保障,生产经营、市场交换等市场活动就无法进行。如果没有对个人财产权的神圣保护,市场经济就缺乏良性运行的基础和动力。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财产权利却常常被侵犯。这种侵犯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国家权力机构的侵犯,二是来自强大利益集团或利益组织的侵犯。因此,对二者的干预、制衡是保护个人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利的关键。

国家权力系统既是个人权利的维护者、保护者,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又可能成为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主体。相对于国家权力来说,个人权利是基础和本源。但是在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中,个人权利却是十分脆弱的。它既需要国家权力的保护,同时又极易遭到国家权力的侵犯。就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权力部门构成了侵害个人权利的重要主体,这也是导致经济冲突和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政府权力部门侵害个人权利主要集中在城市建设、国有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领域。有学者统计,在当前我国社会矛盾中,城市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占信访案件的17%,农村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占信访案件的13%,国企改制中发生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占信访案件的9%;此外,还有水库移民、机场建设、公路建设、退伍军人安置、国营企事业单位改制等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嫌侵害人民群众的个人权利问题[11]。这是政府权力扩张的表现。因此,“如何约束国家权力,不使其过度扩张,或者当其侵犯个人权利时,能够有一种势力与之相抗衡,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12]。社会公共领域就是这种能够与政府权力部门相抗衡的强大社会力量。

另一方面,利益集团或利益组织在为社会及个人提供就业、福利等利益的同时,也成了侵害个人权利的重要行为主体。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社会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的计划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单一,缺乏私有制存在的制度空间,没有市场经济,没有利益组织或强大利益集团的存在,侵害个人权利的行为主要发生在国家政府方面,即使是侵害个人经济权利的行为,其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强大利益集团或利益组织侵害个人权利的行为很少发生。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格局;产权结构也随之发生了极大变革,呈现出产权多元化和社会化的趋势;利益结构也发生了极大变化,不同社会阶层、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社区、不同集团之间的不同利益要求日益强烈。伴随着私有企业、企业家阶层、个体经营阶层的成长与壮大,我国社会出现了相对独立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对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社会经济发展无疑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具有趋利本性的利益集团,却是当前中国经济领域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源头和诱因。

利益集团对个人利益的侵害表现在许多方面:私营企业主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而千方百计地压低和拖欠雇佣劳动者的工资。同样,私营企业主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而采取许多方式侵害雇佣劳动者的个人权利,如在制革、电器、编织、制衣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人的日劳动时间在12小时以上;在私营企业中工人的劳动强度大、压力大,过劳死、自杀事件等时有发生;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人的安全系数低,劳动条件差,工伤事故频发,劳动环境、生活环境脏、乱、差现象突出,甚至在空气严重污染、有毒有害和极不安全的环境下生活和劳动。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一些私营企业往往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合同,其中也有很多内容不规范甚至是霸王条款;一些非公企业并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雇员伤残、疾病、失业以及养老保险等,侵害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利。此外,“黑砖场”、“有毒工厂”、大量雇佣童工等现象的出现都是利益集团侵权违法的表征。2007年揭露出来的山西“黑砖窑”、“黑煤窑”事件就是利益集体压迫剥削劳动的典型例子。这些劳动争议、劳动冲突等问题,由于侵害人员众多但又缺乏体制内正常解决的途径,往往引发恶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威胁。

上述经济领域矛盾的解决,当然首先要依赖于国家政府通过健全法制、加大政府监督等方法解决,但政府的力量也是有限的,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同时政府与利益集团存在着“合谋”的可能性。事实上,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或政府官员与利益集团合谋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引起民众不满的房地产市场状况就是典型案例,在共同利益纠结下,一些地产商、地方官员和专家学者等构成了一个特殊利益集团,以地产商赚取最大利润为核心,地方官员获得GDP和政绩,“专家学者”以学术影响国家决策和公众预期并从中获得地产商的“好处费”。这种“利益集团”不仅具有强大的自我保护能力,而且善于消解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扭曲国家政策为我所用[13]。这表明,仅仅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是难以遏制利益集团对个人权利的侵害的,这就需要引入社会力量,发挥社会公共领域对国家权力系统和利益集团侵权行为的制衡作用。

社会公共领域是指介于市民社会(主要是市场经济领域)和国家权力之间的一个社会中间结构。它既不包括在主要由经济交往关系构成的私人领域之中,也不包括在主要由政治权力构成的国家领域中,而是存在于个人生活、经济交往领域之外但并未达致国家权力系统的那个社会公共空间。它虽然是市场逻辑的特有产物和表现,但市场经济的成熟与完善又有赖于社会公共领域的发展与壮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公共领域能够通过维护个人经济利益而发挥其调解处理社会经济领域矛盾冲突的独特作用。

三、社会公共领域治理经济领域矛盾的作用机制

当今中国经济领域存在的许多矛盾冲突都或多或少与个人经济利益的被侵犯有关。仅以土地矿产等资源领域中的社会矛盾冲突为例,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我国的失地农民达4千多万人,由此引起了大量社会矛盾。如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中的矛盾、农村土地权属引起的纠纷、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矛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等。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拆迁、野蛮拆迁、违法拆迁引起的矛盾冲突不断增多。在矿产等资源开发领域,官商勾结、违规开发、野蛮开发等问题突出,造成环境破坏、矿难不断,矿产资源所在地民众生存困难,社会矛盾激烈。这是造成大量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利益诉求引起的利益矛盾已经成为引发基层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因此,维护和捍卫个人权利的神圣性是调处当前我国经济领域矛盾的重要内容。由于当前我国的地方政府部门和利益集团成了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主要主体,因此,仅仅依靠国家权力机构或者依靠经济组织来维护个人权利是比较困难的,至少是不够的,这就需要在政府和市场之外、在权力逻辑和市场逻辑之外引入社会公共领域这个理性的社会力量来寻求问题的解决路径。

从社会结构性特征来看,社会公共领域具有独立于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的独立品格。一方面,社会公共领域不仅不附属于政府权力领域,而且还与之相对应,它虽然以社会文化交往为主要内容,但它不再作为国家的意识形态而附属于国家权力系统,而是作为一个独立领域存在于国家政治系统之外。因此,社会公共领域不是国家权力系统的先天合谋者,而是一个从国家权力领域独立出来并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力量。另一方面,社会公共领域虽然以经济系统为存在基础,但它却独立于经济系统,并对经济系统的利益集团起到规制的作用,对利益集团的自利行为发挥着监督制约和反抗作用。由于社会公共领域具有超越经济逻辑和权力逻辑的先天独立品格,因而能够对国家与市场侵害个人权利的行为实施干预。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共领域存在着维护个人权利的先天可能性。

从描述性特征来看,社会公共领域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各种物理场所的公共空间;二是主要包括书刊、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形态的公共舆论领域;三是包括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组织;四是包括讨论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各种聚会、辩论、游行示威等社会活动。在现代社会,这些社会力量不论是从其占有的社会空间和占有的社会产业部门来说,还是从其发挥社会作用的领域、方式、规模来看,都是非常强大的。任何一个社会事件、侵权行为、社会新闻甚至是一条微博或个人网贴都会通过公共空间而迅速放大成一个轰动全国甚至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反响的公共事件,从而形成一种无法抗拒的社会力量制衡国家权力系统的运行,监督制约利益集团的自利行为,从而使侵害个人权利的事件和行为得到制止、纠错,也使政治权力机构和利益集团因惧怕社会公共领域这种社会力量而不敢或减少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共领域是强大的,它能够使其维护个人权利的先天可能性变为现实性。

从运行机制和发挥作用的方式来看,社会公共领域能够对国家权力系统和利益集团的侵权行为发挥制衡作用。在社会公共领域中,社会公众既不是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来处理私人经济事务,也不是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代表来处理公共政治事务,而是完全以自由人的身份来处理普遍的公共利益问题。所以,社会公共领域谋求的不是私人利益而是社会公共利益,它超越了任何利益集团或国家强制性权力系统的束缚。

正是社会公共领域的现实存在,才使得私人领域中独立私人之间无法自发解决的矛盾有了新的解决途径。社会公共领域原则上对所有人开放,在形式上所有人都可以自由进出,各方面的代表都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社会公共领域强调公众通过对话和辩论商讨来解决问题。社会公共领域集中表现为公众舆论,有些时候,社会公共领域就是社会公众表达和交换意见的公共舆论领域。在社会公共领域中,凡是通过自由地集合而形成的公众都可以自由地参与公共性问题的讨论,在这种讨论中公众的意见得以表达和交换,并根据公众表达和交换的意见以及通过社会运动来参与和影响涉及公共利益问题的决策。这样,那些侵犯社会公众个人权利的事件或行为都会在社会公共领域的作用下得到一定程度上的遏制与处理。

总之,社会公共领域通过动用独立的个人、社团组织、公共传媒以及社会活动力量并运用社会舆论和公共性活动等机制对利益集团的自利行为和国家权力的不当行使予以干预,从而实现对公民个人经济利益的有效保护,起到调解处理经济领域社会矛盾的作用,为实现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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