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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改商标指令及海关执法指令

2014-04-10于凯旋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1期
关键词:商标注册商标法海关

于凯旋

欧盟修改商标指令及海关执法指令

于凯旋

欧盟作为全球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为确保欧盟内部市场良好运转以及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在欧盟范围内流动,欧盟建立起了独特的共同体统一商标制度。欧盟商标法规是在欧盟范围内直接适用的,对于共同体商标的定义、注册原则、审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注册程序和共同体商标权等均有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包括实体法内容,也对程序法以及成员国商标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出了阐述。同时,欧盟还有一套完整的执行机构,使其组织管理有法可依。

2013年3月27 日,欧盟委员会推出欧盟商标系统的改革法案,以使欧盟的商标注册系统更加经济便捷,从而达到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欧盟范围内商标注册的简单化,直接作用是消除内部各成员国之间商标法的差异和冲突,为成员国间商标的国际保护提供便捷的途径,消除由商标法的不统一而可能形成的贸易壁垒和贸易扭曲,从而有助于实现货物自由流动。

几十年来,欧盟的商标制度的基础行之有效,欧盟这次要做的是对欧盟现行的三个指令及条例进行修改,也就是对1989年的《欧盟商标法指令》、1994年的欧盟跨国商标法律制度《共同体商标注册条例》、1995年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注册收费规定》进行修改。具体要修改的是:第一、简化和统一商标注册程序;第二、修改已经过时的商标法条款,删除模糊不清的条款,明确商标权;第三、改进打击过境欧盟的假冒商品的方式;第四、加强欧盟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欧盟商标注册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促进措施的一致性以及操作的一致性。

法案修改后,今后在欧盟申请注册商标将更简便,欧盟商标注册制度将得到极大地优化。举例来说,有关商标注册费用问题,欧盟规定注册一个商标的时候可以同时申报三类产品,这样申请费用必然非常高昂。修订后的指令提出注册一个商标只能申报一类产品,可以大大降低商标注册的费用。这对中小企业而言,可以节约大量成本。修改后的商标指令将加强对过境欧盟国家的假冒产品的查处力度,这将更好地保护注册商标,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这也预示着欧盟涉及海关执法的指令要做出相应地调整。欧盟计划在2014年实施覆盖面更广、内容更具体、程序更简化的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条例。

2013年7月12 日,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官方网站发布了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新条例”为题的公告。旨在强化知识产权的海关执法力度的第608/2013号欧盟条例已经发布,新条例扩大了受到边境海关打击的知识产权侵权类型。新条例将诸如商标混淆性近似等侵权类型纳入海关执法的范围之列,并且将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类型扩大到商号、半导体产品拓扑图、实用新型、规避技术措施的设备以及非农业地理标识。

在实践中,新条例的颁布意味着海关将能够针对侵犯以上知识产权的案件进行执法行动。根据新条例,销毁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的简易程序也将在各成员国成为强制性规定。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新条例实施之日起,原第1383/2003号条例随之废止。

TRIPs协议第51条明确允许成员方在符合第三部分第4节要求的条件下将实施边境措施的海关程序适用于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货物以及出口货物,也不禁止成员方对过境货物适用此类程序。因此一些TRIPS成员,针对过境货物规定了中止放行的边境措施。欧盟理事会第1383/2003号条例规定,欧盟成员国海关有权在进出口和过境环节中止放行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过境货物包括以转运、放入共同体自由流通、置于暂停程序之下、进入自由贸易区或保税仓库等方式进入共同体海关领域的源自或来自第三国的货物。

这一条例不仅将边境措施扩展到过境货物,还将其扩展到了假冒和盗版货物之外的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货物,如侵犯专利、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原产地标志和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货物,以及专门为侵犯知识产权而设计使用的模具、模型等。

为统一各成员国的海关侵权行为标准,欧盟继续出台了名为《海关侵权与制裁统一法律框架》的指令,列明必须被认定为违反欧盟海关法规的行为,从而统一了欧盟28个国家相关的制裁措施。要确保符合海关法规的强制制裁能够切实履行,受制于各成员国的法律,导致欧盟出现执法环节的困难。

2013年12 月,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JURI)开始对《共同体商标注册条例》和《欧盟商标法指令》修改草案进行审查。JURI的议员们表决通过了由Cecilia Wikstrom议员提出的修改商标保护体系的两份报告,支持更新欧盟商标法规、强化国家和欧洲层面共同体商标双轨制以及复式商标体系,使各国国内和欧盟层面的商标申请和注册流程协调一致。为了增加灵活性,立法草案还将更新商标定义,移除“可用图像展示”这一要求,从而允许将声音注册为商标,并且草案还提出,“共同体商标”应被称为“欧盟商标”。草案还建议将负责商标事务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

由于欧盟在国际经贸领域已经作为一个强大的实体参与国际交往,因此,欧盟商标法和海关执法的修改对商标的国际保护也会产生影响,具有国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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