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商的尴尬德国第七次修改《著作权法》
2014-04-10于凯旋
于凯旋
新闻出版商的尴尬德国第七次修改《著作权法》
于凯旋
在17世纪的德国,著作权还属于封建特权范畴,由封建君主钦赐给印刷商或作者以出版垄断权利,这引起关于他人重印的合法性大讨论。这种思潮被德国著作权法学者Eugen Ulmer所继承,他指出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是“树根”,而著作权则是“树干”,其他如发行权、展览权等则是“树枝”从中汲取养分。在德国法中,著作权不可转让,德国这种奉行“一元论”的国家一向认定著作权是由不可分离的人格权与财产权组成的统一权利,作者不能通过转让的方式实现财产利益,只能通过授予他人使用权获得报酬,即“果实可以摘取,树枝不可砍断”。
这一特征如烙印一样贯穿《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虽然著作权不可转让,但可以将使用权授予他人,德国著作权法第二部分的规定均为邻接权。由于欧洲大陆存在德国这种“作者权一元论”国家,也同时存在英国这种“版权体系”国家,因此欧盟在协调各国著作权法体系时显得无比艰难。德国著作权法在邻接权部分规定了数据库制作者的保护权利(第87a-87e条),所谓数据库是指对作品、数据或其他独立成分的汇编,借助电子手段或通过其他方法进入的投资方式。因此,不具有独创性的、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数据库也可以收到著作邻接权的保护。显而易见,在数字时代,这种规定必然会损害特定主体——新闻出版商以及期刊杂志出版社的利益。
纵观德国法对邻接权的规定,其主要保护对象为特定版本、照片、表演者、录音载体制作者、广播组织以及数据库制作者,没有确切地界定新闻出版商的保护范围。在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各种信息大量流入网络,传统纸质媒体的订阅量锐减,甚至广告客户也在大量流失,新闻出版商认为多数网站为了提升自身价值,对他们出版的产品进行不加限制地利用,经济利益无法得到平衡。因此新闻出版商强烈呼吁:必须享有邻接权。未经许可,禁止搜索引擎、门户网站或新闻网站刊载其拥有著作权的文章,保护自己在网络领域的权利。
2009年6 月,在第三节汉堡国际媒体对话大会上,各大媒体纷纷表达对网络使用进行限制的要求,6家德国出版商签订了《关于知识产权的汉堡宣言》,要求在网络环境下对新闻出版商权利及新闻传播提供更好地保护。随后,在汉堡宣言被提交至欧盟委员会之际,共有148家德国出版商签署了该宣言。
2012年11 月,德国著作权法第七次修改草案被提交至德国联邦议员;2013年2月,德国联邦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该草案进行修改。
2013年3 月,德国联邦参议院以293票赞同、243 票反对、3票弃权通过了著作权法第七次修改草案,立法者在第二部分“邻接权”中新增第七章“对新闻出版商的保护”,共包含3个条款:新闻出版商概念规定(第87f条);转让性、保护期和权利限制(第87g条)和著作权人的参与分享请求权(第87h条),于2013年8月1日生效。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立刻引发巨大争议,谷歌设立了名为“保卫你的网络”投票页面,截至3月22日草案通过之时支持者人数达到了30万,学界和实务界也进行了强烈的抗议,认为新法会撼动著作权法中关于“报纸文章与广播评论”进行合理使用(第49条)的立法基础,涉嫌侵犯公共领域,进而阻碍网络自由发展。德国《工业产权保护与著作权》杂志更是指出,网络搜索引擎并不能完全替代新闻服务,二者是相互作用的,即使新闻出版商认为网络冲击着自身行业发展,也可以去寻求竞争法上的救济。
根据新法规定,新闻产品是对在任何载体上定期出版并冠以标题的新闻文章集合,新闻文章是用于信息传播、形成意见或者娱乐的特殊的文章或图片(第87f条第2款);新闻产品的生产者出于商业目的对其出版的作品或者其中的部分进行公开传播享有独占权(第87f条第1款)。然而第49条第2款却规定:准许不受限制地复制、发行与公开再现通过报刊或广播发表的具有事实内容的混合新闻及时事新闻;通过其他法律规定所提供的保护不受影响。显而易见,“通过报刊或广播发表的具有事实内容的混合新闻及事实新闻”不可避免地落入了第87f条第2款“新闻产品”的保护范围,倘若对第49条第2款所指新闻进行复制或传播必然会侵犯新闻出版商的邻接权,这种不可避免的矛盾遭到舆论的强烈抵制。然而,如何在同一部法律中消弭这种适用上的矛盾,新著作权法却并未给出答案。可以预见的是,德国还需出台更多司法解释来填补这一立法上的漏洞,想必法官在面对两个条款之时也会无所适从。
另外,德国赋予新闻出版商邻接权也会导致与欧盟其他国家法律冲突,加重信息产业负担;在第49条第1款的规定中表明对报纸新闻和评论等内容进行复制、发行等利用,需对作者支付合理报酬,但“该请求权仅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主张”,然而关于新闻出版商邻接权的部分却并未引入任何集体管理组织介入,这必定会导致寻求新闻出版商许可的成本加大,并且作者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保证。
为适应信息社会提出的挑战,各国都在积极修订著作权法。然而将新闻作品纳入邻接权的保护范围无疑侵犯公有领域,妨碍网络自由。法条适用冲突、保护标准过高、实际操作困难都是德国此次修法亟待解决的问题,德国司法部于2013年11月召开专门会议探讨新闻出版商邻接权所带来的影响,既然不可能出台一部“朝令夕改”的法律,那么尽快完善这部法律才是解决之道。著作权法修订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更加会影响相关产业的发展,新闻出版商的利益的确需要加以保护,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互联网行业也将失去可以汲取营养的一方乐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