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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 Store商标争夺落下帷幕

2014-04-10张艳红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1期
关键词:苹果公司商店亚马逊

张艳红

App Store商标争夺落下帷幕

张艳红

“App Store”即Application Store的缩写,中文即应用商店。App Store最初是由苹果在2008年为iPhone、iPod、iPad和Mac创建的服务,允许用户从iTunes Store或Mac App Store浏览和下载为相应产品开发的应用程序。App Store模式的意义在于为第三方软件的提供者搭建了一个方便而高效的软件销售平台,在提高软件开发商参与积极性的同时,也为用户提供了更个性化的软件服务。因此,App Store经苹果推出之后,各大互联网以及智能手机运营商紧随其后,纷纷开发出了自己的第三方程序平台。眼见就要形成“百花齐放”的局面,苹果开始坐不住了,一场关于App Store商标的争夺拉开了帷幕。

首先与苹果公司对簿公堂的是美国网络书店龙头亚马逊(Amazon)。自2010年起,亚马逊开始涉足程序软件的开发,经营自己的应用程序销售平台,并于2011年3月份,推出了一项名为“Amazon App Store for Android”的新服务,主要经营安卓操作系统适用的应用程序。但是苹果公司认为,亚马逊侵犯了自己的App Store商标权,并涉嫌以虚假广告的形式吸引开发者使用其移动软件下载服务。因为苹果与亚马逊两家同为经营应用程序的公司,且有苹果在先积累的良好商誉,如果亚马逊也使用“App Store”商标的话,会导致用户看到“App Store”一词时理所当然地认定这是苹果的应用商店。亚马逊选择使用“Amazon App Store”这样与“App Store”极为相似的名称,意在误导消费者,有滥用“App Store”这一专有名称以吸引消费者使用其移动软件下载服务的嫌疑。亚马逊则是以强硬的反诉回应了苹果公司的起诉。亚马逊反诉称,“App Store”一词已经成为了通用词汇,不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因此苹果没有任何理由阻止该词汇被使用在“Amazon App Store”中。并且亚马逊使用的名称中包含了“for Android”,这使得消费者会把只向iOS系统提供服务的、苹果公司开发的“App Store”与亚马逊公司只向安卓系统提供服务的应用商店混淆的可能性降低为了零。

紧接着,苹果公司向美国法院申请了初步禁令,要求禁止亚马逊公司再行使用“App Store”字样。但是,苹果公司的这一主张并未得到案件的主审法官Phyllis Hamilton的支持。她认为,尽管两家数字商店的名称相类似,但并没有证据表明消费者在亚马逊的App Store进行选择时会期待能够买到与苹果App Store同样的应用程序。因为苹果App Store所经营的应用程序是仅针对苹果装置使用的,比如iPhone或者iPad等,而亚马逊App Store所经营的应用程序却是针对安卓操作系统的,比如Kindle。苹果和亚马逊所经营的两类产品在性能上差别巨大,因此绝不会发生使消费者混淆的情形。针对苹果认为的亚马逊虚假宣传的指控,法院认为苹果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因此以“没有事实根据”为由,驳回了苹果对亚马逊涉嫌虚假广告的指控。最终,应苹果和亚马逊的要求,法院撤销了苹果有关“App Store”的诉讼,这场延续两年之久的商标纠纷终于结束,两家公司今后将在各自的数字市场共同使用这个词汇。

在苹果和亚马逊的商标争夺战中,其实双方一直争论的核心是“App Store”这个词汇到底是不是一个通用词汇、合不合适作为一个商标使用。而这一直是微软、诺基亚、HTC和索尼爱立信向欧盟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苹果持有的“App Store”商标的原因。事实上,在苹果公司最早于2008年用“App Store”申请商标时就曾遭到拒绝,只不过后来由于iPhone、iPad等产品及其App Store的无处不在,苹果才最终在2010年获得了这个商标的所有权。要求撤销“App Store”商标的微软和亚马逊一直坚持认为,尽管“App Store”一词是在苹果手中走向普及的,但是这一词汇在iPhone等销售尚未如此火爆之时就已经存在了,用“App Store”申请商标就如同用“grocery store(杂货店)”申请商标一样,“App Store”的意思是一个“应用程序”的商店,而“应用程序”本身就是该注册商标所涵盖的服务的通用术语。微软和亚马逊还援引苹果前CEO史蒂夫 乔布斯自己的话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因为乔布斯自己就曾在一次苹果会议上把“应用商店”当作一般词汇,他说:“Android平台至少会有四个应用商店,消费者必须从中寻找他们喜欢的应用,开发者必须通过这些应用商店发布应用并获得报酬。这会在用户和开发者中间造成混乱。这与苹果成熟的App Store形成鲜明对比,它是世界上最容易使用、最大的应用商店,预装在每一部iPhone手机中。”

毫无疑问,“App Store”这个商标本身就带有通用词汇的性质,但这并不影响它能够被注册为一个商标。因为当今主要存在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两种商标确权模式,即便是在注册模式下,原本缺乏显著性的标志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也可以注册为商标。所以,“App Store”原本是一个通用词汇本身并不影响它现在的商标属性。但是这种特点会很大程度影响到苹果公司商标权的排他适用范围,为他人的合理使用留下很大的空间。法院没有支持苹果公司关于亚马逊侵权的主张很大程度上就如同苹果发言人Kristin Huguet所说的那样,“苹果的App Store有超过90万的应用和500亿次的下载量,我们认为用户自己很清楚去哪里寻找他们喜爱的应用”。亚马逊应用商店销售的是Android应用,而苹果App Store销售的是iOS应用,两家之间针对的产品类型存在很大差别,不存在直接的竞争。

“App Store”这样一个词汇,代表的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不断推陈出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出现的众多碰撞之一。虽然商标纠纷是在苹果和亚马逊之间展开,但毫无疑问,如果亚马逊被认定侵权,受最大影响的将是最终的消费者,这代表着他们识别和区分商标的成本将上升。如何在保证消费者识别和区分商标的成本最低的情况下,给予商标权最大的保护,是商标之战中不变的一个主题。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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