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诉乔丹辛酸的反戈一击
2014-04-10徐美玲
徐美玲
乔丹体育诉乔丹辛酸的反戈一击
徐美玲
在盘点2013年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时,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乔丹体育”)反诉美国前NBA著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下简称“MJ”)一案令人印象深刻。涉案双方之间的纷争纠结了近两年而至今没有结论,而各界对此的争议也一直从未停歇。
追溯一下双方之间的诉讼历史,有助于厘清本案的来龙去脉。2011年11月25日,乔丹体育通过了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首发申请,按计划将于2012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并有望成为第一家登录A股市场的体育用品企业;2012年2月23日,MJ宣布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其姓名和形象;2012年3月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受理此案。同时,由于被诉侵犯姓名权,乔丹体育IP0(Initial Public Offering)的上市之路被迫中止;2013年3月 29 日,乔丹体育正式起诉MJ,要求其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2013年4 月 2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13年4月27日,MJ诉“乔丹体育”姓名权纠纷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开庭。庭审中,MJ的代理律师表示,欲将索赔数额从原来的4万余元提高到114万余元,此举被认为是对此前乔丹体育在泉州索赔800万美元的回应。
目前,虽然法院对两个诉讼都没有给出判决,但是根据在外界的评论和猜测中,乔丹体育有望占据上风。很多评论认为,就法律层面上来说,首先,诉讼主体不适格,MJ援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主张其在中国境内的姓名权于法不符,因为MJ是美国公民且未在中国连续居住超过一年,因此不属于该法保护的对象;其次,涉案客体并不一一对应,因为中文的“乔丹”并不与MJ的姓名是唯一对应的关系,其只是英美等国普通姓氏“Jordan”的一种中文惯常翻译,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最后,被告获权合法,乔丹体育依法使用自己被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这种使用行为理应受我国相关律的保护。
尽管拥有一定的胜算,乔丹体育又决定以MJ侵犯其法人名誉权为由提出反诉,将涉案双方间的战火再次点燃呢?外界评论认为,乔丹体育可能有多个用意。
一是澄清事实,揭示MJ的真实目的。乔丹体育主张,MJ与体育品牌巨头耐克公司一直具有长期唯一排他性的合作关系。而耐克自 2002 年起多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提出异议,但均未获得支持。另外,乔丹体育认为,MJ在审理过程中拖延的态度和以诉讼炒作方式进行维权的种种行为,都让人怀疑MJ进行的并不是简单的维权诉讼,而是帮助国际巨头品牌向本土的乔丹体育进行打击,而最终的目的就是导致乔丹体育的 IPO 计划搁浅。因此,乔丹体育欲通过反诉再次引起大众的关注并强调MJ的真实诉讼目的。
二是重拾信誉,防止赢了官司却输了粉丝。尽管乔丹体育在姓名权诉讼中有望在法律层面胜出,但是在舆论和形象层面却很可能败的很惨。因为,乔丹体育无法彻底否认,自己如今的发展至少一开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MJ的辉煌成就,而乔丹体育将MJ的23号球衣和其两个儿子名字的中文翻译也注册成商标的举动更是暴露了其山寨的意图,这很大程度惹恼了一批MJ粉丝和感觉自己上当受骗的消费者,有些极端的网友更是呼吁大家抵制乔丹体育的商品。因此,为了重拾大众的信赖,乔丹体育试图通过反诉的方式来树立正面的形象。
三是挽回局面,试图为IPO扫清障碍。乔丹体育认为,正是MJ的诉讼使其IPO受阻,因此不得不从解决这项诉讼开始推进上市进程。乔丹体育的反戈一击,目的就在于早日结束与MJ旷日持久的跨国诉讼,使得已通过 IPO 审核的乔丹体育,在上市时能定出“靓丽”的股票发行价,从而从资本市场融得更多资金。
目前,案件的审理仍在进行中,法院的判决也有待观望,但是乔丹体育通过反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表现,一方面展现了国内品牌在面对国际巨头挑战时积极应对的态度和坚定的立场,另一方面,也映射了带有山寨色彩的乔丹体育在面对侵权危机时的无奈。
从整体来看,本案无疑为乔丹体育乃至整个民族品牌发展理念都敲响了警钟,此种傍名人、搭便车的行为就像是给自己埋下了颗导火索不由自己控制的定时炸弹,一旦爆炸后果将无法控制。因此,企业应当化被动为主动,提高隐患意识,努力打造原生态的、独立的和自主的品牌,不要做“待宰的羔羊”,由他人来主宰自己的命运。具体到本案中,乔丹体育可以把这次纠纷看作是其蜕变和重生的转折点,通过和解与MJ化敌为友,或者像361°和联想那样采用即时更名等方式来消除自身发展过程中的风险。总之,乔丹体育应当抓住此次契机,挣脱山寨之名的枷锁,在市场竞争呈同质化的今天来一次华丽的转身。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