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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需一剂猛药

2014-04-10卢宝锋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1期
关键词:申请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率

卢宝锋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需一剂猛药

卢宝锋

2013年10月12 日,华中科技大学将所持有的显微光学切片断层成像系统(MOST)知识产权组(2项专利权、2项著作权)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最终成交金额为一千万元人民币。该新闻的重点在于,一千万元收益的70%归华中科大教授骆清铭所率领的研发团队,30%通过学校上缴国家。这是武汉出台“黄金十条”以来兑现的最大一笔成果转化收益。

2012年9 月,武汉市政府颁布内含十条规定的《关于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的若干意见》,后来被人们形象的比喻为“黄金十条”。其中黄金第二条明确规定:“……在汉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可自主实施成果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

得益于武汉东湖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特殊身份,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武汉得以先试先行。“黄金十条”至少在利益分配制度上挑战了科研体制的极限。70%的高比例已经突破了财政部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从2013年底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我们可以看到武汉“先试先行”的信心来源。虽然“送审稿”没有提出70%这样的比例,但试图从其他角度努力提升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根据教育部《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报告(2010)》的统计,中国高校的专利转化率普遍低于5%。

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有诸多错综复杂的原因。笔者仅从专利角度,表达一下个人观点。

首先高校的科研成果专利化比例不高,即使是某些名列前茅的知名院校也仅有10%左右。除了高校的许多国家财政资金用于基础性的科研、不适合专利以及专利维持需要高校的额外经费等因素外,科研成果的权属问题也是重要原因之一。2007年,经过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了高校为其科研成果的权利人。这虽然符合“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但也忽略了对成果完成人和参与者的利益激励。虽然在2012年多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了该问题,但也仅仅是“鼓励单位与发明人约定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在没有明确激励的情况下,成果完成人通过劳务报酬的方式,获得了科研项目的物质利益回报,也就更没有动力去申请专利。同时申请专利需要的申请费用和代理费用也会挤占有限的项目经费,成为专利化低的原因之一。专利化有利于确定科技成果的法律地位,也有利于他人许可或购买科技成果。

尽管有些院校和科研单位对教授和科研人员申请专利进行资助和奖励,但毕竟力度有限,激励效果也不大,例如很多高校对于一件授权专利的奖励仅为两千元人民币。虽然专利数量也会对评职称、评优等带来影响,但普遍而言,远不如发表文章更加直接有效,而且大多数学校是以“授权专利”而非“申请专利”来考核,申请者获得奖励的难度就更大。

其次,即便是申请了专利,专利转化率也不高。作为专利权人的高校,既不像企业一样会去直接实施专利,也不如具体的成果完成人那样了解专利所涉及的技术。一方面,高校作为一个事业单位,除了并不显著的专利评价指标外,不可能像企业那样有更大的动力去积极实现专利转化;另一方面,若制度上无法激励深谙技术、行业资源丰富的教授和科研人员与高校一起积极“销售”专利,专利转化也是空谈。

最后,中国高校的专利质量不高。即便近年来有所改善,但产学研之间仍有较大的鸿沟,许多高校生产的专利脱离了企业的实施能力。高校的科研活动,尤其是高质量的发明,也缺乏大量的中期试验资金支持。加之发明人为了能够让专利尽可能通过授权,保护范围会写的过于狭窄,这也非专利购买人或被许可方所乐见。许多高校的专利最终成为了“僵尸专利”,完全失去了转化的意义。中国高校不愿意用专利作为教师考核指标的原因之一也是专利质量参差不齐的原因,缺乏一个有效的质量衡量标准。而论文则可以通过核心期刊、引证率等长久以来形成的标准进行考核。

相比而言,其他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日本,专利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在1980年通过了《大学与小企业专利程序法案》即著名的《拜杜法案》后,释放了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成果的专利所有权,激发了大学和教授们申请专利的热情。2004 年日本《国立大学法人法》正式施行。明确了国立大学的法人身份,给予他们更大的运营自主权。随后几年,日本大学与产业合作的收益也显著增加。虽然美国和日本的知识产权执法环境也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但我们也可以看出顶层的法律制度安排对于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意义。

武汉的“黄金十条”作为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只是“先试先行”。当2013年提交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第二章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并在其中明确要求了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后,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该法修订后更多实施细则的出台,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会有较大的提高。

当然也有反对的声音提出质疑,现在中国高校教授的利益分配比例已经较大,高出了美国等发达国家。如一些人对美国《拜杜法案》的批评一样,担心基于公共财政而获得的专利权的利益再分配会增加消费者购买包含了高价专利的产品成本,从而带来“双重赋税”的问题。这就回到了专利法的终极目的,它是为了鼓励创新,将创新变成生产力。猛药也许存在有失公平之处,但如果能将95%的未转化科技成果从故纸堆中挖掘出来,也算一剂对症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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