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一把毁誉兼俱的双刃剑
2014-04-09左萍
左萍
摘要:影子银行游离于监管之外,是一把双刃剑。需要正确认识其对金融市场产生的积极作用和不良影响,评估和监控其风险特性及驾驭难点,防止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因势利导发挥其推动金融市场化发展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影子银行 监管套利 因势利导
中国银监会在2011年底将影子银行与政府平台贷款、房地产信贷列为2012年中国银行业面临的三大风险,使人们意识到“影子银行体系”在金融系统中已占据重要地位。“影子银行”潜在风险到底是否可控?是洪水猛兽避之不及,还是能够驯化降服因势利导?需要我们深入研究探索。
一、影子银行的概念
影子银行本是舶来品,国际上对其认识尚处在探讨阶段。麦考利在美联储年度会议上首度提出这一概念,但并未明确界定该词的含义。
201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107号文)出台,被视为中国有关“影子银行”最高级别的文件,指出中国影子银行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者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
因此,本文将“影子银行”定义为“活动于监管视野之外或监管不足,具有金融监管套利特征的信用中介活动”。
二、我国影子银行实体的主要类型
(一)传统银行引申的影子银行
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还占有主导地位,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中将传统贷款业务从表内转表外,从而规避金融监管和将风险转嫁给客户。通过银信合作、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以银行为媒介的金融形式,商业银行可以绕过监管将资金贷给由于法律政策等原因不能放贷的目标客户,从而获取“创新红利”。
(二)非银行业的金融机构
是传统金融机构和客户间融通资金的中介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等,庞大的商业银行体系为这些影子银行部门提供了丰富的客户资源,使之在近些年发展迅速。
(三)政府批准的非金融机构
包括典当行、担保公司等均属于这类机构。这类机构具有较详细的职能分工,能够协调部分资源以支持特定的服务对象,同样具有一定的金融市场需求。
(四)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机构
2013年,互联网金融来势汹汹,几乎在一夜间给了传统银行闷头一棍,从余额宝的横空出世,到各种宝、各种理财产品陆续闯入人们的视野。从阿里巴巴高调控股天弘基金,一众互联网企业企业利用自身成本较低的优势,争先开启了金融领域的圈地运动,扬言将颠覆传统金融业的银行借贷功能。
(五)地下钱庄和标会、互助会
由于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资金,而正规金融难以满足高风险、小规模的民营企业资金需求,风险控制、抵押品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监控,加上民营企业的信息披露和信用体系不健全中小企业贷款难愈演愈烈,民间借贷恰好填补了这个空缺。
三、影子银行对金融创新发展的积极意义
(一)影子银行引导商业银行金融创新
从西方金融市场发展历程来看,影子银行是在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应运而生:一是可以规避资本约束监管。《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严格,但加大了银行的经营成本,尤其在与投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中,银行的利润率面临瓶颈制约。将贷款证券化并移至表外,监管资本要求就可以大幅下降。二是可以提高银行资产安全。将集中在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转嫁到保险、基金等社会机构和投资者,通过设计理财产品或信托项目,把部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分摊出去。三是可以加速资产周转流动。把贷款转化为流动性更强的债券或理财计划,可以在发行或交易市场上合理定价并回收资金,美化资产负债表,有效提高资产流动性。
(二)影子银行倒逼商业银行改进金融服务
与西方影子银行的金融交易类型不同,我国的影子银行更多是以直接融资为主,服务于实体经济,解决实体经济的资金供给效率问题。影子银行的竞争分流了传统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业务,逼迫商业银行转变经营理念,以转型发展来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紧紧围绕客户需求,通过服务潜力的充分挖掘、服务平台的改造提升,根据客户需求加大产品供应、加快服务创新,努力满足客户日趋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通过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和效率,来赢得客户和市场。
(三)影子银行是商业银行的有益补充
在当前商业银行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的金融格局下,对于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较为分散的、风险较高的融资需求,信贷渠道狭窄,融资门槛高企,没有成熟的融资机制与之相对应,金融资源分布严重不均。影子银行则是以金融服务为核心,应市场多样化的需求而产生的,其经营模式和资金来源与传统银行有所区别,尤其能够随机应变、因人而异,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量身定制”的个性产品,借贷方式灵活,弥补了商业统银行的经营风格和市场流动性不足问题,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影子银行推进金融市场化步伐
影子银行由于交易成本较低、定价机制较市场化、流动性较高,对金融体系的演进和金融市场的结构都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由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可以通过影子银行体系的信贷中介,最终转换为由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投资者持有,因此传统的间接融资方式与直接融资方式之间的界限日益变得模糊,商业银行体系与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
四、影子银行的弊端和监管困境
(一)影子银行的运作特点
1、隐蔽性
有些商业银行金融业务未被监管触及,表外业务游离于资产负债表之外,跨越了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边界。有些影子金融机构本来就是非银行类机构,因此无需接受政府对银行的严厉监管,其经营活动不公开、不透明。许多影子银行的产品结构设计非常复杂,又缺乏公开、透明的风险披露,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等保护机制的背景下,潜在经营风险较大。endprint
2、杠杆性
影子银行系统自有资本往往较少,但通常业务规模较大。由于缺乏传统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存款准备金制度管制,高杠杆率的运作模式使得信用扩张倍数奇高。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影子银行“以小博大”的经营方式,在获得很高回报率的同时,也使得风险积聚更加迅速。
3、风险性
由于影子银行自身的期限错配、自我加强资产循环、信用膨胀等 风险传递,存在内生性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影子银行从短期资本资本市场得到融资,由于必须追求高利息以获得利润,需投资期限较长、收益更高的资产,信用的期限结构发生了变化,这种期限错配遇到资金链断裂,就会出现“挤兑”的现象,由于长期资产无法立即变现,就容易出现流动性不足。
(二)影子银行的监管困境
1、自身局限带来后患
民间资本特殊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结构,容易产生欺诈、违约、社会暴力等违法行为和纠缠不清的民事纠纷。民间金融资产规模小,影子银行产生于民间金融、表外业务、非正规的资产证券化、私募投资等监管灰色地带,具有很强的投机性和不稳定性,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差。
2、监管体制缺失隐藏漏洞
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制,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对跨市场的产品和跨市场的机构监管无力,对影子银行的结构化产品和场外交易存在监管空白。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自身还在探索完善阶段,各地负责监管的部门五花八门,很多联席会议横跨七部委,多头管理却没有部门承担最终责任,地下中介机构更处于无监管状态。
3、影响货币政策工具功能
大量的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快速膨胀的信用不受控制,甚至无法被监管机构统计和计算。在社会融资行为严重“脱媒化”的情况下,出现信贷规模数据失真、金融机构间发展的不平衡加剧、资产价格泡沫高涨、金融脆弱性和风险加大,导致货币信贷规模控制等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的信号引导效力削弱,货币政策意图的传导机制失灵。
4、直接削弱宏观调控效果
大量影子银行资金流向房地产领域,即使政府通过紧缩银行信贷来打压房产泡沫,影子银行渠道依旧畅通,房地产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仍能与政策抗衡,宏观调控效果大打折扣。部分地区民间借贷高利贷化,最终导致实体经济空心化。
五、因势利导、有效监管,将影子银行装进“笼子”
(一)建立健全影子银行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立法进程,为规范影子银行业务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当前在投行业务方面我国只有《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需要尽快出台针对民间金融、资产证券化等各类影子银行金融活动的管理条例,针对性出台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特殊行业管理办法,力求形成以影子银行法为基本法,以相关行业管理办法等专项法规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二)建立系统的影子银行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永远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主旋律。避免监管空白,亟须建立一种联动机制,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联合成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构建专门的影子银行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合理确定管理边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提高监管效率。
(三)合理界定外延、强化监测评估
设计前瞻性、预防性、动态化的监测防控机制,建立监测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识别和预警系统。建立影子银行杠杆化水平实时监测系统,将杠杆率和资产价格纳入审慎监测框架;建立实体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资金流通的风险隔离机制,阻断影子银行风险的传导、传染过程;制定有效可行的信息披露的激励和惩罚措施,增加影子银行经营透明度,防范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四)规范和引导金融创新
一方面,推动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因势利导将“地下金融”利率浮动灵活、服务简便快捷的优点导入金融改革过程中。另一方面,对不同的功能机构和金融业务设置一定标准监管,加强体系宏观监管,将其纳入法制和规范的框架中,避免风险迷惑性和隐蔽性,控制影子银行的发展规模和增长速度,减少风险源头,将金融创新带来的负面效应控制到合理程度。
(五)提高个体风险控制能力
加强影子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强化受监管机构的资本约束机制,控制影子银行常见的内部关联交易和其他来源的系统性风险,防范投机和操纵行为。加强资产管理公司、对冲基金、担保公司等的资产负债表表外流动性资本管理,抑制高杠杆率风险。规定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运作程序,增加产品对公众的透明度。
(六)建立危机处置和紧急救助机制
规范影子银行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构建针对影子银行的救助和保险制度。必要时要建立类似于“最后贷款人”的救助机构,为暂时陷入流动性危机的机构提供短期帮助,避免影子银行体系因资金链断裂衍生出的系统性整体冲击。引进吸取国外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将我国银行保险制度提上议事日程,推动影子银行阳光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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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卫东.关于影子银行系统监管的几点思考[J].金融会计,2011.4
[3]钟伟,谢婷.影子银行系统的风险及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11.1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