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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新企盼

2014-04-09◆泰/

上海质量 2014年3期
关键词:权益日消法基本权利

◆泰 安 / 文

卷首语

新消法,新企盼

◆泰 安 / 文

今年的3·15,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了!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于1993年,已经施行了20年。这20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信息化、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消费业态、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网络销售、购物已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出台20年来的首次大修。

1962年首次把3·15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

这四项看似非常基本的权利,我们的消费者是否享受了呢?从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过期食品流入面包房、某婴儿配方奶粉篡改保质期、涂改液甲苯超标、尼康“黑斑门”、白银交易后台篡改数据、行货手机恶意扣费预装软件、激光笔辐射危害、鱼肝油违规生产成婴幼儿食品、违规生产代步车等问题来看,这四项基本权利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在新消法中,这四项基本权利得到了强化,包括纳入了经营场地安全,“隐私权”的保护,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确立“无理由退货制度”等。同时,也规定了鲜活易腐的;部分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在“退货”中。

以前有的人说,中国的消费者就是麻烦,喜欢斤斤计较,挑三拣四,很难搞的!看看人家美国、欧洲、日本,看好了拿了就走,爽快!其实人家爽快的背后,有的是“无理由退货制度”,买错了,买差了,买了后悔不想要了,只要理由合理,期限之内随时可以来退来换。此外,还总有一批律师在兴奋地盯着企业,一旦发现有质量问题,就会提请集体诉讼,哪怕再小的数额,只要积少成多,完全可以集腋成裘!

现在,我们的消费者也有希望了。新消法的实施,给了我们远超以前的希望!

我们希望这部承载了无数消费者企盼的法律能把3·15变成“365”,希望我们的企业生活在对质量的敬畏中,希望我们的民众生活在质量筑起的堤坝中,如沐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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