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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益保障:现状、问题与对策

2014-04-09张奇林张东旺

社会保障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残疾人康复

张奇林 张东旺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我国残疾人数量庞大,截至2012年,全国共有8502万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涉及2.6亿家庭人口。[1]通过特殊的制度安排,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权益,是国家与社会的基本责任。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残疾人权益保障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能否如期实现。研究残疾人权益保障问题,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状况和成效

1990年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一座里程碑。多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完善

2008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深刻阐明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指导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2008年4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强调反歧视原则,强化对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和特别扶助,在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方面,都增加了对残疾人的优惠和扶助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和违反法律的处罚规定,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维护提供了更好地法律保障。此外,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婚姻法、继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近70部与残疾人密切相关的法律中都有维护残疾人权利的规定。

国务院积极开展《残疾人保障法》配套法规政策制定工作,分别于1994年、2007年、2012年通过了《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对保障残疾人教育、就业权利和加快发展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作出规定;从“八五”到“十二五”,国家连续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批转了五个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2010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对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行部署,提出到2015年,建立起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较大的市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2008年,《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后,浙江、山西、北京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了本地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或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条例。全国绝大多数的市、县和乡镇制定了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规定。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相关法律为基础、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为配套、以扶助残疾人优惠政策为补充的较为完备的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政策法规体系。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

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特别扶助措施等内容的多层次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首先,针对残疾人收入低,缴费难的现实,各级政府积极采取特别扶助措施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在养老保险方面,各地按照国务院要求,为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北京、上海等地还提高了代缴标准。到2012年底,全国已有1333.8万残疾人参加了新农保,地方政府为其中的188.2万残疾人代缴全部参保费用,为36.4万残疾人代缴部分参保费用;325.3万残疾人参加城居保,其中,地方政府为59.2万重度残疾人代缴参保费用。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280.9万。在医疗保险方面,为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代缴或补贴个人参保(合)费用。截至2012年底,全国3136.1万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98.6万人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

其次,加强对困难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全国1070.5万残疾人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61.3万残疾人获得其他救助,城镇集中供养残疾人和农村五保供养残疾人分别达到12.2万和68.5万。[3]辽宁、内蒙古等地对重度和贫困残疾人采取提高救助标准、增发救助金等措施,给予特殊救助。

第三,针对残疾人的专项福利制度初步建立。内蒙古、安徽、海南、青海、宁夏等地建立了贫困(或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江苏等地建立了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上海等地建立了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全国共有239.1万和36.3万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分别享受了生活补助和护理补贴。[4]从2010年开始,财政部、中国残联每年为1.6万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补助,每户3500元,各地财政积极匹配资金,加大投入,扩大受益范围,3年来共为近35万户残疾人家庭实施了无障碍改造。从2009年开始,针对国家燃油税费改革,中央财政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主发放燃油补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1.3亿元,50多万残疾人受益。

第四,积极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个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对多种形式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加强服务管理及加快服务专业化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基础。截至2012年,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达到3903个,托养残疾人11.3万人。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达到3372个,为7.4万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接受居家托养服务的残疾人达到56.0万人。[5]

(三)残疾人就业状况得到改善

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分散按比例就业。《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集中就业。《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且不少于10人。据此民政部、中国残联制订了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认定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出台了扶持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个体从业。有关部门给予税收优惠,同时在经营场地、小额信贷、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照顾;四是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近些年来,各部门、各地区积极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加大培训力度,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状况。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达到3109个,初步形成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发挥主导作用、公共就业服务和其他社会服务组织有效补充的社会化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务组织、创业指导、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技术支持等服务。2012年全国城镇残疾人实际从业人数444.8万,农村残疾人从业人数1770.3万,[6]残疾人就业状况逐步得到改善。天津、湖南等地积极整合资源,建立残疾人种植养殖基地和农业合作社,扶持残疾人家庭农业生产,帮助残疾人脱贫致富。

(四)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面逐步扩大

各地着力构建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村)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康复服务工作机制,由康复机构、教育机构、残疾人服务设施以及社区卫生站、康复站等组成的,集康复管理、技术指导和服务为一体的康复服务网络体系正在形成,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服务。截至2012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康复服务机构1.5万个,在889个市辖区和1905个县(市)开展了社区康复工作,累计建立社区康复站20.5 万个。[7]

“十一五”期间,中央安排残疾人康复专项补助资金8.46亿元,用于贫困残疾人的视力残疾康复、听力语言残疾康复、肢体残疾康复、智力残疾康复、精神病防治康复、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等。有1037.9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8]2010年,国家将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减轻了残疾人的医疗康复费用负担。

(五)残疾人教育稳步发展

发展残疾人教育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地通过落实“两免一补”、开展扶残助学项目等措施,推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普及。2012年,全国约有特殊教育学校1706所,在校学生42.5万人,全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总数从2000年的39.1万人降至当年的9.1万人。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不断发展。2012年,全国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班(部)达186个,全国有30多所开办各类高等特殊教育的学校,具备博士、硕士、本科、专科四个办学层次,同年全国有7229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1134名残疾人进入特殊教育学院学习。[9]与此同时,残疾人职业教育也有较大发展。一是将职业教育课程纳入义务教育教学计划中,提高残疾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二是在高中阶段以职业教育为主;三是发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截至2012年,全国共有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152个,在校生10442人;依托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对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83.3万人次,11.6万人次残疾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10]提高了残疾人的就业能力。

(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成效显著

首先,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201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为我国依法全面、系统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提高城乡现代化建设水平,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供了法制保障。目前我国已形成以《无障碍设计规范》国家标准为主体,以铁路、民航、信息相关无障碍标准为配套的无障碍技术标准体系。2002-2004年,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在北京等12个城市开展了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活动,“十一五”扩展到100个城市。经过多年的努力,这些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区、残疾人、老年人服务设施、残疾人家庭、信息交流无障碍、无障碍管理、宣传等取得显著进展,同时带动了其他城市无障碍建设的开展,初步形成中国城市无障碍化的基本格局。

其次,行业无障碍建设近些年来也取得了突出进展。原铁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银监会、国家药监局、国家民航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等部门对所属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进行无障碍改造,方便残疾人的工作和生活。

二、当前残疾人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残疾人状况逐步改善,但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残疾人事业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事业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残疾人在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面临很多困难和障碍,需要引起重视。

(一)残疾人总体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较大,社会保障有待进一步完善

当前,残疾人仍是贫困人口中贫困程度最重、扶持难度最大、返贫率最高的特困群体。按照国家2300元的贫困线标准,40%以上的农村残疾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0%左右,而城乡残疾人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分别是全国人均支出的1.56倍和1.77倍;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比全国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高出11.5个百分点;2011年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仅为63.1%,与全国全面小康实现程度相差17个百分点。[11]

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实施力度应加大。多数地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仍然偏低,难以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有的未实现“应保尽保”;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中国残疾人状况和小康进程监测数据显示,2011年仍有19.1%的城镇残疾人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12]国家规定自2011年起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但这一政策在一些地方尚未落实。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残疾人的扶助政策在有些地方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

(二)残疾人就业有关法律规定未能有效落实

残疾人就业率低,失业率高,就业不稳定。在已经就业的残疾人中,虚假就业、同工不同酬、强迫劳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很多单位本来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却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的省份接收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不到5%。

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市场竞争和有关政策调整的影响,各地福利企业数量和就业人数呈不断减少趋势。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专产专营的规定基本上没有落实。

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方面,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长期以来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也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些地方不按规定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就业以外的事项,在一些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成为残疾人事业经费的主要来源。财政部1995年制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中的一些内容与当前形势已不相适应。

(三)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多数地方康复机构少、资源不足,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匮乏,无法为残疾人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全国有相当数量的市、县迄今没有康复服务机构;多数地方的社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非常有限。

对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治疗投入不足,康复项目覆盖面较窄,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得不到及时的康复治疗,错过了最佳康复时机。特别是智力残疾、自闭症和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费用过高,残疾人家长无力承担。

精神病具有长期性、易发性、致残率高等特征,大部分患者家庭难以承受长期的、日积月累的医疗负担,容易拖延治疗而加重患者病情。各地获得基本药物免费治疗和住院救助的重性精神病人比例很低。许多重性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给家庭带来沉重压力,也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隐患。

(四)残疾人整体受教育水平较低

一是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偏低,仅为72.1%,[13]低于全国义务教育入学率99%以上的水平,盲、聋、智力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普遍较低,有的省仅有20%左右,多重障碍、自闭症及脑瘫等中重度残疾儿童入学还存在很大困难;二是随班就读的教育质量存在不少问题,许多地方缺乏政策支持,随班就读教师普遍缺乏特教专业知识和技能;三是许多地方对特殊教育支持力度不够,特殊教育学校及师资配置不足;四是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规模和质量不能满足需求,存在投入不足、基础建设落后、管理制度不完善、师资队伍专业化程度低、专业设置单一等问题。

(五)无障碍环境建设任重道远

一是全社会无障碍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社会成员对无障碍的内容、作用了解认识不足,有的还认为无障碍设施是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额外照顾,一些业主、单位对自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的责任还不明确,对无障碍建设和管理也未给予足够的支持;二是一些新建无障碍设施不规范、不系统。无障碍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尚未完全得到有效执行,一些新建的道路和建筑还存在没有建设无障碍设施或无障碍设施不规范等问题;三是相当部分城市已建设施未进行无障碍改造。城市对无障碍改造的规划、投入不足,调动社会力量进行无障碍改造不足,还没有扶持、优惠政策,工作力度有待加大;四是无障碍设施管理亟待加强。当前,占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破坏无障碍设施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有的甚至相当严重,影响了无障碍设施功能、作用的发挥;五是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农村无障碍建设等较为滞后。此外,无障碍环境建设研究、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也应加强。

三、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对策建议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心和帮助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为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提高对残疾人事业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投入

对残疾人的帮扶和保障是政府和社会应尽的职责。各级政府应从全局的高度认识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府在推动经济不断增长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建立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机制。出台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要在全社会普及“平等、参与、共享”的理念,尊重残疾人,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的歧视,为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二)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按照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是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加大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救助力度;二是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帮助残疾人普遍加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提高重度、贫困残疾人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水平,推动辅助器具适配等更多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三是按照国务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切实建立全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各级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当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采取有效措施,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并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

就业是民生之本。应把残疾人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的头等大事来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残疾人就业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破解残疾人就业难题,实现残疾人稳定就业。一是大力开展适合市场需求、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二是认真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通过开发适宜残疾人就业岗位等措施,让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平等就业。凡有适宜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应招收残疾人就业,而不能以缴纳就业保障金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完善残疾人就业奖励制度,对于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和扶持;三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带头执行法律,研究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四是加大对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管理和扶持力度。五是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对2007年6月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进行修改完善,调整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的办法和额度,残疾人职工不足10人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享受优惠;要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残疾人虚假就业、同工不同酬、强迫残疾人劳动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措施。

(四)提升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重视和加强残疾预防工作

进一步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各地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财力和基金承受能力,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康复项目。尽快实现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救助等政策的有效衔接,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支付仍有困难的,应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卫生室的康复服务功能,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使残疾人能够就近、方便地接受康复服务。重点抓好0-6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确保0-6岁残疾儿童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延误最佳康复时机。切实抓好重性精神病人的医疗康复,研究制定重性精神病门诊治疗性基本药物免费制度,完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住院补贴制度,保障重性精神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康复。

针对康复人才匮乏的现状,卫生部、教育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应研究出台相关措施,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康复人才队伍,为实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提供专业人才保障。

在残疾预防方面,应高度重视出生缺陷的预防工作。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各级卫生、计生、残联、妇联等单位应当协同配合,完善残疾预防和早期干预机制,加强早期筛查、早期预防、早期干预工作,降低残疾发生率。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重点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五)加强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创造条件

教育是残疾人改变自身命运的重要途径。应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一是进一步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在全面落实“两免一补”制度的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普通义务教育学校要为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提供必要的条件;二是大力促进农村、山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发展,不断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特教津贴,完善特教教师职称评定标准;三是对重度残疾儿童逐步做到“送教上门”服务,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率,逐步达到健全儿童水平;四是加强学前特殊教育的探索实践,积极发展学前特殊教育;五是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特教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弥补特教学校自身条件不足,不断拓宽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的渠道;六是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

(六)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统筹解决残疾人照护和托养问题

残疾人和老年人对日常照护、托养都有较大的需求,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体系和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加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既能成为老年人居家养老的重要依托,也能成为残疾人日常照料护理、居家养残的平台,充分发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功能;二是统筹考虑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既要建设一批用于托养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专门残疾人托养机构,又要充分发挥已建成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康复中心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等机构的作用,支持民办的托养机构,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为残疾人提供照护、托养服务。

(七)切实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

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宣传力度,营造条例实施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加强条例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地要依据条例精神,加快制定、修订并实施地方无障碍建设法规、规章,进一步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长效工作机制,严格加强新建道路、建筑物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的监管,加快推进已建道路、建筑物和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规范已建无障碍设施的保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发挥正常功能,加快发展政务信息公开无障碍,影视节目配备字幕、手语,加强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提高无障碍社区服务水平,深入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用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切实推进无障碍建设上一个新水平,做到全覆盖、高标准、系统化、人性化,依法维护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权利。

[1]中国残联:《关于使用2010年末全国残疾人总数及各类、不同残疾等级人数的通知》(残联发〔2012〕25号)。

[2][3][4][5][6][7][9][10]中国残联:《2012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残联发〔2013〕3 号)。

[8]中国残联编:《2011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

[11][12][13]中国残联:《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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