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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主导警务下的小额多发侵财案件侦查工作

2014-04-09徐腾跃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小额民意警务

□徐腾跃,唐 杨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100008)

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小额多发侵财案件的高发正越来越多地影响到群众的安全感,同时也影响到了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基层公安实践工作中,对此类侦破价值较小的案件,往往有案不立,有案不查。以至于某些违法犯罪分子在某些地区长期作案,导致群众对公安机关产生不满情绪。本文试以当前民意主导警务为背景,探讨在这种大的警务模式理念下,如何优化小额多发侵财案件侦查工作的工作流程,在不大幅度提高基层公安机关工作量的前提下,提升此类案件的侦破效率,提高基层群众最直观的安全感。

一、民意主导警务的内涵

民意主导警务是我国进入社会加速转型期和人民内部矛盾集中突发期,公安工作面临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社会面控制能力降低、警民关系紧张等诸多困境的背景下提出的警务理念,既是一种管理机制的创新,又是一种管理理念的继承。民意主导警务的核心在于“民意”,公安机关的任务并不仅仅在于侦破案件,而更多地在于提高公众的安全感与满意度。但是由于警力资源是有限的,这就决定了公安机关对所发生的案件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侦破,必然会对某些案件有所取舍,在取舍的同时,也必定会对广大人民群众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心理影响。这种心理上的影响最直接的反映就是群众的安全感与满意度。因此,可以这样说,民意主导警务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提高公众的安全感与满意度,提高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认同感。

二、小额多发侵财案件的特点

本文所指的小额多发侵财案件是指常发于街头巷尾的小数额的盗窃、抢夺、抢劫、诈骗案件。[1]这类案件虽然在社会影响力上不能与刑事大案相比,但对于多数群众而言对其心理的影响更为直接。因此,对此类案件应当提高打击的力度。

小额多发侵财案件的特点:

(一)数额低

此类案件的特点之一是受害人损失的金额较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往往够不上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侦破价值较低,公安机关在大多数情况下,对此类案件的侦破缺乏积极性。

(二)发案多

由于此类案件作案手段较为简单,且群众对此类案件的防范意识较低,因此,犯罪分子往往在一次得手之后多次作案,也正是由于这个特点,使某地区某类案件的发生呈现高度的规律性。

(三)作案地域与手段重复

某些地区所发生的小额多发侵财案件,往往为少数犯罪分子所为,因此其使用的作案手段存在重复性。同时由于其熟悉某些作案区域,往往会在相同区域,采用相同手段进行作案,呈现出高度的规律性,为此类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小额多发侵财案件侦破的现状

(一)部分案件不立案

由于公安机关内部破案指标的原因,加上小额多发侵财案件高发,一些公安机关为了降低工作量,在受案伊始阶段就对部分案件仅做材料了事,并不进行真正的立案,案件并未输入到相关的信息系统,有关审批人员与审批单位并不知道存在这些案件。

(二)部分案件不侦办

公安机关虽然对部分小额多发侵财案件予以立案,但是公安机关对这些案件并不予以侦办,主要原因在于此类案件的线索较少,案情简单,侦破的性价比低。所以,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多持“拖”的态度,拖过去了事。

(三)侦办案件缺乏主动性

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侦办小额多发侵财案件持一种被动的态度,并不积极主动去侦办,即便是破获的小额多发侵财案件,也是被抓的现行,缺乏一种主动出击的意识。一般情况下小额多发侵财案件多由少数人实施,因此,结合大量的情报信息材料,抓获犯罪嫌疑人,必定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小额多发侵财案件的发案数量。

四、民意导向下的小额多发侵财案件侦查工作模式

(一)民意导向下小额多发侵财案件侦查工作模式的设计思路

民意导向下的小额多发侵财案件侦查工作模式应当遵循这样的路径,即“民意采集——行动反应——效果反馈”。[2]民意采集,实际上就是搜集影响群众案件线索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要着重考虑各类案件对于群众心理的影响,从而合理地分配侦查资源,实现侦查行为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行动反应,就是公安机关根据民意采集的结果,有针对性地对某类案件开展专项打击行动,降低此类案件对于群众安全感的影响。效果反馈,就是对于群众安全感的社会信息采集,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群众需求,一方面可以评估当前行动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也能够为下一步的侦查行动指明方向。

(二)民意采集的方式

民意收集环节应当本着“全面性、全覆盖、多层次、多角度”的原则,将民意收集分为主体、辅助收集两大层面,公安、社会、群众三大渠道。主体层面,以辖区内全体民警为责任主体,围绕各类工作对象,由各级领导与民警根据自身职责与工作特点,进行民意搜集,同时要全体民警注意搜集非本岗位民意情报信息;辅助收集层面,主要以社区组织、群防群治力量为核心,依托街道“大联动”机制,依靠社保、综治协管、治安信息员和居委、物业、保安、社工等人员,通过布点织网、流程再造,开展民意采集。在公安业务渠道,要注意民意的源头采集,从接处警到案件处理的全过程,要详细了解群众的诉求,进行分析汇总,形成有价值的信息;在社会渠道上,要理清社会舆情反映的渠道,使更多细小的民意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到公安机关;在群众渠道上,通过走访、热线电话等形式,了解民众诉求,着重了解群众亟需公安机关解决的安全方面等问题。

(三)行动的反应

公安机关要根据民意反映出的结果,采取有针对性地行动来解决问题。但是,公安机关在采用民意信息时,不能直接采用,而要根据民意所反映出来的有价值线索,进行相应的专项侦查行动。同时,要对接报的案件进行即时反应,而不应只是简单地进行案件登记。以某公安机关实际工作中的情况为例证,某日,某基层公安机关派出所接到辖区内多起群众报案,称其放在口袋中的手机被人摸走,该人穿着特征明显,具有较高的辨认度。但该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并未及时进行即时调查活动,从而错失了有利的侦查时机。[3]该派出所辖区曾经接报过多起作案手法类似、发案地点相同的案件,但并未采取有效侦查措施,发现犯罪嫌疑人员,导致不少群众对公安机关产生了强烈的不满情绪。因此,基层公安派出所在接到案件报警后,在简单判定的基础上即可果断出击,采取有力措施,打击犯罪,抓获犯罪分子,第一时间缴获被盗抢物品,减少群众的直接损失,从而提高群众对公安机关工作的满意度与支持度。

(四)效果的反馈

效果的反馈既包括给上级公安机关的反馈,也包括给群众的反馈,其中特别重要的是给群众的反馈。因为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直接影响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民意主导警务下,必须要放到头等重要的位置。以北京市为例,实行了案件办理公开制度,在每一个公安机关办公点均设置了案件信息公开查询终端,当事人均可以通过在该机器上输入案件编号及密码查询案件办理的进度。这样,一方面能够使当事人享有一定程度上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是对案件侦办机构的一种督促。当然,案件的侦办情况也必须要及时反馈给上级公安机关,这也是上级公安机关做下一步指示的重要依据。在现代信息化技术高度应用的条件下,各地公安机关也采取了一些非常有用的手段与途径,如浙江省公安机关建设的打、防、控一体化平台,北京市公安机关建设的执法办案平台等,均将案件通过网络进行流转,案件受理、立案、呈请、审批、破案等均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这极大地督促了基层公安机关对案件办理的进度,保证了基层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规范化程度。采用这种案件办理公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案件办理系统相结合,较好地体现出了民意。

(五)工作的监督

对案件办理情况的监督不仅是办理案件的基本要求,更是民意主导警务的关键要素。在小额多发侵财案件的侦办过程中,一个很突出的情况就是有案不立,有案不查,主要原因在于此类案件的线索较少,侦办的性价比不高,而这种情况又会引起被侵害人的强烈不满,进而影响到民众对公安机关的整体印象。因此,民意主导的小额多发侵财案件必须要建立监督机制,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办理这类侵财案件。当然,同所有的监督机制一样,民意主导的小额多发侵财案件也应当包括内部监督与外部的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内部单位的监督,通过日常的业务操作流程,对基层公安机关办理小额多发侵财案件进行督导,以北京市的情况为例,北京市公安局法制部门通过日常业务信息系统执法办案平台对基层所队办理的小额多发侵财案件进行全程监督,取得了一定的督办效果。外部监督应当是以公民为主体的监督,由于部门利益的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内部监督并不能对具体办案部门进行有力地监督,这就必须让作为利益攸关者的当事人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最积极的,也是最主动的监督。这需要畅通被侵害人的监督渠道,尤其是畅通申诉的渠道,简化申诉的流程。

[1]任克勤,徐公社.刑事案件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2]陈 刚.刑事侦查学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3]赵秉志.侵占罪专题整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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