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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平等观的人学阐释

2014-04-09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平等观本质马克思

赵 峰

(中共中央党校 哲学部,北京100091)①

平等概念本身是一个指向性非常广泛的理论范畴,内涵十分复杂,而人类思想史上关于平等的阐述也是源远流长,追求平等一向是人类社会的古老理念,人类历史的脚步也正是沿着“平等—不平等—平等”的轨迹一路走来,可以说整个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不断追求并逐渐实现平等的历史。人类历史告诉我们,无论在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无论在西方抑或在中国,平等一直都是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目标之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近代以来资本市场建立之后,财富分配不公的状况日益加剧,平等也越来越具有超越经济学的意义,同样也成为现代哲学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而在当代中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来之后,财富分配、贫富差距、阶层流动等等问题的解决都呼唤着一种科学平等观的建立,我国政府更是把平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写进了十八大报告。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之下,我们再次回到马克思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之中,去找寻和探求马克思关于平等理论的深刻论述就成为必然和必须,也是我们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理论前提和思想保障。

一、马克思平等观的历史发展

纵观马克思的生平著作,我们可以发现他并未专门撰写过系统地讨论平等观的论著,甚至很少将平等单独作为独立的范畴进行使用,反而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文中曾经比较系统地对平等观进行了阐述,但是我们却不能因此就否认马克思有其独特的平等观思想。其实不仅仅是针对平等概念,在马克思终其一生的理论研究中都很少给他所创造或使用的概念下一个正式、明确的定义,这与马克思独特的理论叙事方式有关。首先,马克思哲学思想的形成是在与西方传统哲学的激烈交锋中逐渐成型的,马克思的大部分论著都是以批判、论战的形式进行阐发,其主要观点并未系统的从正面论述,而是藏身于对旧哲学和社会现实的批判之中;其次,在马克思看来,概念是对社会现实生活的抽象把握,而人类历史和现实生活都是随着人类实践不断变化的,对概念进行抽象定义并将之视为永恒真理的叙事方式正是黑格尔和法国启蒙主义所擅长的“元叙事”方式,这种“元叙事”的全部意义就在于为占有全部真理和永恒合法性的资本主义制度进行辩护,所以马克思哲学从创立之初就致力于对“元叙事”的批判,并在自己的论述中自始至终地避免使用这种叙事方式。正是由于如此,我们要正确理解马克思思想中的平等概念,就必须首先了解马克思独特的叙事方式,对其平等观的形成发展历程加以梳理,进而才能考察其是如何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建构中对平等概念进行规定的。马克思虽然并未对平等概念加以明确阐述,但是其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所遵从的“由形而上学批判到异化批判再到资本批判”的逻辑演化过程中却蕴含着其平等观的历史嬗变进程,可以说马克思平等观的形成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创建是同一个过程。

从总体上看,1843年之前的马克思依然是一个唯心主义论者,在其早期的中学作业、诗歌和博士论文中就已经显露出其对于人类自由、哲学与现实的关系以及社会平等等问题的关注,但是这一阶段的马克思基本还是在宗教和自我意识的范围之内对这些问题进行求解,并未对社会现实和平等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但是对于人的自由和社会平等的追求已然显现,并最终贯穿于其制度思想的始终。在经过了随后莱茵报时期对社会现实问题的深切关注和克罗兹纳赫时期的大量阅读之后,马克思在1843年先后写下了《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其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和平等观开始显示出最初的端倪。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认为平等是市民阶级实现自由的前提和条件,表现为孤立的个人对私有财产占有权的平等,但还不是人与人之间在社会关系和政治地位方面的平等,这种平等仅仅是形式上的规定,对人的存在也不像自由一样具有最高的价值意义。而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马克思的思想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他写到:“历史的发展使政治等级变成社会等级,所以,正如基督教徒在天国一律平等,而在人世不平等一样,人民的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是平等的,而在人世的存在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却不平等。”[1]344在这一时期的马克思看来,人们的思想缺乏通向现实存在的理性道路,政府的虚伪自由主义成为了普通民众在现实生活中不平等的根源,把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问题归结为个别政府官员的粗暴是政府为了保护现行社会秩序而迷惑人的假象,而政府之所以要维护现有的秩序,其根源并不是教会或者民众的意愿,而是为了维护各种现存的利益关系,即“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相关”[1]82,而要争取现实社会中的自由和平等就要具备现实的手段和途径。显然,此时马克思关于平等的思想还没有达到历史性的高度和实践性的深度,但是正是沿着这一思路,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命题,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平等都不能从它们本身的表现形式(如法与国家的形式等)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的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而必须深入到市民社会的物质利益中去,从而正式走上了创建历史唯物主义的道路。

随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马克思越来越意识到要真正剖析市民社会的问题,单纯局限于哲学领域是不够的,还应该进入到政治经济学和人们的经济活动中去。于是,马克思从1843年10月到1845年初在巴黎开始了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并在这一时期写成了《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把实践与劳动、生产以及工业结合在一起,发现了人类最根本的实践活动及其特征,并发现了现实世界中人之所以不平等的根源——异化劳动,以及实现平等的现实根据——人类实践和对异化的扬弃。同时,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所吹嘘的抽象平等观做了批评,认为“平等,作为共产主义的基础,是共产主义的政治的论据,这同德国人把人理解为普遍的自我意识,以此来论证共产主义,是一回事。”“不言而喻,异化的扬弃总是从作为统治力量的异化形式出发:在德国是自我意识,在法国由于政治的原因是平等,在英国是现实的、物质的、仅仅以自身来衡量自身的实际需要。”而“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地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2]123可以看到,这时候的马克思从人类实践出发去剖析社会结构、研究制度问题的基本研究方向在这一时期中已经清晰地呈现出来,在随后的《神圣家族》中,马克思进一步明确地把“生产方式”作为理解人类历史的基础,从“人对自然的理论关系和实践关系”去理解历史,为其平等观的建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罕见地对平等概念做出了较为清晰地概括:“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人类的类意识和类行为、人和人的实际的同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社会的关系或人的关系。”[3]48这时候马克思所理解的平等已不再是停留于自我意识领域中的平等,而是人类实践中的现实的平等。在这之后,马克思又写了《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正式把实践确立为其新世界观的核心和基础,并从“实践”出发揭示了社会的本质、人的本质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等重要哲学问题,虽然并没有再专门讨论平等问题,却由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确立而为其平等观思想奠定了最坚实的理论基础,为平等概念赋予了全新的历史性内涵。在1848年欧洲各国大革命失败之后,马克思对现实状况再次做出了深刻思考并最终在《资本论》中通过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揭示了平等概念真正的历史唯物主义实质:资产阶级以全人类的名义要求的平等,实际上只是资本的平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对人的存在方式的扭曲和颠倒,物的平等背后表现着人与人的不平等,我们要求的不仅是法律形式和社会组织上的平等,而且是现实生活中的人之为人的本质的平等。这一思想在后来恩格斯的《反杜林论》中与阶级斗争联系起来,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和阐述。

二、平等概念的人学内涵

过去,我国理论界通常把平等纳入到社会关系的范围内加以理解,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双向互动中来阐发平等概念的内涵,强调个人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一系列交往活动中具有同等的地位。这一思路当然是正确并具有现实意义的,但是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即没有突破“主—客体”(或者主体间)关系的认识论框架而深入到平等的前提和主体——“现实的个人”的存在之中去,忽视了平等关系的存在论基础,这其实依然带着普鲁东所设想的“二人社会”的抽象平等观的影子。这无疑与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精神和治理思路是不符的,也无法充分彰显马克思平等观的革命意义和人文价值。在马克思那里,人的存在始终是他所关注的全部问题的核心,诚如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所说:“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是“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人类的类意识和类行为、人和人的实际的同一。”[3]48这是马克思在其论述中对平等概念最为清晰地概括,虽然并不完整,其思想中最重要的历史性原则还未得到充分彰显,但其对于平等概念的核心规定已经明确地提出来:即人的本质的同一。事实上,马克思所强调的这种同一是历史性的同一,这种同一只能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之中被生产出来。也就是说,平等并不仅仅是一种思想观念,而是在人类历史性的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对于人的本质地位的规定,是人的本质的历史性同一关系。

1.人的本质的内涵直接决定着平等概念的内涵。在马克思那里,人的本质就是社会性的实践,是“人的类本质、群体本质和个体本质的有机统一”[4],即生产实践、社会性和人的需要的统一,所以平等概念的内涵至少应该包含以下三层规定性:第一,人的存在的需要及其需要的满足的同一。“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5]130,而为了满足自身存在和发展的需要,人类必须进行持续不断地物质实践活动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尽管在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之前,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能力很难达到满足每一位社会成员的一切需要,社会资源的分配必然存在着不平等,一部分人的发展就要以另一部分人的不发展为代价,这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但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构成一切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种不平等的底线是对有生命的个人的保障,人作为人而存在的需要必须得到社会的满足,直至随着人类实践能力的发展而导致私有制和阶级的消亡从而达到真正的平等。第二,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的同一。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来说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的平等是对于平等概念的基本规定之一,如马克思所说,“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种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6]444虽然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私有制和社会分工的存在,人们从事着不同的职业并获得不同的报酬,但是在存在论的意义上,每个人作为人而存在的权利和地位不应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受到任何的损害。第三,人的实践地位的同一。马克思曾说:“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们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8]也就是说,实践构成了人的存在的类本质和存在方式。人通过实践否定自然以肯定自身,并为自己创造出一个有意义的、能够居于其中的现实世界,实践是人作为人而存在的根本标志,尽管由于性别、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存在,人的本质力量和实践能力有大有小,但每个人进行实践活动以确认自身作为人而存在的权利和地位却是同一的,即使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人的自由时间极大丰富,劳动也将成为人的存在的最基本需要。

2.平等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的本质具体的、历史的同一。正如恩格斯所说,“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平等观念什么都是,就不是永恒的真理。”[7]117在原始社会里,“在个人权利方面平等,不论酋长或军事首领都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自由、平等、博爱,虽然从来没有表述为公式,但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在奴隶社会,“最多只谈得上公社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妇女、奴隶和外地人自然不在此列。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而封建制度是容忍专制、神权和世袭的平等观,“他们过去不管在经济上怎样厉害地依附于地主,但在法律上是同他们的地主平等的,现在他们在法律上也成了地主的臣属了。经济上的屈从取得了政治上的认可”;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通行的则是平等的商品所有者之间进行的等价交换,而“这种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在马克思看来,平等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存在关系随着物质生产能力低下到物质生产极大丰富、从无法满足人的需要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逐步同一的历史过程。

三、马克思平等观的人性基础

在马克思那里,平等是指人的本质的同一,毫无疑问是一个属人的范畴,而人的本质即人的存在方式构成了平等概念的人性基础。如马克思所说,人为了能够生活必须首先能够生存,为了能够生存就要从事实物质生产与自然进行能量交换,在生产实践中就必然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以交换其活动。人的存在方式与动物或自然界的其他一切有机物都是截然不同的,人通过改造自然而获得自身的存在,实践把人与其他一切存在物区分开来并构成了人独特的存在方式,即人的本质。在这个意义上,人的实践活动就成为了平等关系的现实基础,而人类实践的三种基本形式也就构成了马克思平等观人性基础的三个维度。

1.物质生产活动构成平等关系的存在前提。如马克思所说,“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构成“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新材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1]79在马克思那里,人的存在构成平等的前提,而物质生产活动则构成了人的存在的前提,平等关系首先产生于人的物质生产活动之中。在物质生产能力低下的时代,人们的需要得不到满足,一部分人的发展必须以另一部分人的不发展为前提,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表现为不平等,平等的实现过程也就是从物质生产能力低下到物质生产极大丰富、从无法满足人的需要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推进和最终实现都依赖于人的物质生产活动。

2.社会交往活动构成平等关系的必要条件。平等是一个关系范畴,是现实的个人之间、主体与主体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只能通过社会交往实现,抽象的人或者孤立的个人之间是谈不到平等的。在马克思那里,人为了生存必然要进行物质生产活动,而在物质生产活动中必然会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现实的人就是这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这一切社会关系的集中表现,而人与人在社会交往活动中不但交换其活动,而且交换其社会关系,平等只能实现于这种交换和交往之中,即平等是“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

3.人的思维意识活动构成平等关系的重要内容。在马克思那里,人不仅是实践的存在、社会性的存在,而且是有意识的存在,人类思维活动同样构成了人的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在阶级社会,统治阶级的思想总是统治思想,他们不但通过现实的生产与交往活动占有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其总是在意识形态领域为自身利益辩护、为不平等的社会关系辩护,这种思想意识上的不平等往往在现实生活中带来更大的不平等。而真正的平等必然是被意识到的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真正的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2]48这只能在物质生产高度发达、社会交往无限扩大、全部人的自由发展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前提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最终实现。

可以说,马克思研究平等的逻辑旨归从来没有离开人的存在和发展问题,他通过研究平等和人类实践活动的关系,深入到生产力的内部结构,并最终从生产力的发展跃升到社会历史的发展,这一历史性的逻辑思维对于我国树立符合当代现实的科学平等观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当下正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攻坚时期,面临很多深层次、全局性、根本性、结构性的矛盾与难题,正确认识马克思平等观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平等的科学内涵、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避免西方抽象平等观念的侵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4]万光侠.人的本质新解[J].山东师大学报,1998(3).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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