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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立与相关系:中国农民工的双重境遇及异化本质
——兼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体定位

2014-04-09何化利

关键词:个人主义异化农民工

何化利

(海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南 海口571158;琼州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南 三亚572000)

20 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镇,形成一个规模浩大的新型社会群体——农民工。他们的主要表征是:在城镇企业中务工,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但户籍仍在农村。从阶级属性上分析,他们是中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但又保留了农民的文化习性,是中国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的特殊产物之一:行走在城市和农村之间,承受两种文明的冲突,经历双重异化的痛苦。

一、孤立:个人主义在资本时代的病态呈现

马克思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谈到他对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生存境遇的看法:“尽管竞争把各个人汇集在一起,它却使各个人,不仅使资本者,而且使无产者彼此孤立起来。”[1]568在这里,孤立状态实质上是冷酷的人的异化状态,是劳动、劳动对象、劳动产品与劳动者(工人)本身相对立的状态以及与此适应的劳动者之间、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相对立的状态,工人无法从这些对象性存在中(虽然他曾为之付出生命)确证自我的存在,获得自由的享受和幸福。

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的孤立状态大体与三个因素有关:个人主义的价值传统、资本的无限扩张本性及分工的高度发达。个人主义是西方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从古希腊“人是万物的尺度”到文艺复兴时期对“个人”自由平等的反思和追求,最后经过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运动,“个人”登上了历史舞台并从灵魂深处确立了人的尊严和价值。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社会化大生产和私有制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了社会组织化王国与以价值判断和争论为其核心因素的人格王国之间的冲突;个人主义呈现某种病态,他们把现实世界视为与个人意志相冲突的地方,每个人都按自己的态度和偏好,把社会看做个人满足自身欲望的竞技场,在现实中寻求个人享乐。马克思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就谈到生活在恶劣的生活状况中的工人阶级颓废堕落的道德状况,他们酗酒、纵欲甚至犯罪。艾利生在其《人口原理》中说:“正是在大城市,恶习和寻欢作乐布下了诱人的天罗地网,犯罪因可望不受惩罚得到鼓励,懒散因有屡见不鲜的坏榜样而得到助长。”

中国城市农民工的孤立状态的形成也与三个因素有关:资本、市场和城乡二元化。受城乡二元化体制的严格限制,农民一般不能进入公有制企业成为正式工人,他们大多集中在私营、合资、股份制等非公有制企业中或在公有制企业当临时工,直接受资本扩张和市场分工的影响,被卷入全球社会化大生产体系,从事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的机械性工作。对他们而言,劳动并非自愿,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是满足劳动以外的需求的一种手段,因此劳动的异己性很强。在中国,这种以“自我牺牲、自我折磨”为主要感观的劳动产生的敌对力量譬如机器、竞争、商品等又将自己“孤立”起来,呈现异化状态。同样受到城乡二元化的影响,农民工在市民化过程中遭遇交往的原生性壁垒,无法顺利获得市民身份的认同,隔断了农民工向市民转化的渠道,居住状况、社会关系、就业的不稳定性也是使城市农民工陷于与城市隔绝孤立状态的客观因素。

相比之下,中国城市农民工的“孤立”状态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的“孤立”状态之间的差异为“无根的孤立”与“有根的孤立”。如果说,资本的无限扩张本性和分工的高度发达是二者孤立状态形成的共同的客观因素。那么,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主义价值传统则是工人“孤立状态”的精神支撑。在强大的异己力量的控制之下,工人阶级主动自觉地寻求以“孤立”来遮蔽组织的力量、保护个体的自由。中国农民在被卷入社会化大生产的世界潮流之前,信守家庭主义的价值传统,这是一种介于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之间的价值形态,以家庭为基本介质来确立传统的价值体系,无法提供“个体”在工业时代价值认证所需要的充足营养,因此,中国农民工的“孤立”状态是身心无所依附的裸露状态。急骤的社会转型将长期处于农业社会结构下的农民工群体被骤然抛入工业社会体系中,抛家弃子经历家庭分裂的痛苦、背井离乡经历与传统的割裂,构成了主流价值认同的危机问题,表现出来的情感是对异化劳动和城市生活的厌弃。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发现本世纪初出现的返乡潮正是农民工寻求家庭庇护,规避资本异化风险的自觉选择,当然,农村的土地和住房制度客观上为农民在农村“扎根”提供了制度和物质保障,成为其风险规避的港湾。

二、相关系:家庭主义在农耕时代的秩序建构方式

中国在农耕时代产生的“家庭主义”的价值传统对农民工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从基本的行为规范“礼”到人的深度自我认同“仁”,从个体家庭的秩序维系到社会国家的治理范式无不根系于“家庭主义”这一价值体系。

梁漱溟在《乡村建设理论》中谈到家庭主义传统下的交往关系:“人与人都相关系中。人一生下来就有与他相关系的人(父母兄弟等),人生将始终在与人相关系中而生活。既在相关系中而生活,彼此就发生情谊。亲切相关之情发乎天伦骨肉,乃至一切相关之人,莫不自然有情。因情而有义。父义当慈,子义当孝,兄之义友,弟之义恭,夫妇、朋友乃至一切相关之人,随其亲疏、厚薄,莫不自然互有应尽之义。伦理关系即是情谊关系,也即表示相互间的一种义务关系。”[2]“相关系”实质是温情的人的异化状态,个体生命的自由发展在血缘亲情关系中被责任和义务所遮蔽,个人不是为自己而存在,却是为关系而存在。这种关系表面上是温情而浪漫的,实质上是封建土地占有制下土地作为某种异己力量对人们的统治的结果,表现出人对土地的依附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相关系。梁漱溟在分析“相关系”产生的原因说:“经济方面——夫妇、父子共财,乃至祖孙兄弟等也共财。若义庄、义田一切族产也为共财之一种。兄弟乃至宗族间有分财之义;亲戚、朋友间有通财之义。以伦理关系言之,自家人兄弟以讫亲戚、朋友、以经济上皆彼此顾恤,互相负责。”[3]因此说,农民的“相关系”建立在家庭土地占有制上,是对土地关系的反映。

新中国成立之后,封建土地占有制已经为农村集体所有制所替代,“家庭主义”所反映的人对土地及人与人的依附关系的现实基础已不复存在,但并不意味着土地作为异己力量对人们进行统治、造成人的异化的历史已经结束。事实上,城乡二元化体制下逐步产生的巨大的城乡差距加强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贺雪峰在《城市化的中国道路》中谈到“中国特殊的制度安排是新中国的历史遗产,一是城乡二元结构,二是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分户承包的基本制度。这两个特殊制度使进城农民可以保留返回家乡的权利”[4]。这恰好证明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并没有消失。总的来说,家族的保护、团结、和谐及延续对农民非常重要,是确证个体存在和生命价值的对象性存在,因而形成了中国人凡事以家庭为重的想法和行为。因此,“家庭主义”的价值传统在中国广大农村社会对农民、农民工仍然发挥着精神支撑的作用。

三、双向度生长:核心价值视域下从双重异化向人的本质性规定的回归

针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人的异化本质,马克思提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思想:“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且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着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1]537可见,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首先是对孤立状态下的人的解放,关键是消除“固定化”即统治我们、不受我们控制、使我们的愿望不能实现的物质力量譬如私有制运行状态下的资本无限扩张的基础,使得个体生命得以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获得延长和扩展,进而通过对他者的关照来丰富自己的生命本质,在获得形体自由的同时获得心灵的自由。因此,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指向双向度的自由,现实地表现为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身心自由愉悦的状态,是对人的异化状态的消解和向人的本质性规定的回归。

马克思针对西方个人主义传统下的人的异化提出上述思想,目标是解决人对物的依赖问题。在西方社会,人对人的依赖问题已在个人主义传统建构过程中得到解决。然而,中国历史传统和现状与西方大不相同:没有个人主义传统而有“家庭主义”传统,人对人、人对家庭的依附问题与人对物的依附问题同时存在。鲁迅先生曾把那些将人捆绑在一起的伦理道德体系斥为“吃人的礼教”,主张通过摧毁礼教来解放家庭中的个体,实现人的自由。事实上,在中国,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细胞充当发挥维系社会秩序和个人安身立命之所的角色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此,“家庭主义”的价值传统仍然有其发展土壤。但是,从社会建设的角度看,从“家庭主义”的私有性无法发展出现代社会的公共性原则,因此立足于现阶段的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构建新的核心价值体系迫在眉睫。

中国共产党在十八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念,并要求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进入到操作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本质上是人的问题,是如何实现人在社会主义时期的解放问题。2012年中国农民工的人数已达到2.6 亿,这个特殊群体处于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在工业社会和农业社会中来回穿梭,有着对社会化组织和家庭的双重依附,实现农民工的解放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近几年,伴随着农民工返乡潮,许多私有制企业把工厂搬到了农村,在那里,农民工白天在工厂工作挣取工资维持生活,晚上与全家老小一起。该变化一方面确实缓释了城市农民工抛家弃子经历家庭分裂的痛苦、背井离乡经历与传统的割裂问题,另一方面又加强了农民工的异化和双重依附的属性。

立足于当前中国农民工(中国大众)的发展状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具备几个属性:第一,对价值主体双重异化本质的关照;第二,对中国传统价值观念和西方个人主义的理性对待;第三,对人的本质性规定的终极关怀。它们分别指向价值主体、价值内容和价值目标三个方面。当下,政界和学界都将注意力放在如何解读和传播价值观却忽略了价值主体的现实需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还可以描绘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1]525核心价值观的主体就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是在现有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中实践着并经历着转型期中国发展病痛的中国大众,不考察他们的生存境遇和本质属性却大谈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不过是抽象的唯心主义的复辟而已。其次,作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手段,现代化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现实性是不容置疑的,因此,现代的、西方主导的工具理性在中国仍然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沿海开放城市的工运和本世纪初出现的返乡潮也向我们传达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它是农民工对无所依托的身心孤立状态的自觉反应和主动寻求家庭庇护、回归传统价值获得社会认同和自我认同的一种表现。这一现象说明家庭主义价值传统仍然蕴含着激发中国大众生命活力的元素,但是我们并不需要去做“考古”工作,因为价值传统及其主体并不是僵死的、抽象的,而是与个体现实生活接洽的、开放的发展的体系。因此,实现传统价值的现代转换及其与西方价值理性的结合是核心价值观的双重进路。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其对人的本质性规定的终极关怀。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集团,2005:25.

[3]梁漱溟.人心与人生[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集团,2005:26.

[4]贺雪峰.城市化的中国道路[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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