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特点及对策探析
2014-04-09廖志红
廖志红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贵州贵阳 550012)
一、精神病患及精神病人犯罪情况概观
我国精神障碍的患病率一直呈上升趋势。卫生部提供的资料显示,重型精神病患病率由20世纪50年代的2.7‰,70年代的5.4‰,上升到80年代的11.4‰。 到了90年代,1993年国内抽样调查显示,发病率达13.47‰,全国约有1800万精神疾病患者[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重性精神病患者数量已超过1600万。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精神病发病率已占我国全部疾病发病率总数的20%,而全世界的平均水平为10%。此外,世卫组织还预测,未来20年中国的这一比例将增长至25%[2]。
精神病人犯罪,比普通人群犯罪的社会危害严重,由于精神病人犯罪时处于无自制力和病态状态,具备突发性和极强的攻击性,且手段残忍,一旦发生恶性案件,会引起周边群众的恐慌,使周围群众生活在被攻击和伤害的恐惧之中,导致村落、街道周边不得安宁,有的群众不敢出门,严重干扰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特别是大量应该被监管的精神病人被放置在社会中,形成巨大的隐患,给周围群众带来极大的不安全感。精神病邻里普遍存在怕家人和孩子被攻击和伤害的恐惧心理。近年来,精神病人肇事引发的恶性案件近来频频发生。2010年3月23日早晨7点20分前后,福建南平41岁的原社区医生郑民生,手持25厘米长的匕首,将陆续要进入南平市实验小学的13名小学生,残忍地挥刀砍死8人、重伤5人;而这一切过程,前后相加不过55秒。这短暂的55秒给13个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伤害,也震惊了整个社会。经查,郑民生在行凶前有严重精神障碍;2013年2月12日早上6点,贵州省雷山县朗德镇乌吉民村村民李平在家中无故手持杀猪刀将其妻子砍伤,并将4岁的女儿杀死,随后放火点燃自家住房。作案后李平自杀未遂,经鉴定,李平系间歇性精神病患者;2013年2月22日晚,江苏省仪征市马集镇一砖瓦厂发生一起持刀伤害3名儿童恶性案件,经鉴定,嫌疑人姚某系精神病(狂想症)患者;2013年4月18日,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阿扎河乡阿者小学多名学生在放学回家途中被该乡村民周龙斗(精神病患者)用石头击打,致2名学生当场死亡、3名学生受伤。这一起起暴力案件的发生,让我们不得不正视一个事实:精神病人暴力犯罪正呈多发且不断增长的趋势发展!精神病人暴力犯罪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社会问题。为此,本文从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现状、特点以及管控的难点,提出加强防范和解决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对策,以期能为遏制精神病人暴力犯罪问题的发生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统计显示:精神病患者的肇事率为10%,其社会危害行为不容忽视。央视新闻调查显示:精神病人暴力事件每年造成的严重肇事案件超过万起。北京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田祖恩等医务人员通过对1515例精神病刑事鉴定案分析得出结论:在接受刑事被告精神鉴定案的1515例中,患有精神疾病者1248例,约占82%。而这些精神病人所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以侵犯人身、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三者为主,共占94.1%。而如果精神分裂症实施社会危害行为,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可能性将会在50%以上,这一数字实在令人不寒而栗。精神病人刑事作案,以蓄谋、冲动二者为主,共占81.9%,其余依次为随机作案和无目的作案。有关精神病人杀人、伤人的报道不断成为热点话题,这些都不能不让人觉得精神病人犯罪话题十分沉重[3]。
二、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特点
(一)侵害目标的随意性。
由于精神病人是不能辨别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精神病人一旦发病就会失去自控能力,失去对周围的人和物的辨别能力,作案无动机,侵害对象随意,往往见凶器就拿,见物就打,见人就杀,这些病人在发病期间,容易产生幻觉而失控,稍受刺激,便可引发冲动作为,且有极强的突发性,案发前往往没有任何征兆,就引发犯罪行为的发生,侵害行为大多数指向自己身边的人,如父母、兄弟姐妹、周边邻居等;也有一些狂乱型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侵害不特定的目标。
(二)春季是案件的高发期。
春季是精神病患者发病的高发期。医学研究认为精神病患者对气温、气湿和气压等气象要素变化高度敏感。在一年四季中,春天气候变化最为无常,忽冷忽热的天气易引起人体体温调节中枢及生理、生化状态和神经内分泌系统的变化,进而诱发精神病的发生。同时,春季脑细胞的分泌旺盛,产生的分泌物不均衡易引起精神障碍。此外,随着光照时间的延长,光照强度加大,脑松果体褪黑激素分泌受到抑制,情绪和性腺功能相对活跃,导致精神病发作几率增高。因而,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大多发生在春季,集中在春节过后的2、3、4月份。
(三)攻击性强,伤害程度严重。
精神病是一种特殊的疾病,患者具有正常人的体力和攻击能力,精神病人发作期间因神志不清,其本人完全意识不到做了什么,造成什么后果,往往手段残忍,作案不分地点、场合、不顾后果和社会影响,由于受害人猝不及防,很容易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受到人身攻击,给被害人及周边群众人身财产造成极大伤害。而精神病人实施的杀人、伤害案件,一旦作案,杀人时乱砍、反复砍杀,杀人现场惨不忍睹,往往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案发后给被害人家属及周边群众带来巨大的冲击,形成极大的恐惧,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在众多案件中,男性精神病患者造成的伤害程度要大大超过女性精神病患者,他们作案的一大特点就是凶残,不计后果。
(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
我国现有重症精神病人1600万,只有约20%的病人能得到及时治疗,大多散落在社会上的重性精神病人随时有可能给自己或他人带来伤害[4]。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发生侵害行为后,经医学鉴定,被无罪释放,出于种种原因,80%的患者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又重新回到社会上,这些未接受任何治疗的重症精神病患者就会像一个隐藏在人群中的炸弹,不知道什么会刺激他的神经,随时可能带来不可预知的危险,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五)伤害赔偿力低,造成的不稳定因素多。
由于精神病人多无劳动能力,加之多年治疗花销,家庭经济条件往往较差,一旦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后往往无力赔偿,有的虽经过法院判决,因为实施侵害行为人是精神病人,法院一般不考虑强制执行,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一些受害者家属就采取报复、上访等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从而造成新的案件。特别是在精神病人病情发作期间,公安机关接受报警在处理中,一旦处置行为不当,对病人造成伤害,大多数家属会提出国家赔偿。
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控难点
作为精神病人管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公安机关,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强管控,但受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精神病人管控工作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其一,新法实施,病人检查治疗难。《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精神障碍医学检查与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不得违背当事人意志,这给病人检查和收治带来一定困难。
其二,缺乏治疗。一方面,病人家属不配合导致精神病人得不到治疗。少数精神病人的家属不配合公安机关的管理,也不配合医生进行治疗。因为精神疾患情况涉及病人及其家人的隐私,病人家属对公安参与管理有抵触情绪,认为民警上门容易刺激病人情绪,也容易给病人家属带来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和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家庭因为缺乏资金放之任之,有的买些便宜的基础药物进行最简单的治疗,而没有住院进行身体、心理、行为方式等全方位科学医疗。
其三,社区干部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由于没有专门管理经费,而且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难度大,危险性增高。社区干部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他们往往依赖公安部门。
其四,监护缺失、责任主体不明确。多数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由于年老体弱、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很好的履行监护义务,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和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也未负起监护责任,各方相互推诿,单靠公安机关一方之力,很难做到全方位的控制。此外,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也不明确,卫生、财政、计划、公安、民政、劳动保障、残联没有明确其部门职责。通常情况下,就是当精神病人暴力行为发生后,将公安部门推到处置第一线,陷入单打独斗的境地,当公安机关将精神病人强制送到医疗部门进行治疗时,费用又没有着落,大部分只好采取“抓了又放”,对此公安机关很无奈,群众也不满意,有的群众还产生误解甚至有的将气愤矛盾直接指向处理的公安机关,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其五,资金保障不到位。《精神卫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然而,现阶段,许多地方政府尚未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性及由政府出资对其进行强制治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得对精神病人犯罪的防控工作得不到应有的资金保障。
其六,政策宣传不到位,执行不到位,使精神病人管理陷入无序状态。对于精神疾病的监管与医疗,国家早就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精神和《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工作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精神卫生项目示范区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卫生部制定了 《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了对家庭贫困精神病人经过申报与申批,可以获得免费治疗或相应的治疗补助。2012年的“民政工作报告”也明确指出将进一步完善对重度精神病患者等的医疗救助,并在北京、江西、湖南、重庆、宁夏等地出台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实施办法,不少市县已全面开展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但在执行中,这些政策及规定,一般精神病家庭并不知晓,特别是由于地方政府财政困难,面对精神病人高昂的医疗费用也是无可奈何,造成了这些政策规定在某些地方形同虚设,使精神病家庭得不到有效救助。
四、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政府牵头,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加强源头治理。
各级党委政府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责成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逐级落实责任,及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管理体系。同时,要全面构建“市(县)、镇、村、民”四级信息采集网,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加强精神病人有关信息的日常收集和上报工作,确保信息通畅,反应灵敏,做到 “发现得早、预防得了、管控得好”,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此外,精神病的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力承担,对此需要由政府牵头,从社会管理的整体层面进行统筹规划,承担起管理职责,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专项经费,建立健全精神病防治和管理体系,通过政府民政部门,设立专项救治经费,或者多方筹集资金并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统筹解决精神病人医疗费用。对已经或者有可能危害社会的精神病患者,在其家庭无力监护的情况下,由政府出资将其送精神病医院进行强制治疗,最大限度地减少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二)完善监护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精神病多由心理健康问题所引起,对犯罪的精神病人的保护,不应仅仅停留在事后控制,而更重要的是事前预防。从病理学的角度来看,家人的关怀和照顾对病情的恢复和控制更为积极有效。因此,监护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必然是事前预防最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对监护制度进行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哪些人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该条是对所有无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职责作出的笼统规定。目前,我国法律尚未针对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作出具体、明确、详实的规定,只是在《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然而,基于精神病人的生理及心理健康的特殊性,法律应当对这一人群的监护制度作出特别规定。例如,监护人的职责应当包括对精神病人进行严加看管和医疗,而不应仅限于作为一种精神病人犯罪后的补救措施;对于精神病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监护人应进行赔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此外,在完善家庭监护责任的同时,政府各级职能部门还应切实承担起监管的责任。首先,公安机关要全面摸清辖区内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对各类精神病患者进行逐一细致摸排,登记造册,并根据精神病人的病史和日常表现,确定重点,区别对待,进行分类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由市县乡镇领导挂帅,市县乡镇综治部门牵头,与卫生、民政、公安、社区、监护人签定多方责任书,督促其履行职尽责并实行责任倒查,以确保管控措施落到实处,真正做到精神病人不漏管、不失控。
(三)设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
我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根据此条规定,国家相关部门应建立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机构,专门收治上述第三十条第二款情形的精神病人。这里的“强制医疗”意味着已实施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必须被送入强制医疗机构进行医治,而不是“经监护人同意,在必要时”才由政府强制医疗,从而解决当前对于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公安机关多采取取保候审,交由其监护人自行监管的无奈做法。“强制医疗机构”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监管机构,虽然此类医疗机构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精神病人,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机构加以治疗。
目前,我国已经步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人力和财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硬件设施的精神病医疗机构和强制医疗机构,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
(四)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确保管理和监护措施落实到位。
我国《精神卫生法》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政府责任、监护人责任、部门职责、救助、预防、治疗和康复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精神卫生法》要求,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各级医疗机构要设立精神病治疗机构,配备专门医护人员,对精神病人管理机构、部门职责、医疗救助、经费保障等问题加以明确,责任具体化,让基层部门便于操作,以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管理。同时,还应对《刑法》进行修订,将“在必要的时候,才由政府强制医疗”应修改为“凡发生精神病人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强制送医疗部门进行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还应规定精神病人治疗康复后,由指定的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康复后,才能回到社会,以不致再危害社会。
(五)加强防范宣传教育。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利用鲜活的案例,通过多种渠道,借助各种媒介,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警示教育,使人民群众知晓《刑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正当防卫行为的规定,一方面要增强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正确使用正当防卫权利;同时,要教育精神病人亲属及周围群众提高防范意识,让其意识到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随时对他人构成危胁,加强自我保护指导,使其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范方法。对发现有肇事肇祸苗头的精神病人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为做好事前预防和处理工作赢得时间。此外,相关职能部门还应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尤其是在学校的健康教育中充实精神卫生的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精神卫生科普知识,提高全社会对精神疾病的认识和知晓率,认识到精神疾病患者是弱势群体,要保护他们的权益,给他们以关怀。精神病患者如果得到真正的尊重和关爱、获得有效的治疗、接受人性化的管理,那么,暴力行为将必然会减少,从而,才能彻底扭转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犯罪高发的不良局面。
综上所述,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预防和管控及其暴力犯罪的防控,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是一项重大而复杂的社会工程,只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患者亲属积极支持,实行综合治理,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1]佚 名.精神病医院专家分析:我国精神病现状堪忧[EB/OL].http://www.xinli110.com/jingfen/jbzs/jbzd/201204/289870.html.
[2]佚 名.每一个人都面临被收治风险 精神病收治乱象亟待整治[EB/OL].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10-10/11/c_12644205.htm.
[3]央视新闻频道.2013年6月,新闻调查.
[4]佚 名.精神病人违法犯罪原因、特点及对策[J/OL].搜狐网,201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