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身份证实施的反侦查行为初探
2014-04-09王锋
王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使用假身份证实施的反侦查行为初探
王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使用假身份证实施的反侦查行为,是指犯罪行为人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使用假身份证向侦查机关传递虚假信息,干扰侦查视线、破坏侦查线索,以躲避侦查、逃避打击的行为总和。使用假身份证实施反侦查行为的外部影响因素有科技水平、犯罪亚文化、个案的侦查措施和手段。其表现形式有:犯罪预备阶段的反侦查行为、犯罪实施阶段的反侦查行为、犯罪后潜逃阶段的反侦查行为。对此类反侦查行为的利用,侦查人员应主动收集反侦查信息,把握犯罪活动中的信息转移规律;同时还应采用传统侦查措施与信息化侦查措施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判断嫌疑人身份。
假身份证信息;反侦查行为;侦查行为;
自1984年我国推行身份证制度以来,验证居民身份证已成为公安机关认定公民身份最有效、最普遍的方式,犯罪行为人也相应地将使用假身份证躲避侦查、逃避打击视为一种简单易行的反侦查行为。目前,犯罪行为人使用假身份证实施犯罪行为、逃避侦查的手段呈现出智能化趋势。因此,侦查机关有必要深入研究使用假身份证实施的反侦查行为,以探讨相应的侦查对策。
一
假身份证,一般指犯罪行为人冒用的他人的身份证件,或者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制作出的身份证件。在这里还应严格区分假证和错证,错证往往是由于公安机关在户籍管理过程中失误产生的,如身份证号码尾数分配错误、人口信息系统错误,可能产生身份证重号的情况,即“一号多人”的情况[1]。
我国目前普及的身份证为二代身份证,身份证包含的个人信息包括公民基本个人信息、照片和公民身份证号。犯罪行为人为了对抗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往往会伪造包含以上所有内容的假身份证。1.虚假公民基本个人信息。虚假的公民基本个人信息包括虚假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和住址。包括两类情况:一类是身份证上的个人信息不真实,在常住人口系统中无法查询到;二是冒用他人的真实个人信息,即在常住人口系统可以查询到相关人员,但并非身份证持有人。2.虚假照片。犯罪行为人在制作假身份证时,考虑到要应付公安机关的盘查,往往会使用本人的真实照片,或者以相似的照片替代。3.错误的公民身份证号。我国公民身份证号其实是对身份证上可见信息的数字化。身份证号码由十七位本体码和一位校验码组成,编码格式如下:ddddddd yyyymmdd xx p y,从前到后分别指代地区、出生日期、顺序号和校验码。假身份证中的编码顺序可能错误或者是冒用了他人的身份证号。
二
反侦查行为,指犯罪案件中的作案人为掩盖其犯罪行为和逃避法律制裁,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实施的对抗性行为的总和[2]。由于反侦查行为是一系列的行为,犯罪行为人可能会同时采取多种手段干扰侦查视线,破坏侦查线索,所以有必要针对某一种特定的反侦查手段及时调整侦查策略,灵活采取多种侦查措施。反侦查行为与侦查行为此消彼长、相互制约、相互抗衡,反侦查行为的对抗性也因此得到体现。影响作案人使用假身份证实施反侦查行为的外部影响因素有以下方面:
第一,利用高科技仿制我国目前发行的二代身份证。二代身份证的防伪措施与一代身份证相比已得到了很大完善,其主要特点是加入了芯片技术,通过机读可以有效识别真伪,可写入的信息量加大,其安全等级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就目前所发生的案例来看,犯罪分子已能够迅速仿制出样式和防伪标记与真实二代身份证相同但缺少芯片的假身份证,网络上也出现了可免费下载的二代身份证复印制作软件,例如ZP1.49壳(二代身份证复印制作软件脱壳版),犯罪行为人只需一台电脑和相关材料就能在3分钟内制作出一张假身份证。从目前的科技发展速度而言,不能保证在不久的将来犯罪行为人掌握制作身份证芯片的技术。
第二,犯罪亚文化影响。犯罪亚文化指犯罪亚群体在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一体信奉和遵循的与主文化相对立的价值标准[3]。犯罪亚文化中的犯罪亚群体结构和规则、犯罪技术和技巧等亚文化因素,很容易被犯罪行为人吸收掌握,成为其适应环境、逃避惩罚的反侦查手段。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可以通过大批量制造假身份证掩盖犯罪行为人真实身份,达到犯罪和逃避打击的不法目的,并将这种反侦查行为作为“帮规家法”或“组织条例”。
第三,个案的侦查措施和手段。由于侦查与反侦查是一对矛盾,这就决定了反侦查行为具有针对性,即犯罪行为人会根据侦查机关采取的侦查措施决定实施何种反侦查行为。具体而言,侦查机关采取的侦查措施有很多,包括现场勘查、摸底排队、调查访问等常规侦查措施,也包括通缉通报、追击堵截等紧急侦查措施,侦查手段则更是种类繁多。针对个案中不同的侦查措施和手段,犯罪行为人也形成了相应的对抗措施和手段。例如,作案人在实施完犯罪潜逃后为了联系家人,使用假身份证重新办理新的号码,成功避开了侦查机关对自己原有手机的监听。
三
使用假身份证反侦查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犯罪预备阶段的反侦查行为。
1.使用假身份证准备犯罪工具。具有较强反侦查意识的犯罪行为人会使用假身份证准备犯罪工具,特别是一些国家严格管控的、通过非法途径难以获取的工具或物品,其中比较常见的是犯罪行为人使用假身份证领取信用卡、电话卡,购买管制刀具、危险化学药品等,供实施下一步犯罪行为做准备。
目前已有媒体披露,某犯罪团伙利用捡来的身份证,到各家银行冒名开户,供诈骗团伙洗钱之用。该犯罪网络覆盖全国,仅一名在深圳落网的终端罪犯,便被搜出6.7万张身份证,4000余张银行卡[4]。除此之外,对于在购买时必须实名的管制刀具和危险化学药品,犯罪行为人也可以使用假身份证购买,留下购买人的虚假个人信息,致使在案发后,侦查机关无法通过查找购买人确定真正犯罪行为人。
2.使用假身份证制造条件。使用假身份证制造条件的反侦查行为主要表现为掩盖、伪装自己真实身份以贴近被害人和准备犯罪现场。
犯罪行为人通过出示假身份证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赢得他人信任,从而贴近被害人,例如在诈骗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谎称自己是某某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有“内部消息”,可以帮受害人进行“零风险”投资,以达到骗取受害人信任的目的,此时犯罪行为人往往会出示假身份证和其他虚假证明材料。另外,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绑架、非法拘禁犯罪前,往往也会通过使用假身份证在小旅馆登记开房,用以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二)实施阶段的反侦查行为。
1.使用假身份证伪装自己没有作案时间。伪装自己没有作案时间,主要是制造和提供案犯时间犯罪行为人不在场的证明。犯罪行为人可以使用假身份证制造一个“替身”,让替身假冒自己在案发时间在某一个场所,自己则前往现场作案。例如,“替身”可以用“真身”的身份证在某网吧登记上网,伪装“真身”没有作案时间和不在现场的证据。
2.使用假身份证伪造证据,扰乱侦查视线。伪造证据,主要是故意将假身份证留在犯罪现场,使侦查人员获得错误的犯罪信息,干扰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作案人在作案时如果将他人的身份证留在犯罪现场,就会将侦查视线引向无辜的人,嫁祸于人;如果作案人留下的身份证属于假身份证,则使此侦查线索中断,往往是“查无此人”。
3.流动人口作案时高度依赖假身份证。我国有学者将流动人口作案时实施的反侦查行为概括为谋求正当职业和搞到“合法证件”。由于治安管理日益严格和经济活动的多样化,流动人口中的作案人非常看重各种能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身份证自然成为他们的护身符和作案时的工具。据有的地方抽查,被抽查对象几乎都持有“合法”证件,如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学历文凭、结婚证、介绍信等。他们凭证冒充各种身份,落脚旅店,广为交际,乘机进行诈骗、盗窃等犯罪活动[5]。
(三)潜逃阶段的反侦查行为。
1.使用假身份证登记住宿。犯罪行为人在作案后可以使用假身份证在住宿登记管理不严格的地区隐匿,例如某市的城中村和高校周围小旅馆聚集区。这些区域由于在管理上存在缺陷,人口流动量较大和外来人口较多等因素,更有利于犯罪行为人使用假身份证,特别是旅馆业,如果不严格执行住宿登记管理制度,没有与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中的旅馆住宿人员登记系统联网或者软件没有及时更新,犯罪行为人就很容易在不被侦查机关察觉的情况下使用假身份证登记住宿。另外就是由于目前尚未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旅馆登记人员布控功能,只有部分省市已实现省一级的旅馆登记布控功能,这也给犯罪行为人逃往外地,在外省使用假身份证登记住宿,实施反侦查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
2.使用假身份证乘坐交通工具。犯罪行为人为了迅速逃往外地往往会选择既较快捷、又相对“安全”的交通工具,例如火车、长途汽车等。2010年春运期间,购买火车票开始施行实名制,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流窜作案和在逃的犯罪分子的潜逃行为。火车票实名制要求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购买火车票,其中最常见的有效证件就是身份证,犯罪行为人可以冒用他人的真实身份证,在管理不严格的临时火车票售票点或者代售点购买、领取火车票,乘坐火车潜逃。而购买长途汽车票尚未施行实名制,犯罪行为人很容易购买车票,根本不需要使用假身份证,但汽车票实名制是一种趋势,在不久的将来必将施行。
3.使用假身份证躲避盘查。在犯罪行为人潜逃后,侦查机关会采取通缉通报、追击堵截、巡逻盘查等缉捕措施,在作案人可能经过的路口、车站、码头等布置警力,检查行人、乘客身份,以查缉犯罪行为人。此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可疑分子蒙混过关。犯罪嫌疑人张某作案后赶到火车站打算逃离本市,其在车站发现车站入口处有民警检查身份证,张某故作镇静,拿出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钱包得到的身份证,主动递交给民警,同时和民警搭讪,问自己所乘车次在几号候车室,值班民警在使用身份证验证机验证其身份证时并没有验证是否为本人身份证,同时回答了犯罪行为人提出的问题,正是由于该民警的疏忽大意,致使该犯罪行为人得以顺利逃脱。
四
对使用假身份证实施的反侦查行为的利用,应遵循犯罪活动中的信息转移规律。法国人埃德蒙·洛卡德曾提出物质交换原理,然而这一原理主要是针对传统物质信息而言的,并没有适用于意识层面和信息层面,但我们可以结合信息学的相关理论可以看出,犯罪活动也是一个信息交换和信息转移的过程。这是因为犯罪活动具有物质性,犯罪活动中的任何变化都会留下信息,这些信息还会相互转移。犯罪活动中特别是存在反侦查行为的犯罪活动产生的信息包括犯罪信息、反侦查信息和其他关联信息。根据信息论相关模型,我们可以根据信息追根溯源,找到信息的发送者即信源和接收者即信宿。因此,侦查人员可以在收集反侦查信息,然后研究各种信息是如何发出和转移的,为我所用。
对假身份证信息的具体利用,首先要利用假身份证信息采取传统的侦查措施。个案中的侦查措施是影响犯罪行为人采取反侦查行为的外部影响因素之一,侦查主体也应该根据反侦查行为积极、及时调整侦查措施。利用假身份证信息采取侦查措施的步骤有三步:获取假身份证信息、采取针对性侦查措施、行动结果分析。
第一步,获取身份证信息。由于反侦查行为贯穿于犯罪行为的各个阶段,假身份证信息又散布于社会各个领域,身份证信息的来源就很广,这就需要公安机关要做好日常的阵地控制、刑嫌调控等基础性侦查措施,掌控制假、贩假身份证窝点分布规律和重点人口活动规律,做到有效预防。而在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则需要采取调查走访、现场访问、摸底排队等侦查措施,特别要注意犯罪行为人在需要登记身份证信息的场所的活动规律,例如网吧、旅馆等,从而获取身份证信息。
第二步,采取针对性侦查措施。此时,侦查措施的工作目的和重心应有所调整,从之前的单纯的收集身份证信息变为确定犯罪行为身份、查找犯罪行为人的行动轨迹、获取作案人行踪和藏身处。在此阶段,调查走访、现场访问等常规性侦查措施仍发挥重要的作用,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大量走访模拟获取作案人面部基本特征,在与身份证上的照片进行比对,在确保是同一人的基础上进行通缉通报。此外,也可以根据获取的作案人的作案行为方式和其所使用的身份证上的身份证号、籍贯等信息,可以进行串并案分析。
第三步,行动结果分析。由于使用假身份证信息采取的反侦查行为具有较强的迷惑性,以上采取的侦查措施又基于获取的身份证信息,因此侦查进程有可能达不到预期目的,这就需要对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失误原因,找到正确的侦查方向,推进侦查进程。如果采取的侦查措施有效地得到了预期效果,对结果进行分析,结合行动结果获得的物证、供述等对之前的预判进行检验,明确作案人的反侦查行为规律,获取宝贵的对抗反侦查行为经验。
其次,利用假身份证信息采取的信息化侦查措施。信息化侦查,是指围绕侦查工作目标,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优化和完善侦查业务的一切理论与实践的总和[6]。 采取信息化手段对利用假身份证信息所进行的犯罪活动信息进行数据碰撞。首先在数据库里搜索该假身份证所有的信息资料,比如,在银行开户的记录,在酒店住宿的记录,以及乘坐交通工具等使用的记录等等。将所有的该假身份证的实用信息收集以后,应该对这些信息进行全面的分析,分析使用身份证的区域、地点,以及相关的活动轨迹,以及确定具体的使用时间,尽可能的将某个具体的使用时间和地点联系起来,假如这个区域有信息采集的话,那么嫌疑人身份图像就可以收集到,这样就能确定嫌疑人身份。即使不能做到确定嫌疑人身份,至少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定该假身份证持有人的活动范围,这样也可以进一步缩小摸排范围,再结合其他案件信息综合判断嫌疑人身份。
[1]陈 刚.信息化侦查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33.
[2]刘品新.反侦查行为——犯罪侦查的新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1.
[3]储怀植,许章润.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34.
[4][EB/OL].http://www.zohi.tv/home1/folder805/folder903/2011/10/2011-10-16230905.html.
[5]黄 立.试析流动人口犯罪的十大特点[J].刑事法学,2000,(3).
[6]陈 刚.信息化侦查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3.
The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Anti-investigation Action by Using a Fake ID
WANG Feng
The anti-investigation action by using a fake ID refers to the action made by perpetrators to transmit the false information,to interfere the investigation,to destroy clues,to avoid being investigated and combated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There are external factors to affect someone on using a fake ID,includ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kills,criminal subculture,case investigation measures and methods.The forms are: the anti-investigation action in the preparation,in implementation and in escaping after crime.To such cases, investigators should collect the investigation information initiatively,grasp the information transfer rules of criminal activities;and make comprehensive judgment on suspects by the ways to combine the traditional detection measures with the modern information-based reconnaissance.
Fake ID Information;Anti-investigation Action;Investigation Action;
D918
A
1674-5612(2014)02-0095-05
(责任编辑:赖方中)
2013-12-28
王 锋,(1983-),男,陕西永寿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1级诉讼法学专业(侦查学方向)硕士生,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讲师,研究方向:刑事侦查学、禁毒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