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社区犯罪防控的价值及其实现
2014-04-09欧三任
欧三任
(湖南警察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8)
“虚拟”社区作为实体社区的数字化存在,已然成为社区居民一种新型的社会活动场域。与真实社区一样,“虚拟”社区亦“具有工具性的角色”,具有与实体社区一样的犯罪防控价值。尤其是浑然渗透于其中的现代化因子,使之相较于真实社区具有不可比拟的技术优势。因此,如何充分挖掘“虚拟”社区犯罪防控价值是信息时代警务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虚拟”社区是实体社区的数字化存在
(一)“虚拟”社区界说。
一般而言,“虚拟社会”是指“由持续参与的人们相互交流、彼此关怀,以形成网际人际关系的基于计算机网络的社会集合体”[1]。与宽泛的“虚拟社会”不同,“虚拟”社区是真实社区的数字化存在,是真实社区中基于互联网而形成的社区集合体与活动空间,具有与实体社区异体同源的特征。在这个虚拟场域中,一方面社区居民有效地实现了对社区政务的参与;另一方面通过互联网的信息与文化传播,居民形塑了社区特定文化符号的精神家园。“虚拟”社区是社会信息化的缩影,是“地球村”中的“村中村”,有其独立的特征:其一,“虚拟”社区有着特定的参与对象。实体社区是存在于一定物理空间内的居民集合体。“虚拟”社区参与对象则是实体社区中的居民。其二,“虚拟”社区具有独立性,即“虚拟”社区有一定的区隔性。如同实体社区被物理空间区隔开来一样,“虚拟”社区也因为社区利益、生活、文化的不同而形成网络中的“虚拟”区隔。本社区的居民很少参与到其他“虚拟”社区中去,即便去也只是因为某种偶然性冲动而以“游客”身份访问,并不长期驻留。社区QQ群便是典型例子,以本社区居民为绝对主体,鲜有外社区居民加入。
可见,“虚拟”社区是真实社区的数字化存在,绝非虚幻。就其社会治理意义而言,“虚拟”社会是一种实在的、真实的社会形态,它体现了社区居民新型的交往方式和相互关系。
(二)“虚拟”社区的主要类型与特点。
“虚拟”社区的类型是指其内部的分类。“虚拟”社区的类型按其功能和聚合形式,主要有以下类型:(1)公共领域类。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是市民自由参与公共事务而不受干涉的特定空间。社区关涉居民各种利益,“虚拟”社区成为居民社区公共参与最为重要的公共空间。主要存在形式是社区QQ群、社区论坛(BBS)等;(2)身份关系类。是社区居民基于同乡、同学、同事、战友、雀友等特定身份关系而建立的虚拟活动空间。其存在形式是特定群体的QQ群、论坛、微信群等;(3)行业专业类。是居民中因为所从事的职业、行业或是专业知识背景相同、相似而建立的虚拟交流场域。主要存在形式是以专业、职业知识交流和探讨为主旨的博客、QQ群、论坛等;(4)旨趣爱好类。是社区居民中具有某方面的爱好或特长而建立的信息交流场域。其存在形式主要是兴趣爱好类的QQ群;(5)消费经济类。是社区居民基于“虚拟”社区内的网络经济消费平台。是社区居民消费经济信息发布、交流和谈价议价的虚拟网络场所。是社区特定经济信息的主要集散和流经地。其存在形式有qq群、论坛;(6)心理宣泄类。是社区居民中某种特定群体心理交流和宣泄的场域,是反应社区特定人员心理状态、行为动机的重要途径。
二、“虚拟”社区犯罪防控之资源价值
(一)价值认同资源。
社区犯罪防控机制要成功植入社区内部,内化为社区居民自觉需求,那么犯罪防控的价值就必须得到居民的认同。对此,“虚拟”社区具备着两个至为重要的优势:一是“虚拟”社区的利益整合机制;二是“虚拟”社区的文化认同机制。就前者而言,“虚拟”社区公共场域是居民基于社区政务、社区管理、社区安全的参与而形成的,是居民在社区自治组织之外的利益表达场域。一方面,社区居民各种利益需求在这里能够得到自由表达。另一方面,不同利益在这里经过讨论、博弈后,能将不同的个体利益整合为符合社区需求的整体利益,从而形成社区整体利益观。对于后者而言,“虚拟”社区易于形成以社区利益为核心的认同文化。得益于网络信息交流的无比便捷性,民居各种观点、意见在“虚拟”社区中得到自由表达,并经过碰撞、涤荡,从而使各种意见、观点逐渐整合为符合社区主流利益的文化认同,“虚拟”社区遂成为社区文化认同的形成机制。这种文化认同机制一旦形成并成为凝聚社区居民意见、集合集体行为的重要精神力量,从而使得居民的心里和行为逐步趋向一致。在曼纽尔·卡斯特看来,对于网络社会而言,付诸于其上的将是一种必然生长的价值认同现象[2]。建立于“虚拟”社区之上的犯罪防控机制与社区利益本是高度契合的,又有文化与心里认同的支撑,这就意味着这种新型的犯罪防控机制将是切实可靠的。
(二)情报信息资源。
“虚拟”社区情报信息资源蕴藏十分丰富,情报信息属性也是 “虚拟”社区的根本属性。Romm指出,虚拟社区是“一群人通过网络互相沟通与共享信息的社会现象”[3]。公共领域、兴趣爱好、行业专业以及心理宣泄等几乎所有的“虚拟”社区,莫不是居民交流和传播信息的重要场域,流淌于其中的是有关社区和社会政治、经济、管理、安全等丰富多彩的信息。在这里“信息被不断地分流,不断地整合,不断的强化、不断的减弱”[4]。就此而言,“虚拟”社区就是一个天然的情报信息库。不仅如此,由于社区居民都是“社会人”,来自的场所、行业、部位十分广泛,这就决定了“虚拟”社区内的信息社会覆盖领域十分广泛,这正是信息化警务条件下犯罪防控所希冀的。特别是当社区内、外发生刑事案件或是治安事件时,抑或是社区存在着与违法犯罪相关的事件、人物或物品嫌疑时,居民出于维护自己或社区利益的目的,往往会在“虚拟”社区内就案件情况和所见所闻进行热烈讨论和交流并上传有关信息。即便那些不是发生在自己居住小区的敏感性案件,也会成为“虚拟”社区内讨论的热门话题。这种情况下犯罪防控所要的信息在居民交流和议论中相互补充、纠错,相互启发和完善,就会逐步接近于案件真相。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在不经意间显现和汇聚,对公安机关而言就是要及时捕捉和研判有关信息。
(三)组织动员资源。
“虚拟”社区与其他虚拟社会形态一样具有令人惊奇的组织动员能力。一是如同所有的虚拟组织一样,“虚拟”社区内部存在着一种稳定的权力支配系统,具有动员组织的结构性力量。这种力量源于“虚拟”社区内的居民会通过相互之间的适应与调适,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一部分人影响或支配另一部分人的权力秩序。在公共领域、行业专业、兴趣爱好类的“虚拟”社区内,发起者、管理者、领袖精英不但具有精神方面的旗帜性作用,还能聚合和组织群内成员的集体行动。尤其当有关问题关涉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之时,“虚拟”社区能呈现出超过传统体制的强大组织动员能力。二是“虚拟”社区具有组织动员的现代物质基础。“虚拟”社区发育和生长于互联网络之上,互联网络发达的信息传播条件以及由此而生的信息符号系统是犯罪防控组织动员的重要物质基础。它使得“虚拟”社区内的信息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不受时空阻隔,顺利通达到每一个居民手中,将社区居民有效的组织起来。尤其面对当下单位人转为社区人后,其组织动员的优势得天独厚,已非传统行政动员机制可以比拟。这种情况在社会热点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中已经展现得淋漓尽致。“虚拟”社区现代化的优越组织动员条件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犯罪防控提供了新型的载体。
(四)网络物质资源。
社区犯罪防控机制最重要的目标就是能够将犯罪防控的网络和触角延伸至社会的边界,以实现犯罪防控机制对整个社区的覆盖。目前互联网在居民家庭已基本得到普及,加上社区家庭智能生活系统、社区管理智能系统以及信息化通信系统的建设,“虚拟”社区将与这些系统形成多形式、多层次的联结。这些系统互联互通,每一个居民都是这个系统网络中的“节点”。网络去中心化的特征使得每一位社区居民在这个网络中都居于平等的位置。因此,“虚拟”社区可以很方便地“将处于每个节点上的个体连接起来并向他们提供共同的信息”[5]。在这个意义上说,每一位社区居民既是这个社区的中心,又是社区的边界。这种充分吸收了现代最为先进的科学技术的智能化、网络化物质资源为社区犯罪防控提供了无比优越的物质资源。因为它内生于社区内部,是基于社区利益而建立起来,是社区居民利益实现的现代化重要物质载体,包含居民安全利益的犯罪防控机制将可以浑然一体附于其上,从而实现犯罪防控的功能。居民可以将自己社区生活、管理中一切与治安有关的信息,通过“虚拟”社区载体在社区内实现即时的传递、分享。同时,一旦遇有“警事”,警方还可以依据这些发达信息系统与“虚拟”社区的互通性,将犯罪防控信息及时通达至居民,进而通达到社会的边界。并借由此,实现与居民的信息互动与反馈,广泛向全社会预警或是向社会征集特定案件的犯罪线索。社区信息化让“虚拟”社区具备犯罪防控所需的现代化优势物质资源,通过其可以顺畅地将有关犯罪信息传递至社区边界,同时社会最为底层的犯罪信息也会非常顺利的源源不断地进入犯罪防控机制。
三、“虚拟”社区犯罪防控之功能价值
(一)情报搜集。
“虚拟”社区犯罪防控机制具有很强的情报搜集功能。首先,“虚拟”社区内人人都是犯罪防控的信息提供者。维护自身利益、社区利益乃使然,社区居民乐于在“虚拟”社区内就自己所见所闻进行表达和传递,尽管着这种表达不是直接指向警务机关的表达,但对于善于利用“虚拟”社区的警务机关而言,这已经足够了。在这个意义上,“虚拟”社区内的居民人人都成为了犯罪防控信息的搜集者、提供者。特别是,“虚拟”社区具有身份隐匿性,居民相互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属于典型的弱关系,有利于居民逾越现实中知根知底的“强关系”,可以无所顾忌地提供自己所知晓的一切敏感信息,即便涉及最熟悉的邻居,也不会存在任何障碍。美国学者马克·格兰诺维特形象地指出,获取消息较弱的社会关系比起自己所珍视的坚实的友谊能起到更重要的作用[6]。最后,“虚拟”社区便于培养一支可靠的情报搜集力量。居民提供的信息具有内容庞杂的特点,警务机关需要也可以培养一支具有一定情报能力的情报队伍。而“虚拟”社区的精英便是这支力量的较好人选,经过遴选和培养,这支力量变将成为警务机关可靠的“信息员”。
(二)组织动员功能。
由于利益整合和文化认同的形成,“虚拟”社区犯罪防控机制具有强大的组织动员功能。这种功能主要体现为:一是能动员“虚拟”社区内的居民积极参与犯罪防控。互联网时代“人们不仅被社会网络组织了起来,而且被计算机通讯的社会网络组织了起来”[7]。 “虚拟”社区及其现代化社区智能系统是一个有效的网络组织整体,每个社区居民都是其中的一个节点。这种组织形式具有很强的弹性和包容性,能将因时空分割而碎片化分布的社区居民聚合起来,使社区居民始终处在社区意义上的整体组织中。也正是得益于“虚拟”社区的组织优势,它还能将居民现实的实际行为统一到犯罪防控的一致性上来。具体以自己在不同时空、不同领域、不同部位获取信息的形式支持犯罪防控工作。二是“虚拟”社区能动员和组织居民对有关犯罪防控的事件开展统一行动。“虚拟”社区内部权力分配形成一定结构后,“蜂拥控制”的集体行动模式也就形成了。在“虚拟”社区精英的动员和指挥带领下,社区居民可以形成高度一致的集体行动,从而参与到犯罪防控工作中。一旦有关发生治安(大案)事件,可以动员居民踊跃参与,短时间内就形成“虚拟”社区内案件信息搜集、传递的“热点”效应。其效果甚至是警务机关专门的情报搜集力量和专门的组织工作难以企及的。
(三)警情通报功能。
警情通报是犯罪防控的重要内容。犯罪防控往往需要将有关预警信息、或是其它将违法犯罪信息及时迅速地广而告之全社会,以便通达到全体民众,为社会广泛知晓,达到预警或或是征集破案线索的目的。超强的警情通报能力是“虚拟”社会与生俱来的优势。一是“虚拟”社区载体具有超强的信息传递能力。“虚拟”社会主要以QQ群、论坛、博客、微信等为主,是信息传递和共享的现代化载体,具有传播速度极快的特性。由于它联系着“虚拟”社区内的每一位居民,这就意味着它能实现信息在社会中纵向、横向快速传播,达到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弥漫到整个社会面的效果。借助“虚拟”社区的这个功能,警情信息可以实现面向社会快速而广泛的社会通报;二是“虚拟”社区具有信息通达社会底层的功能。即“虚拟”社区能将警情信息通达到社会的边界,通达到社会的最基层。这种功能正是犯罪控制机制最为倚重的。当通缉令、悬赏公告、预警信息等犯罪防控信息通过“虚拟”社会快速传递到网民手中时,也就意味着犯罪防控信息已经通达到了犯罪防控机制的最“末梢”,在一定意义上说,在这种状态下犯罪防控才真正实现了群防群治的目标;三是“虚拟”社区具有传递各种不同形式信息的功能。“虚拟”社会内有关治安的信息具有形式多样化的特点,居民搜集到的信息可能是文字、视频、音频、图像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而“虚拟”社会的网络性特点,使其很好的具备了能快捷传递不同形式信息的功能,并且可以不受受时间、地点限制。哪里方便就在哪里接受,什么时候有空,就什么时候接受。还可以方便地将案件情况与有关声像、影像资料进行发布和传递,实现警情信息的多样化传递。
(四)邻里守望功能。
曼纽尔·卡斯特指出,网络社会是人类社会一种新的互动形式[8]。邻里守望在其本质上不过上社区内居民的一种特定互动形式,是邻居之间通过相互照应和提醒达到守望家园、预防犯罪的目的。东西方社区犯罪预防都将邻里守望视为社区犯罪防控的基本功能。我国传统社会社区邻里守望一直为人诟病。2011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4509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80.9%的人感觉与10年前相比,当下邻里关系越来越冷漠,40.6%的人不熟悉邻居,其中12.7%的人根本不认识邻居。如果生活遇到困难,仅18.5%的人会首先向邻居求助[9]。三湘华声传媒2013年对长沙市社区的调查显示,社区居民三成人交往人数少于3人[10]。传统社会社区邻里守望功能苍白的现状在网络时代将得到有效改观。一是“虚拟”社区信息的共享为邻里守望的实现提供了基本条件。居民提供的社区治安信息或是警方发布的预警信息、案件线索征集信息一旦在“虚拟”社区内传递,就可以为“虚拟”社区内所有居民所共享,它有效克服了传统社会居民口耳相传受制于相互陌生而难以实现的缺陷。二是邻里守望在“虚拟”社区内成为居民普遍的动机。社区治安利益具有很强的牵连性,特定居民家庭单一的治安个案若是不能得到及时制止或打击,就可能威胁其他居民甚至整个社区的利益,因此“虚拟”社区内居民将自己发现的社区可疑事件、人物、行为、物品等信息在“虚拟”社区内发布,提供给居民共享,提醒其他居民防范,成为一种普遍的动机,社区邻里守望功能在居民自发行为中得以完美实现。
四、“虚拟”社区犯罪防控价值之实现
(一)提高“虚拟”社区犯罪防控价值的认识。
社区犯罪防控机制构建的重要依据是社区居民的交往方式。“网络社会,在重建社交互动模式”[11]。“虚拟”社区改变了社区居民的交往方式,这是“虚拟”社区犯罪防控机制构建的重要依据,也是其与传统社区犯罪防控机制相区别的决定性因素。“虚拟”社区已然成为社区居民社会参与或交往的重要场域,社区信息化背景下,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建构新型的“虚拟”社区犯罪防控机制,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问题是,目前我们似乎对“虚拟”社区犯罪防控价值认识不够,对如何发掘和利用“虚拟”社区犯罪防控资源,发挥其犯罪防控功能,相关的工作还未提上日程。因此,警务机关务必要更重视“虚拟”社区犯罪防控价值的认识,尤其要将这种认识灌输到基层民警的头脑中去,加强调查和创新,将“虚拟”社区的现代化优势与社区犯罪防控机制实现有效融合,提高警务机关在最为广泛的时空内和社会领域内犯罪发现、控制、打击的能力。
(二)搭建“虚拟”社区犯罪防控应用平台。
“虚拟”社区是社区居民在网络时代的一种新型交往模式,为社区犯罪防控提供了崭新的资源和功能。因此,“虚拟”社区犯罪防控价值实现的首要条件,就是搭建一个与“虚拟”社区犯罪防控特定资源、特定功能相适应的新型犯罪防控平台。建立专门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形成固定的工作模式。平台主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构建“虚拟”社区工作流程。“虚拟”社区犯罪防控机制在工作方式和内容上与传统社区警务有着较大的差别。以信息提供、研判、传递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犯罪防控机制是竖立于网络这个基础上的,它决定了“虚拟”社区警务也必将是以网络化的办公流程为主。这就需要我们设置好从“虚拟”社区汲取的信息,经过哪个层级的研判,然后以什么途径进入警务信息系统,它的具体应用范围和方式是什么?其主要流程和工作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都必须一一清晰地得到解决;二是构建“虚拟”社区犯罪防控机制的功能模块及运行方式。“虚拟”社区犯罪防控的各种资源与功能性质都不同,资源发掘和功能应用的方式和工作特点也必然不同,这就需要我们根据“虚拟”社区犯罪防控的资源性质和功能特征建构起相应的工作模块。如由认同价值出发而组建犯罪防控文化工作模块,由开发和搜集信息资源的情报信息工作模块、由组织动员资源应用的组织行动工作模块以及警情发布工作模块;三是架构“虚拟”社区犯罪防控机制机构。“虚拟”社区警务不同于实体社区警务,以网络为基础的“虚拟”社区防控机制工作承担机构不一定设置在实体社区内,其工作流程与任务可以借助于网路通信技术和相关情报信息技术得到解决,可以将“虚拟”社区防控工作机构设置在警务机关情报部门或决策部门,以工作小组或专人的形式设置机构。
(三)创新“虚拟”社区犯罪防控的新技术。
“虚拟”社区有着犯罪防控丰富的软、硬资源(信息与文化是软资源,网络物质与组织是硬资源),这些资源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掘和汲取,价值认同、组织动员、情报搜集、邻里守望、警情发布这些功能如何最大程度发挥,并与警务机关的预警、侦查、防范科学融合,需要我们创新犯罪防控的方法和技术。尤其是当前微博、微信、聊天QQ为代表的“虚拟”社区,已经广泛地嵌入到社区居民的生活中,成为生活、消费、经营必不可少的实现载体,成为汇聚和整合社区各种资源的中介和枢纽。在这种情况下,创新社区犯罪防控技术已是迫在眉睫。一是要开发适合于“虚拟”社区情报信息汲取与分析的相关技术。“虚拟”社区最主要的资源和功能在于为犯罪防控提供广泛的社会情报信息,但“虚拟”社区内的信息固然丰富,但离散化、碎片化、良莠混杂化特征十分突出,这就需要开发应用性强,可以有效对“虚拟”社区中的情报信息展开识别、汲取,并能较好的开展聚类、分类、判定和整合的信息分析工具。能识别和抓取有用的信息,并能进行判断、关联和整合,从而提炼出有价值的情报;二是开发融合性强的应用系统。由于“虚拟”社区内的情报信息内容广泛,线索来源渠道和途径复杂,绝大部分的信息需要查证核实,同时这种查证核实需要与社区人口系统、物业管理系统、物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进行数据关联、比对,这就需要开发基于社区管理基础上的融合系统,使得在“虚拟”社区获得的信息能方便通过社区各种管理与服务系统进行核实查证,及时发现犯罪线索,提高“虚拟”社区犯罪防控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四)培养“虚拟”社区犯罪防控力量。
传统社区犯罪防控系统注重对实体社区治安积极分子、社区安保力量的培养。“虚拟”社区犯罪防控系统则要加强对“虚拟”社区内网络力量的培养。一要重视培育“虚拟”社区中的信息员。要根据“虚拟”社区犯罪防控工作的特点和内容,发现和培育“虚拟”社区中的治安积极分子。在公共领域、专业行业、身份关系、兴趣爱好等不同“虚拟”社区发现和培养治安积极分子。各个虚拟场域的精英分子、版主是我们考察和培养的重点对象。对于“虚拟”社区中的治安积极分子、信息员,要对他们辅以“虚拟”社会信息搜集基本方法的培训,帮助公安机关及时发现打、防、控需要的犯罪信息;二是加强与网络运营商的合作。“虚拟”社区以网络作为基础,运行商掌握着大量的信息数据,加强与其合作可以获得更为丰富的信息。“商业力量联合政治力量可以对社会实行更为有效的控制”[12];三是物建秘密力量。即建立网络秘密力量。公安机关在工作中要针对“虚拟”社区的特点,不断总结和积累建立网络秘密力量的方法和经验。由于“虚拟”社区形式多样,即便是同一个社区内,因为“虚拟”社区所承载和聚集的人群不同,其复杂程度也相去甚远,这种复杂性必然会反映到“虚拟”社区中,因此犯罪防控要根据“虚拟”社区的性质有针对性地培养和布建秘密力量。
(五)立足社区,建构双向互动的工作模式。
立足社区,建构双向互动的工作模式是“虚拟”社区犯罪防控机制寻求巩固和获得居民支持的重要途径。立足社区就是“虚拟”社区犯罪防控机制要实实在在为实体社区的治安维护服务,提升居民的安全感。立足社区,建构双向互动的工作模式,才能进一步挖掘和发挥“虚拟”社区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的优势,增进“虚拟”社区居民与警方的沟通和互动,建构警民关系融洽、互相支持的犯罪防控体系。为此,在“虚拟”社区环境下,应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开展网络巡逻。社区民警要在“虚拟”社区内注册身份,开展巡逻,对重要的“虚拟“社区开展日常浏览和巡查。善于发现和掌握公共领域、行业专业、兴趣好爱、身份关系“虚拟”场域的一些动向。尤其是心理宣泄的“虚拟”场域,民警要善于发现特殊人群、重点人群的心里动机信息,结合社区其它管理系统,仔细研判,做好特殊人群、重点人群的犯罪防控工作。必要时还要开展秘密巡逻,注册秘密身份,开展网上观察与监控,发现有关犯罪信息,尤其是在消费经营类的“虚拟”社区空间内,要对物流、物品保持高度的犯罪信息敏感性。二是创设网络信息互动平台。即在“虚拟”社区内创设信息互动平台。可以利用信息技术设置在线交流,也可以在“虚拟”社区内设置信息接受平台,与居民展开在线或不在线的互动交流和反馈。要及时掌握居民在实践中对社区治安最关心的问题和接受居民提供社区反常事件、可疑事件以及异常的行为、物品、人员、事件信息。应就有关信息的查证、处理情况,在允许的情况下向居民进行反馈。互动平台的设置可以使居民与警方紧紧联结为一体,反过来又进一步提升“虚拟”社区犯罪防控系统的情报搜集、组织动员、警情通报等功能。
犯罪防控机制最小单元是社区,社区是犯罪防控机制建立的逻辑起点。众多社区犯罪防控机制的联接便形成了覆盖全社会的犯罪防控网络。信息化时代“虚拟”社区犯罪防控机制的建构,将为警务机关提供一套崭新的现代犯罪防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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