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购进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2014-04-09徐勇
徐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同时,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般纳税人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现举例说明:2013年10月,某网络服务企业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价款1200元,同时支付当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240元。当月两项合计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1440元。
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的处理: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1200
贷:库存现金 1200
发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的处理:
借:管理费用 240
贷:库存现金 240
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440
贷:管理费用 240
递延收益 1200
11月计提折旧时(假设折旧年限为3年,残值为5%):
借:管理费用 31.67
贷:累计折旧 31.67
借:递延收益 31.67
贷:管理费用 3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