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命案现场勘查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2014-04-09凌光昀王庆红周宇驰
凌光昀,王庆红,杜 宏,周宇驰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成都 610041)
法医命案现场勘查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凌光昀,王庆红,杜 宏,周宇驰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成都 610041)
在命案的侦破、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法医命案现场勘查,对于分析和识别被害人的身份揭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被害人的联系,以及分析犯罪行为实施的过程等有着重要作用。目前工作中存在注重尸体检验,忽视对案发现场的实地勘查;注重尸体检验,忽视对生物物证检验结果的分析研究;注重尸体损伤,忽视对尸体附属物的检验;命案现场分析水平低、重建能力弱;以及提取、保管、检验法医物证不遵守规范等问题。应从建立法医命案现场勘查的标准化体系,提高命案现场重建的意识,强化犯罪心理痕迹的利用,以及加强宏观建设等方面加以改进。
命案;法医;现场勘查;问题;建议
一、法医命案现场勘查的作用
在命案的侦破、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法医命案现场勘查,往往能够对刑事案件的特定事实起支持或否定作用,具体表现在:
一是有助于分析和识别被害人身份。确定被害人的身份,往往是侦破命案的首要条件。确定了死者身份才能围绕着死者社会关系进行下一步侦查工作。犯罪现场的血迹、痰迹、精斑、毛发以及被害人的牙齿、胎记等各种法医物证,都可以为分析和确定被害人的身份提供线索。
二是有助于揭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被害人的联系。按照物质交换原理,犯罪人在实施杀人的过程中,往往会在现场遗留下血迹、精斑、唾液斑、毛发、皮屑等生物检材,被害人的毛发、血痕往往也会附着到罪犯的身体或物品上。这就暴露了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被害人之间的联系。如将犯罪现场遗留血迹的DNA分型与从犯罪嫌疑人住处提取的毛发、皮屑或其亲属的DNA分型进行比对,可以确定或排除特定人员的嫌疑。
三是有助于分析犯罪行为实施的过程。法医命案现场勘查所获物证的存在形态可为分析犯罪嫌疑人进出犯罪现场的路线、案件发生的经过等提供依据。以血痕为例,喷溅血迹一般说明该处是实施杀人的场所,也能反映被害人遇害时所处的方位、受伤的部位、加害行为的角度等。滴落血迹的分布情况反映出受伤者的活动路线。现场仅有少量不明显的擦拭血迹,则表明这里很可能是移尸体现场。通过现场血迹抛甩、喷溅、流淌以及擦拭所分布的形态,并结合尸体体位、尸体创伤形态等信息,还可以分析判断现场是自杀现场还是他杀现场,凶器的种类,犯罪行为发生时双方的位置,被害人有无反抗及其伤后行为能力,被害人死后犯罪分子在现场的活动等,从而为犯罪现场重建提供依据,进而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起到相应的证明作用。
二、法医命案现场勘查存在的问题
(一)注重尸体检验,忽视对案发现场的实地勘查。
命案现场勘查是法医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场实地勘查对重建作案过程及案件侦破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39条规定: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作为法医,命案现场勘查是法定的职责。但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部分法医人员对现场实地勘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法医工作存在片面认识。一是较注重尸体解剖检验水平的提高,认为法医的主要任务就是尸体解剖检验,明确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方式,推断作案工具或死亡时间等。然而,仅此是不够的,法医应该也能够在命案的现场勘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二是认为现场勘验应该是痕检技术人员的事,法医到现场后就是负责将尸体搬去检验而已。犯罪活动遗留的痕迹物证和其他有关现象是一个整体,痕迹技术人员和法医如果彼此不能很好配合,不能把各方面工作有机融合起来,势必造成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二)注重尸体检验,忽视对生物物证检验结果的分析研究。
命案现场及尸体上提取的血迹、精斑、毛发、唾液斑等生物物证包含了大量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对上述生物物证的检验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是案件现场重建、案犯刻画的重要依据。在当前命案现场勘查中,部分法医往往比较注重尸体检验,对死亡原因、死亡时间、致伤工具、死亡机制等的分析判断,忽视对生物物证检验结果的分析,尤其对其形成过程和机理没有进行全面客观研究,致使现场重建、案犯刻画等不够准确、不够全面。
(三)注重尸体损伤,忽视对尸体附属物的检验。
尸体附属物种类繁多,凡是由死者生前穿戴或携带的物品都属于附属物,包括衣物、鞋、挎(背)包、钱包、戒指、眼镜等。尸体损伤是外界暴力作用于机体的结果,致伤物作用于机体时,经常对附属物造成破坏并留下印迹。例如死者衣物,锐器导致的衣物破裂口,衣物纤维断裂的形态有助于判断致伤物的单刃或双刃;钝器损伤常常在衣物上留下印痕,有助于推断致伤工具的形态和种类;爆炸损伤案件中衣物上的爆炸残留物的检验分析有助于判断炸药的种类;衣物上血迹的分布位置和形态有助于分析命案发生的经过。手上戒指伴随双手抵抗,可留下致伤物的印迹。尸体附属物的检验有时对命案侦破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法医在关注尸体损伤的同时,要重视对附属物的检验。
(四)命案现场分析水平低、重建能力弱。
在当前的实际工作中,一部分法医由于怕出错,仅就死亡原因、致伤工具、案件性质、致伤方式等进行分析,不敢进行命案现场分析重建,一部分法医缺乏现场重建意识,不会进行命案现场分析重建,客观上造成了法医检验人员现场分析重建能力偏弱的现状。同时由于法医检验不注重与现场相结合,有时也导致鉴定结论不够准确,对侦查破案造成不利影响。
(五)提取、保管、检验法医物证不遵守规范。
受业务水平的局限以及思想认识的不足的影响,在有些命案的勘查中,法医对物证的提取、保管、检验等工作比较粗糙,存在违反了相关的操作规程的问题,其结果导致有些法医物证不能被有效提取、保存和检出。譬如,在一起怀疑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案件中,法医提取了死者的血液后,没有将血液装满试管并封口,而是用一个敞口的试管盛装。在此过程中,一氧化碳与死者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的碳氧血红蛋白遇空气分解,还原为血红蛋白和一氧化碳,而一氧化碳迅速挥发掉。一氧化碳未能检出[1]。
三、工作改进建议
(一)建立法医命案现场勘查的标准化体系。
建立标准化法医命案现场勘查体系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系统地开展法医命案现场勘查工作。法医命案现场勘查体系应当包括:
1.充分了解案情。命案的性质各不相同,法医要详细了解事情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经过、目击者或知情人的表述,死亡的经过及症状体征、救治情况、现场保护及变动情况等。
2.对犯罪现场、有关人身和物品进行全面勘验和检查。法医勘验人员应积极参加现场勘查,对犯罪现场进行全面查找。一般而言,法医在现场勘查中首先应注意观察尸体、被害人所在的环境及尸体形态,及时对尸体、被害人人身进行初步检验,对尸体上附着的斑痕、毛发等进行提取,并提取口腔拭子、阴道拭子、乳头拭子等;其次要以尸体、被害人所在位置为中心,向周围扩展,对其所在、处所及周边环境进行搜索,发现存在的血迹、粘附法医物证的擦拭物、遗留物。此外,对于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锁定的犯罪嫌疑人或可疑对象,应注意抓住第一时间对其人身及邻近的居所进行检查,从其衣着、随身物品上发现法医物证,检查其人身有无损伤,并留取犯罪嫌疑人或可疑对象的生物检材。对其他现场勘验人员、侦查人员要要求他们如果发现法医物证,要注意保护,及时报告,交由法医勘验人员提取。
3.规范的尸体检验。按照公安部推荐的尸体检验记录,逐项检验,认真记录。系统地进行“四腔”解剖,仔细观察损伤及病变情况,不留遗漏,必要的情况下要进行病理检验。
4.生物物证的提取和检验。法医在命案现场提取的物证主要包括:血迹、呕吐物、精斑、可能遗留有微量脱落细胞的杯子、果核、指纹等。现场血迹要特别注意提取孤立、滴落血迹,要注意在大范围分布的、形态相似的血迹中发现分布规律不同的血迹。现场勘查时要注意微量物证的发现和提取,案犯接触过的物体上均有可能遗留微量脱落细胞,借助于DNA检验,往往发挥巨大的作用。如某镇发生一起凶杀案。户主郑某被人用刀捅死在家门口现场勘验分析认为案犯系戴手套入室盗窃,盗窃完成后在门口与郑某相遇,遂用刀捅死郑某。经过对作案过程的分析,把突破重点放在案犯的手套上,虽然作案时案犯戴着手套,仅接触手套内面,但当其将手套握在手中或放进口袋以及在戴手套的过程中,也会接触手套外侧,故手套外侧也应有案犯的脱落细胞,这些脱落细胞也会在作案过程中再次转移到接触部位。遂警方尽最大可能提取了多处生物检材送DNA检验。结果在保险箱钥匙的擦拭拭子里检出了嫌疑人的DNA,案件侦破[2]。
通常法医物证都需要与有关样本进行比对,才能对有关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法医物证样本可能在被采集人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强制采样或自愿采样,可能通过搜查相关处所或直接从其身体采集得来,也可能在被采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活动过的处所秘密采集得来。无论什么情况,采集法医物证样本都应注意技术和程序两方面的要求。
5.有效包装、保管法医物证检材和样本。法医物证检材裸露于环境中,受温度、湿度、光照、微生物等环境条件影响,很容易发生变化或受到破坏,检材中所包含的DNA信息在物理、化学作用下也会发生降解,链长缩短。因此除了用恰当的方法将检材提取到之外,在包装和保管方面也要十分注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医物证检材和样本要经历侦查、起诉、审判多个诉讼阶段,在公、检、法、鉴定机构等单位之间转递,有的可能经历多次检验和鉴定,如果保管不善,造成检材、样本损坏甚至遗失,将严重影响案件的处理。
6.现场分析,重建作案过程。依据科学的方法,在尸体检验、现场勘查、实验室检验结果的基础上,对调查资料以及物证进行全面分析,重建最合乎常理的案发过程,刻画犯罪嫌疑人。对复杂的命案案件,技术人员要与侦查人员一起,多讨论分析,对前期现场勘查工作进行回顾,及时组织现场复勘,查漏补缺。
(二)提高命案现场重建的意识。
现场重建是今后法医工作的必由之路,法医要跳出“尸检工”的工作模式,在尸体检验、现场勘查、实验室检验结果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重建案发过程。完美的现场重建必须解决四个问题,即客观态势、作案过程、心理活动、隐含信息。命案现场的重建有助于研判案件实际的发生过程,特别是久侦未破的命案,现场重建是一条重要的破案途径。命案现场重建实施分为资料收集、初步推理、假定建立、物证和理论形成这五个阶段,要求勘验现场是必须全面记录现场上所发生的一切及物证的分布等,对物证的研究应当是一种立体化的思维,研究其从起始到结束的整个动态过程,必要时要认真地做好现场实验,辨证分析、做出合理判断。
(三)深化犯罪心理痕迹的利用。
犯罪心理痕迹是犯罪嫌疑人的主体状态在特定现场情境下,犯罪心理状态支配的犯罪行为活动的产物,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其年龄、职业、身高、体重等自然特征,还是犯罪嫌疑人对现场的熟悉情况,与被侵害对象的关系,犯罪嫌疑人的习惯及有关个人特点、心理面貌及其生活环境、经历等影响个性的因素,都会不同程度地通过犯罪行为所遗留的犯罪心理痕迹,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和折射出来,如作案手段、作案时间、侵害对象、致伤方式、杀人动机的选择等。在物质痕迹提取率难以大幅度提高的现实状况下,应该充分认识和增强犯罪心理痕迹的潜力和独特作用,为刻画犯罪嫌疑人、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以及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多依据。
(四)加强宏观层面的建设。
1.提高认识,调动法医工作积极性。我省的现实状况是,相当一部分法医不愿意继续从事此项工作,法医调动、改行、流失现象非常严重,尤其在地理条件恶劣、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对技术人员高看一眼、厚爱一份”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口号上,要从精神、物质两方面着手,落实到真正的行动上,加快公务员技术职称任职改革,提高待遇,使法医愿意干技术,想干好技术。这是技术发展的根本动力。
2.加强培训,提高工作水平。随着对刑事技术工作的逐步重视,不少医学相关专业人员充实到法医队伍中来。前几年模拟命案考核的情况反映出,部分法医理论基础薄弱,解剖熟练但不规范,尤其是现场勘查时,缺少与痕迹、照相人员的互动。加强培训应当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突破传统的在工作中学习的“传、帮、带”的培养模式,依托法医学专业院校,学习基础理论、锻炼实际操作。通过培训,“跳出法医干技术”,树立“大技术”观念,学习命案现场勘查、痕迹、照相相关知识,形成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沟通的工作局面。
[1]樊学勇,杨 涛.刑事诉讼视野下的法医物证应用研究[J].证据科学,2012,(1).
[2]兰樟彩,林发生.命案中案犯刻画的法医现场勘验[J].法医学杂志,2013,(6).
(责任编辑:吴良培)
D919.2
A
1674-5612(2014)05-0065-04
2014-07-13
凌光昀,(1979- ),男,江苏姜堰人,四川省公安厅刑事技术处主检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