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传统“熟人社会”的治安作用探析
2014-04-09朱永国
□朱永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熟人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现代化和法制化影响,但是传统社会中利用关系网处理问题的方式并没有发生太大改变,反而有扩大到大中城市等陌生人社会的趋势。对于熟人社会,我们应该坚持两点论、两分法,不能只看到熟人社会的负面影响,也要看到熟人社会的正面作用。一方面熟人社会存在其自身不可避免的缺点,如破坏公平、引发社会腐败等,现代社会是无法用熟人社会的礼治来管理的;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并未真正进入法治秩序,熟人社会也未成为陌生人社会。这就需要我们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认识中国传统乡村的秩序机制,分析其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从中得出对维护中国农村现在和将来一段时期内社会治安秩序的启示,从而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一、“熟人社会”的内涵和特点
熟人社会是指人与人之间因血缘、地缘、业缘、物缘、神缘(即共同的宗教信仰)所形成的一种私人关系,这种关系所构成的关系网,就是熟人社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情社会”、“后门社会”。[1]
“熟人社会”是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的:“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假如在一个村子里的人都是这样的话,在人和人的关系上也就发生了一种特色,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2]6在中国的农村传统社会里,生产方式单一,人员之间没有流动,人与人之间通过由近及远、从陌生到熟悉,逐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人们往往通过这些关系网处理日常问题和事务,维持熟人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熟人社会的特点,首先是关系的普遍性。在以血缘、地缘、业缘、物缘、神缘编织而成的熟人关系网络里,人情和面子交往成了这个网络里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原则下,我国传统农村结成了相互依存、相互帮助、互通音讯、紧密联系的交往团体,这个团体里的任何人都不能逃脱这个关系网络,否则就失去了在这个团体生存的合法性。
其次是封闭性和排他性。熟人社会是一个有共同利益的小团体,于是就有了“自己人”和“外人”、“圈内人”和“圈外人”的区分。为了维护团体的利益,相互依存、相互帮助、互通音讯只发生在“自己人”之中,“圈内”与“圈外”基本上没有任何利益的交集。为了群体的利益,往往将“外人”排除在团体之外。
最后是重礼治轻法治。以道德伦理、风俗习惯和宗族观念作为人们的行动规范是熟人社会的本质特征。用以维系熟人关系网络治安秩序的不是民主法治,而是深深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道德伦理、风俗习惯和宗族观念。
二、“熟人社会”的秩序机制
熟人社会的秩序是一种内生秩序,是基于人与人的熟悉而培植和维护的礼治秩序。
在中国传统的乡村熟人社会,由于人们生活范围狭窄且缺乏社会流动性,人们往往是“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从而形成了传统中国人与人相互熟悉并且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人与人之间都有一种以自己为中心的熟人关系,并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庞大的关系网。在这张关系网中,人们的行为围绕着关系展开,行为的准则是礼治。从而形成了一种内生的礼治秩序,这种内生的秩序机制也就是熟人社会的治安作用机制。
礼是社会公认的合式的行为规范,在现代熟人社会具体体现为道德、伦理甚至习俗和宗教等规则,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2]61传统是人们在熟人社会生活所积累的经验总结。在熟人社会中,人们因彼此之间熟悉而获得信任,获得可靠性认可,从而获得对行为规矩的下意识遵守,对礼治的遵守总是一代一代传承下去的。熟人之间经过长期生活互动,每个人都会产生对自己所处熟人社会的规则发自内心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地方性共识逐渐成为大多数人的潜意识行动,进而成为行为规范。费孝通先生由是得出结论:“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时的可靠性”。[3]
三、“熟人社会”治安作用
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网络以及秩序规范等要素都是集中在同一个平台上。熟悉是一张无形的网,这张网里的每个人都是充分暴露的,无隐私可言,也无隐匿可行。[4]正是有了人与人之间的熟悉,才可能产生共同的道德风俗和价值认同,进而才能使熟人之间关系密切、守望相助。我国农村熟人社会基于关系网络形成的秩序以及以礼治为规范,都在维护农村治安秩序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教育、引导人们的行为
教育作用是指把对行为的基本要求确定成规则,使之内化在人的心里,并借助人们行为的示范,使自身在社会活动中不断实践。引导作用是防止人们做出违反社会规则的行为,或者鼓励人们从事社会规则所容许的行为。在熟人社会中,人们不是亲朋好友就是乡村邻里,人们从小便会不自觉地受到熟人行为的示范影响,潜移默化地对乡村行为规范产生认同,并自觉遵守,形成习惯。熟人社会通过人与人之间不可抗拒的熟悉和信任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荣誉、正义和至善等社会观念。它教导人们正确认识自己,认识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引导人们遵守社会生活的规律和道德准则,从而正确地选择自己的行为习惯和生活道路。
(二)惩罚个人极端行为
惩罚作用对整个社会秩序的协调与稳定极为重要。熟人社会中对于“圈内人”不符合农村道德风俗的极端行为进行严厉惩罚,执行宗族家法就是其体现。对那些在熟人关系中违反秩序的人,受害方以及其社会关系网都会对其进行惩罚,经过短时间的惩罚,一般人都会改正错误,重新回到熟人关系和礼治规范的轨道上。这种惩罚还包括舆论惩罚,最常见的就是熟人社会舆论,当有村民不遵循秩序规范时,受害方会表达不满,还会动员其他村民以舆论的形式进行指责。在农村熟人社会中,每个人既是惩罚极端行为的主体和监督者,也可能会成为惩罚的对象。对违背规则行为的制裁不仅对违背者能起到惩罚作用,同时也教育其他人不做或少做出此类行为。熟人社会对这种极端行为的惩罚有益于提高成员的规范意识和遵守规范的自觉性,使中国农村自发形成了稳定的治安秩序。
(三)调节纠纷,化解矛盾
熟人社会在调节社会纠纷、化解内部矛盾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熟人社会内部普遍有一种认识,如果邻里之间发生纠纷矛盾,诉诸于法律,最后无论法庭如何公正判决,都将会伤害彼此的“情面”,甚至造成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更有结为世代冤家的可能。而熟人社会的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并未对簿公堂,而是通过本村组、本乡镇可以信赖的“熟人”,以事实为依据,通过情理来调解。熟人社会调解的结果并不是一纸判决,而是矛盾双方都欣然接受的调解协议。通过熟人内部调解,双方当事人大多会化干戈为玉帛,彼此之间仍然是友好的、不计前嫌的邻里乡亲。熟人调解不仅能化解内部纠纷与矛盾,并且体现了“和为贵”的思想,对维护中国农村的和谐与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四)邻里守望,共同防御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我国农村从古代起就特别强调熟人社会在维护地方社会治安中的作用,要求宗族有盗贼而共同防御,有命盗案件要检举呈报。在人情和关系的作用下,人们受礼治规范影响,都被整合进同一利益和责任连带机制之中,熟人社会也往往被整合成对邻里互助、一致对外的亲密团体。邻里之间出远门前都会跟邻居打个招呼,给邻居留个电话或地址,以备需要时及时联系。由于熟人社会彼此熟悉,陌生人一旦进入就很容易被识别出,并成为村民重点关注的对象,一旦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共同制止或寻求援助,从而有助于确保村民邻居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就是我国农村熟人社会守望互助的最完美体现。
四、“熟人社会”治安作用的发挥
(一)发挥村庄在维护秩序方面的自治作用
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对于农村基层的治安管理都是以管制为主,尽管这种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但随着社会转型,农村治安情况日趋复杂,已不再是以前各家守着一亩三分地的传统农村。随着农村人口的流动成为常态,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由于警力有限,基层公安机关可以逐渐减轻对农村的管制力度,改变自己的管理方式,更多地利用社会资源,合理利用村庄在维护治安秩序中的自治作用。将农民自己可以管理或其他社会组织能管理好的事放手让农村组织自己管理,发挥农村调解纠纷、守望互助的优良传统;国家在为基层农村提供一些基本的法律和权利保障的同时,也不要过多地将政治权力介入到农村社会秩序去。治安管理过程中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农村熟人社会自发形成的组织、规范,以及个体在互动基础上所形成的彼此之间的评价体系给予充分尊重。
(二)乡村规范的制定要充分尊重农村的道德秩序和风俗礼制
熟人社会里面常常体现出一个“情”字,仅仅靠法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治安问题。建设法治社会,将法治贯彻落实到熟人社会,乡村规范的制订也应该从实际出发,尽量制订详细并落到实处,尽可能处处体现出公道。“人类道德以终极关怀为核心,只有建立和健全充满人文精神关怀的道德生活,才能使人们浮躁飘荡的心有所依归,使茫然无措的行为有所参照,对他人才敢于信任,对规范才愿意遵循,对网络才自愿归属。”[5]国家在乡村规范制定时,可以通过对社会道德秩序和风俗礼治的重塑来实现对熟人社会成员交互行为及熟人关系的法律化,使得熟人社会成员的行为在现代化进程中能够有章可循、有制可依,最终实现以社会习俗补充国家法律、熟人社会与现代社会相融合的新局面。
(三)合理引导熟人社会中形成的关系网络
随着我国现代化和法制化的推进,农村社会想要再回到以前感情交换式的关系网络已不可能,而充斥着金钱和物质的社会网络缺乏正义的持久力量。因此,要建构新型的社会网络,那就是基于社区生活中共享的合理的社会交换网络。[6]我国农村熟人社会的治安弊端主要在于关系网络的泛滥和异化。在对农村进行升级改造时要在原来礼制秩序基础上,通过规避熟人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开化和制度化,从而确保熟人社会关系无法产生危害。此外,熟人社会中形成的庞杂关系网络不能单纯地依靠回避制度来防范,而是需要一种全新的人性引导机制来确保熟人社会与国家的现代制度之间的契合。社会成员的生活不可避免各种社会交往关系中镶嵌着利益诱发因素,所以,国家应在充分保障民众社会交往的前提下,提供一种以抑制社会成员之间侵犯彼此自由和利益为价值导向的制度框架,从根本上保障熟人社会的制度性稳定。[7]
不可否认,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急剧转型,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中国农村传统的熟人社会开始瓦解,各种社会流动加大加快,社会的发展必然突破传统的以伦理和道德为特征的熟人社会。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是社会的一种进步,也是历史的必然。然而,由于中国几千年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惯性和市场经济发育的不成熟,熟人社会传统的关系网络在现代中国依然有着坚实的社会基础,各种社会关系依然影响着中国人的行为逻辑,甚至演变成为当代社会行为的“潜规则”。所以,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熟人社会的改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对传统的熟人社会进行升级改造,从而建构“新型熟人社会”,并使之得以发展。
[1]张城成,陆 茜.浅析“熟人社会”对我国基层政府管理的影响及治理[J].北华大学学报,2013(3):56.
[2]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0.
[4]王若珺.试论社区警务中社会资本的创建和运用—以熟人社区为视角的研究[J].公安研究,2009(11):14.
[5]戴木才.以德治国与中国社会资本的重建[J].伦理学研究,2003(1):7.
[6]赵孟营,王思斌.走向善治与重建社会资本—中国城市社区建议目标模式的理论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2001(4):130.
[7]吕承文,田东东.熟人社会的基本特征及其升级改造[J].重庆社会科学,2011(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