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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调解制度新发展述评

2014-04-09

司法改革论评 2014年1期
关键词:调解员仲裁纠纷

方 俊

俄罗斯调解制度新发展述评

方 俊*

自从调解在西方各国复兴后,无论在普通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它都走过了一条曲折且充满挑战的发展之路。①[澳]娜嘉·亚历山大主编:《全球调解趋势》,王福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俄罗斯调解制度的流变历程亦不例外。长期以来,囿于立法支持的缺失,调解制度在俄罗斯步履蹒跚。近年来,在“接近正义”理念的推动下,俄罗斯在司法改革中日益重视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2011年,俄罗斯杜马颁布了《俄罗斯联邦调解法》(以下简称《俄罗斯调解法》)。该法的实施必将极大地促进俄罗斯调解制度的发展。

一、俄罗斯调解制度发展的背景

(一)社会背景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推行了一系列经济自由化与政治民主化的改革,并由此对法律发展的理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国家对社会生活和私人事务的干预程度不断降低。反映到民事司法领域,就是诉讼不再为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因为诉讼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自治性,并不符合冲突解决理想性状的要求。②冲突解决的公正性、效率性、确定性和自治性构成了冲突解决的理想性状,参见李琦:《冲突解决的理想性状和目标——对司法正义的一种理解》,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冲突解决的自治性是公正性与效率性实现的重要前提。冲突解决的自治性要求当事人对冲突解决方式的自主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可被看作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提供了一个恢复当事人自治的机会。恢复当事人自治有助于发展这样一种司法理念,即一个人应当全力依靠自己来解决冲突,而非仅依靠国家权力。《俄罗斯调解法》的制定正好契合这一司法理念,而调解制度不断发展又强化了民事司法自治的理念。

(二)经济背景

苏联解体初期,俄罗斯经济大幅度衰退。在经过艰辛的改革后,其经济发展终于走上正轨。1999至2008年,俄罗斯经济总量年均增长率达7.3%(其中2000年的增长率高达10%),①周延丽:《对未来几年俄罗斯经济增长速度的分析及依据》,http://www.crc. mofcom.gov.cn,下载日期:2013年10月16日。在2012年位居世界第9位。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与私人价值追求的多元化,并由此产生了“诉讼爆炸”(Litigation Explosion)现象。据官方统计,俄罗斯仲裁法院②经济纠纷案件以及其他与进行经营性活动和经济活动有关的案件属于俄罗斯仲裁法院管辖。关于俄罗斯仲裁法院的性质与普通管辖法院的不同,参见周广俊:《俄罗斯联邦司法制度》,http://www.chinaruslaw.com,下载日期:2013年11月5日。2010年的总受案数为1208737宗;2011年的法官人均月办案数为47宗。③数据来源: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网站,http://www.arbitr.ru,下载日期:2013年10月22日。纠纷与诉讼数量不断增多,而法院系统则不可能无限扩张。于是,民事司法在“真实维度”、“时间维度”、“成本维度”陷入正义与效率的两难困境,减负与分流成为俄罗斯法院系统的强烈要求。因此,发展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是俄罗斯民事司法应对“诉讼爆炸”的必然选择。

(三)法律背景

俄罗斯社会经济制度的剧变使得新法律环境的营造与新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迫在眉睫。为此,作为国家机器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体制改革成为当务之急。改革者以立法的方式重构了实行70余年的法院组织制度、法官制度和诉讼制度。1991年《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④王圭宇:《俄罗斯司法改革的三维解读》,http://www.legaldaily.com.cn,下载日期: 2013年11月7日。2002年至2006年《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发展总体规划》⑤关于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发展总体规划的具体规定,参见[俄]尤·克·克拉斯诺夫:《2002至2006年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发展总体规划:实施联邦总体规划的总结》,於海梅译,载吴康宁主编:《金陵法律评论》(2010年春季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都将改革重心放在以法院为代表的司法系统上。在民事司法领域,俄罗斯相继制定了《法官地位法》、《仲裁法院法》、《执行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典》等一系列法律,构建起以法院为中心的民事司法制度。俄罗斯司法改革极大地塑造了法院的独立性与权威性,⑥关于俄罗斯司法改革的成果,参见范纯:《论俄罗斯的司法改革》,载《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7年第2期。一时间,诉讼被民众认为是纠纷解决第一甚至唯一的选择。

然而,当诉讼被过度使用于纠纷解决,法院将不堪重负,从而导致诉讼延迟、诉讼成本过高以及投入司法的资源无法与诉讼量增长的速度相适应等问题的产生。①齐树洁、王建源:《民事司法改革:一个比较法的考察》,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6期。改革者充分认识到诉讼裁判的弊端,并清醒地意识到,“愈来愈多地运用调解和仲裁裁决方式,会减少因法律僵化而导致的一些弊端,如典型对抗制诉讼的‘要么全胜,要么全败’以及‘胜诉方全得’的哲学”。②[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92页。在深刻反思近20年来的司法改革理念与路径选择后,改革者不约而同地转向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路径。俄罗斯调解制度自此开始获得立法的支持。

(四)域外ADR制度的影响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概念起源于美国,原来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③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版,第15页。为应对处于危机中的民事司法,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纷纷开启了本国的民事司法改革,ADR制度得到了普遍关注并成为全球司法改革的浪潮。从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和立法层面看,调解是发展最为迅速的一种ADR形式。④[澳]娜嘉·亚历山大主编:《全球调解趋势》,王福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

处于转型中的俄罗斯注重向西方国家学习与借鉴法治经验。在这一进程中,域外ADR制度的发展必将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俄罗斯民事司法改革。受多元化纠纷解决思潮的影响,包括俄罗斯总统、总理、参议员和大法官在内的高级官员都已明确表示支持调解等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近年来,圣彼得堡、莫斯科、乌拉尔、罗斯托夫和西伯利亚等地区都大力推行调解制度。

二、俄罗斯调解样式的多元化

《俄罗斯调解法》规定,调解是建立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在调解员协助下,由当事人达成双方能接受的协议的一种纠纷解决程序。现代调解要求发展多元化的调解样式,唯此才能充分满足当事人不同的调解需求。在俄罗斯,调解制度包括民间调解、法院附设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等多种样式。

(一)民间调解

民间调解,主要指在非司法性和非行政性的民间组织、团体或个人主持下进行的调解。⑤齐树洁主编:《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8页。俄罗斯法律明确允许民间调解的存在。《俄罗斯调解法》规定,调解应当在当事人有书面协议的基础上进行。在通常情况下,俄罗斯民间调解的开展是没有公权力介入的。此外,即使成功调解的信息见诸媒体,调解员亦不会被提及。该调解模式最具保密性,公众难以获取与此相关的信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隐秘需求。

(二)法院附设调解

法院附设调解是指调解组织设立在法院的一种调解制度。法院附设调解不同于法院调解,它与诉讼程序严格区别开来,并按自身的运作规律和特有的方式进行,因此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①邓春梅:《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研究》,http://www.chinacourt.org,下载日期:2013年10月21日。在俄罗斯,法院附设调解尚属调解的新样式,仅在法院和调解中心合作水准较高的地区存在,例如圣彼得堡、叶卡捷琳堡等地区。在司法实践中,仲裁法院和普通管辖法院不仅会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也会提供给当事人有关调解中心选择的建议。

根据当事人的调解意愿,法官一般会指引当事人选择法院所认可的调解员以便利调解的进行。法院认可的调解员名单通常会公布在法院网站,当事人可浏览查阅。例如,罗斯托夫地区的仲裁法院在其官网上列出经俄罗斯联邦工商调解小组认证的专业调解员。②罗斯托夫仲裁法院列出专业调解员的详细名单,http://www.rostov.arbitr.ru,下载日期:2013年11月1日。

(三)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指在法官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目前,俄罗斯只存在非常有限的法院调解,且只有少数法官会为促成诉讼中调解做出真诚的努力。此外,该调解样式的启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院长对调解的态度。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不谨慎行为都可能会招致当事人极大的质疑与不满。除了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友好解决争议外,绝大多数法官并不采取其他实质性措施促成调解。针对法院调解的现状,俄罗斯推行了一些改革试点工作。其中,最高仲裁法院和最高联邦法院在乌拉尔地区进行了一项有关法院调解的试点改革。此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对调解法官的培训。这一试点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调解结案量在稳步增加。司法当局正在讨论将该试点改革延伸到其他区域的可能性。另外,最高仲裁法院还计划发起一项“法官助理调解当事人纠纷”的试点改革。但这一改革还在积极讨论中,尚未付诸实施。

(四)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主要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中所进行的调解。③范愉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327页。在纠纷解决中,可能产生这样一种矛盾:如果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仅约定仲裁还约定调解,仲裁庭该如何处理?根据俄罗斯现有的判例法采取的立场:出现上述情形时,仲裁庭有权决定或仲裁或调解。而《俄罗斯调解法》规定,如果当事人为了避免在特定期间内把争议提交于仲裁庭或法庭以便调解解决纠纷而达成一项协议,法庭和仲裁庭应当充分尊重这一协议直至调解条款被付诸实践。由此,俄罗斯实务做法是仲裁员充当双重角色,先行促成调解,若调解失败即转入仲裁程序,以便高效地解决纠纷。

三、俄罗斯调解法的主要内容

(一)调解促进机制

虽然调解具有及时解决纠纷、降低纠决成本、缓和社会关系、高履行率等诉讼所不具备的制度优势,但并不意味着民众必然会使用调解。理论上,民众的调解积极性直接影响着调解边际效益。因此,如何调动调解参与主体的积极性来促进调解,是调解制度深入发展需解决的问题。①卢正敏、李雪松:《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法院调解》,载齐树洁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13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费用制裁与激励

《俄罗斯调解法》并未直接规定费用制裁与激励条款,但可援引《商事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费用制裁指的是诉讼费罚则,即当事人一方违背协商或调解的义务将承担后续的诉讼费用。《商事程序法》规定,当诉讼一方未遵守联邦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进行诉前纠纷解决程序,尤其是另一方发出诉前程序要约而没有回应的,法庭应当强制该当事方承担诉讼的一切费用,不论案件处理结果如何。上述费用包括国家司法费用和当事人诉讼成本。这种费用制裁措施是对“胜诉方全得”传统规则的必要调整,将有助于引导当事人回归调解。费用激励则是诉讼费的减免。《商事程序法》规定,如果当事各方能够在判决宣告前达成调解协议,诉讼费的一半可从联邦预算中返还。然而,费用激励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有时并不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为诉讼费可能仅是诉讼成本的一小部分。

2.强制调解

基于调解自愿的特性,强制调解只能适用于某些类型的纠纷,并只表现为对调解程序启动的强制,不能涉及调解程序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在俄罗斯,强制调解适用于集体劳资、离婚等法定纠纷。此外,只要当事人签订了调解条款,有关各方必须依约进行诉前调解,以便在尽可能早的阶段解决纠纷。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取决于当事人间是否存在调解条款。

3.法院辅助义务

俄罗斯法官在一般情况下无权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可充分建议当事人选择调解。《民事诉讼法典》规定,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促成当事人达致和解,尤其是以调解的方式。此条款可解读为调解辅助义务,即法院应为当事人适用调解程序创造必要条件。《商事程序法》亦有类似规定。在俄罗斯一些法官支持调解的地区,已经开始尝试建立调解司法指导制度。罗斯托夫地区的工商会制定了一份关于调解司法指导的备忘录,并被该区法院所采纳。该备忘录的主要内容是商事法院在处理案件时的调解程序适用规则。当事人在第一次庭前会议时会收到此备忘录。

4.法律援助

出于对国家司法成本的考量,《俄罗斯调解法》并未规定调解的国家法律援助制度,但积极鼓励与支持社会法律援助的发展。因此,众多志愿者组织活跃于调解一线,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例如,莫斯科大学、莫斯科法律学院与莫斯科调解中心合作设立了调解培训班。受调解中心良好培训的法科学生与当事人商议有关调解的事宜,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①Klaus J.Hopt&Felix Steffek,Mediation:Principles and Regulation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p.1176.

(二)调解保密制度

调解保密不仅满足了当事人的隐秘需求又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信息,这既是当事人选择调解的初因,又是调解成功的前提之一。鉴于保密制度在调解中的重要作用,俄罗斯以立法方式建立了完善、科学的调解保密制度。

1.保密义务主体。《俄罗斯调解法》规定,在调解不成功的纠纷诉诸诉讼或仲裁时,除当事人同意外,当事人、调解员和其他调解参与人不得披露任何有关调解程序的信息。该条款设定了全面的保密义务主体,所有的调解参与人都负担保密义务,须依法拒绝披露信息资料。

2.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例外。《俄罗斯调解法》规定,所有涉及调解程序的信息都被视为机密,除非联邦法律或调解协议另有规定。然而,任何保密都是有边界的,即非一切调解信息都要受到保密保护。该法明确了调解保密的例外情形: (1)当事人明确同意披露信息;(2)联邦法律规定在保密信息被用于策划、实施刑事犯罪等特别情形下,调解信息应被披露。

3.保密方式。《俄罗斯调解法》规定了“庭内保密”,即调解参与人在后续纠纷解决程序中不得披露信息资料。若调解参与人在庭内违背保密义务披露信息,法庭与仲裁庭会将该信息认定为非法证据。基于调解员的特殊身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其享有免证特权。此外,《俄罗斯调解法》规定,调解涉及的信息不仅应在庭内保密还要在庭外保密。调解参与人在未征得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保密信息公之于众,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三)调解员制度

1.调解员的选任

调解具有高灵活性和简捷性的特点,而作为其中重要一环的调解员选任也理所当然应是便利与灵活的。《俄罗斯调解法》规定,调解员是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指导其进行调解的独立、中立、无强制权限的人员。调解员的选任是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调解员人选一般由当事人与调解组织进行协商确定,既可以自主选任亦可由授权调解组织指定。当事人还可在调解过程中基于特定事由拒绝某人担任调解员。

2.调解员的责任与义务

调解强调当事人的合作与调解员的协助,诉讼则强调当事人的对抗和法官的裁判。因此,不同于法官,调解员不是纠纷的裁判者,没有强制决定权,其主要功能是协助当事人理解各自的诉求,指导他们进行妥协与合作,促成双方达成自愿、合法的协议。

(1)谨慎义务。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员不得披露关于调解的一般信息以及可能使当事人暴露于社会的隐私信息。对于接触一方当事人时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调解员同样不得未经该当事人同意而向对方当事人披露。

(2)忠诚义务。调解立足于调解员的中立与独立,犹如大厦与地基一般。因此,调解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和调解组织披露任何影响调解中立性与独立性的事宜。《俄罗斯调解法》规定,调解员不能是一方当事人的代表;不能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咨询或其他援助;不能与调解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擅自公开论及有关调解的事项。此外,应当事人要求,调解员有必要将专业素养、培训情况及其业务经验告知当事人。

(3)调解权限。当事人合意授权是调解员权限的来源。若未预先授权,各方当事人都可对调解员权限提出异议,但是必须以正式的方式及时提出。如果异议未能及时提出,这可视为默示合意授权,异议当事人应禁止反言。

(4)调解程序终结义务。当事人在调解任意阶段都享有绝对的决定权,可自由终结调解。但为保障当事人利益,调解员在必要时应履行调解程序终结义务。在调解时限结束或当事人无望达成协议等特定情形下,调解员应及时终结调解程序,以尽可能地减少由调解不成功产生的额外费用和延迟。

3.调解员的素养与培训

有别于法官在诉讼中所进行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调解员在调解中不仅要对事实和法律问题加以分析,还要有效地促成沟通与合作。因此,调解员需要具备法律以外的技巧与经验。鉴于调解员的作用至关重要,调解员的构成和素质一般由法律加以规定。参加系统学习与培训是调解员的法定职责。

《俄罗斯调解法》规定,25岁以上具有大学学历并经过专门培训的人才能成为专任调解员。俄罗斯教育与科学部在2011年2月批准了关于调解员示范性培训管理方法,各调解培训中心应依据此办法开展调解员培训。这一示范性培训由三个层级组成,包括基础培训、特殊培训与培训师培训。每一个层级的培训都需考核,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并考核通过的,方可获得调解员认证证书。完成基础培训的人员只能调解简易纠纷。完成特殊培训的人员则可调解民事、商事、家事、劳动、涉及多方当事人等复杂纠纷。完成培训师培训的人员除能调解复杂纠纷外,还可从事调解员基础培训。此外,上述培训组织必须获得教育部门的许可证,并每3年复审一次,以保证调解员培训的高质量。

(四)调解的法律效力

首先,调解对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民法典》规定,若当事人依据调解法达致调解意愿时,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从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时开始,直至调解程序终结。尽管《俄罗斯调解法》并未明文规定调解对诉讼时效的影响,但实务中可直接援引上述规定。

其次,调解对诉讼与仲裁的影响。《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在当事人请求对案件进行调解时,法院应当中止案件审查,但中止期限不得超过60天。《商事程序法》亦阐明类似规定,但其未规定中止期限。《仲裁法院法》规定,当一方或双方向仲裁庭提交调解请求,仲裁法院应当暂缓案件仲裁。

最后,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的效力。调解最终达成的协议区别于由法官在审判中所作出的有拘束力的判决,但调解协议也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①蔡惠霞:《德国调解制度新发展评析》,载齐树洁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13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调解达成的协议(除经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民事契约,具有间接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应当受其约束。若调解协议经由法院裁定确认就具有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等同于法院判决的效力。另外,调解协议也可由仲裁法庭以裁决形式予以确认,由此调解协议等同于仲裁裁决的效力。调解协议还可由公证处加以确认,但根据《执行程序法》的规定,这一确认不会使得协议具有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

四、俄罗斯调解制度的实际运作

(一)俄罗斯调解制度运作现状

近年来,在《俄罗斯调解法》的支持下,调解制度已发展成为纠纷解决的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各部门法或多或少都涉及调解制度。

1.消费法中的调解

为调解解决银行与顾客间的争议,俄罗斯特别创设了“监察专员”制度。金融监察专员由俄罗斯银行联合会设立,通常担任调解员的角色。当与银行产生纠纷时,顾客既可选择由监察员调解,亦可向法院诉讼。因俄罗斯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大多由强制性规则组成,消费调解通常是评估性的而不是辅助性的。

2.家事法中的调解

对于家事纠纷,引入中立、专业的第三方对纠纷进行调解早已有先例,例如苏联时期就设立了家庭咨询机构。《俄罗斯调解法》扩展适用于家事纠纷,从而形成家事调解机制。家事调解是基于家事纠纷的身份伦理、血缘亲情、公益社会性等特殊因素的考量,在中立的第三方参与下,通过说服、斡旋等方式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以自主、妥当地解决家事纠纷为目标的纠纷解决机制。①林芳雅:《澳大利亚家事法院调解制度初探》,载齐树洁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13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然而,俄罗斯家事调解缺乏具体规则加以规范。涉及离婚纠纷的调解,仅有《家事法》的规定,一方配偶不同意离婚的,审理该离婚纠纷的法官有权采取措施来调解夫妻关系,并决定延期开庭和暂缓案件审查。离婚调解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倘若期满后,夫妻一方仍坚持离婚,法庭应及时恢复庭审。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如何进行离婚纠纷的调解。

3.劳动法中的调解

在俄罗斯,涉及个体的劳动纠纷调解由调解法规制,而集体的劳动纠纷调解则由劳动法调整。②关于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的具体条文,参见蒋璐宇译:《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劳动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仲裁调解和常规调解构成集体性劳动纠纷的三大调解形式,并要在特定期限内进行。当事人不得逃避参与调解以便高效、友好地解决劳动争议。当劳动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时,当事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争议解决备忘录,转入常规调解或劳动仲裁调解。当事人及其代表和调解员必须用尽一切法律允许的措施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此类调解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启动。为使调解更有成效,调解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纠纷的必要文书和信息。

4.专利法与商标法中的调解

俄罗斯《民法典》规定,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纠纷应当诉诸法院解决。并且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能调解解决这类纠纷。事实上,这类纠纷在实践中有时会以调解方式达成协议。例如,当事方可通过调解达成联合使用和商标推广的协议加以妥善解决商标使用权争议。这一结果充分显现了调解的制度优势,从整体上解决纠纷。

5.公法中的调解

在俄罗斯,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和其他公共性质法律关系中产生的经济纠纷可否进行调解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冲突。《商事程序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调解方式解决由行政法及其他公法引起的经济纠纷,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隐含着公法上的经济纠纷可在特定条件下协商解决。由于《民事诉讼法典》没有关于以调解方式解决上述纠纷的条款,这就造成调解此类纠纷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仅就调解法的具体规定而言,行政、税务或其他公法纠纷不属于调解的适用范围。然而,司法实践中,政府部门又不可避免地运用调解来解决纠纷。在一个税务争议案件中,法院便指出这一争议可由高级税务监察组加以调解解决。①俄罗斯联邦乌拉尔区仲裁法院[2005]case No.A76-659/04裁决。

6.公司法中的调解

属于民事法律领域的公司纠纷,当然可适用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在实务中,有如下的公司纠纷经由调解得到了成功解决:(1)董事会决策程序争议; (2)公司股东间的争议;(3)股东进入或退出公司争议;(4)股东对公司决议的异议;(5)股东对公司管理权的异议。②数据来源:圣彼得堡调解中心的负责人在2011年6月的报告,http://www.tpprfmed.ru,下载日期:2013年11月1日;乌拉尔调解中心2010年的分析报告,http://www.ekaterinburg.arbitr.ru,下载日期:2013年11月1日。然而,在最近的一个司法案件中,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2012]case No.BAC-15384/11裁决。法官扩张解释《商事程序法》的规定,认为公司纠纷属于仲裁法院的专属领域,并已排除了此类纠纷的可仲裁性。如果前述判决成为判例法,这必将影响到调解制度能否适用于公司纠纷解决的问题。

(二)运作效果的评析

毋庸置疑,在《俄罗斯调解法》的支持下,调解在俄罗斯民事司法中的地位获得极大的提升。但该法规定较为粗线条,原则性规定居多,制度构建尚处于初始阶段。只有全面、客观、理性地分析调解制度运作效果,才能对制度构建提出建设性意见。因调解的自主性、保密性、灵活性等制度优势,俄罗斯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绩效,主要表现为调解成功率比较高,而显现的不足之处也不少。本节着重讨论制度运作存在的一些问题。

1.调解法与其他部门法有效衔接有待加强

在实践中,《俄罗斯调解法》与《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事程序法》等部门法存在如何有效衔接的问题。例如,根据《执行程序法》的规定,调解协议经由公证处确认却不能具有直接强制执行力,这明显不利于保障调解协议的严肃性。作为特别法与新法的调解法,与其他部门法存在立法冲突是在所难免的。为了促进调解制度的发展,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订其他部门法的相关规定,加强与调解法的有效衔接。

2.调解率低

由于俄罗斯民众对调解制度及其优势不甚了解,导致调解率在俄罗斯比较低下,具体表现为:(1)适用范围较窄,多适用于家庭事务,劳资纠纷或涉及中小型企业间的争议;(2)调解组织的稀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调解组织比较少,并多集中于莫斯科、圣彼得堡等大城市;(3)调解受理案件量非常少。从两组数据可见俄罗斯调解率的真实情况:圣彼得堡调解中心1996年至2010年的案件受理量仅为1000多件;乌拉尔调解中心2009年至2011年的案件受理量只有77件。①Klaus J.Hopt&Felix Steffek,Mediation:Principles and Regulation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p.1189.

3.调解延迟与费用较高

在俄罗斯,调解花费的时间比较长,一般要历经几周到数月不等的时间。②资料来源:Dmitry Davydeko对乌拉尔调解中心负责人Svetlana Kalashnikova的采访稿。一次调解会议通常要花费几个小时,而成功的调解一般需要两到三次的调解会议。圣彼得堡调解中心的负责人指出,商事调解往往要花费十多天到一个月不等的时间。此外,调解费用由案件争议金额决定。有些调解组织建立按小时收费的制度,另一些组织则设置固定的收费标准。调解每小时的收费最高可达几百欧元,而俄罗斯的诉讼费则相对较低。据估算,商事纠纷的调解费用是诉讼费的1.5倍。③Klaus J.Hopt&Felix Steffek,Mediation:Principles and Regulation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p.1190.延迟与费用较高与调解的制度优势背道而驰,不利于调解制度的良性发展。

4.调解激励不足

《俄罗斯调解法》关于调解激励的规定比较少。上文论述的关于促进调解的部分措施并非该法直接规定,而是援引其他法律规定。此外,这些措施对于促进调解亦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立法来确定更多的激励措施,引导民众逐渐回归协商与调解,以形成“先行调解、调诉结合”的纠纷解决模式。

结语

“社会在不断地变动和发展,反映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制也必然要相应地改变自身,从实用主义的视角来看,旧的法律手段如果已不能够解决当前的社会课题,就应该摸索新的方法。”①[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的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在应对民事司法危机时,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无疑是有效的方法之一。而调解则是ADR制度中不可或缺、最为重要的部分。在此背景下,《俄罗斯调解法》正式确立了调解制度的法律架构,为制度发展提供了坚实、统一的法律基础。尽管调解制度目前的运作效果不尽如意,在实践中显现出较多的不足之处,但在立法支持与司法危机的双重作用下,这一制度必将逐渐成长为纠纷解决的重要力量。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俄罗斯调解制度法律化的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调解的制度化与法律化是现代调解的发展趋势。从现代调解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现行的调解制度在纠纷解决实践中存在着不少缺陷。为促进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调解激励、调解保密、调解员选任等机制亟须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作者系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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