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与合格评估的比较研究
2014-04-09韩伏彬
韩 伏 彬
(衡水学院 教务处,河北 衡水 053000)
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增长,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日益成为教育发展的主题和高等院校的生命线。为确保高等教育质量,教育部从2003年开始,主要在老本科院校组织实施了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目前正在新建本科院校推行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下文分别简称“水平评估”和“合格评估”)水平评估和合格评估既相互联系,又互有不同。因此,理清两者的关系,对于深刻认识评估本质,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扎实做好学校评建工作等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水平评估与合格评估的相同点
水平评估和合格评估都是在新世纪我国大众化高等教育阶段,由教育部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组织实施的对我国本科高校教学工作的价值判断活动,旨在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因此,两种评估在评估的背景、法规依据、指导方针、评估目的和评估遵循的主线等方面具有相同之处。
(一) 评估背景
1999年,教育部出台了《面向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到2010年,高等教育规模有较大扩展,入学率接近15 %。从当年开始,我国高校实施了扩招政策,高等教育规模得到了迅猛发展。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2002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经提前达到15 %,初步进入国际公认的大众化高等教育阶段。但是,随着高等教育规模连年扩大,也引起了国家、政府和全社会对高等教育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的高度重视。同时,受20 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世界范围内兴起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运动的影响,国家教育部正式确立了周期性教学评估制度,首先是2003年到2008年针对全国592 所普通高等学校进行水平评估,之后,对评估指标进行调整和完善后,经过合格调研评估、合格试点评估,2011年12月教育部正式发布通知,在未参加过教学工作评估的各类新建本科院校中全面开展合格评估。
(二) 法规依据
水平评估和合格评估均是由国家教育部主管、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组织实施的活动,根本上属于政府行为,有着相同的宏观法规依据。主要有4个:一是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其提出了“教育管理部门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进行评估”。二是1990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将高等教育评估分为合格评估(鉴定)、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3 种基本形式。三是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24 条明确指出“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评估制度”。四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 44 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在这些法规的保障和指导下,从20 世纪 90年代开始,我国高等院校开始了各种教学评估。
(三) 指导方针
水平评估和合格评估尽管各自的评估对象不同,但均有着共同的、核心的指导方针,即“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20 字方针。此指导方针的实质说明了评估与建设的关系,即评估只是手段,通过评估工作加强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才是最终目的。展开而言,评估是基础,没有评估,建设就没有针对性和明确目标。反之,建设则是评估的目的,没有建设,评估就失去了作用和价值。因此,评估和建设是评估的两大基本功能,它们是目的与手段的辩证统一关系。20 字方针既体现了国家开展水平评估和合格评估的指导思想,也是全国本科高校开展评建工作的指挥棒和工作准则。对被评高校而言,按照评估指标内涵要求,加强条件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加速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的长效机制,乃是水平评估和合格评估的真正价值所在。
(四) 根本目的
水平评估属于等级性的教育评价活动,具有比较性,专家对参评学校的办学水平根据不同等级的指标进行甄别判断,确定其办学状态在标准中所处位置。合格评估则属于认证性的教育评价活动,具有规范性,专家参照单一的合格标准,判断其是否达到了教育部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普通本科高校所应具备的基本办学质量。尽管如此,水平评估和合格评估的目的则是内在一致的,都是通过评估这种手段,促进高等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本科教学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的能力;促进政府对高等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分类指导,引导高等学校合理定位、办出水平、办出特色;促进社会参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和评价,监督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1]。此外,从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上,无论是水平评估,还是合格评估,都强调学校要确保教学中心地位,间接要求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不断加大对学校的投入力度和政策支持力度。
(五) 评估主线
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和合格评估指标体系都努力体现了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各类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规律及现阶段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走势与发展方向,都特别强调“三个符合度”,即学校的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要求和学生全面发展以及学校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学校的实际教学工作状态与确定目标的符合程度;学校所培养的人才质量与学校的定位与目标的符合程度。鼓励学校从实际出发,办出水平,办出优势,办出特色。从两个评估指标体系表面上看,尽管评估既有对学校宏观层面上的把握,也有对微观层面的考察,内容涉及到从学校顶层设计到办学效果,从硬件设施到软件建设,从规章制度到实际行动等方方面面,但是,专家在评建过程中对各项教学工作的考察、诊断,会始终以“三个符合度”这条主线来评判和指导我们的各项工作。
二、水平评估与合格评估的不同点
水平评估与合格评估尽管都是对本科高校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价,但是两者在形成过程、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方式和评估结论等方面有所不同或各有侧重。
(一) 形成过程
水平评估与合格评估有着不同的形成历程。自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开展教育评估的要求后,原国家教委于1985-1989年在80 多所高等工业学校开展了4 门课程的教育评估试点工作,1990年10月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教育评估的行政法规性专门文件,为教育评估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证。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要求“对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质量评估和检查”。同年11月,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研究会成立,针对不同类型高校设置了选优评估、合格评估和随机评估3 套指标体系,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体系初步成型。1994年原国家教委全面启动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对1976年以来新建本科院校进行合格评估,对原国家重点建设高校开展了教学工作优秀评估。经过试点,1999年开始对介于上述新建本科院校与重点大学两者之间的高校进行随机性水平评估[2]。2002年整合了3 类评估指标体系,把3 种评估归并为一种即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08年水平评估之后,又推出了当前正在进行的合格评估。
(二) 评估对象
水平评估和合格评估的评估对象有所不同。2003年11月,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全国592所普通高等学校进行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3]9 号),明确了实施5年一个周期的本科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决定5年内对592 所高校分批分期进行评估,参评的学校主要包括“211”高校、“985”高校、省部属重点高校和非重点老本科院校,升本较早的新建本科院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自愿申请,通知对评估院校没有设定任何条件限制。2011年12月,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11]2 号),明确了参评对象是未参加过教学工作评估的各类新建普通本科学校(以下简称新建本科学校),包括经国家正式批准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本次通知还设定了3个参评必备条件。即有3 届以本校名义招生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当年没有被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公办学校上一年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须达到《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 号)规定的生均不低于12 000 元的标准。
(三) 评估主体
评估主体是指主导评价活动的人与团体,评价主体多元化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发展趋势[3]。水平评估制度设计中,由于没有充分发挥学校自我评估主体的作用,再加上学校自我评估并不具备独立性和自主性,只是政府开展的外部评估的附属物,从属、服务和服从于外部评估,从而造成唯评估专家是从,专家进校犹如“兵临城下”,学校在评估中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没有话语权,为了获得优秀,甚至不惜弄虚作假,导致水平评估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形式主义,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新一轮合格评估制度设计中,一反过去的做法,特别强调参评学校不仅是评估的对象,更是自我评估的主体。因为高校是办学的主体,也是评估和质量保障的主体,明确自我评估是依法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体现。尤其是强调发挥高校师生员工在自我评估中的主体性、自觉性和创造性,更是将自我评估提高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4]。
(四) 指标体系
水平评估与合格评估最大的差别就在于评估指标体系。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结合上一轮水平评估产生的问题和新建本科院校的特点,经过调研评估、广泛征集意见,重新研制了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与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相比,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更具有针对性,其核心内涵更加明确,可归结为“四个促进,三个基本,两个突出,一个引导”。“四个促进”是指:促进办学经费投入,促进办学条件改善,促进教学管理规范,促进教学质量提高;“三个基本”是指:办学条件基本达到国家标准,教学管理基本规范,教学质量基本得到保证;“两个突出”是指:突出服务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突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一个引导”是指:引导参评学校构建并逐步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形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此外,在指标的设计上,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更加强调学校领导的作用,强调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强调经费投入,特别是政府和学校举办方对学校办学经费的保障,强调“办学以教师为本,教学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等。总之,指标体系的设计更具操作性、针对性和人性化。
(五) 评估方式
与水平评估相比,合格评估在组织上、方法上和评估纪律上出现了较大的新变化。一是完善组织管理机制。建立了项目管理制度,专家遴选、培训、考评制度和退出机制,及评估结论审议、发布和仲裁制度。二是充分发挥了全国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的作用。教育部评估中心基于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对各校的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做出分析报告,提供给评估专家分析问题,做出判断。三是实施阳光评估。建立了评估信息公告制度,评估政策、评估文件、评估方案、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以及学校自评报告、专家现场考察报告、评估结论等均在适当范围公开,广泛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四是营造风清气正良好风尚。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调研工作纪律的通知》(高教司函[2009]230 号),对评估纪律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要求在合格评估全面实施阶段依然有效。主要内容有领导不迎送专家;不安排各种形式的宴请;不安排接见;学校不召开汇报大会(包括开幕式和闭幕式);不组织师生文艺汇报演出;不造声势(包括校内张贴欢迎标语、悬挂彩旗等);不送礼物;不超标超规格安排食宿;专家组不组织学生现场考试等。评估费用全部由国家支付。同时要求参评学校的数据填报和材料准备要体现原始性、真实性;参评学校和评估专家要持“平常心、正常态”,重在查找问题和改进提高。
(六) 评估结论
水平评估与合格评估的结论的划定、产生与使用大有不同。水平评估属于等级模式,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 种,专家分指标考察,最后根据19 项二级指标进行设定等级。第一轮水平评估589 所高校的评估中,总的优秀率、良好率、合格率、不合格率分别为71.9 %、24.4 %、0.37 %、0,没有1 所高校评估不合格[5]。合格评估属于认证模式,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3 种,每个专家对39个观测点进行独立考察,独立作出判断。采用专家投票汇总方式给出结论,专家所投票数中,通过的票数大于等于2/3 为通过,每张通过的投票的标准是有33个及以上观测点达到基本要求;专家所投票数中,票数大于1/3 为不通过,不通过的投票的标准是有9个及以上观测点达不到基本要求;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中间的票数为暂缓通过,暂缓通过票的标准是有7 或8个观测点达不到基本要求。“通过”的院校,加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学校的整改情况将作为审核评估的主要内容。“暂缓通过”的学校整改期限为两年,“不通过”的学校整改期为3年。在整改期间,对结论为“暂缓通过”的学校,将采取减少招生数量、暂停备案新设本科专业;对结论为“不通过”的学校,将采取限制招生、暂停备案新设本科专业等措施。整改期满后由学校提出重新接受评估的申请。重新评估获得通过的学校,可进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仍未通过的学校,将停止其招生。
三、结语
通过水平评估与合格评估的异同点比较,笔者认为,水平评估和合格评估两者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一方面,合格评估是水平评估的基础,是水平评估的必经阶段。另一方面,水平评估为新一轮的合格评估的制度设计提供了经验和教训,为更好地实施合格评估奠定了基础。两者所积累的宝贵经验,必将为世界高等教育评估作出突出贡献。教学评估是一项系统工程,评建过程更是一场硬仗。作为参加合格评估的新建本科院校,做好评建工作,正确理解评估的精神实质是必要前提,正如原教育部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刘凤泰主任所说:“对于本科评建工作,认识到什么程度,你的政策措施就达到什么程度,它的成效就能达到什么程度”[6]。因此,新建本科院校应以合格评估为发展契机,保持平常心、正常态,科学谋划,求真务实,准确办学定位,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质量长效保障机制,调动全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扎实推进各项自评自建工作。
[1]教育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 号)[EB/OL].[2011-11-27]. http://www.pgzx.edu.cn/ modules/wenjianhuibian.jsp.
[2]胡萍.我国高校教学评估二十年发展历程回顾[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08(1):40-43.
[3]杨宗仁.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理工高教研究,2005(1):68-69.
[4]刘振天.我国新一轮高校本科教学评估总体设计与制度创新[J].高等教育研究,2012(3):23-28.
[5]肖化柱,周清明.对第一轮本科教学评估中“评估结果”的思考[J].职教论坛,2009(12):78-79,80.
[6]刘凤泰.在中国传媒大学的普通高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报告[EB/OL].[2013-12-23].http://jxpg.xaut.edu.cn/readnews.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