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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资源性投资大冒险

2014-04-09刘戈

中外管理 2014年4期
关键词:资源性自给率外国

刘戈

2013年,一本《中国买下世界》的畅销书引起全球关注。这本由毕业于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的独立撰稿人丹碧纱·莫尤撰写的著作,详尽地分析了中国在全球范围内布局资源获取的现状,以及由此对全世界的现在和未来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层面造成的深远影响。

根据书中数据显示:中国在2005-2011年间已经执行了超过350项、总值超过4000亿美元的海外直接投资,而这些投资大多流向了石油、矿产、耕地等领域。

“在现金为王的时代,中国携庞大的外汇储备、党国合一的管控、环环相扣的复杂策略,以及坚定的决心,在资源战中胜出,形成了买方垄断的庞大态势。中国籍此建立国际人脉、对外输出中国制造廉价商品与劳动力,既维持了经济高速增长、降低失业率,又摇身成为落后和经济困难国家的救世主。而如欧洲、日本、美国等发达地区,明明在这场资源战中占据优势地位,但却形成了与中国微妙难解的依存关系。”莫尤女士极其尖刻的分析,充满了对中国崛起从而导致全球大宗产品供需失衡的忧虑。的确,这样的事实给世界以警示。

进一步监管成必然

中国虽然幅员辽阔,但和13亿大宗商品消耗不断提高的人口总数来比,几乎在所有资源性产品上都存在着国内产量不断增长和总需求缺口不断扩大同时存在的局面。一般而言,在人均GDP小于3000美元的工业化初期,资源性大宗商品需求将出现较快增长现象;在人均GDP在3000-10000美元的工业化中期,资源性大宗商品的消费强度将进一步增大,进入此类商品的高消费阶段;在人均GDP大于10000美元的工业化后期,资源性大宗商品的消耗增长呈下降态势。而中国目前正好处于此类需求最旺盛的时期。

2011年中国石油的自给率为43.5%,铁矿石自给率为40%左右,有色金属中,铜原料的自给率仅为24%,铝原料自给率为41%,铅原料自给率为68%,而且自给率都在不断缩小。

即使是保持十连增的粮食自给率也降到了90%以下,也就是说有一亿多人的粮食需要进口,以至于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疾呼:要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

2012年12月7日,加拿大政府批准了中海油以151亿美元收购加拿大尼克森石油天然气公司的收购案,创下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最大标的新纪录。在经历了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对中国企业收购其资源性企业多起否决之后,中国公司终于迎来了一项来之不易的斩获。但此案例并不能说明中国企业收购海外资源性企业今后将一帆风顺。

由于中国对资源性大宗商品日益严重的依赖,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包括中小民营企业都加入到了海外并购的行列中。在央企大规模收购受到外国政府越来越多的抵触之后,民营中小企业的游击队式收购在总量不断扩大的同时,也必然会面临被关注并进一步被监管的局面。

法律风险首当其冲

对于中国企业并购海外资源性企业面临的风险,具有丰富海外投资经验的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宏前将其总结为五类:一是政治风险,也就是由于东道国的政治动荡可能导致的政策风险和政局稳定性风险,例如中国企业在乌克兰承包种植大面积农田的合同正在遭遇此风险;二是社会风险,一些中国企业在海外资源性投资中过于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责任,导致和当地民众或者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紧张;三是商务和财务风险,资源性投资金额巨大、资金回报周期长,可能面临着通货膨胀风险、汇率和利率风险等;四是经济风险,即由于宏观经济走势及其波动给企业经营带来的风险;五是法律风险,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先期由于对当地法律的疏忽或者侥幸回避的态度,以及国外法律调整所带来的经营方面的风险。这其中,最大的风险来自法律。

以三一重工子公司收购美国风力发电厂为例。业以完成所有收购程序之后,却被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违反《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为名,经总统奥巴马宣布投资无效,拆除所有已经安装的风力发电设备。

美国的《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可以说是为保护美国利益设置了重重陷阱的法律。它要求外国收购人在收购某美国公司之前,可以自觉自愿地将其收购意向通知设在财政部的由多个部门组成的外国投资委员会,让其审阅并决定该收购是否会影响美国“国家安全”。该委员会经过30天的审核之后,如果觉得有必要会进行45天的调查,看收购企业是否被外国政府控制或是否威胁美国国家安全。而“国家安全”包括的范围很广,如:关键基础设施、重要能源资产、重要技术、对关键资源和物质的长期需求、外国投资者是谁以及它在武器扩散和其他方面的纪录,以及美国反恐政策等。审查的结果是:三一重工的风电项目因为靠近海军军事基地而被判定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在所有的资源性投资中都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大面积的土地,而该片土地是否临近军事基地,投资人很难判断。三一重工为了避免麻烦,没有主动地申报此次收购,但还是被发现并予以否决。

其他国家在国土安全方面的考虑可能没有美国那样周密,但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有关国土的投资中设限。例如:新西兰政府2013年出台了新的法律,要求超过5公顷的土地购买需经政府批准并应考虑“经济利益”是否得到保障。澳大利亚目前的法律仅要求外国投资者在采购成本超过2.31亿澳元时需获得联邦政府的批准。巴西也宣布法令将单一外国人或者外国公司购买土地的数量限定为不超过5000公顷。根据这份法令,所有由外国人或外国公司控制的巴西企业必须每季度向当地政府申报所拥有的土地数量,由外国人或外国公司控制的土地规模不得超过所在市镇土地总面积的25%。

面对越来越严苛的法律,众多走出去进行资源性投资的中国企业,将不断面临法律上的两难选择,如实申报或者暗度陈仓都将面临风险。在法律风险上如果不能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最恰当的路径和方法,势必产生现实或潜在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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