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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判断的推导方法

2014-04-08曾国梁

2014年4期

作者简介:曾国梁 1981年,女,汉,江西赣州,研究生学历,诉讼法学方向。

摘要:对他人品格进行判断,是人类的一种自然倾向,在任何过去发生的事实存在不清楚的时候,人们都习惯于利用品格判断来填补关于该事件信息的空白。品格证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不鲜见,但只是作为一种司法隐性知识存在着。本文从推导推理这种非形式逻辑推理的角度分析品格证据,提出品性的判断理论模式是辩证、可废止的推导推理并通过推导推理来解释和评价品格的判断,以期对我国的证据理论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品格证据;推导推理;司法隐性知识

一、引言

经济的发展使我们进入了“陌生人”的社会中,对个人品格就尤为关注,在政治圈,工作圈,生活圈,无时不刻不在评判某人的品格或是被别人评判着。科技网络的发展为搜寻和评价某个人的品格成为非常容易的事情。导致品格判断常常被滥用,可能对某个人的品格恶意的攻击,可能对某个人的品格进行吹嘘夸大。但其实我们对品格的判断的逻辑或心理机制并不了解。我们面临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根据客观存在的证据,怎样正确的判断一个人的品格,以避免某些谬论、错误和那些看上去十分肤浅的判断。英美国家普遍将品格证据的概念表述为:证明一个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并进而能够推论出其依照其品格行事的证据。当然,虽然有证据证明一个人的品格,但是并不是用该证据去推导证明该案件事实。英美法系对品格证据保持高度的警惕,并在特定的情况下给予排除。品格证据原则上不具有相关性,但在三个层面上是具有相关性的,第一是作为案件争议事实组成部分的当事人的品格;第二是用于弹劾证人可信度的证人的品格;第三是量刑程序中的被告人的品格。即使被认为具有相关性,如果它可能导致陪审团的偏见,仍然会被禁止。品格证据的处理是非常的棘手,品格是对某个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概括和假设,对于他的认定就显得非常的复杂,同样的行为可能在你看来是勇敢的,但另一个人看来是懦弱的,这就取决于行为的方式以及怎么样被他人解释。界定品性是一个高层次的哲学问题,也是比较难的证据逻辑问题,因为品性不仅仅是实施特定行为的习惯或是一种行为倾向,它深深的植入了道德中,表达了一个人的道德素质。

二、品格的判断理论

合理的解释品格并给与它准确的定义都是很困难的事情,品格是个体内在的,主观的,怎样才能对它做出客观的评价?当我们对某个人的品格判断时,我们的判断结论是建立在对这个人的行为和材料观察的基础上进行推论,这些都是该行为人外在的表现,我们对他的品格推论在某种意义上说是间接的,并带有猜测性的。品格是内在的、稳定的,行为人不是孤立的,而是受到人格支配的,行为的反复性与规律性都可以找到符合逻辑的根据。我们可以把品格界定为行为人(主体)的一种固有的属性,据此,品格不仅仅是一种一般性的趋向或倾向,它同时是与人际关系判断相关联的道德概念。一个主体根据对其他主体的行为观察和解释对另一个主体做出对其有价值的判断,这也是在人工智能上主体如何去思考和实施某种行为的研究得到的启发。在一般理性的情况下,实施行为的主体根据其目标实施行为,主体不断的感知外部外部环境的能力,也就是在他实施某种行为时他能够看到行为的后果,主體是一个自治的实体。“品格它不仅仅是一个主体内在的一种稳定的特征或性格,它还是一个主体为解释、预测、和评价另一个主体的行为而构造的东西。”①据此,品格不仅仅是一个主体的内部,它是能够被看见的。主体是个普通理性的人,是一个有目标导向推理的实体,可以被视为一个可程序化的实体,当他身处社会环境中时,他会从环境中收集信息,感知自己的行为以及结果,并在目标和行为之间进行不断反复的推理,这就是作为主体的人所做的全部。可以说,在特定的信息库和特定的目标的情况下,主体怎样的思考和行为是一种实践推理,当然,用人际关系来定义品格的这种方法是人为的,这只是个逻辑模型,但是它有助于说明,可能可以通过可复制和可论证的逻辑推理程序,并从特定的信息中推导出关于品格的判断。解释品格人际关系的概念,需要两个主体或是多个主体,假设有两个主体,第一主体,是实施一定行为的人,第二主体是处于观察第一主体行为的人,第二主体通过观察第一主体的行为或是掌握有关第一主体信息资料,运用推导推理得出对第一主体品格的假说。关键问题是我们怎么来判断第二主体对品格的判断是可行的,答案是,在相同社会环境或在特定情景下,第二主体认为第一主体会怎样的思考和行为,然后据此来进行思考和行为。在多数情况下,两个主体的目标都是相似的,诸如考虑问题的因素都相类似。因此,一个主体可以根据另一个主体的行为和状况进行推论。第二主体根据给定的材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出现某些问题时,第一主体是怎么样考虑的,会用怎样的方法解决问题,但由于环境等历史的因素,这两个主体可能有截然的不同,但是他们都是主体,都用实践推理来解决所面临的问题,而且两者往往可能有相同或相类似的问题。所以,在既定的环境和材料下,两主体存在共同的推理模式,第二主体就可以根据信息对第一主体的品格进行推论。

三、品格证据推导推理结构

成文法律规则总是具有抽象和概况的性质,并且很容易引起争执,在很多的情况下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审判就是不断的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规则进行具体化的解释,于是,法律推理就理所当然的成了连结具体个案与抽象法律规则的一种推理。法律推理普遍采用的是三段论推理的形式,大前提是陈述概括性的规则,小前提是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的概括事实,由此推论得出个案的裁判结果。但是,事实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从证据的到案件事实真相的认定存在着逻辑跳跃,不能想当然的进行从部分到整体的推理。时间是一维的,是不可逆转的,过去所发生的事情,不能重现。胡学军教授认为,证据的作用不可能是回复案件的真相,而是为特定的假设提供支持,是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只是对某种的推测的验证。②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将现有的证据进行甄别,进行理性的推测,排除不具有可能性的解释,留下最佳的推理解释,并经过后来其他信息的验证,最后推定为真,这种推测是根据现有的证据做出的假定,而后如果出现新的信息,就修正或验证这种推测。上面所述的推测的逻辑形式就是推导推理,所谓的推导(abduction),又称为溯因推理(abductive reasoning),是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之外的一种可废止的和情景化的(defeasible and contextual)第三种类型的非形式逻辑推理。③它是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皮尔斯所创立的一种逻辑形式。推导是一个假说的形成过程,对一组信息进行解释并推导出一种最佳解释的假定,它仅仅只是个假定或是猜测,但是通过其他的信息来检验这个假说,或是通过其他的信息来支持或者反驳这个假说。当然,这个假定不仅仅是一个主观的随意的猜测,它是有客观的证据和经验作为基础的。在给定的材料中我们对一个人的品格进行判断时,这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例如,某人经常帮助他人,而损失自己的利益,可以说这个人是大公无私的人。在这里把抽象的大公无私品格与具体的事例相结合来进行品格的推导。结论也可能是个错误的推测,但这个推测并不是没有任何证据的天马行空的猜测,更不是没有任何逻辑推理基础的猜测,在品格推导过程中,通常会有几种可能出现的假设,就如上面的例子,也许经常的关系老人是为了评先进,只是某个阶段他才会去做这种事情,但需要进一步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信息,对他的品格判断就是在特定情况下是合理的,是最佳的推导判断。在这样的一个推导过程中,得出的是一个似真的推理结果。一个主体根据现有的信息或行为来推测另一个主体行为或是目的意图,当时间的推移,在获取更多的信息时,可以对原来的推导结果进行证伪或是证真。可以说,推导推理是合理的,是符合逻辑的最佳推理。

四、司法隐性知识的品格证据

在品格证据的判断中,品格是通过自己本身的行为所形成的,品格是由那些观察该行为的其他人所创设的。法官在接触到案件的那一刻起就将自己的所有如直觉、喜好、偏见、习惯等等,都带进了案件中,法官也时刻对加入到案件的每一个人的品格进行着自己的判断。例如,法官决定是否该证人的证言是否可信,其实在接触到证人时,他就已经对该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有一个大致的估算。我们将这个提问前的估算称之为“先验概率”④。也许法官自己也没有注意到这个“先验概率”后来会怎样的影响他之后的裁判。但随着案件的逐步深入,各种信息的获取,法官有可能改变他先前的判断,但是不会消弱先验概率,可以说先见是内化于认知主体对事物的认识过程之中的,是无所不在的。品格的判断在证人作证以及交叉询问并提出有关当事人品格的证据后,法官在对这些证明信息进行推断,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进行多次反复的推断,根据新的信息来验证自己先前的推断,或是推翻自己先前的推断,其实这个过程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人们对一般事物的认识方法没有什么区别,即当有新的信息时来推翻或是证明自己的推理假设,这个过程也是上文所述的推理推导过程。这样的推导过程视乎不符合演绎推理的逻辑规则,但是它不仅符合人的生物性质,同时也符合人类对事物认知的规律。将推导推理来证明某个人的品格是具有客观现实意义的,这使法官对案件裁判的隐性知识的运用给予规范化和客觀化,不让这种隐蔽的司法知识滑进“非理性”的领域。品格证据具有相当的证明力与偏见性使得对该证据的运用非常之谨慎,因此英美法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非常复杂的品性证据可采性规则。但是,正如彼得·蒂勒斯(Peter Tillers)在对一个著名的判例评析后感慨:“审判终究是人类的审判。无论法律怎么规定,法官、陪审员和律师都会对他们面对的人的品质作出判断。把对事实的判断和对相关人物的判断区分开来经常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⑤既然品格证据的论证是如此的微妙,那么揭示品性证据推导背后的复杂的推理判断机理就更为重要。将品格证据的论证过程清楚的摆在人们面前,而不再作为司法隐性知识不能言表。品格的重要性在我国近年影响性案件中一再凸现,“药家鑫”、“李昌奎”案件及近期“袁厉害事件”中都存在对当事人充满争议的品性控诉,尤其是当网络媒体介入后,被告人品性往往成为比案件法律事实更为热门的焦点,由此形成的巨大舆论力量可能支配一时的民意并实际左右司法裁判。而只有当我们掌握了品格推理的合理结构,才能克服对错误结论的跨越,这种错误结论是根据不正确的评价证据和拙劣的判断技巧而作出的。(作者单位:南昌大学)

注解:

① 品性证据-一种设证法理论,道格拉斯·沃尔顿,张中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② 胡学军:《推导作为诉讼证明的逻辑》.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

③ Douglas Walton argumentation methods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law,berlin,heidelberg:springer,2005,p.159

④ 理查德·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M].徐昕,徐呁,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⑤ 理查德·伦伯特.证据故事[M].魏晓娜,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