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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体育赛事仲裁规则改进修订探索

2014-04-08高举英

四川体育科学 2014年5期
关键词:裁判员体育赛事仲裁

白 杨,高举英

国内体育赛事仲裁规则改进修订探索

白 杨1,高举英2

随着人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和比赛的日益增多,每年各种体育赛事层出不穷,不管是参赛的运动员组织还是观看比赛的观众或报道赛事的记者,都越来越关注比赛的观赏性、公平性等,这就需要我们的赛事组织部门在比赛过程出现争议时,相关利益方提出申诉时,做出公正、公平的复审裁决。而《仲裁委员会条例》[1982年7月29日国家体委发布,(82)体政研字8号][1]已经完全不适应目前的仲裁需要,待进一步改进修订。

体育赛事;规则;修订

在追求更高、更快、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指引下,为保证体育赛事公开、公正、公平的顺利举行,不断发展壮大各项体育赛事,丰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娱乐、赛事观赏等需求,国内各赛事机构都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仲裁委员会条例》等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适合自身项目特点的赛事规则、赛程安排等。

具体的体育比赛过程按既定的程序进行,同时一旦发生运动员或教练对裁判员的判决有异议或者不服时,赛事“仲裁委员会”就需要根据《仲裁委员会条例》进行仲裁裁决,以做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以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进行”。作者在参加2013年“第12届全国运动会”这一国内每4年一次的最高规格水平的运动会工作期间,不少出现争议的判决在仲裁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后依然难以服众,同时引起一定程度的舆论争议。这种情况的发生有违奥林匹克精神,更不利于该项目的发展壮大。故作者认为目前的《仲裁委员会条例》[1982年7月29日国家体委发布,(82)体政研字8号]已经完全不适应30年后今天的体育赛事发展,急切需要改进修订。以更好维护相关各方正当合法利益,更好监督制衡仲裁委员会自由裁决尺度,预防人情裁决、金钱裁决等贪污腐败的发生,从而促进体育赛事向更加公开、公正、公平发展。

1 仲裁委员会设置的意义

体育仲裁解决的争端即为体育争端。一系列不同的原因导致出现大量的体育争端,随着体育参与者的迅速增长、商业活动不断涌入,体育赛事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这就需要更加规范、透明的体育仲裁制度[2]。

1.1 为赛后纠错形成解决比赛纠纷的制度

《仲裁委员会条例》第一条“仲裁委员会是本项竞赛的仲裁机构。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我国从1982年到现在已经过去30多年,国家经济建设也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变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不断调整完善,各项体育赛事也在不断飞速发展。而随着现代体育赛事的发展,比赛也越来越激烈,最终达到的运动成绩背后本身也带着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在这过程中各种利益诱惑充斥其中,参赛者、裁判员以及组织者等一起共同参与完成赛事进程,如果在比赛的最终裁决保证的是“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而非―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3],比赛的公正、公平难以保障。1.2 保障赛事的专业性和严密的科学性

在裁判员做出与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实际表现不一致的判决后,运动员及其教练员或所在单位领队对裁判员的判决有异议或者不服申诉时,仲裁委员会就需要根据自身相关项目专业知识、赛事规定要求及现场运动员实际表现等充分讨论后予以最终裁决。《仲裁委员会条例》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大会组委会、体委竞赛部门、该项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运动协会成员,该项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委员,共5或7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大会组委会确定并公布。”但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内的各种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基本都是以各运动队所在地方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组成,并不一定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储备,无法在需要做出仲裁的时候用专业观点和视角进行调查取证及审查。这样的结果就只能是组委会领导一个人根据自己的专业经验进行最终裁决,赛事专业性显得牵强附会,严密的科学性也无从谈起。

2 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据、裁决程序及人员安排

(1)若要对某一场比赛提起仲裁,条例有如下规定“第四条: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的裁决,为最后的判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的裁决。队长的职责是管理本队运动员,保证比赛正常进行,对裁判的裁决不得提出异议。如因纠缠致使比赛中断5min的,即为罢赛(该项竞赛规则有规定的,按竞赛规则执行)。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12h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做出的决定(竞赛规则和国际章程有特殊规定的例外)。”此条规定仅强调运动员、运动队无条件服从裁判判决,对于可能是当值裁判出现的错误判决却仅仅“教育或处分”。若确为裁判错误判决,对运动员及运动队产生的各种损失却未有相应的解决方案或补偿机制。这就使得在全国性重大比赛中裁判员有可能因责轻权重而铤而走险、以权谋私,做出有悖常理或与运动员表现不符的裁决。

(2)条例中仲裁委员会裁决程序及人员安排为:“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开会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所作决定应报大会组委会备案。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此条裁决程序内容仅作了大的安排原则,没有详细的操作细则及对应情况说明等,仅说明“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而没有明确规定此类人员有无异议权、质询权及仲裁委员会是否必须书面回应相关异议、质询。同时也未明确是否应对立即生效的最终裁决做出相应的解释及情况说明。这种无具体操作细则的裁决程序不能真正起到最后公正、公平的作用。

3 仲裁委员会成员责权监督与制衡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申诉运动员、运动队及相关场次裁判员做出各种对应裁决,在《仲裁委员会条例》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都有较为详细规定。但作为比赛结束就自行撤销的临时机构,有必要对仲裁委员会权利做出相应的监督与制衡,才能在咨询全民化、自媒体日趋发达的微信、微博时代避免卷入舆论漩涡;也只有做出各方都认可接受的公允裁决,才能获得包括运动员、裁判员、项目粉丝等广大群众所认可;才有可能守住当场体育赛事的公平正义。

(1)申诉运动员、领队应有权向仲裁委员会主张自己的证据,同时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自行收集证据,掌握第一手资料。需要对证据进行鉴定的,应交由当事运动队申诉方、裁判方及仲裁委员会认可或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委员会不得单方面自行决定委任任何部门单独鉴定,以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4]。

(2)仲裁过程中当事双方各种证据应可以相互质证,仲裁委员会应该完整、准确记录质证内容;当事双方也有权围绕申诉内容进行充分辩论,辩论结束时仲裁委员会应当征询当事双方最后意见并记录整个辩论内容[5]。当事双方有权对仲裁委员会记录内容进行核实是否一致或遗漏,仲裁委员会则需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补正,若不予补正,应当注明出入内容并注明仲裁委员会意见。记录内容最后由申诉方、裁判方、仲裁委及其他参与人均认可后签名或盖章予以备案存留,当事双方各执一份。

(3)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也应记入笔录;仲裁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当值仲裁主席的意见做出。若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4)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本次赛事比赛结束,仲裁委员会“自行撤销”之前做出最终仲裁裁决。因特殊情况仲裁委员会根据自身专业知识或权限无法做出裁决的,由当值仲裁主席报经赛事组委会主任批准,将所有物证及自身无法裁决理由等相关内容上报本项赛事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定夺,以书面形式正式告知申诉方、裁判方[6]。

(5)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当值仲裁主席以及认可裁决书内容仲裁员共同签名,对裁决书内容承担相应裁决责任。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自愿署名。

(6)申诉运动员、裁判方根据裁决书内容有权决定是否对外公开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责任和后果,同时若对裁决书全部或部分内容无法认可,当事双方有权决定是否向更高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4 建 议

《仲裁委员会条例》[1982年7月29日国家体委发布,(82)体政研字8号]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目前体育赛事仲裁需要。国际体育总局法规司应尽快补充完善条例,同时在一定时期范围内提出《国家体育仲裁法》意见稿规划要求,待通过赛事专业人士、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大众充分讨论论证后尽快颁布实施,让体育赛事仲裁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也唯有如此方能营造更好的赛事氛围和环境,促进各赛事项目往更高水平发展。

[1]《仲裁委员会条例》 1982年7月29日国家体委发布,(82)体政研字8号.

[2]郭树理.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设想[J].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1).

[3]张芳芳.我国体育仲裁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2.

[4]于善旭.中国的体育仲裁探索和对国际体育仲裁效力的理解[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1(01).

[5]张 华.国际体育仲裁之法律适用探析[J].军事体育进修学院学报.2011(04).

[6]张春良.强制性体育仲裁协议的合法性论证[J].体育与科学.2011 (03).

Arbitration Rules of Sports Improved Revised Domestic Exploration

BAI Yang1, GAO Jue-ying2

Along with the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sports activities and competition is increasing, the annual sports events emerge in an endless stream, whether the athletes still watching the game or games journalist,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the enjoyment of the competition and fairness. This requires our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disputes in the game process, stakeholders appeal, to make a Review decision of justice and fairness. <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regulations> has not adapt to the current arbitration, Ready for further improvement of the revision.

Sports events; Rules; Revision

1007―6891(2014)05―0024―02

G811.31

A

2014-04-10

1.四川省体育科学研究所,四川 成都,610041;2.四川省运动技术学院游泳系,四川 成都,610041。

1.Sichuan Sports Science Research Institute, Sichuan Chengdu, 610041, China; 2. Dept of Sichuan Province Swimming Spor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ichuan Chengdu, 61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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