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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问题与思考

2014-04-08张晓萍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经营主体金融

张晓萍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合肥230091)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问题与思考

张晓萍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合肥230091)

当前制约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因素主要有抵质押缺乏、土地流转不规范、资金支持与需求不匹配、农业保险保障不足等;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加强信贷政策引导,推动商业银行应调整经营战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加强增信机制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满足水平;加快财政支持力度,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为信贷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良好条件。

金融; 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 思考

当前,我国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正发生深刻变化,农业经营方式面临诸多新挑战,经营规模小、方式粗放、劳动力老龄化、组织程度低、服务体系不健全是突出表现。大力培育专业大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等新型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有利于有效化解这些新问题和新挑战,保障我国农业健康发展。

一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市场经济在农业领域演进的自然产物,同时,也对与之相匹配的包括金融在内的现代市场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全面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需求情况,我们对某省不同区域的200户专业大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进行了抽样调查。总体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市场化等特点相适应,其对金融的需求也呈现大额化、集中化、长期化、多元化等特点。一是样本主体生产经营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在自有资金不足时向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寻求资金支持。调查显示,第一融资渠道为自有资金占80.1%,第二融资渠道为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分别占64.2%、22.2%;二是从融资需求用途上看,主要用于扩大生产规模。调查显示,融资需求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占57.4%,用于维持正常资金周转的占33.5%,用于改善生产基础设施占15.9%;三是从融资期限来看,开始向中长期贷款方向发展,尤其对1~3年期限的贷款需求较为旺盛,中长期贷款需求占72.2%;四是从融资规模来看,与样本主体规模及可抵质押资产较为匹配,由于其规模的扩大和资产的增加,对50万元以上的贷款需求占比较高;五是对农业保险有较强的需求。自然灾害、重大突发疫情等风险对农业生产的影响重大,且与农户相比,样本主体的生产投资周期更长,投资规模更大,因此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意愿较为强烈。

二 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因素

(一) 抵质押缺乏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初期一次性投入比较集中,资金需求较大,而其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的资产几乎都没有经过权属界定,主要资产为未经销售难以变现的农产品和相对价值较低的生产资料等,如农用机具、果园、大棚等,虽然客观上存在价值,但难以作为取得贷款的抵押品,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银行渠道融资。为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融资,各地配套建立了相应风险担保基金,但数量有限且地区间不平衡,制约了其从银行获取融资。

(二) 土地流转不规范且抵押缺乏法律支持

调查发现,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土地流转不规范,影响了其持续发展。如某县的家庭农场主张某在2001年以亩均10多元的价格流转了289亩土地,流转期限是30年。从形式上看,不仅签订了正式合同,而且还经过中介部门的公证。但是,由于合同签订的时间较早,当时确定的租金价格显然与当前的市场实际不符,因此,目前对方有意中止合同,双方产生矛盾,直接影响其正常发展。此外,无论是承包还是通过流转获取的土地均存抵押登记难、土地价值界定难、流转交易难的共性特点,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

(三) 信用额度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无法匹配

上世纪末各地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般额度在5万元,最高不过30万元。从实际情况看,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已形成规模化,如某种粮大户流转的760亩耕地以种植水稻和小麦为主,2012年农场收入为154.7万元,其正常资金周转需要银行支持。该信用额度已不能满足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求,授信额度亟需进一步扩大。

(四) 农业保险覆盖面较低,且保额难以覆盖成本

一方面由于商业性保险没有介入,市场竞争不充分,保障水平较低;另一方面政策性保险覆盖面不全,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需求。此外,现行政策性保险的保险金额较低,不仅无法覆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的物化成本,也影响保单的抵押物融资效果。如某省小麦主产区仅机械、种子、肥料、农药、收割等物化成本就达500元/亩以上,而目前小麦的保险金额仅为270元/亩,显然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需求。

三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建议

(一) 加强信贷政策引导,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

与传统农户相比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更大、集约程度更高、资信水平更好、与现代金融体系衔接更有效,完全可以参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模式发展标准化、定向化、流程化的信用贷款产品与服务。目前各涉农金融机构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一般在5万元以内,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要。建议涉农金融机构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特点,开办并大力推进信用贷款模式,逐步提高贷款额度。同时,建议管理部门运用支农再贷款等多种政策工具,对涉农金融机构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政策支持。

(二) 商业银行应调整经营战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大面广,综合素质较高,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优质客户群体,是涉农金融机构拓展业务、建立竞争优势的“蓝海”。各商业银行,尤其是涉农机构,应从战略高度重视并做好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一是统筹财务资源配置,专项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资金;二是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特点进行信贷流程再造,引进、创新信贷技术,健全快速响应的授权授信体系;三是系统推进营销团队建设,大力培养专职客户经理队伍;四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客户关系管理,加快确立在这一市场领域的竞争优势。

(三) 加强增信机制建设,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满足水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差别化较大,任何一种担保抵押方式都有一定的约束条件,需要各方携手,统筹推进增信机制建设,以满足其多样化的融资需要。一是“自我增信”模式,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以自身信誉及财产作为融资保证,实践中需迫切解决的问题是尽快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政策;二是“外部增信”模式,主要方式包括政策性担保基金、担保公司或商业性中介机构提供风险保证等,需要政务尤其是财政等部门的协同推进;三是“组织增信”模式,既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现代农业产业或组织体系。上述增信模式在实践中都有成功的案例和经验,成功的关键在于由政府牵头组织,统筹形成全面系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信机制。

(四) 加快财政支持力度,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能力

就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应通过财政资源的介入,使商业银行能够获取不低于服务其他客户群众的效益,从而调动相关金融机构主动性、理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积极性。一是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如政策性保险,直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二是通过定向贴息、补贴、降低中间费用等方式,分担商业性金融产品成本,使参与的金融机构能够获得合理的利润;三是通过风险基金等模式,适当降低商业性金融产品风险,增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可持续性。

(五) 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为信贷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良好条件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农业保险一方面在能够分散风险、顺利实现再生产;另一方面通过“信贷+保险”模式,改善融资条件。针对当前农业保险的发展状态,建议:一是坚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方向,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加大保险服务力度;二是提高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性保险保额,至少使之可以覆盖其生产投入的物化成本;三是运用现代保险技术,增加保险品种,扩大产品覆盖面;四是构建银行与保险机构“权责对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合作机制,提高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综合能力。

(六)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夯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入现代金融体系的信用基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金融支持的基础在于自身素质和信用水平。建议:一是参照企业信用登记模式,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二是研究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办法,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信用评级技术和流程;三是借鉴信用村、信用农户建设经验,以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体系为单位开展信用建设,构建守信经营的外部约束机制和组织增信基础;四是探索对产业联合体实行整体评级和授信模式,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建设的组织化程度。

[1] 罗富民,朱建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理论阐释与个案分析[J].农业经济,2007,(2):55-56.

[2] 常淑娟.对薄弱环节金融支持问题的思考——以新疆兵团石河子为例[J].新疆农垦经济,2009,(3):53-55.

[3] 兰虹,张华.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构[J].农村经济,2010,(5):49-51.

[4] 兰桂华.农村小额信贷的国际考察与借鉴[J].农业科研经济管理,2007,(3):30-33.

[5] 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课题组.海峡两岸(三明)现代林业合作基础及金融支持[J].福建金融, 2009,(6):19-23.

[6] 刘玉生,蒋承,赵晓军.论县域经济中的金融支持[J].农村金融研究,2008,(2):62-64.

F321;F832.7

A

]1671-4733(2014)03-0052-03

10.3969/j.issn.1671-4733.2014.03.014

2014-04-21

张晓萍(1975-),女,安徽合肥人,经济师,从事金融工作,电话:0551-62847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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