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整体论的存在论问题
2014-04-08王爱华
王爱华
(电子科技大学,成都,610731)
我们的话语拥有它们所拥有的意义,是什么促成的?这是意义理论或语义学的中心话题,这也是语言哲学中最基础性的问题。自从语言哲学作为哲学的一个领域以来,就有各种理论致力于回答这些问题。意义整体论在语言哲学界受到极大关注。尽管过去20年来,意义整体论被热烈地讨论,然而,对于什么是意义整体论,却没有一个统一清楚的看法。本文在扼要梳理各种意义整体论和对意义整体论的各种反驳之后,讨论意义整体论存在的充分必要条件,即意义整体论的存在论问题。
1.意义整体论
要讨论意义整体论的存在论问题,首先要澄清意义这个概念。李福印(2012:61-63)认为意义涉及5个要素:对象、概念、符号、使用者和语境。以往的意义理论,大多是通过这5个要素中的一个或几个来描述意义。涉及对象的意义理论有指称论、真值条件论、维也纳学派的证实论,以及Quine(1951)式的证实论等。涉及概念的有观念论,Block(1986)、Brandom(1994)等哲学家的推理作用语义学等。对象和概念都涉及的有Frege的途径论等。涉及使用者的有Wittgenstein(1953)的使用论、Grice(1957)的心理主义(认为意义是说话人的打算、想法、隐含等)、Austin(1962)和Searle(1970)的言语行为理论,以及Quine(1960)等的行为主义(认为意义是话语刺激与行为反应的结合)。涉及符号的意义理论有结构主义,认为意义是符号之间的关系。
尽管意义理论如此繁多,它们大致可归为相互排斥的两大阵营:原子论(atomism)和整体论(holsim)。原子论认为,语言的意义仅仅由语言与非语言之物的关系构成,如指称论、真值条件论、证实论、观念论、行为主义等,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语言与非语言之物的二维关系。意义整体论可分为两类:第一,语言整体论(linguistic holism),即语言的意义至少部分地由其在语言中的角色或功能来确定。“语言就是符号的集合”(Fodor &Lepore 1992:7)强调的是意义对语言整体的依赖。推理作用语义学、结构主义、Quine式的证实论等属于这类整体论。语言整体论所讨论的意义是Tyler和Evans(2003)所说的常规意义(conventional meaning),或字面意义,是言语社区共享的、比较稳定的意义,任何表达式的这种意义,依赖于整个语言系统。钱冠连(2003:56)的语言全息论也是一种语言整体论,其基本思想是每个表达式是整个语言系统的缩影,“语言系统内部,部分与整体全息;部分与部分包含着相同的信息,体系的每一个全息元在不同程度上成为整体的缩影。”第二,人类学整体论(anthropological holism,Fodor &Lepore 1992:6),它主张语言符号与规约、实践、礼仪、行为等意图背景(intentional background)之间存在内在联系,由于这些意图背景在存在上是相互依赖的,所以语言符号具有整体性。在这里,语言符号与意义所涉及的5个要素之间存在多维的、网状的关系。后期Wittgenstein的意义使用论、Grice的心理主义和Austin和Searle的言语行为理论可纳入这类整体论。在我们看来,在人类学整体论中所讨论的意义属于Tyler和Evans(2003)所指的在线意义(online meaning),是在各种具体语境下产生或建构的意义,是句法、语义和语用互动的结果。这样的意义具有整体性,是因为意义所赖以产生的条件是由语言与非语言(人的智力与行为、社会、文化、语境等)所构成的人文言语网络(钱冠连2002)。这个人文网络中,各要素在存在上相互依赖(ontologically dependent on one another),因而是非原子的,是整体性的。
2.对意义整体论的反驳
关于意义整体论,存在各种争论,但我们发现,争论的焦点不是人类学整体论,而是语言整体论。文献中,有三个反驳意义整体论的论据:(1)语言习得证据(Dummett 1976:42-45,1991:221);(2)意义不确定性证据(Dummett 1976;Fodor &Lepore 1992:11-22),这会导致交流成为不可能;(3)组构证据(Fodor&Lepore 1992:332-37)。
就语言习得论据而言,Dummett(1973,1976)、Fodor和Lepore(1992)认为,意义整体论使语言无法被学习。第一语言能被习得的唯一方法是渐进性的习得(gradually)。这就是说,我们必须是从一个一个的单词到句子地学习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然而,意义整体论排除了这个可能性:根据意义整体论,语言中所有表达式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表达式意义的基础,如果你要知道任何表达式的意义,你必须知道该表达式与所有其他表达式之间的关系,以及所有表达式之间的关系,那么语言学习不可能以渐进的方式进行。因此,Fodor和Lepore(同上:9)说,意义整体论有这样一个错误的蕴含:只通过一次单一的无痕迹认知(through a single spasm of seamless cognition),语言就能被学会,这显然是荒唐的。因此意义整体论是错误的。
意义的不确定性证据关涉任何差异所带来的全局效应(global effects of any difference),其大意是,构成意义的整体网络中的任何差异,会引起整个网络发生彻底的改变。Fodor和Lepore(1992,1999)认为,如果两个整体网络有任何的不同,那么根据意义整体论,两个网络所涉及的所有表达式的意义必须不同,意义是构成性的,因此由整体网络来识别。在两个人之间,由于表达式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整体网络是肯定不同的,因此,意义整体论使语言交流成为不可能。由于整体网络不同,任何两个人会给语音相同的语词分配不同的意义,由此彼此不可能相互理解。交流可能的唯一情形是:意义构成网络是完全一致的,这显然是不必要。同理,意义整体论似乎排除了个体在意义系统变化上的一致性:意义的任何改变(可能来自信念的重构),会导致语言中所有表达式的意义的整体改变,这就否定了变化的理性特征。既然语言交流和语义变化是显然的存在现象,意义整体论必定是错误的。
就组构证据而言,其大意是,一个复杂表达式的意义,是其构成成分的意义和其组构方式的函数,这个主张与意义整体论冲突,因为意义整体论要求表达式的意义是外部构成的,即通过表达式与语言中其他表达式的全局关系(global)构成的,而组构性似乎蕴含了内在的、局部的意义构成(Dresner 2012:612)。不过,关于这个论据,Pagin(1997)提供了较为有力的回应。他认为,组构性与意义整体论事实上并不矛盾。组构性并不表明,语词自己有自立、互相独立的意义,然后由这些相互独立的意义组构成句子意义,这是典型的意义积木观(building block view of meaning)。相反,组构性可以不具有这种积木式的形而上的隐含,我们可以把组构性解读为:句子的意义是其句法成分的函数(a function of its syntactic constitution);显然,这种组构性可以和意义整体论组合,而成为一种连贯的意义理论(a coherent theory of meaning)。
在我们看来,这些反驳意义整体论的论据并不充分,因为它们只说明如果意义整体论成立,会有什么样槽糕的后果,而没有考察意义整体论本身。并且意义整体论不必然导致这些糟糕的后果,这不是此处讨论的重点。此处要讨论的是,如果意义整体论成立,它应该满足什么样的条件,也就是,我们需要回到意义整体论本身,而不是讨论其后果。
3.意义整体论的充分必要条件
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因此,要使整体论成立,首要的问题是确立整体和部分该是什么样的实体,以及整体和部分之间,部分与部分之间该有什么样的关系,也就是,整体论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什么?遗憾的是,意义整体论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都没能清楚地回答这些存在论问题。这就是为什么文献中关于整体论的讨论显得笨拙,且启示甚微。在这里,我们试图讨论和澄清上述问题,以期证明意义整体论的合法性,或存在论地位。
在Esfeld(1998)的基础上,我们提出,应该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部分之间有类属存在性依赖(ageneric ontological dependence);(2)家族定性属性(a family of qualitative properties);(3)恰当的排列组合(suitable arrangements)。这是一个体成为一整体之部分的充分必要条件。下面我们将沿着这三个充分必要条件讨论意义整体论。
3.1 意义的类属存在性依赖
如果某物具有整体性,它的构成成分之间具有类属存在性依赖。所谓类属存在性依赖,就是如果某个体存在,当且仅当另一个体也存在(Simons 1987)。换句话说,任何具有F属性的个体,就其具有F属性而言,在存在上,依赖于具有G属性的另一个体。这个类属存在性依赖概念可用以下公式表达(见Esfeld 1998:368,稍作修改):
这个公式是三个函式的合取。第一个函式是主要条件,其它两个函式是附加的限制性条件。第一个函式的大意是:如果存在具有属性F的某个体x,就必然存在具有属性G的个体y。但是这个函式可能有两个负面隐含:第一,具有F属性的个体x不可能存在,除非具有G属性的个体y存在。这个类属存在性依赖,就成了关涉个体的存在问题,即如果个体x不具有属性F,x就不存在。这就是所谓的空存问题。第二,在每一可能世界中,属性不为G的个体,对属性为G的某个体有存在性依赖,可能仅仅是因为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存在具有属性G的个体。这就使类属性依赖失去了意义。这就是所谓的泛存问题。不过,这两个问题可以由公式中的两个附加限制条件给与消除。
空存问题可由第一个附加限制条件排除。这个附加条件的含义是:存在一个体x,可能具有属性F。因此,个体x在没有属性F时是否存在,就具有开放性。泛存问题可以由第二个附加限制条件消除。这个条件的大意是:不必存在具有属性G的个体y。这个对个体泛存问题的限制,使类属依赖具有真正的意义。
类属存在性依赖的核心是,只要某个体具有某些属性,就与其他个体有存在性依赖。显然,这个“类属存在性依赖”概念比较宽泛。只要拥有某些属性,不等于必然拥有这些属性。就意义整体论而言,语言系统内各表达式之间的类属性依赖是明显的。比如,如果某语言表达式具有“主语”这个属性,就必然存在另一个表达式具有“谓语”这个属性。在“苹果熟了”这个表达式中,表达式“苹果”作主语的句法属性与表达式“熟了”作谓语的属性是相互依赖的。但具有“主语”这个属性的表达式“苹果”,不必然具有“主语”这个属性,在一些情况下,它可能做定语(如“苹果汁”)或宾语(如“吃苹果”)。在另一些情况下,不必存在具有“谓语”属性的表达式y,如在会话中,某人问“什么水果熟了”,你可以简单的说“苹果”。因此,我们可以说,具有“主语”属性的表达式对具有“谓语”属性的表达式之间,有类属存在性依赖。类属存在性依赖,不仅体现在句法层面,还体现在其他层面。例如,在语音层面送气音[ph]与不送气音[p=]的关系就是类属存在性依赖,在一个语言系统中,如果有送气音,就必有不送气音。在词汇层面,语词“父”与“子”的关系也是类属存在性依赖。有具有“父”属性的人,就必存在具有“子”属性的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如果表达式“父”没有父这个意义时,它就不存在,我们知道它还可以用以表达“老年人”这个意义,如“渔父”、“田父”。不难发现,在语音系统与词汇系统之间、词汇系统与短语系统之间、短语系统与句子系统之间以及句子系统与篇章之间,也存在类属存在性依赖(由于篇幅限制,此处不一一举例说明)。
由此看来,“类属存在性依赖”这个概念有两个优点。第一,它回避了本质主义(essentialism)的争论。本质主义的主张是:某个个体必然拥有某些属性,没有这些属性,它就不存在,这些属性是它的本质。然而,本质主义遭到很多哲学家的质疑。这里的“类属存在性依赖”不要求个体必然具有任何属性,因而回避本质主义。第二,“类属存在性依赖”也回避了用“身份条件”这样的概念来描述整体的构成成分,从而避免了跨世界同一性问题,尽管我们在公式(1)中用了可能世界理论中的术语。
“类属性存在依赖”这个概念也消解了“任何差异所带来的全局效应”这个难题。如果某个表达式x具有某种属性F,就与系统中的具有属性G的其他表达式y形成类属性存在依赖。如果x不具有F属性,就不与具有G属性的y形成类属性存在性依赖。这表明,系统是开放的。事实也证明,任何语言系统完全允准其语词的增减,语词意义的改变,而这并没有使语言系统发生巨大改变,而使其成为完全不同的语言,以致无法识别或理解。
类属存在性依赖也可称为形而上学依赖(metaphysical dependence),事实上Fodor和Lepore(1992:1,6-7)有时交替使用这两个词。对于他们来说,整体属性就是:如果某实体拥有这个属性,这个属性必然被许多其他个体拥有(Fodor &Lepore 1992:2)。类属存在性依赖与因果依赖(causal dependence)不同。因果依赖的确能够使个体之间相互连接为一个整体系统,但是整体内的部分之间的关系比因果关系复杂得多,仅因果关系不足以确立一个系统为整体。类属存在性依赖也不同于逻辑依赖(logical dependence),因为逻辑依赖只能在命题之间获得,而不是在命题所指的实体之间获得。
3.2 意义的家族定性属性
类属存在性依赖是整体的构成成分相互依赖的方式。但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需要回答:如果某整体内的某成分x,在存在上依赖于其它成分y,只要它拥有某些属性,那么这些属性应该是什么?
Esfeld(1998)所使用的“家族定性属性”这个概念比较合适,它不同于本质属性。个体x要成为某整体的部分或构成成分,它必须拥有一些家族定性属性,即这些家族定性属性使个体x成为某整体的构成成分。家族定性属性能对整体的构成成分给予严格的限定,从而排除不恰当的实体。例如,对一支球队来说,队员个体的心理素质、身高、力量、奔跑速度等是球队的家族定性属性,而某一队员是否喜欢音乐、善于绘画等特征相对来说是意义不大的属性,因而不属于球队这个整体的家族定性属性。
就语言系统内的任一表达式x而言,它应该具有哪些家族定性属性呢?根据意义的五要素,我们认为,语言表达式可能具有以下7种属性。(1)客观性(objectivity):语言本质上具有对象指向性(objectdirected)(Dilman 2002:5-6)。人们在习得语言的同时,也习得了语词的指称对象。“什么为真”与“什么为假”是人们在语言生活的不同情景中所做出的区分,这样的区分以语言所指对象的实存性为前提。比如,在追问“某物体在感觉上是否为真”这一问题时,我们已假设了该物体具有实存性。因此,可以说,当我们掌握了语言时,也同时掌握了各种实在维度(王爱华2008:12)。最近的研究发现也提供了有力的证据,颜色语词最佳地适合于颜色空间(Regier et al.2007),关于身体部分的语词受感觉中断(perceptual discontinuities)(Majid 2010)的限制,关于行为的动词涉及到生物化学的中断(biomechanical discontinuities)(Malt et al.2008)等等。至于语言符号是如何与客体联系起来的,我们认为,既有任意性(arbitrariness),也有拟像性(iconicity)。它们构成一个连续体的两端,靠任意性的一端,规约性(conventionality)强,靠拟像性的一端,规约性弱。(2)主体性(subjectivity):语言表达式也涉及主体,即语言使用者。语言必然带有主体的自我表现的印记,正如Benveniste(1971:225)所言,“语言带有的主观性印记是如此之深刻,以至于人们可以发问,语言如果不是这样构造的话究竟还能不能名副其实地叫做语言。”主体在语言中的印记主要表现在主体视角(perspective)、情感(affect)、认识情态(epistemic modality)、交际意图(intention)等方面,这些主观性的东西可以通过语法化(grammaticalization)固化在语言系统中(Traugott 1995)。(3)心智性(mentality):这个属性涉及语言所表达的概念,是人们通过对大量的客观对象的范畴化所形成的,是认知主体对外界事体属性所作的主观概括。涉及符号本身的有三个基本属性:(4)二重性(duality),(5)组构性(compositionality),(6)能产性(productivity)。二重性是指无意义的语音/形(如英语的字母,汉语的笔画)层,通过一定的规则,组构成有意义的表达层(语素、词、短语、分句和语篇)。语言是一个奥秘的层级系统,以少数结构单位有规则地组成无数表达式,上一层(或上一级)的结构单位由下一层(或下一级)的结构单位按照一定的规则组合构成,这也是语言的组构性。这种形式上的组构性使语言在意义上也具有组构性,即一个表达式的意义由其构成成分,按一定的规则组构而成。二重性和组构性使语言具有能产性。有限的语言表达式可以用来表达从未被人说过的句子。(7)语境性(contextuality):语境这个词的拉丁词根是contextus,意为“被编织在一起”(woven together)。这表明,语境性这个概念已经隐含了某种关于意义呈现的结构所具有的关系的、或整体的概念。如果意义呈现总是物体在布景(setting)中的呈现,那么所有的呈现都隐含了一个呈现语境(context of presentation)(Malpas 2002:404)。一个表达式的规约意义所隐含的呈现语境是整个语言系统和语言所在的言语社区的社会文化;一个表达式的使用意义所隐含的呈现语境是更为复杂的语境,除了语言系统、社会文化语境外,还有当下具体的语境。
我们认为,在上述的七个家族定性属性中,语境性是某一表达式意义确定的使能性条件,其余六个属性是意义确定的构成性条件。语境的作用就是Searle(1980)所谓的背景作用,而其它六个属性的相互作用就是Davidson(1991)所说的三角测量(triangulation)。这些属性相互作用,形成我们下文要讨论的排列组合,或网状关系。
3.3 恰当的排列组合
成分之间的类属存在性依赖,以及成分拥有一组家族定性属性,只是使某个体成为某整体的构成成分的必要条件,我们还必须说明成分之间恰当的依赖方式或恰当的排列组合,充分必要条件才得以成立。也就是说,一个整体的构成成分不单拥有一组家族定性属性,它们还必须以恰当的方式排列组合起来。例如,一群人要构成一个社区整体,他们之间必须以某种方式相互联系。Piaget(1971)将这种排列组合方式称为结构性特征。
整体不是诸组分的简单集总,而常常呈现为某类结构。这一特性可以从整体与一般复合体的比较中得出。根据Bertalanffy(1968:54),通常存在着三类集合体,如图1所示:
图1 三类集合体
第Ⅰ类可以依据元素数量的多少得以区分。第Ⅱ类可以依据元素种类的不同得以区分。前面这两种集合体可归结为通常所称的复合体,满足诸元素加和性(summative)这一特征。第Ⅲ类集合体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集合体,它们具有构成性(constitutive)特征,元素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对它的区分必须依据其元素间内在关系(结构)的不同,它们可被视为整体。更精确地说,结构的存在使元素相互联系与作用产生了新的联系(R),成为整体新质,以致任一个元素p在R中的行为不同于它在另一关系R′中的行为。
在我们看来,恰当的排列组合其实就是整体的构成成分之间的各种关系所组成的一个网状关系集合。就意义整体论而言,拥有上述七个家族定性属性的每个语言表达式,必然是被纳入多元交互、依赖、融合的关系网络中。因为这些家族定性属性,在本质上是关系属性,关涉表征系统中的任一表达式与语言符号、主体、客体、语境的关系。这些关系可用Davidson(1991)的三角关系和Searle的背景观来概括:主体包括Davidson所谓的说话人与解释者,他们因为语言符号的交流被纳入一种社会关系中;交流的成功还需要两个主体与客体(即共享世界)的因果关系作为客观基础,以及Searle所谓的背景作为限制条件。说话人与解释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因果关系,以及背景的制约关系,将解释者、说话人和客体纳入一个三角图景,使他们相互支撑于一个背景之下,形成某种共存的和谐关系,统一于表达式的意义中。正如Heidegger所说,“意义”总是在联系中存在,任何事物都在与他事物的联系中达到它自身(转引自张祥龙2003)。
主体间的社会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因果关系和背景的限制关系相互作用,使意义生成与理解得以实现。首先,意义生成过程必然伴随语言交流这个社会过程。语言交流给交流主体提供基本线索,使每一主体与外部对象的因果关系得以确认,正是这种语言交流的主体间性使所谓的客观性成为可能,同时也内在地要求解释者必须将说话者视为处于同一世界中的另一理性言说者。另外,理性的言说者,必然共享Searle(1980)所谓的背景,即人类共同拥有的惯例、技能、信念、愿望、假定、倾向和性情,大致等同于Bourdieu(1977)的habitus。这个共享的背景限制了话语意义理解的范围。比如,我们理解“He cut the grass”时,不会用“He cut the cake”中的“cut”来理解,这并不是因为cake与grass有不同的语义内容,也不是因为cut这个动词的意义原本是模糊的,乃是因为我们共享了关于grass和cake的很多背景知识,如人们拥有草坪的用意是什么?我们一般能对草坪做什么处置?蛋糕的用途是什么?如何切蛋糕?等等(Searle 1980:227)。这些背景虽然没有包含在“He cut the grass”和“He cut the cake”的意义中,但却给我们提供了彼此认可的规范性背景,以达成对意义的正确理解。
可见,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所涉及的各种关系既相互依赖又不能彼此替代,各自存在的理由都需要以其他各方的存在作为前提,而各自的存在又都是其他各方存在的依据。这正如Davidson(1991:218)所说,由说话者、解释者和外部世界代表的“三种知识构成一个三脚架:任何一条腿失去,就没有一条腿可以站立”。
4.结语
综上所述,意义整体论是成立的,因为它满足整体论所需要的充分必要条件:语言表达式具有一组家族定性属性;语言表达式之间以类属的方式相互依赖;且以适当的方式排列组合,统一于语言整体之中。因此,意义整体论在存在论上是客观的(ontologically objective)。这样的客观存在独立于人的理解或认识,绝不会因为我们的描述方法不同而会有丝毫的改变。至于意义整体论所导致的三个后果,在我们看来,语言习得问题、语言交流和翻译问题都是认识论问题。从认识论的角度讲,意义整体论并不必然带来那样的后果,人们对意义把握或理解是相当复杂的,我们必须划清关于意义整体论的本体论问题和认识论问题,不然我们往往会得出一些错误的结论。关于这一点,将留另文讨论。
Austin,J.L.1962.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Benveniste,E.1971.Problems in General Linguistics(M.E.Meek &Coral Gablres trans.)[M].Miami:University of Miami Press.
von Bertalanffy,L.1968.General Systems Theory:Foundations,Development,Applications[M].New York:G.Braziller.Block,N.1986.Advertisement for a semantics for psychology[J].Midwest Studies in Philosophy10:615-78.
Bourdieu,P.1977.Outline of a Theory of Practice[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Brandom,R.1994.Making it Explicit[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Davidson,D.1967.Truth and meaning[J].Synthese 17(3):304-23.
Davidson,D.1991.Three varieties of knowledge[A].In D.Davidson(ed.).Subjective,Intersubjective and Objective[C].Oxford:Clarendon Press.205-20.
Dilman,I.2002.Wittgenstein’s Copernican Revolution:The Question of Linguistic Idealism[M].New York:Palgrave.
Dummett,M.1973.Frege:Philosophy of Language[M].New York:Harper &Row.
Dummett,M.1976.What is a theory of meaning?(Ⅱ)[A].In G.Evans &J.McDowell(eds.).Truth and Meaning:Essays in Semantics[C].Oxford:Clarendon Press.67-137.
Dummett,M.1991.The Logical Basis of Metaphysics[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Dresner,E.2012.Meaning Holism[J].Philosophy Compass 7/9:611-19.
Esfeld,M.1998.Holism and Analytic Philosophy[J].Mind107(4):365-80.
Fodor,J.&E.Lepore.1992.Holism:A Shopper’s Guide[M].Oxford:Basil Blackwell.
Fodor,J.&E.Lepore.1999.All at sea in semantic space:Churchland on meaning similarity[J].Journal of Philosophy96:381-403.
Grice,H.P.1957.Meaning[J].Philosophical Review66:377-88.
Majid,A.2010.Words for parts of the body[A].In B.C.Malt &P.Wolff(eds.).Words and the Mind:How Words Capture Human Experience[C].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58-71.
Malpas,J.2002.The weave of meaning:Holism and contextuality[J].Language &Communication 22:403-419.
Malt,B.C.,S.Gennari,M.Imai,E.Ameel,N.Tsuda &A.Majid.2008.Talking about walking:Biomechanics and the language of locomotion[J].Psychological Science 19(3):232-40.
Piaget,J.1971.Structuralism[M].New York:Harper Torchbook.
Pagin,P.1997.Is compositionality compatible with Holism?[J].Mind &Language 12:11-33.
Quine,W.V.1951.Two dogmas of empiricism[J].Philosophical Review60:20-43.
Quine,W.V.1960.Word and Object[M].Boston:MIT Press.
Regier,T.,P.Kay &N.Khetarpal.2007.Color naming reflects optimal partitions of color space[J].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104(4):1436-41.Searle,J.R.1970.Speech Acts: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Searle.J.R.1980.The background of meaning[A].In J.R.Searle,F.Keifer &M.Bierwisch(eds.).Speech Act Theory and Pragmatics[C].Boston:D.Reidel.
Simons,P.1987.Parts.A Study in Onotolgy[M].Oxford:Clarendon Press.
Traugott,E.C.1995.Subjectification in grammaticalization[A].In D.Stein &S.Wright(eds.).Subjectivity and Subjectivisation[C].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31-54.
Tyler,A.&V.Evans.2001.Reconsidering prepositional polysemy networks:The case of over[J].Language 77(4):724-65.
Tyler,A.&V.Evans.2003.The Semantics of English Prepositions:Spatial Scenes,Embodied Meaning and Cognition[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Wittgenstein,L.1953.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M].Oxford:Basil Blackwell.
李福印.2012.语义学概论(修订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钱冠连.2002.汉语文化语用学(第二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钱冠连.2003.语言全息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
王爱华.2008.明达语言维度与实在样态[J].外语学刊143(4):11-17.
张祥龙.2003.朝向事情本身——现象学导论七讲[M].北京:团结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