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重在严惩
2014-04-08严加军
严加军
古人云:国之疾莫笃于官私,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严惩是反腐的灵丹妙药。严法惩腐,意在用严刑峻法遏制贪腐,其实质在于用法之强力对付、打击贪赃枉法者。正如洛克在《政府论》中所言:“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
铁腕反腐、严法惩贪,是历史的经验教训。综观我国古代反腐严惩成功者,尤以贞观、洪武两朝为优;姑息反腐者尤以宋代为甚。贞观之朝反腐,“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以致奸佞不敢肆行,官吏不敢阿私,“贞观之治”相伴而来。洪武年间反腐,重典极严,表现为对贪污受贿案件深挖深查,皇亲国戚与公侯犯贪腐之罪加重处罚。在严刑重典面前,官吏踵足而立,不敢恣意纵欲,横肆聚敛,吏治日趋清明。赵宋朝代,破惯例树异帜,不取重典,反取“大度容之”之策,宽容、放纵、姑息贪官污吏,致使腐败犯罪之风愈演愈烈,亡国之祸接踵而至。由此可见,贪不是不可治,腐不是不易除,关键是能否严惩。严惩之所以能治贪,就是因为在法律大棒高悬之下,谁敢贪腐,谁就要遭致丢官、荡产、入狱、毙命之灾。这样,谁还敢越雷池一步呢?
其实,法律的功能往往是通过惩罚的执行反映出来的。反腐的重心必须放在对腐败行为的惩戒之上。据史料记载:春秋时期,宋国的国君以子罕为相。子罕对宋王说:“国家的安危、百姓的治乱,在国君行赏罚。而赏赐,人之所好,请大王您自行之;刑罚,人之恶,臣请当之。”宋王听了很高兴,就同意了子罕的意见。从此,宋王专行赏赐,把施刑罚之权交给了子罕。宋王原以为自己专行赏赐,可以笼络人心,这样国王的宝座就可以安稳了,谁知事与愿违。宋国人知刑罚之威专在子罕,因而大臣亲之,军民附之。时间一长,宋王就被架空了。后来,子罕干脆把宋王驱逐出境,自己专起政来。
现实社会中,像宋王这样的领导者依然存在。有的领导者生怕对属下进行应有的批评和处罚会得罪人,伤了和气,丢了威信,于是乎,表扬的事就“出头”,批评处罚的事就“缩头”,三缄其口,避而远之。其实,这种做法不仅不能反腐,还容易使自己走向愿望的反面。严是爱,松是害。对属下不该原谅的弱点、缺点和错误,顾及情面,不敢碰硬,甚至包庇、袒护和纵容,常常会酿成大祸。我们不是经常可以见到这样现象吗?有的单位主官,自身很清廉,但抓党风廉政建设软弱无力,致使本单位的风气不正、贪腐现象严重,不仅带垮了班子,而且搞乱了单位。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主要领导抓反腐治贪不严,执纪不严,惩戒不严。
为何难以严法惩腐?主要有四种心理作祟:一是有人为“后路”着想。这种反腐者本身不廉,反腐意味着反自己,惩腐意味着惩本人,为个人的“后路”考虑,拒用惩治手段。二是有人认为“法不责众”。这种反腐者认为法律功能是惩治“少数人”的,如果“少数人”多了,法便失去其处罚功能,因此也就放弃使用了。三是有人“见风使舵”。这种反腐者认为“当下腐败高发易发是大气候”“家家都有丑,不露是高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搞不好会惹火烧身”。四是有人受“利益”驱动。这种反腐者,面对贪腐案件,往往把自己或本单位能获取多大好处和别造成影响作为处理的尺度。在这种高额利益左右下,法制便被扭曲了。这四种不良心理构成了严法惩腐的思想障碍,以官抵罪、以纪代刑现象大都肇始于此。
当前,我国反腐治贪已呈高压态势。表现其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重大部署。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发出了“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进行到底”的号令。表现其二:纪委、监察、政法、审计反腐败体制机制逐步完善,严惩腐败的“主管”力量强大。表现其三:人民群众反腐治贪要求空前迫切,网络反腐方兴未艾,严惩腐败的舆论“风声鹤唳”。反腐败形势逼人,务必雷厉风行。严惩腐败者成,放纵腐败者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