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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天津市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2014-04-07毕于榜余桂玲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4年1期
关键词:文化产业政策服务

■毕于榜 余桂玲

加大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政策力度意义重大

(一)大力发展民营文化企业的重大意义

目前,民营文化企业已成为推动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十二五”后3年及更长一段时间内,进一步鼓励、引导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意义重大。可加快形成国有、民营构成的多元文化市场主体格局,提升文化资源效益水平,促进文化产业均衡发展,极大地丰富文化产品体系,增强国际文化话语权;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向支柱产业迈进。

大力发展民营文化企业,有利于培养更多自主创新的文化市场主体,有利于开发天津市丰富的文化资源,有利于营造文化产业领域公平竞争的局面,有利于生产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需要的文化产品,对全面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推动天津市文化大繁荣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天津民营文化企业发展需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一五”时期,天津市文化产业跨越发展,民营文化企业数量快速增加。文化产业增加值由2007年的116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388亿元,年均增长接近30%,占全市GDP的比重从2.3%上升到3.5%。全市各类文化企业超过两万家,从业人员达20万人,民营文化企业占90%以上,其在影视业、音像制品分销、演艺、动漫和网络游戏、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服务、工艺美术等行业发展迅速,成为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但是,天津民营文化企业发展还困难重重,存在税费偏重、发展资金严重不足、不能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投资经营的一些环节还存在若干不合理的限制等问题;导致天津民营文化产业聚集度不高、新兴业态欠发达、资源低水平整合以至产出不高。要在“十二五”中后期将文化产业培育成支柱产业,亟需市政府加快出台针对天津特点的“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部分省市出台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政策情况与天津市制定政策的取向

(一)国内其他省市自治区提供了参考借鉴

目前,国内有北京、上海、广东、山西等省市开展了民营文化企业生存现状的调研和提出促进发展的对策,浙江、海南、内蒙古、哈尔滨等省市自治区出台了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等;在扩大民营准入范围、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改革工商管理程序等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尤其在构建共赢发展的政策环境、政务环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方面,为天津市出台支持政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二)天津市的政策取向

天津如出台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政策主旨应是:民营文化企业存在的实际问题就是出台支持政策的取向;宗旨是进一步推进文化领域改革开放;考虑发挥天津优势的同时壮大主导行业实力;考虑利用金融等政策杠杆促进发展的同时“放水养鱼”,强调规范发展的同时加大监管力度;考虑对接国际趋势的同时考虑文化安全;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大力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

天津出台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实行公平待遇

确实保证民营文化企业在立项审批、政府采购、投资核准、融资服务、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资源分配、上市融资、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参与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及在申请文化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命名、评比、表彰、申请专项资金、享受税收优惠等方面要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鼓励民营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尽快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集团;积极引导建设国家级和市级民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鼓励民营文化企业间分工合作,打造结构合理、优势明显,与国际接轨的民营文化产业链。

(二)增强政府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实施“放水养鱼”,加长培育期,将原有的针对文化产业的减免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政策享受期可放宽到2015年底。加大文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绩效奖励的资金支持额度;在原有的税费减免基础上探索“营改增”方案,加大出口退税、公共文化服务免税、境外文化服务和离岸服务外包免征税范围,探索“文化保税”新形式。构筑“文化无形资产价值评价指标体系”,探索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融资新途径;积极试验“组合贷款”、“保险+担保+信贷”等新型融资模式;加快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以投资、控股、参股、并购、重组、承包、租赁、托管、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文化产业;支持民营文化企业通过信贷、信托、基金、债券等金融工具融资,以及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等方式融资;利用民营资本充裕优势,探索建立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以及民间文化产业基金会,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向文化产业。

(三)培养民营文化企业示范园区,使其成为政策改革的试水区

文化产业和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文化创意产业,对环境和政策制定的要求是不确定的。建议在园区建设中,采取专家管理一事一议的方式,政策的制定思路要宽,管理方法要粗,为文化创意产业留出政策余地或空间。非公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应采取的是“非禁即入”的方法,而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对园区文化产业类型和发展模式,可采取更宽泛的政策和措施,真正实行“非禁即入”。对于符合天津文化产业发展方向,有发展潜力和前途的文化产品实行品牌发展战略,扶持和培养几个天津的文化品牌。

(四)建立公共服务平台

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等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国家政策、发展规划、准入标准、行业动态、项目招标、产品和服务采购等信息。制定国家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文化产业目录,引导投资方向,抑制无序竞争。

建立完善的民营文化行业服务体系。制订完善的行业规定和标准,发挥各种协会、商会的指导、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同时,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文化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章措施等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市场公平、公正和国民待遇原则,存在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求的,要一律废止或修改,制定有利于共同发展的法规政策。鼓励创办有益于促进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使其在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法律维权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务。

(五)创新文化贸易模式,变文化“送”出去为“走”出去

文化产品贸易和文化企业走出去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文化企业走出去,是文化产品贸易的载体,文化产品是文化企业走出去的内容,天津要形成以文化产品贸易带动文化企业走出去的贸易模式。

可借鉴上海、北京等地经验,充分发挥滨海新区区位、政策优势,建设文化艺术品保税区,降低艺术品交易成本,推动国内外文化艺术品交流,实现艺术品吞吐功能,打造文化保税港。搭建文化展示、展销、交流的平台,利用保税的政策,培育形成文化贸易模式,拿出好的文化产品进行贸易。

要完善资金补助、出口奖励、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天津文化企业在境外兴办文化实体,推动海外文化阵地“本土化”。此外,文化部将协调海关、税务、银行等多个部门,落实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扶持政策。

(六)将非公文化企业纳入公共文化事业的政府采购

逐步建立公共文化服务政府采购制度,支持民营文化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采购目录。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参与基础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重大文化惠民工程、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和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逐步建立重大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招投标和采购制度,鼓励和支持有良好信誉和资质的民营文化企业参与投标,打造对外文化交流精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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