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一个批判性的论述
——谈谈道德悖论研究的问题

2014-04-07郭翠兰

关键词:悖论道德

郭翠兰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自由是一切道德、伦理以及法律得以可能的条件,如果没有自由,所有这些都将毫无意义。认为道德悖论普遍存在的学者完全无视作为道德前提的自由概念,将非道德现象强行纳入道德领域中,造成了极大的理论混乱。同样这些学者中也没有人对善、恶进行规定,他们根本没有想到要对善恶概念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善恶是有关道德评价的重要概念,没有搞清善恶问题就谈所谓的道德悖论是不可能讲清楚的。对道德悖论研究进行评析,为进一步深入研究道德现象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可以使当前道德悖论研究存在的问题显露出来。

对什么是道德悖论进行界定,这是道德悖论研究的一个基本前提。有的学者是这样来定义道德悖论的:“道德悖论就是这样的一种自相矛盾,它反映的是一个道德行为选择和道德价值实现的结果同时出现善恶两种截然不同的特殊情况。”[1]他们认为,道德悖论具有普遍性的特点,矛盾的双方即善恶同时并存,行善的同时就是作恶,作恶就是行善。为了直观地阐述道德悖论,学者们使用的典型案例大致如下。儒家学说中的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爱人,一个是男女授受不亲,那么当嫂子掉到水里时,不管你是救人还是不救人,都将陷入悖论,即都既是道德的,又是不道德的。再如,冯友兰提到的“盗亦有道”的悖论。盗窃行为肯定是不道德的,但是作为盗窃团伙的头目,其行为又一定要符合道德规范,才能服众,所以,冯友兰的结论是:“人必须作道德的事,方能达到不道德底目的。”[2]

道德悖论研究所使用的最为经典的案例莫过于下面这个例子:“过去在宣传学雷锋的时候,电视上经常出现这样的报导:一位学雷锋的好心人义务为附近群众修理锅碗瓢盆,于是在他面前排起几十个人的长队,每个人手里拿着一个破损的待修理的器皿。电视台做这样的报导,目的在宣传那位学雷锋的好心人,观众的注意力也被他吸引,但是如果没有那几十个人的长队,这种宣传就毫无意义了。可令人思考的是,这几十个人完全不是来学雷锋做好事的,恰恰相反,他们是来捡便宜的。用这种方式教育大家为别人做好事,每培养一名做好事的人,必然培养出几十名捡便宜的人。”[3]道德悖论学者得出这样的结论显然彻底颠覆了学雷锋宣传行动的教育意义。这些案例都是道德悖论研究者经常应用的,因为案例都符合道德悖论的性质(在他们看来),即行善就是作恶。如在学雷锋事例中,学雷锋的人当然是做了好事,但他同时也做了坏事,因为他培养了许多捡便宜的小人,这种行为不但没有带来好的结果,反而败坏了社会风气。关于道德悖论的含义后来尽管稍有发展和变化,但是其实质没有变化。基本实质都是把道德悖论看作是道德行为的结果偏离道德意志的一种现象,并且都认为道德悖论具有社会情境性和普遍性特征。

西方作者索尔·斯米郎斯基(Saul Smilansky)在《十个道德悖论》中说:“不应当过于简单地、以幽默式的方式对待道德问题。”[4]2在作者看来,这种情况导致了哲学其它领域悖论现象的普遍存在,并成为学者们广泛研究的现象,而在道德伦理领域却很少有人去研究这种事实。在这部著作中,索尔·斯米郎斯基是这样给悖论定义的:“从一个显然可以接受的前提,按照合理的推论,而得到的一个显然不能接受的结论。”[4]4不过,名为道德悖论,但作者在著作中所分析的现象根本不是国内研究者的道德悖论意义上的道德悖论。例如,灾祸带来的好运,如因天生残疾或幼时家贫而不断奋发向上,最后改变命运的悖论;一些犯罪人员由于出身不良社会环境其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令人同情的,但其犯罪事实本身又令人愤慨;再如,社会为了防止犯罪与惩罚,使用了一些严厉的、不适当的惩罚对待有可能犯罪的人员;有时候人们可以对不道德行为不承担责任,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如父母生了个有先天残疾的女儿,几周后死亡了,后来又生了另外一个健康的孩子,这个孩子长大后应该为这个事情感到高兴还是难受呢?不管其反应如何都将陷入悖论中。通观这部在英文中为数较少的一部道德悖论的著作,我们不难发现,作者所描述和分析的现象和国内学者所谓的道德悖论不是一回事,名为道德悖论,却根本不是道德悖论。

再如国外学者Per Sandin Misse Wester在The Moral Black Hole(道德黑洞)中认为国家为了自己的安全,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对他国采取非常行动,即使伤及无辜平民,也不应当负责任。“为了防止或减少社会危机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所采取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是不道德的,但这时却是正当的。”[5]国外关于道德悖论研究有这样一个特点,即混淆了法权领域和道德领域,但却没有把这些悖论看作是普遍的、必然的、客观的。国外没有学者认为,做好事就是做坏事,在带来善的同时,也带来恶。所以,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国外没有所谓的道德悖论研究。

道德悖论研究者按照不同的标准把道德悖论划分为以下几种。显性的道德悖论和隐性的道德悖论。所谓显性的道德悖论是指这种悖论一目了然、不容争辩,而隐性的道德悖论则是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使得悖论的实质为人们认识和承认。[1]89从道德悖论形成机理上,道德悖论又被分为非道德的选择产生的道德悖论和道德选择产生的悖论两种。[6]前一种悖论是指主体选择行为不是为着道德上善的,但是却在行为的结果中同时出现了善恶相对立的情况。

非道德选择行为产生的悖论有两种,一种是合乎道义的行为选择产生的悖论,一种是违背道义的行为选择产生的悖论。前者如我国的改革和开放政策,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由此调动了更多人的积极性,造成一种善果;但是,同时造成了贫富差距扩大这种恶果。研究者为了增强说服力,用历史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合乎道义的社会选择产生道义悖论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历史现象。”[6]而违背道德行为选择产生的悖论情况是,社会选择行为本身是违反正义原则和道义标准的,但却造成了善果,恶成了历史发展的动力表现形式。总之,不管是哪一类道德悖论,它们共同之处都是在行为结果中同时出现了善果和恶果。

道德悖论研究者认为道德悖论形成的原因大致有三个方面:主体的、客体的、历史的。主体方面的原因不外乎是由于受主体自身素质和素养条件限制而造成的,即主体道德选择能力限制而导致的“力不从心”或“心有余而力不足”由于选择能力的原因,在道德行为中,价值批判与逻辑判断脱节。如救助流浪乞丐的行为是出自一种善意的善的行为,但如果救助的对象是一个富有的人,这时他的行为就是在给骗子行善,那就是在做善事的时候也做了恶事。这种悖论的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没有把道德判断与真理判断有机结合起来。”[6]

这种原因导致的悖论可以说是普遍性的,因为没有一个人能够做到他想要知道的一切,私家车主在路上救人时,他不知道对方是否为钓鱼执法的托儿;有人落水时,我们上前施救,也不知道落水的人是否是一个大恶棍;想要救一个倒地的老人时,我们也不知道会不会被讹诈。突发事故的受害者被送到医院,医生也不知道伤者会不会根本负不起救助的医疗费用,或者是一个不孝子,救了他就等于救了一个坏人。我们想要学雷锋,还要考虑我们所帮助的对象是否是一个爱贪小便宜的人。不仅要知道他现在是否是一个好人,还要推测这个人将来会不会变坏,变成一个恶棍。这些种种未知的可能是我们永远都无法搞清的,即使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花了许多时间搞清了这些问题,但许多事情已经无可挽回地发生了,我们也没有必要做好事了。

悖论无处不在,做好事实在太难了。可以说,这是道德悖论研究者提出的这个原因的必然结果。最后结果就是不做好事却成了最好的人,一般意义上的恶人就已经是好人了。这就是道德悖论者的“悖论”。客体方面的原因就更加多样了,因为在价值实现过程中,对象和环境都具有相当大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因此可以说道德悖论发生不仅是客观的,还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特征。

认为道德悖论存在的学者认为,我们的道德文化历史传统也难脱其咎。经验主义伦理学高扬人的自利本性,但在价值实现过程中却往往把他人置于自己的敌对方面,导致人与人处于一种战争状态。人们追求这种天经地义的善的自利对象的同时,必然导致这种恶的结果。道德悖论研究者轻率地把这种自利本性当做是善的,这样的结果就必定是必然的了。不仅如此,在他们看来,德性主义问题也不少。德性主义是以人性善为基本假设条件的,这必然会导致悖论。因为人性并不像德性主义理论假设的那样都是善的,许多人正是借德性仁义之名行谋私利之实。研究者刚刚还说人的自利本性是天经地义的善,这里就来个大转弯,谋一己私利又成了一种恶了。悖论研究者的矛盾也无处不在,这也是个悖论。在德性主义传统中,道德选择和实现的对象可能是坏人,或者甚至是心怀叵测之人,行善必然是作恶。行为主体能力不足,因此不能较好实现所选择的道德价值,这样也会导致悖论。

道德悖论学者之所以会得出无论什么情况道德悖论都是必然的这个荒谬结论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根本没有分析和研究自由的本质,自由这个道德根本条件对他们来说始终是一个盲区。人如果没有自由,人就是一头十足的动物,由于人的贪婪、自私和攀比心理,在大多情况下,人比凶残的野兽还要更加疯狂。自由绝不是一种主观任性,也绝不是基于一种本能的冲动,也不是出于自利动机的一种行为。自由恰恰在于一个人在行动中试图摆脱感性冲动的影响,从而克服自利动机,按照被社会广泛接受的道德规范行动。因此,康德认为意志对感性冲动的独立性“在最严格的意义上、即在先验的理解上,叫自由。”[7]36人的自由不是出自情感的一种行动。以愉快的情感作为动机的行为不可能是道德的。因为同一个对象引起的情感在不同的人那里是不同的,甚至在同一个人那里随着时间的发展,对象所引起的情感的性质和大小也是会变化的,所以,以情感为行为动机不可能产生德性所要求的形式统一性,即行为主体都应该接受的道德规范。古希腊的伊壁鸠鲁正是因为提出了以快乐来规定意志的道德学,所以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把这种快乐和那些最粗劣的感官快乐等同起来,把快乐仅仅归之于肉体感官。西方近代的道德情感主义伦理学提出了道德感理论。沙夫茨伯利首先对道德发生的机制作了情感主义解读,他认为人天生具有感知道德善恶的感官——道德感。“人们对道德善恶感知不是通过理性的推理,也不是经验归纳的结果,而是人内在感官的直接感悟。”[8]道德情感主义必然会陷入循环论证,“为了把一个有罪之人表现为由于意识到自己的罪过而受内心不安所折磨的,他们就必须依据他品质的最主要的根基预先已经把他表现为至少有某种程度在道德上是善良的,正如把意识到合乎义务的行为就感到快活的人预先已经表现为有德之人一样。”[7]52道德情感主义强调了道德的心理前提,却忽略了道德的社会历史条件,这种心理主义和经验主义的道德理论必然会导致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

道德悖论学者错误地把自私自利看作是道德行为的最高动机,抛弃道德自由这个最根本的前提条件,制造了诸多理论迷雾,削弱了人们的道德判断能力。不难看出把自利作为道德动机是错误的,因为什么样的东西对一个人来说是有利的,他只是根据该对象能否给他带来快乐和持续时间的长短及强度来判断的,同一个对象在某个时候对他来说是快乐的、有利的,在另一个时候对他来说就可能是不快乐的、无利的。另外同一个对象对不同的人来说引起的感觉可能是大相径庭的、相互冲突和对立的。这样就不可能有道德准则和规范产生的可能性。因为,如果自利是行为的道德动机,每个人是不是道德的就只有听凭他自己的判断,一个恶人总是依此把自己装扮为一个善良的人,相反一个善良的人因不屑于伪装,通常就会被指责为一个恶人。这种情况下,善恶必然颠倒、混淆不分,道德悖论学者所坚持的道德悖论就必然会出现。

既然道德悖论具有普遍性、必然性和客观性,道德悖论还能被消解吗?如果能被消解,那就说明道德悖论不具有研究者所说的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特征;如果不能被消解,那研究道德悖论就失去了意义,没有任何实践价值。

道德悖论研究者提出了几种消解路径。在第一种路径中他们试图这样解决问题:调动全社会的智慧、通过协商、讨论,把个体行为选择上升到普遍的社会行为模式,最后“把道义上的东西变成法规上的东西”[9],这种解决方案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或者是欠考虑的一种方案,因为人类社会中道德和法律本质上不是一种东西,虽然二者之间有某些共同的领域。再说,全社会共同协商、讨论,是所有人都参加这种讨论和协商,还只是由少数人进行?是由专门研究道德哲学的学者参加,还是不管什么人即使他从来没有研究过道德理论也要参加了?还可以提出许多许多这样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提倡通过协商、讨论方式解决道德悖论的学者所无法回答的。反过来说,如果道德悖论真像他们自己认为的那样是普遍必然的,善恶在任何条件下都是在一个因果链条上同时并存的话,那么他们想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根本不可能解决的,为不可能的事花费精力当然就不可能有任何结果,这也表明了抛出道德悖论谬误只不过是他们自己打自己的嘴、自相矛盾的闹剧。这种方案基本上就是想清除掉道德行为本身,道德行为不存在了,悖论也就不存在了。还有一种途径是:通过改造德性主义传统,提高主体的选择能力和培养主体的道德智慧。但即使这种方案可行,也不可能消解所谓的道德悖论,因为主体的道德智慧不管多么高超、选择能力不管有多么强,在具体的条件下都只是相对的。就是说,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有待发展的。

既然坚持道德悖论是必然性,坚决认为善恶在一条因果链上同时并存,那么要消解道德悖论就一定是不可能的,他们的这种徒劳在那种观点的支配下必然是没有任何结果的。学者们认为道德悖论是“道德悖论就是这样的一种自相矛盾,它反映的是一个道德行为选择和道德价值实现的结果同时出现善与恶两种截然不同的特殊情况。”[10]如果善恶真像他们说的那样是同时并存的话,就根本不会存在道德现象了。如果不管做什么,善恶同在,做好事就是做坏事,做坏事就是做好事,结果就会导致没人选择做好事,这种观点极大地混乱了人们对善恶行为的判断,造成道德思维方式逐渐泯灭,最后被连根拔除。这种对道德的看法,和人们通常的理解是格格不入的。现代汉语字典第六版是这样解释道德的:“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人们的自律或通过一定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到约束作用。”[11]既然道德是一种规范和准则,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道德就具有确定的内容,就不可能既是善又是恶,既是恶又是善。英语世界对道德的定义和汉语内容是大致相同的,布莱克维尔西方哲学辞典是这样解释道德的(Mor⁃al):“来源于拉丁文的 moralis,具有方式、风格、习惯的意思,和希腊文êthos相对应,拉丁文moralis更多的是强调其社会共同体的意义,而希腊文更多的是强调个体的品行。道德的行为就是被评价为善的或恶的,或者好的和坏的。个体的行为如果符合道德上正确的那些规范,行为者就是有道德的人。”[12]布莱克维尔哲学辞典的这个定义也指出了道德的规范性,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相一致,则该行为者就是有道德的人。

道德悖论学者们认为善与恶概念和苦与乐概念之间是没有任何区别的、完全是同样的东西。这也是他们老抱住所谓悖论不放的一个重要原因。善恶概念,是指自由所导致的可能结果的一个客体的表象。评判一个善恶对象只不过是在“辨别是否有可能愿意有那样一个行动,这将使得某个客体当我们有这种能力(对此必须由经验来判断)时就会成为现实的。”[7]78善是欲求能力的必然对象,而恶是厌恶能力的必然对象。善恶概念的判断是以道德法则为前提的,而不是善恶概念是道德法则的条件。康德认为这是道德哲学当中十分重要的至上原则,离开这条原则就会导致一切道德哲学的迷误。因为,如果以善恶概念充当道德法则的基础,就只可能导致这样的结果。善恶概念对象的实存预示着愉快,并规定欲求能力。由于不可能先天看出哪种表象会带有愉快,哪种表象带有不愉快,因此识别善恶对象就只能在于经验,并依赖感性情感来判断。“于是关于那直接是善的东西的概念就会是接近针对着那与快乐的感觉直接结合着的东西,而关于那全然是恶的东西的概念则会必然仅仅与那直接引起痛苦的东西相关了。”[7]79评判祸、福、苦、乐只需要情感,而对善恶的评判除了经验之外还需要理性。

[1]钱广荣.道德悖论的基本问题[J].哲学研究,2006(10).

[2]冯友兰.贞元六书:上[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116.

[3]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7:7.

[4]Saul Smilansky.10 Moral Paradoxes[M].Oxford:Blackwell Publishing Ltd,2007.

[5]Per Sandin Misse Wester.The Moral Black Hole[J].Eth⁃ic Thoery Prac,2009(12).

[6]钱广荣.道德悖论界说及其意义[J].哲学动态,2007(7).

[7]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8]王淑芹.近代情感主义伦理学的道德追寻[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4).

[9]王习胜.道德悖论与道义悖论——关涉伦理理论的两类悖论研究述要[J].哲学动态,2007(7).

[10]钱广荣.道德悖论的基本问题[J].哲学研究,2006(10).

[1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字典[M].第六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81.

[12]Nicholas Bunnin.The Blackwell Dictionary of Western Philosophy[M].Oxford:Blackwell Publishing,2008:443.

猜你喜欢

悖论道德
视神经炎的悖论
海岛悖论
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
真与说谎者悖论
跟踪导练(五)(2)
道德是否必需?——《海狼》对道德虚无主义的思考
“帽子悖论”
对称性论题成立吗?——遵守规则悖论的一个解释
美妆悖论
用道德驱散“新闻雾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