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在询问中的“共识者”扮演
——一种角色论的解读
2014-04-07薛琴
薛琴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北京100038)
侦查人员在询问中的“共识者”扮演
——一种角色论的解读
薛琴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北京100038)
刑事案件侦破中的询问环节,本质上是一种侦查人员与被询问者的“共赢”谈判。共识的确立是询问成功进行的前提,侦查人员的“共识者”扮演是促成共识确立的重要因素。新的刑事侦查形势、新的询问模式以及新的社会约束保障条件,均要求作为刑事案件信息收集者的侦查人员在询问中能够充分挖掘“共识”的价值,转变谈判思维,化解角色冲突,促成角色信任的形成,并以此打开询问的突破口,为最终的询问成功奠定基础。
侦查人员;询问;共识;角色
引言
在本质上,询问活动可以看成是一种侦查人员与被询问者之间的谈判行为,即侦查人员作为谈判一方,行为目的在于获得相关案件信息、促进案件侦破;被询问者作为谈判另一方,行为目的在于提供案件信息的同时获得人身及环境的安全。当下,询问活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渐从过去的“零和”模式转变为“共赢”模式,询问成功进行的前提也已不再是侦查人员说服被询问者认可己方的内容,而是寻找双方的共识之处,从而使被询问者能最大程度地提供案件信息。侦查人员在询问中扮演的角色是多样的,其中之一便是扮演“共识者”。但共识应当如何寻找,寻找的共识双方是否会接受,接受的共识会不会持续存在呢?
一、寻找共识——一种反角色固着的思维转换
随着询问的普遍化与常规化,侦查人员在询问中的角色也愈来越受重视。但即便是受过专业训练的侦查人员,在谈判的角色寻找中也或多或少地受传统的“中国式谈判”即“劝导式谈判”的影响。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之中,谈判者常常先阐明形势,进而指出利弊,以激励对方的积极情绪,使其认同谈判者的观点进而同意某一谈判方案。在现实中,对侦查人员在询问中的传统角色的认可,在角色论①角色论是一种社会心理学理论,其研究领域主要是个体在社会中的角色地位和社会角色的期望是如何影响个体在社会中的行为,以及个体行为在身份、地位等角色因素影响下的活动规律。的角度上,实则是一种角色固化,即由于角色规范和角色行为的惯性作用,使角色固着于原有的角色,依赖于原有的角色路径。
(一)模式决定思维:反角色固着的必要性
由于受信息成本、案件环境等影响,当下的刑事案件发生后的询问活动已不再是非此即彼、非输即赢的模式。正如香港中文大学邓东滨教授所言:“谈判是指人类为满足各自的需要而进行的交易。”询问应是一种共赢的沟通模式,即共赢成为交易的重要前提。过去的以自身需求为唯一导向的片面追求自身利益的谈判模式已难以适应刑事案件侦破的需求。
谈判模式的转变决定了侦查人员在谈判中角色寻找时思维的转变——过去的“劝导者”应成为一个能够寻找共识、发现共识的参与者。侦查人员在路径依赖下的角色固着已经成为促成询问的一大思维障碍。②当然,这并不是说传统的“劝导式”谈判思维在现代的询问中毫无作用,其表现出来的策略与技巧在具体的谈判中依然发挥着作用。在询问中,侦查人员应当摒弃过去的“用心理力量说服人心”的角色思维,应当摒弃过去的询问以己方案件信息的掌握为唯一目标、压制对方的利益需求即是胜利的思想。共赢模式下,共识的寻找成为一种谈判新思维的显著表现。反角色固化在思维上就表现为侦查人员的共识寻找意识。
(二)共同利益的寻找:新角色思维的首要任务
刑事案件发生后的询问活动的成功,不依赖于如何使用各种询问策略进而扩大自身利益,而在于如何让谈判双方均能获益,均能获益之点即共识之点。因此,在新的谈判思维下,如何寻找共识成为能否形成谈判双方共赢局面的重要一步。
寻找共识的方法是多样的,但基于询问的性质,共同利益的确定成为寻找共识的重要方法之一。此处的共同利益不仅包括心理上的获益,更包括社会利益的获得,如安全的环境等等。侦查人员作为受过专业训练的谈判者或谈判辅助者,在法律的框架之内首先应当确定对方与己方的利益范围,进而在这两大利益范围内寻找交集,交集之处即为共益之处。但在询问中,受信息量、自身固有利益等多方面的限制,双方的利益范围未必能形成交集,此时即需要侦查人员积极调整自身利益范围,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实现与对方的利益共存。唯有发现利益的共存之处,才能为进一步的谈判开辟空间。
二、整合共识——角色丛下的冲突化解
英国社会学家R.K.Merton于1957年首先提出了“角色丛”(roleset)概念:“我们这里说的角色丛,其意思指处在某一特定社会地位的人们相互之间所形成的各种角色关系的总和。因此……社会的某一个别地位所包含的不是一个角色而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角色,这使居于这个社会地位的人同其他各种不同的人联系起来。”①R.K.Merton,"The role Set:Problem in Sociological Theory",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1957:8.p.106.根据“角色丛”理论,每个人的一种地位对应着一束角色,角色与角色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着各式的冲突。在询问中,侦查人员处于己方谈判者或谈判辅助者的地位,但其角色却是多样的——就其最重要的角色而言,一方面是己方利益的维护者,另一方面也是对方利益的创造者。
(一)多元利益:角色冲突的必然性
侦查人员寻找并发现双方的共识之后,面临的往往是一个由多元的共同利益所组成的共识,如有共同的心理利益、共同的社会效应需求等等。但每一种共同利益对彼此的吸引程度是不同的,如一方偏重于获得安全的心理,另一方偏重于获得侦破案件的社会赞誉,侦查人员代表不同主体利益的角色因而将产生矛盾。因此,在寻找共识之后,侦查人员面临的将是如何将共识中的利益进行整合,共识的整合过程便是侦查人员不同角色的冲突解决过程。
根本而言,促成谈判成功是侦查人员角色成功的最重要的衡量因素,但侦查人员终究是作为己方谈判者及其辅助者出现在谈判场合的。因此,在共识之内,寻求对双方吸引程度均高、获取程度均迫切、性价比均高的共同利益,是对侦查人员平衡谈判双方并促成交易的客观要求。
(二)角色冲突的化解:共同利益的选择与妥协
社会学家VandeVliert在1976年提出了角色冲突的“三步解决法”。他认为:“解决强烈的角色冲突必须采取三个步骤:如果可能,在规范之间进行选择;如果不可能,在规范之间进行妥协;如果其他所有手段都失败,则从情景中推出。”[1]这一角色冲突的解决办法,认可了这样一种客观现实:每个人均会在不相容的规范中进行选择,当选择不成时便会与他人协商以改变他们的期待,或者直接顺应别人的行为。
在询问中,共识之下的不同种类的共同利益对双方处于不同的价值位阶上。侦查人员面临着双方不同的行为期待,己方利益的维护者与对方利益的创造者的角色决定了侦查人员无法直接地、同时地顺应双方的行为期待,否则即使有共同利益也可能由于利益获得的先后顺序冲突而无法促成询问的顺利进行;也不可能作出抛弃一方行为期待的单一选择或者直接退出询问情景,侦查人员能做的便是在不同的角色规范之间进行妥协。侦查人员的这两种角色并无价值的位阶,但谈判双方的共同利益,在共识的范围内却有各自的利益位阶。因此,在整合共识的过程中,侦查人员的主要作用便体现在与谈判方进行协商,运用各种询问策略和技巧,在共识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改变各自的利益位阶,以使双方的利益需求能够有相同或相近的排序。通过共同利益的整合,侦查人员的角色冲突在双方新的利益位阶的确定之中得到了解决。
三、固定共识——角色信任下的互动
经过共识的寻找与整合,呈现在谈判者双方面前的已是一种经过妥协的共同利益格局,但这一格局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受谈判双方的心理、外在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侦查人员在寻找、整合共识之后,还应当及时地与谈判对手进行角色互动以固定共识。具体而言,应当及时固定双方的妥协结果。影响妥协结果稳定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谈判双方对作为谈判辅助者的侦查人员角色的信任无疑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侦查人员角色信任:社会保障约束机制的结果
角色信任理论认为,一个角色承担者所处的特定位置或地位,是他人是否信任该角色承担者的基本依据。这种基于期望的角色信任往往与具体的角色扮演无关,与具体某个人交往获得的经验信息无关,而是以“角色、地位”作为判断他人可信度的“替代”信息。这种特定的“角色、地位”之所以可作为信任判断的“替代”信息,是由于其背后存在着一定的社会保障约束机制,以保证承担某角色的人符合该角色对责任和能力的要求。[2]
正如人们对“母亲”这样的角色有先天的信任感、对“间谍”这样的角色有着最初的不信任一般,人们尤其是谈判双方对侦查人员角色是否信任,依然取决于侦查人员角色背后的社会保障约束机制。由于受整体法治环境、地方公安机关案件侦破情况、地方侦查人员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的侦查人员角色信任呈现出了复杂性与脆弱性的一面。正如Seligman所说:“随着社会角色的转型和角色分化的发展,当社会发展出以系统的方式依据角色期待的内化界限时,风险就变成了角色期待所固有的属性。”[3]由于侦查人员角色在不同地区所受到的约束和保障的程度是不同的,因此不同地区的人们以及同一地区的不同群体对侦查人员角色的信任具有很大的可变性。同时,这一角色信任往往会随着外在的法治环境以及个案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但不可否认的是,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的侦查人员角色信任是相对稳定的,即使各地区的信任层次不同。
(二)团体的角度:从人际化向制度化的侦查人员角色信任转变
询问中,作为侦查人员前期努力的结果,即经过妥协的双方共同利益能否固定、在何种程度固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谈判双方对侦查人员角色的信任程度——信任程度愈高,固定的速度愈快、时间愈长久。如上所述,侦查人员角色在整个社会角色信任体系中的层次高低不是取决于个案当中的侦查人员,而是侦查人员作为一个角色团体在整个社会中所得到的认可。提高侦查人员角色在整个社会角色的信任层级,需要团体的努力,其结果也将惠及每位询问中的侦查人员。
人际化的侦查人员角色互动是传统的包括证人在内的案件知情者与侦查人员互动的主要形式,它依靠的是角色伦理的规范、个人情感因素的投入以及互动中的理性计算,由此产生的人际化的侦查人员角色信任,不仅仅注重了“角色、地位”的“替代”信任的地位,更注重了与具体的侦查人员角色承担者交换获得的经验。但这种人际化的侦查人员角色信任消逝的速度快,其形成主要依赖于个案中侦查人员的表现,不具有代表性。同时,人际化的信任往往难以在一定时期、区域对其他相同角色承担者发挥作用,这在讲究广范围、高效率的询问中是不适用的。因此,我们需要从非正式的习俗、道德等信任形成方式转变为正式的法律、规定等方式,这些制度性因素通过其内化于社会成员后形成的约束力量来增进社会信任度。[4]因此,在注重大的案件侦破制度的同时,侦查机关更应当在社会生活中提升角色形象,在社会角色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以团体的方式形成制度化的侦查人员角色信任。
结语
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的询问活动在本质上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谈判行为。谈判双方共识的存在,是促成询问成功、提升案件侦破率的一个重要前提。侦查人员的“共识者”角色扮演贯穿着共识的寻找、整合与固定的整个过程。新的刑事侦查形势、新的询问模式以及新的社会约束保障条件,均要求作为刑事案件信息收集者的侦查人员在询问中能够充分挖掘“共识”的价值,转变谈判思维,化解角色冲突,促成角色信任的形成,并以此打开询问的突破口,为最终的询问成功奠定基础。
[1][2]秦启文,周永康.角色学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1:118,318.
[3][波兰]皮奥托·斯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M].程胜利译.北京:中华书局,2005:170.
[4]梁克.社会关系多样化实现的创造性空间——对信任问题的社会学思考[J].社会学研究,2002(3).
D631.2
A
1673―2391(2014)11―0026―03
2014-07-01 责任编校:边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