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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人”身份地位的变化略窥周代社会形态的演变

2014-04-07张兢兢

关键词:氏族野人左传

张兢兢

(扬州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0)

一、“国”与“野”的划分

殷代甲骨文无“国”字,周代始有“国”字。 “国”和“野”是周代的基本区域划分,但是关于“国”和“野”具体是如何划分的,历代文献记载不一。

《周礼》开篇《天官冢宰第一》云:“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 ”[1](P2-6)首次将“国”、“野”并提,但未言明何谓“国”“野”。 《周礼·秋官·县土》郑玄注:“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言掌野者,郊外曰野,大总言之也。 ”[1](P1361-1362)《尔雅·释地》:“邑外谓之郊,郊外谓之牧,牧外谓之野,野外谓之林,林外谓之垌。”郭璞注:“邑,国都也。”[2](P83)《国语·齐语》韦昭注:“国,郊以内也;野,郊以外也。 ”[3](P106)说法各异。

近现代学者多以城乡之别论国野。侯外庐说:“周代的城市农村,是大体上知道了的,即,在所谓封疆之内者,谓之‘国’,其封疆之外者,谓之‘野’,国亦曰都,野之范围则曰‘四鄙’。古之所谓封国这样的第一次划分城市与农村的区别。”[4](P151)郭沫若指出:“周的‘国’和‘野’、‘都’和‘鄙’的区别,鲜明的反映出当时城乡之间的对立。 ”[5](P287)杨宽认为:“‘国’的本义,是指王城和国都……大体说来,王城连同四郊六乡,可以合称为‘国’;‘六遂’及都鄙等地,可以合称为‘野’……‘乡’和‘遂’的居民虽然都可以统称为‘民’,但是‘六遂’的居民有个特殊的称呼,叫‘甿’、‘氓’或‘野民’、‘野人’;‘六乡’的居民则可称为‘国人’。 ”[6](P395-397)

周代距今三千多年,年代久远,文献缺乏。“国”“野”制的明确划分,至今尚无定论,但从上述古今学者的研究中,可以大概看出:“国”是指王和诸侯的都城以及城郊,郊外之地谓之“野”,“国”“野”是模糊的地域划分。因而周代居住在城邑及城郊的人称为“国人”,而居住在郊外的,叫“野人”。

二、周代“国人”身份地位的变化

(一)西周“国人”

孔子曰:“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如用之,则吾从先进。 ”[7](P124)傅斯年译为:“那些先到了开化的程度的,是乡下人;那些后到了开化程度的,是‘上等人’。如问我何所取,则我是站在先开化的乡下人一边的。先开化的乡下人自然是殷遗民,后开化的上等人自然是周宗姓婚姻了。”[8](P75)野人指被征服的殷商遗民,君子指宗周贵族。《孟子·滕文公上》中,滕文公问政,孟子云: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9](P118)孟子将“国”“野”之分和民族关系联系起来。殷人行助法,孟子向滕文公建议请野九一而助,这也说明了野中住的是殷人,国中住的是周人,两族各自聚族而居。

灭商后武王分封诸侯,周族平民和被征服的商族人被分给贵族,到各地去建立邦国。周族人居住在城邑及四郊,称为“国人”;被征服的商族人则居住在野鄙之中,构成“野人”的一部分。“野”中居民,其成分比国中复杂,赵世超先生将其分为三类:一为“亡王之后”,二为“蛮、夷、戎、狄”,三为“流裔之民”。[10](P61-62)简而言之,“野人”是被周族征服的各族民众。

由于周族是征服族,商族是被征服族,“国人”和“野人”的社会地位完全不同。“野人”无权参与政治,①并且要承担重于“国人”的徭役;②“国人”有参与政治活动的传统,积极干预国家政事。

我们所知道的最早的国人参政的记录是共和元年(前841年)的国人暴动。厉王“行暴虐侈傲,国人谤王”,厉王不听,终至“出奔于彘”。“厉王太子静匿召公之家,国人闻之,乃围之。”召穆公不得已李代桃僵,用自己的儿子代替宣王去死。[11](P142)

西周国人的“谤”,带有民主色彩,是部落时期氏族民主制沿承下来的习惯,氏族残余对早期国家政治的渗透力是很强的。虽然西周国人参政的记载不多,③但从“国人暴动”驱逐厉王于彘一事来看,西周国人是有相当大的政治能量的。“幽王以号石父为卿用事,国人皆怨”。以至犬戎来攻时,“遂杀幽王骊山下”。[11](P149)这些说明事关国人的问题,天子处理不好,国家将面临倾覆的危险。

西周国人是军队的中坚与主力,金文中关于西周军队的记载,有六师、西六师、殷八师、扬八师等。殷八师是由成周殷人组成的,扬八师也许是南淮夷编成的军队,六师和西六师是周人组成的军队。[12](P211)可见,西周军队都是族兵,其核心力量是国人组成的六师和西六师。统治东方和对外战争需依靠国人,因而国人是国家政权与军队的重要支柱。

西周国人有经济实力。周厉王用荣夷公采取“专利”政策,垄断山林川泽的一切收益,由天子直接控制,触犯了国人的经济利益。这反映了国人是拥有一定土地和财产的。

国人的经济和军事地位决定了这一阶层的政治影响力。因此,西周国人虽不是贵族,但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二)春秋“国人”

春秋时期的国野制度与西周时期相比,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野中某些地区具备了建立城郭、经营农业的条件,从而刺激了贵族占领更多地盘。同时也由于国中人口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向外移民。于是,春秋时期的一些大诸侯国,先后都开展了拓疆活动。④强大的诸侯都纷纷在新获的边地上构筑城邑(设县),借以分散国中人口,这些新筑的城,大多是以野中人民的聚居点为基础发展起来的。[13](P130)西周的国野制度在春秋时期遭到破坏,国人和野人划分的依据逐渐由氏族血缘关系走向城乡地缘关系。这是春秋国人与西周国人的重要区别。

尽管与西周国人相比,春秋国人的成分已发生了变化,但西周国人的政治地位,延续至春秋时代,依旧不容小觑。凡国家大事,国人莫不积极主动参与,国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每个诸侯国家的大政方针。《周礼·秋官·小司寇》载:天子、诸侯外朝询万民三政,“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可以说,外朝就是氏族社会氏族全体成员大会的延续。[14](P36)

春秋时期,国人也还是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春秋后期,吴军攻入楚国,命人召见陈怀公。“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陈人从田,无田从党。”[15](P337-338)陈国司徒辕颇“赋封田以嫁公女,有余,以为己大器,国人逐之,故出”[15](P350)。可见陈国的国人多有土地,所以司徒辕颇依据土地数量多少而征赋。由于各诸侯国中的国人数量依然相当可观,并且拥有一些土地,所以常常能够影响国家政局。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春秋时代国人阶层开始分化,一部分人成为大土地所有者,并渐渐变为新兴贵族。而大部分人身份下降为自耕农,其经济地位日益向野人接近。

国人作为各诸侯国军事力量基础的情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左传·闵公二年》载“狄人伐卫。卫懿公好鹤,鹤有乘轩者。将战,国人受甲者皆曰:‘使鹤,鹤实有禄位,余焉能战?’”结果,狄人灭卫。[15](P350)再如,晋国卿大夫范氏和中行氏进攻晋定公,“国人助公,二子败”。[15](P334)国人可以与两家卿族相抗衡,足见其军事力量之大。但是,春秋时期,诸侯争霸战争的规模日益扩大,各诸侯国开始扩大向野人征兵,使得国野服兵役的情况趋于一致。《左传·僖公十五年》记载,晋国为了扩充兵源而“征州兵”。[15](P57)《周礼·地官·载师》注引《司马法》云:“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1](P389)州在郊外,州兵皆来自野人。春秋时由于争霸战争的需要,野人服兵役越来越多。随着野人在军队中数量的不断增加,改变了原先国人为军队主力的状况,国人相对于野人的优势地位逐渐消失,国野之分渐趋模糊。

春秋国人的社会地位相比于西周时期逐渐下降,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血缘宗法关系的淡化。因西周推行宗法制,分封的贵族非嫡系子孙的后代血缘关系越来越疏远,源源不断地被抛入非贵族阶层,构成国人中的上层,这是国人政治地位的血缘宗法基础。《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记晋文公平定甘昭公之乱,纳周襄王于王城,襄王封给晋文公阳樊、温、原、欑茅地方的土地。阳樊的百姓不服从晋国,文公包围阳樊。阳樊人苍葛高呼曰:“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宜吾不敢服也。此,谁非王之亲姻,其俘之也?”[15](P68)可见春秋早期国人中还有与贵族保持或远或近姻亲关糸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冲淡了国人与贵族的血缘宗法关系,加之春秋时期大国拓疆移民活动破坏了西周国野制度,国人聚族而居的形态发生了变化,周族与商族及其他族逐渐混居。原先国人拥有的血缘宗法上的优势丧失了,因而必然导致其社会地位的下降。

总的来说,国人在春秋时期仍然是不容忽视的一股社会力量。春秋时期国君与贵族们都想争取国人的支持,加强自身实力。 如《左传·定公六年》:鲁阳虎“盟国人于亳社”。[15](P326)国人在贵族与国君、贵族间的斗争中往往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左传·文公十八年》云:“莒纪公生大子仆,又生季佗,爱季佗而黜仆,且多行无礼于国。仆因国人以弑纪公,以其宝玉来奔,纳诸宣公。 ”[15](P101)再如《左传·襄公十九年》:“郑子孔之为政也专。国人患之,乃讨西宫之难,与纯门之师。子孔当罪,以其甲及子革、子良氏之甲守。甲辰,子展、子西率国人伐之,杀子孔而分其室。”[15](P186)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春秋时期国人参与的政治斗争实质上是国君与贵族以及贵族家族之间的斗争,都是在国君或贵族带领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国人政治威力的体现必须依靠、借助国君或贵族,惟其如此,才可能发挥作用。国人在春秋时代正逐渐丧失其政治上的独立性。

随着春秋战国生产力的发展,国家体制的逐渐成熟,国君的权力越来越大,国人已经成为国君用以对付贵族的工具。国人由一个独立阶层变成了国君或贵族的附属阶层。

三、“国人”地位变化与周代社会转型

武王伐纣之后,周人和其他各族人是各自聚族而居的,尽管他们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但是他们各自的氏族部落体仍然存在,并未打破。可见,西周的社会基层组织是氏族,“国人”是周族本部落的普通氏族成员,贵族是氏族贵族,诸侯国君是氏族长,周天子是军事联盟的首领。西周时代,“国人”有独立的经济地位,是国家军队的中坚力量,在政治上有发言权,可以“傍”王,可以反对天子,甚至流放天子。

这种带有氏族“共同体”性质的西周社会形态和氏族社会军事民主制时代相比,社会基层组织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动,尽管军事首长的权力在不断扩充,但氏族成员的民主权利得以保留下来。唯一不同的是,西周已是王位世袭制时代,“国人”不再拥有选举首领的权力。以此看,西周社会应是处于氏族向国家演进的初级阶段。

虽然《左传》中不少材料证明,春秋时代的国人仍拥有巨大的政治力量,但是,“国人”这一阶层的本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国人”由一个血缘的概念演变为地缘的概念。西周国人是周族人,而春秋时期国人的范围扩大,包括新旧城邑中居住的各种居民。血缘组织融于地缘组织之中,但是并没有消失。《周礼·地官·大司徒》条:“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1](P312)这里充分反映了地缘组织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之上的。何兹全先生说:“汉语‘国家’这个词的组成:‘国+家’,也很有意义的反映了国家形成中的历史现实。 ”[14](P96)

春秋时代是“国人”从氏族公社成员向国家编户齐民转型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氏族组织消解,国家正在氏族部落联盟的躯体上悄然诞生。与后世地缘意义上的“国家”相比,此期的“国家”带有浓重的氏族血缘色彩,只可称为“早期国家”。

春秋战国之际,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农业生产力飞速发展,交换经济活跃起来,地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了。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公元前403年),三家分晋,七雄并立。战国各国通过变法,使氏族组织彻底瓦解,私有制牢固确立,军功贵族取代了氏族贵族的统治地位,“国人”从法律上成为国家编户齐民,⑤秦汉的“古代国家”体制在此基础上诞生。

四、余论

“国人”之称在战国时期已经十分罕见,并且即使使用“国人”之称,也多指某国之人,而不像春秋时期那样主要指都邑内外之人。[16](P517)难能可贵的是,上古的“国人”及其所代表的氏族精神并没有完全销声匿迹,“国人”参政议政的民主思想,尤其体现在以孟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之中。⑥

战国时期,在瓦解了的旧氏族基体之上,所遗留下的父母、妻子、兄弟组成的三族制家族,成为秦汉大一统“古代国家”的社会基层组织,同时也是中国传统社会“家国同构”形态的滥觞。

注 释:

① 《尚书》、《周礼》、《左传》、《国语》等传世文献以及出土文献中均无“野人”参政之例。

② 《周礼·地官·小司徒》载,平民须服兵役、从事田野生产、提供劳役、纠察通逃之事,但是这些负担“国人”与“野人”是不同的。“国人”才有资格“以起军旅”,“野人”只能做些“田役”之事。《周礼·地官·乡大夫》职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贾疏云:“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服徭役的年龄,“国人”二十至六十,“野人”十五至六十五岁,相差十年。免役之人,皆为国人。“国人”与“野人”服役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平等的。

③ 文献记载国人参政西周后期始有,金文也仅有“邦人(国人)正人师氏人”、“虐逐厥君厥师”等为数不多的记载。

④ 春秋时期的拓疆活动以楚国最早、最为突出。楚文王开始,北上攻灭 “汉阳诸姬”(《左传·庄公六年》:“楚文王伐申”;《左传·庄公十四年》:“楚子灭息”。《左传·哀公十七年》载楚文王以彭仲爽为令尹,“实县申、息”),之后又向南方的群蛮、百濮进攻,对东方的群舒和淮水流域的东夷进行征伐,在南方的势力大大扩张。春秋中期,晋国在北方大规模拓疆。据《左传》载,从宣公十五年(前594年)至昭公元年(前541年),晋国向东向北相继灭掉赤狄、长狄、白狄,大败北戎,势力向东扩展到今河北中部,如河内、朝歌、邯郸等,皆为晋邑。

⑤ 战国初年,李悝变法,改革土地制度,以家为单位,“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汉书·食货志上》),国家通过授田,使农民变成国家的佃户,国家对人民的控制加强了。商鞅变法奖励耕战,鼓励小家庭,“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并且实行什伍制度,“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史记·商君列传》)。在各国变法强有力的打击下,氏族解体,公社成员(无论“国人”还是“野人”)统统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

⑥ 梁惠王问政,孟子曰:“国君进贤,如不得已,将使卑逾尊,疏逾戚,可不慎与?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曰不可,勿听;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杨伯峻《孟子译注》卷二《梁惠王章句下》)。

[1]郑玄.周礼注疏[M].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2] 尔雅[M].郭璞注,北京:中华书局,1985.

[3]左丘明.国语[M].韦昭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4]侯外庐.中国古代社会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

[5]郭沫若.中国史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6] 杨宽.西周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7]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

[8]傅斯年.民族与古代中国史[M].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9]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

[10]赵世超.周代国野制度研究[M].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

[11] 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12] 许倬云.西周史[M].北京:三联书店,1994.

[13]王美凤,周苏平,田旭东.春秋史与春秋文明[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7.

[14]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15]左丘明.左传[M].蒋冀聘点注,岳麓书社,2006.

[16]晁福林.先秦社会形态研究[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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