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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现状与发展

2014-04-06贺玉良

陕西水利 2014年1期
关键词:渔政渔船渔业

◎贺玉良

◆作者系陕西省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局局长。

近年来,陕西省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局在农业部船检局及水利厅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坚持依法行政,开拓进取,渔业船舶管理和渔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船检队伍技术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在保护渔业资源环境、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全省渔业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厅党组统一安排,船检局同志多次深入汉中、安康、榆林等渔业重点区县,开展了扎实细致的调研工作,对全省渔船管理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提出了发展对策。

一、我省渔业船舶及管理现状

我省地处内陆,受水面资源的限制,渔船和水产捕捞业并不发达,近年来随着一批水利工程的建成及渔业的发展,渔业船舶逐年增多。截至2012年,全省统计上报渔业船舶共1852艘,总吨位5215吨,其中:机动渔业船舶949艘、总功率18786千瓦。全省使用船舶从事渔业生产人员超过5万人,渔船生产水域近百万亩,使用渔船捕捞水产品约6万吨,渔船经济总产值超过7亿元。全省渔业船舶虽数量不多、但分布范围较广,管理到位与否直接关系到广大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平安渔业的发展。

省渔船检验管理局是在2001年省水利厅内设的“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处”的基础上,2004年经省编办批准(陕编办发[2004]166号)设立的省水利厅下属处级事业单位,2007年经省政府批准(陕政发[2007]42号)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2005年、2011年,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对陕西省渔船检验管理局两次实施机构认可和业务授权,并作为国家主管机关的代表机构,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渔业船舶检验局”牌子。现有编制16人,其中:公务员14人、工勤人员2人。近年来组织各级渔政部门,依法行使渔政执法、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等渔业行政执法管理职责,先后向中央财政申请并向渔民发放渔业燃油补助经费4300余万元,全省近10万群众从中受益,连续多年未发生重大水上渔业安全事故。受编制、经费等因素影响,我省目前尚无市(县)一级渔船监督检验机构,许多地方由市(县)渔政站实施渔船监管职权。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落实监管责任,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近年来,省船检局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各级渔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渔政、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监督检验任务,并层层落实渔船安全监管责任。2008年开始,省水利厅将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全省水利工作年度考核内容,与各市水利局签订年度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同时对渔民加强渔船管理法规宣传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下发了渔船安全管理年度目标任务,每年汛期前组织开展渔船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在深入调研我省及其他省区渔船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先后于2006年制定了《陕西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省水利厅印发执行;2007年制订上报省政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陕西省渔业船舶救援应急体系建设规划》;2008年上报省政府《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送审稿)》,经2012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完成并上报了《陕西省渔船渔港建设与管理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渔船安全执法检查和监管。根据国家四部委联合部署,2005年以来连续三年组织开展了“陕西省低质量渔业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共捣毁两个非法渔船制造窝点、清理不合格渔船310艘。并以此为契机,建立了渔船安全生产年度执法及安全检查制度,加强督察和隐患排查工作,有效清除了一批“三无”渔船,减少了安全隐患。同时,加强与船舶管理相关的海事、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提高了管理效能。

(三)落实渔船检验等行政审批职能,依法开展渔船规范化管理。有效实施渔业船舶法定登记、强制检验、船员考核发证和捕捞许可证制度,是确保渔船质量、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重要法定措施。由于我省市、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健全,从保障渔船安全目的出发,我们采取渔业船舶试点检验的临时措施,弥补了渔业船舶法定强制检验工作的不足。

(四)积极应对辖区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根据国家规定,渔业船舶船用产品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签发检验证书后,方可装船使用。2011年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已授权省渔船检验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但因技术和设施条件限制,无法正常开展此项工作。在国家局积极协调下,我局委托重庆渔业船舶检验局代理检验,确保了省内相关企业产品的正常生产和销售。目前我们正按照事权划分和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要求,积极配套建设技术力量和装备手段,以便尽早承担法定职责。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检验机构不健全,行业管理职能尚未落实到位。按照渔船登记属地管理和渔船检验业务授权、分级实施的原则,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管理职能须由省、市、县的渔政、船检、港监机构分级分别承担。然而,目前我省符合条件的只有省渔船检验管理局,授权受理船长12米以上渔业船舶的检验业务;而全省80%以上的渔船属于船长小于12米的小型渔船,因市、县尚无相应检验机构,还不能依法监督检验。由于我省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船行业管理工作,受机构、经费和人员限制,市县将渔业船舶法定监管职责具体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需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加挂“渔业船舶检验站”牌子并明确职能职责,目前体制尚未理顺,机构急待完善,职能职责普遍未落到实处。

(二)专业人员严重缺乏。渔船检验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基础性工作,没有一支业务上过硬、责任心强的正规船舶检验队伍,是很难确保渔业船舶、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质量和规范要求的。目前我省船舶检验队伍人才匮乏,急需船舶设计制造、电气工程和机械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基础设施滞后,应急防控能力急待加强和完善。随着渔业生产的发展和大型水利工程的兴建,全省涉渔船舶数量持续增加。由于省内尚无渔船专业制造企业,绝大多数渔船为群众自行打造,船舶质量难以保证。渔船集中分布水域缺乏渔港码头或供渔船安全停泊的基础设施,险情预控水平低,应急设施不完备;渔船水上应急救助体系建设落后,除渔政执法船外无其他应急救助设备及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反应能力差。

四、发展对策

渔业船舶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事关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平安渔业发展,我们将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准确把握全省渔船检验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按照摸清家底、落实责任、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科学谋划,稳步推进,为全省现代渔业建设和平安渔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一)认真调研、摸清家底。结合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认真走基层、搞调研、转作风、听民意的基础上,迅速摸清我省渔船检验管理工作的现状,准确把握国家宏观政策,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制定切实可行的渔船检验管理工作方案,扎实推进渔船检验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健全体制、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渔业船舶行业管理机构体系。争取省编办支持,统一规范全省渔船检验机构建设工作,在不增加机构、编制的基础上,通过加挂牌子明确职能职责的方式,完善管理机构和体系,落实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等职能。

(三)夯实基础、规范管理。随着渔业生产的发展和大型水利工程的兴建,全省涉渔船舶数量将持续增加,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管理,提升渔船安全水平,是平安渔业发展的保障。一是积极引导省内船舶专业制造企业的发展,杜绝群众自行制造渔船行为,从源头上保证渔业船舶的质量;二是在渔船集中分布水域建设渔港码头或供渔船安全停泊的基础设施;三是构建渔船水上应急救助体系,配备基本的应急救助设备及应急物资储备,提高险情预控水平和应急救助能力。

(四)注重培训、增强素质。渔船检验队伍建设是船检事业发展的基础,是实现新时期各项目标任务的组织保障。一是要制定出符合渔船检验工作实际的验船人员培训纲要和规划,努力培养好“三支队伍”,既:渔船检验领导者队伍、一线专业人才队伍、专家型检验技术带头人队伍。二是按照农业部船检局的部署,充分利用与重庆市船检局结对发展的平台,有计划的选派年轻干部外出培训,学习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三是要加强验船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对渔船检验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渔船检验部门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

(五)积极履职、确保安全。针对当前渔业船舶管理工作新形势和重点任务,我们将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落实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各项规定要求,推动渔船标准化建设,以防为主、惩防结合,积极开展渔船安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联合各部门切实加强船用产品的质量监管,严格督导制度,强化责任追究,积极开展平安渔业建设,扎实推进我省渔船检验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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