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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手段虽拙劣 仍有人上当

2014-04-06郭功文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社会公众集资诈骗

郭功文

尽管监管机构和警方一直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然而“魔高一尺”的形势依然严峻。近年来全省金融犯罪案件的数量一直呈现上升态势。2013年浙江省受理金融犯罪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仅抓获犯罪嫌疑人人数就达到了1198人。2008年至2012年五年间,全省受理、审查、起诉金融犯罪案件总人数分别为626人、1145人、1505人、1481人和4638人,比2008年分别增长82.91%、140%、137%和641%,其中2012年立案案件数量增幅为2008年以来最高,为五年来的49.37%。金融诈骗主要集中在非法集资和电信诈骗两大领域。其中,案件类型以信用卡诈骗罪居多,占金融诈骗类犯罪的77.15%。而保险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仅占金融诈骗犯罪总量的12.51%。

鼓吹高息 是惯用伎俩

浙江银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提醒,市民应经常从金融机构网点及新闻媒体了解犯罪分子最新的诈骗手段,提高主动防范意识。办理投资理财和日常存、取款缴费业务,应该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明示的安全渠道。

鼓吹高息非法集资,是实施金融诈骗的惯用伎俩。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吸收资金,除了采取原始股买卖、林(产)权转让抵押、高息“储蓄(借款)”和商品回购等传统手段,还出现了新的动向——以民间机构的名义发行高息理财产品,以伪造保险单据形式实施子虚乌有的保险投保。

非法集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非法集资的目的是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不是通过集资活动进行经营营利。虽然表面上非法集资者也会向出资人许诺还本付息的回报,但其主观上并没有要归还出资人本息的意图。2.非法集资行为人使用的是诈骗方法进行集资。3.非法集资达到法定量刑的数额。4.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批准权限但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5.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6.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及社会公众筹集资金。7.集资对象多为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农民等低收入阶层,承受经济损失的能力与心理承受能力比较脆弱。8.试图经过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集资经常采用几种手段是:

1.承诺高额回报。为吸引公众,往往许诺集资参与者远高于正规投资回报的利息分红。为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常常按时足额兑现承诺,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或因资金链无法维系,或因突然卷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2.虚构投资项目。集资大多通过注册合法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鼓吹经营项目涉及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及房地产、矿产能源、股权投资等领域。形式上以订立合同、编造虚假项目、投资规模受限制为幌子,夸大少量已经获得盈利的同类项目的盈利前景,引诱投资者上钩。有的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创业投资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为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雇佣社会闲杂人员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有的还通过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传播虚假信息,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4.对投资者造成惨重损失。非法集资者通过欺骗聚集的资金到手之后,往往任意挥霍、浪费,或者通过非法转移资金占为己有。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者往往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血本无归、倾家荡产。

如何预防被诈骗

法律观念淡薄的投资者,往往成为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最先瞄准的目标。他们也容易被犯罪分子所欺骗。投资者应当不盲目追求所谓的“高收益、高回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始终坚持理性投资。

1.时刻紧绷防范思想,尤其是刚刚踏入社会的大学生,不要被经济诱惑所蒙骗,摒弃“发横财”和“暴富梦”等不劳而获的思想,坚决抵制非法集资,以实际行动实践“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只能是当事人自己承担,不能轻信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的任何承诺,以免造成无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2.投资之前要做足调查工作,对集资者的底细了解清楚。此类非法集资案件多数开始都是由亲人和朋友介绍,被害人更易上当受骗,使被害人盲目参加了非法投资。要提醒自己在投资之前,一定要明确资金的应用目的和投资主体,明确投资的流程,同时要时刻警惕,防止不法分子乘虚而入。

3.投资股票、基金等金融证券,应当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申购和交易,不轻信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和机构,远离小广告、电话、信函、网络信息、手机短信、推介会。不听信自我鼓吹、雇人游说等所谓虚假的宣传路演。

4.对股票基金非法交易活动务必提高警惕,所谓通过内部关系人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内部溢价“原始股”,参加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场外交易都是诈骗行为。以此为名目的获取高额回报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诱骗不知情者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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