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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宝法律监管机制的构建

2014-04-06

关键词:余额支付宝资金

王 丹

(湖北大学 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一、余额宝的产生与发展

2013年6月13日,阿里巴巴的支付宝推出“余额宝”业务。该项业务是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得到比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更高的收益,还能够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像使用支付宝余额一样方便。因此,余额宝一经推出,就受到了个人用户的热烈追捧,成为2013年最火的理财工具。在刚刚推出的半个月内,余额宝用户便达到了251.56万,用户累积转入账户资金达到66.01亿元,七日年化收益率达到了6.299%。截至2014年1月15日,余额宝规模已超过2500亿元,客户数超过4900万户,天弘基金据此一举成为国内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①

余额宝是从用户的利益角度和使用习惯研发、设计的一款理财产品,用户参与了产品研发和传播的每个环节,具有亲民性、流动性和方便性的特点。在余额宝业务模式下,支付宝不参与基金销售业务,也不介入基金投资运作,仅发挥互联网客户导入的作用。与传统银行机构的存储业务相比,余额宝更加方便快捷。客户将支付宝的余额转入余额宝之中,然后支付宝又将这些客户资金转入与之合作的天弘基金在支付宝开立的账户之中。机构清算资金从支付宝备付金账户中实时转入支付宝资金结算备付金专户,然后转入天弘基金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之中。转入余额宝的资金在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公司进行份额确认。余额宝中的钱也可以由客户直接用于淘宝和天猫消费。余额宝赎回的资金流向与购买时相反。②

作为一项新生业务,余额宝的成功引起了金融市场的广泛关注。许多机构竞相仿效,推出与余额宝类似的理财业务。百度、腾讯等网络巨头纷纷出手,抢滩互联网金融市场,分别推出“百付通”和“财付通”,微信理财通和苏宁零钱宝等,希望用自己的“宝宝”分享阿里巴巴的利益。银行机构也推出了类似产品,如“平安盈”、“如意宝”、“兴业宝”等,与阿里巴巴、百度、腾讯争夺客户。一时间,你方唱罢我登场,互联网金融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呈现一片欣欣向荣的发展态势。与此同时,余额宝的横空出世,也受到了许多非议,引发了一场存废论争。2013年6月21日,证监会的声明虽然确认了余额宝的合理性,但加强监管则成为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余额宝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

作为一款创新型金融产品,余额宝的产生给传统金融体系带来了极大冲击,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了重要影响。

(一)拓宽了理财渠道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人已经走向富裕之路,老百姓手中的闲钱也日益增多,更多人开始涉足理财市场。但股票市场风险较大,且技术性要求较高;传统理财产品限制较多,个人投资者不易掌控;大多数人的货币资金只能存放到银行机构,无可奈何地接受“负利率”收益。余额宝因其没有门槛,简单方便,被称为一种“懒人理财”,为社会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财渠道,给了普通老百姓最方便的选择。更为重要的是,余额宝能够给投资者带来超过银行利息更多的收益,故深受投资者青睐。

(二)促进了金融创新

余额宝本质上还是一种货币基金产品,是投资市场上早已出现的理财产品。在余额宝理财模式下,人们足不出户,只需要手机就可以轻松管理自己的资金,且人人都可以将钱存入余额宝,购买天弘基金的货币基金产品,而没有任何门槛,这与传统理财方式相比有其独特优势。由于它是金融与网络的有机结合,交易效率得到了提高,交易成本有了较大降低,在拓宽老百姓投资渠道的同时,还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资金供给,引发了一次金融创新。百度、平安银行等都相继推出了类似产品,有力地促进了金融市场创新。

(三)冲击了利益格局

几十年,由于金融改革不深入,中国银行业一直享受着从储户那里低价借钱的特权,然后以防范风险为名,主要将钱贷款给大企业和国有企业,以及有政治关联的民企。至于普通储户,则长期被负利率折磨。以工商银行报为例,2012年年底,工商银行个人存款为6.07万亿,其中定期存款3.56万亿,平均付息率仅为3.44%;活期存款2.51万亿,付息率只有0.4%!而同期官方公布的CPI(不包括住房因素)数字是2.6%,因此无论是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工商银行付给储户的真实利率都是负数!而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至3年的贷款基准利率是6.15%,多数企业要以上浮10%到20%的价格才能拿到。具体到工商银行,基本上无代价地占用了老百姓的2.5万亿活期存款,仅仅这笔钱就可以每年给工行带来将近1600亿的利差收入!而余额宝的七日年收益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更多的储户自然会选择将自己的钱存入余额宝而不是银行。因此,余额宝的发展壮大在给老百姓带来较高收益的同时,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金融市场的利益格局,冲击传统银行的垄断地位,进而促进金融改革的深入和加速。

(四)带来了潜在风险

随着余额宝突起,更多的用户开始选择将自己的闲余资金投入余额宝之中,甚至为了比银行利息更高的收益率选择将自己的积蓄从银行中取出存入余额宝之中。须不知,相应风险也一直围绕着余额宝用户。一是法律风险。余额宝是金融创新产品,尚未有合法身份,风险可想而知;二是利益冲突风险。余额宝的出现,分了金融机构的“蛋糕”,冲击了它们的垄断地位,因此产生的风险也是无法预知的;三是监管缺失风险。余额宝积聚了大量的用户资金,若第三方支付平台恶意侵吞或者将这些资金不当用于风险投资甚或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出现问题,将损害众多用户的财产利益,并且严重损伤公众对第三方支付已建立起的信任,从而可能引发电子商务交易乃至整个社会的信用危机;四是技术风险。余额宝是网络与金融的组合创新,黑客就是一个挥之不去的隐患。实践中,盗刷客户账户、盗取账户密码等事情时有发生,已经给社会敲响了警钟。所有这些,都给余额宝良性发展、用户的收益和资金安全带来了风险。

三、余额宝法律监管机制的构建

余额宝是我国利率市场化和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产物。作为一款创新型理财产品,要保障其健康稳定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完善监管机制。

(一)明确余额宝的法律定位

作为一款金融创新产品,余额宝的合法身份一直存疑,取缔之声一度高涨,监管的关键就是要明确它的法律地位。目前,对余额宝的性质认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余额宝是“影子银行”,另一种认定余额宝是货币基金。在我国,以人民币结算的银行融资之外的所有资金调配行为都被认为是“影子银行”。余额宝可以设定较高的利率,和理财产品一样具有竞争力,可能导致资金从银行存款中撤出,其金融活动非常接近“影子银行”。况且余额宝不在银行的监督之下,也不是普通金融政策的对象,将其归纳为影子银行体系的也有其合理性。

但是,大多数人认为,余额宝就是一种货币基金。它是将基金公司的基金直销系统内置到支付宝网站中,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实际上是进行货币基金的购买,相应资金均由基金公司进行管理,余额宝的收益也不是“利息”,而是用户购买货币基金的收益,用户如果选择使用余额宝内的资金进行购物支付,则相当于赎回货币基金。既然明确了余额宝的本质性质,有关部门就应尽快制定相应法规,将余额宝等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之内。

(二)健全余额宝的操作规范

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依托互联网而生,相比较传统实体金融产品,此类产品对互联网操作系统极其软件要求非常高。一方便必须安全,另一方面必须快捷,减小风险性,才能够令客户安心选择此类产品。因此从客户利益以及产品安全的角度来看,必须要健全余额宝的操作规范。现行的余额宝操作极其简单快捷,首先只需要对支付宝账号进行实名认证,就能够使用余额宝业务,将资金转入余额宝账户之中。然后在手机下载支付宝软件,网络购物消费时只需要在手机上输入支付密码就可以使用余额宝账户之中的资金。这样简单快捷的操作中隐藏着不可忽视的危机,比如黑客攻击,操作漏洞,手机丢失,都会给账户安全带来威胁。为了尽可能减小危机,余额宝应当健全其操作规范,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同时加强系统防护,对客户信息进行加密,实时监控系统安全。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锁定异常账户,通知客户,做出稳妥处置。而客户也应当即使反馈信息,一旦手机丢失必须尽快挂失,锁定账户。

(三)完善余额宝的信息披露

作为一项全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余额宝在信息披露方面缺乏透明度。登陆余额宝网站,只能看到每日产品收益率,并无明确的产品投资范围,运作模式,产品规模,风险揭示等信息。作为一款金融产品,为了保障客户利益,必须要提高其信息披露透明度。淘宝应对天弘基金的投资行为向消费者予以说明。作为经营者,淘宝至少应当具备金融产品的销售资格,在销售余额宝产品时,必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向消费者明示风险,资金流向等信息,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产生挪用资金、拆东墙补西墙等问题。③

(四)加大余额宝的监管力度

余额宝是第三方支付与货币基金联合创新的金融产品,其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可能由单一机构进行监管。针对余额宝这种交叉性金融产品,可以选择的协调合作监管模式为:(1)修改、完善有关交叉性金融产品法律、法规;(2)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与重复监管;(3)建立健全统一监管信息平台,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4)加强金融市场基础建设和诚信建设。④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将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这样的联合监管模式是一种新的尝试,在未来将会发挥极大的作用,也能够更好地对跨部门监管的金融创新产品起到更好的监管作用。

(五)强化余额宝的安全责任

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和信息不对称性,余额宝用户相对于平台处于弱势地位,对余额宝平台监管的缺失现实中也给用户的利益遭受侵害无法寻求救济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立法中应当侧重于保护用户的利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减轻了用户的举证负担。同时,为了加强用户的信心,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可以将银行风险准备金制度移植到第三方支付中来,即按照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自有资金中提取,存入指定银行。⑤除此之外,为了保证当余额宝发生风险时用户也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资金,将一定比例的沉淀金交予央行作为保证金,当发生风险时,用户无法拿回自己的资金时,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补偿。⑥

注 释:

① 贺骏:《余额宝半个月转入资金66亿 马云字典里无钱荒》,http://business.sohu.com/20130703/n380565601.shtml?adsid=1

② 范敏:《“余额宝”业务发展趋势、影响及政策建议》,载自《时代金融》,2013年第9期中旬刊(总第528期)。

③ 余慧:《应完善余额宝信息披露制度》,载自《法治社会》,2013年3月11日。

④ 安起雷:《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方案设计及模式选择》,http://stock.sohu.com/20140325/n397173748.shtml

⑤ 刘婷:《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2009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⑥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问题及监管》,载自《南方金融》2007年第9期,第36页。

[1]张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11.

[2]王娜.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 [D].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0-10.

[3]孙广志,娄不夜.网上非银行金融机构行为研究[J].企业技术开发,2006-10,25(10):37.

[4]周洁.余额宝2013年资金规模1853亿[EB/OL].http://www.shbiz.com.cn/Item/225018.aspx.

[5]搜狐证券.央行叫停协议存款优惠 余额宝存一大风险[EB/OL].ttp://stock.sohu.com/20140325/n3971737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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