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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营改增”

2014-04-06任红品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征管税制

任红品

(山东财经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浅议“营改增”

任红品

(山东财经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以来,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中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得到减轻。在客观分析“营改增”取得成效和面临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营改增”能够积极推进,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税制改革的要求。

“营改增”;试点;结构性减税

一、引言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形成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增值税和营业税成为调节我国商品和劳务流通的两个最主要税种。营业税税制简单,易于征管,长时间以来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为地方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中央和地方进行调控,这在一定时期内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但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各项法制不断完善,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就成为一种客观要求。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第二产业产能过剩,第三产业逐渐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新的增长点。而营业税具有明显重复征税、阻碍分工合作的消极作用,原有的税制逐步显示出其不合理性。“营改增”作为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已势在必行。

二、我国“营改增”推进历程

1954年法国在生产阶段对原来按营业额全额课税改为按全额计算后允许扣除购进项目已缴纳的税款,即按增值额征税,开创了增值税实施的先河。我国自1979年开始引入增值税,“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2年1月1日,首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试点地区扩展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湖北、广东、深圳等12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解决因局部地区试点导致的政策差异和税收征管风险等问题,2013年8月1日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于此同时,部分现代服务业也适当扩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也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国务院也已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时间表,希望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三、“营改增”正面效应

(一)中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减轻

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可以环环抵扣;营业税实行多环节、以营业收入全额课税,税款不受成本、费用的影响。由此产生了重复征税问题,使纳税人税收负担加重。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例,假如其营业收入为A,营业税税率为5%,则应纳营业税税款:5%A。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易征收率为3%,则应纳增值税税款:3%A/(1+3%)。这样“营改增”之后,该纳税人实际税负降低41.748%。经国家税务总局测算,若“营改增”全面铺开,全国税收收入将减少1000亿元,结构性减税效果明显。除此之外,一般纳税人及集团纳税人也享受到了“营改增”试点方案所带来的好处。

(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目前“营改增”涉及七项现代服务,由于税负大幅降低,这样企业就会有相应资金盈余,可以用于投资发展,调动自身专业化细分方面的潜力,力求机制创新。对于高科技企业,就会有动力进行科技创新,力求在产品升级换代中做大做强,带来新的技术革命。对于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制度得到进一步深化,国际运输和研发技术服务被纳入出口零税率范围,推动了类似服务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到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增加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值税对不同行业进行划分,适用不同税率,可以延长增值税抵扣链条,体现增值税中性特点,促进各行业公平竞争。自由竞争、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将会使济结构优化、服务性价比提升、扩大消费内需,最终加快我国转方式、调结构的步伐。

(三)有利于完善税制体系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涉及对劳务进行征税,都属于流转税,两税并存使我国税制变得相当复杂。而且流转税大约占我国税收收入的60%,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将极大地简化税制。长期以来,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制度导致了国税局和地税局的长期博弈,权责划分不清。两税并征阻碍了我国税制的长期健康发展。增值税为共享税,中央和地方分别占75%和25%,“营改增”有利于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四、“营改增”的负面效应

(一)部分试点行业税负“不减反增”

“营改增”有助于消除服务业因征收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而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使中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减轻。但诸如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明显上升,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交通运输业原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之后税率陡升至11%,名义税率升高8个百分点;(2)交通运输业可抵扣的外购产品和服务项目相当有限,只包括燃油和修理、修配劳务,占运输企业生产成本比重较大的过桥过路费、保险费、人工成本等均不可抵扣;(3)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较长,只有在固定资产更新时才有大量进项税额可供抵扣,但许多企业在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时已完成固定资产更新。其他一些行业,也因得不到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背景下,税收负担加重。

(二)地方政府缺乏主体税种,加剧中央和地方矛盾

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税收收入约占地方财政收入的35%,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呈现“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的局面。增值税为共享税,“营改增”使得地方这一主体税种也将不复存在,在事权没有明晰变化的前提下,必将使地方财政负担加重,更加捉襟见肘,加剧中央和地方矛盾。虽然“营改增”规定,新增增值税收入税收归属暂时不变,仍属于试点地区,但这不是长久之策,也不符合税制要求。

(三)地税管理权限削弱,“营改增”积极性不高

除上海之外,其余地区国税与地税都是相互独立的机构,这也是“营改增”首先选择在上海试点的原因之一。“营改增”之前地税局的作用相当重要,除少数行业的营业税由国税征管之外,地税负责绝大部分企业的营业税征管,为地方财政收入的筹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营改增”之后,地税面临无大税可征的尴尬境地。管理权限被削弱,地税部门“营改增”积极性不高,不利于“营改增”的有序推进。

五、对推进“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一)试点过渡时期,出台对部分企业的扶持政策

对于因“营改增”而导致税收负担加重的企业,地方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如给予其一定时期内相应的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数额原则上应等于其多缴税额,对此应进行严格的测算和审批。对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允许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在条件成熟时再按一般纳税人税率缴纳增值税。可考虑将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纳入准予抵扣的项目。此外,针对一些相对固定、而又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尽快出台实操性强的办法,将其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尽可能使参加试点的行业和企业不因税改原因而增加税负,保证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相对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更加了解本地区居民的偏好,可以更有效率地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这就需要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积极构建新的地方税框架,培育主体税种,加快推进房产税、资源税改革;(2)现行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别占75%和25%,共享税的比例分成在测算的基础上,可以考虑适当向地方倾斜,增加地方财源;(3)加大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尤其是一般转移支付力度。

(三)协调国地税关系,避免地税被边缘化

1994年分税制改革,形成国税与地税并存的两大机构,地税部门的存在适应了当时改革的需求。地税部门的资源优势,使得“营改增”有序推进,确保征管业务及相关资料衔接顺利,都离不开地税部门的大力协助,因此必须协调好国地税关系。为避免地税部门被边缘化,可适当扩充、增加地税的征管权限,可考虑将更多的非税收入征管职能从工商、公安等部门并入地税,将社会保险实行“费改税”后统一由地税征管。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2]潘文轩.税制“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进展、问题及前瞻[J].财政金融,2012-12.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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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崔志坤.营改增”后地方税务机构改革的可能走向[J].财政金融,2013-06.5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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