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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现代名人故居保护中的民间参与

2014-04-06夏永全

关键词:故居名人民间

夏永全

(西华大学 人文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9)

论近现代名人故居保护中的民间参与

夏永全

(西华大学 人文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9)

名人故居,尤其是近现代名人故居,在史料保存、文化传承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名人故居的保护中,首先应当强调政府责任,但这不排斥民间参与。民间参与的实现既需要立法上的保障,也需要政府提供政策方面的支持。

名人故居;保护;民间参与

当前,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新阶段,改革也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简称为《决定》),作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验总结与成果积淀,以及未来中国改革的总体部署、蓝图设计,《决定》以六个“紧紧围绕”指出了改革的基本遵循,以四个“坚持”阐明了改革的基本经验,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分述了改革的总体目标,以“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等十五个方面布局了改革的具体举措,将“中国改革往哪里去”的答案写在了字里行间。对《决定》的理解,以及贯彻落实,将是一项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为此,笔者仅以四川近现代名人故居保护为切入点,结合《决定》的相关规定,谈些粗浅看法。

一、近现代名人故居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名人故居,顾名思义,就是名人曾经居住过的房屋,对名人故居的保护,很容易让人简单化为“文物保护”。对于古代名人来说,这可能无甚问题,但是,近现代名人故居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在法律层面,根据现行《文物保护法》(200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近现代名人故居很可能达不到文物的条件,自然也就难以按照该法律的规定进行执行。退一步说,即便属于文物,从既往经验看,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君不见,近年来,近现代名人故居,在城市发展浪潮中,被以各种名义“惨遭破坏”(比如所谓“保护性拆除”),这样的事件,已经不止一次出现。

根据笔者在四川地区的调查和了解,近现代名人故居保护呈现出了“冰火两重天”的局面:一方面,是少数政府介入程度较深的领域,特别是党政名人,或与之相关的名人故居,其保护一般都相当良好,像著名的邓小平同志故居,朱德同志故居,以及郭沫若先生故居、李劼人先生故居等。①另一方面,不少其他领域的名人故居,却因为诸多原因而早已破败,甚至堙没无闻。比如辛亥革命先驱龙鸣剑、王天杰,“四川报业第一人”宋育仁,“厚黑学宗师”李宗吾,他们的故居或已烟消云散,或仅存片瓦。这种现状着实引人深思。在笔者看来,近现代名人故居保护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大致可以归结为政府职责履行不到位,以及民间有效参与不足两个方面。在前者,长期以来,各级政府过于重视经济增速,在城市建设中大都采取了推倒重来的策略,名人故居这等“老旧房屋”,当然难入当政者法眼,拆除、毁坏也就变得司空见惯了。在后者,由于种种原因,名人亲属,乃至于其他有识之士,可能也有保护意愿,却缺乏参与机会,只得听凭故居衰败、毁坏。对于名人故居保护中的政府责任,笔者已经另行撰文讨论,这里仅就民间参与在近现代名人故居保护中的若干问题进行阐述。

二、政府全面履行职责与民间参与之间的辩证关系

在保护名人故居问题上,首当应当肯定,这是政府的责任。因为,从政治学理论上讲,“政府的任务是为所有公民提供生存、稳定以及经济的和社会的福利。为此目的,一个国家必须自我保护以保证国家的生存,所以世界各国都承认国家应当自治并保持领土完整,一句话,维护它的主权。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部分依赖于一个国家自身的稳定。一个政治稳定的国家应该有个固定的体系以供权力在政党或领导人之间进行有序的转换。它通过维持法律和秩序以及保护财产来维护国内安定。政府也可以通过提高百姓的生活水平以获得民众的支持,而得到他们认为是应得之物的人们更有可能把政权看作是合法的。”[1]名人故居保护,并非简单地保护几栋老房子,而是涉及到民族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发扬,这是因为,“名人故居是一个城市所拥有的文化厚度的标尺之一。它们不仅是真实的历史记录者,还是回味无穷的文化密码,从中可以触摸到城市特有的风骨。进言之,名人故居作为一种人文遗产,对一个城市而言具有保存集体记忆、传承文化血脉、深化身份认同的作用”。[2]着眼实践,名人故居保护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包括对名人的研究,而且包括对名人相关文献、文物的整理、收集,对故居的实地勘察、评估、修缮、对外开放等工作。由此可以说,作为政府公共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名人故居保护的主要职责应在政府行政部门。[3]

但是,我们都知道,政府不是万能的,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出现“失灵”。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建立了20余年,但政府这只手伸得过长、管得过多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因此,《决定》强调:“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②按笔者理解,这一规定实际上指出了政府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名人故居保护问题上,政府责任与民间参与之间存在着协调配合的辩证关系。这表现在:

首先,保护名人故居属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之一,其责无旁贷。从政府职能的发展趋势看,“社会性事务是现代政府的主要任务,公共物品的供给、经济协调、社会团体管理、个人生活保障和福利等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社会发展中还可能涌现出新事务,如可能出现克隆人、宇宙空间管理等等。这些事务都是社会性的,不具有阶级性,现代政府必须处理好这些事情才能得到足够的支持。社会性事务的管理也是政府一种责任,是衡量政府成败的标志之一。”[4]

其次,政府责任并不排斥民间参与。政府虽有责任提供公共服务,但由于财政毕竟有限,在法治框架下,要受到诸多制约。在名人故居保护上,政府力量客观上只可能顾及其中少部分,并且,即使政府进行保护,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不太可能面面俱到。比如,由于缺乏竞争压力,政府对社会大众的需求不敏感,由此导致保护质量低劣,能够提供的服务品种一,不能满足民众多样化的个性需求。这样,民间参与便有了相应的空间:其一方面可以填补未能得到政府保护的那部分“空白”,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政府保护基础上,进一步对其进行完善。此外,从名人故居承载的文化意义以及文化遗产保护角度审视,普通民众参与保护,也可谓一种“义务”。因为,既然人是一种社会动物,无时无刻不深受文化与制度的影响,对民族传统文化的维护与传承,实际上也是自身存在、发展的需求。同时,由于诸多原因,近现代名人故居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极为复杂,对于那些法律上的所有者,以及实际占有、使用故居者来说,尽自己之力对故居予以保护,更是分内之事。

当然,应当注意的是,民间机构和力量的参与改变了公共事业的治理格局,实现了治理权威的下移。政府不再是独一无二的行动者,在政府之外形成了民间参与事业的新领域。然而,这不意味着政府对民间机构可以放任自流、袖手不管,相反,由于民间志愿参与自身的缺陷(如供应不足、特殊主义、家长作风和业余主义等)会产生“志愿失灵”。[5]

三、民间参与的实现

(一)立法保障

名人故居保护中的民间参与,首先要有法律依据,在我们这样一个崇尚成文法的国度,一项活动如果没有从规范上予以肯定,必然带来“合法性”危机。从法理上看,立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立法活动具有规范上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等作用,而且能够使社会生活实际形成法定的发展方向。[6]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中,名人故居保护要想通过人大立法形式,可能会有一定难度;而在国务院层面,若以行政法规形式出台相应规定,应当问题不大;对各个地方来说,则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规章形式,出台规定。在立法的具体内容上,至少应当解决名人故居的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以界定名人故居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地位,以及建立怎样的名人故居申报和认定机制。在认定名人故居后,保护机制至关重要。除了前述强调的政府责任外,关键是要明确民间参与的合法性与途径。

(二)政策支持

立法虽然是必要的,但仅有立法却不能解决全部问题,法律强调的是普遍性和强制性,这就要求其相对稳定,也就是说,“法律是什么就必须保持。法律不应太轻易得以改变,一个临时性的立法便无法保证同样可靠地执行。”[7]与之相比,政策作为一种政治措施或行为准则,尽管也具有稳定性,“但是比较起来,政策的稳定程度和要求还是比法律低一些,这并不是政策的弱点,恰恰是政策具有适应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而灵活反映的特点和优势。具体说来,政策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对原有的政策,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或改变;(2)对国家和上级政策的执行,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创造性地落实政策;(3)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中的不平衡状态,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实行行业、产业间的政策倾斜,或突出某种政策件业务。”[8]正因为如此,在我国,政策是党和国家达成预期目标的桥梁与纽带,对社会经济发展起首巨大的调节作用。[9]具体到名人故居保护中,政府必须提供政策支持,或通过放松规制、改革既有管理体制和投融资体制等措施来促进民间参与,或通过收缩政府福利事业范围,放权授权,实行政社分开,从而为民间参与开辟空间。从目前来看,其可能的方式大致有:

1.提倡名人的后代、亲属自行出资保护,这样既满足了其情感上的需要,也达到了文化传承的作用。另外,还应鼓励社会有识之士自愿出资进行保护。

2.名人故居毕竟只是一处房产,年代久了它们总要腐朽,不会永远,所以,若为纪念名人,发扬其文化价值,主要还是应传承其思想、著述,而不是保护了一所房子就完事。因此,应当注重投资出版名人的相关著述,否则,便可能会出现名人的住宅、旧居保护了,但名人本身的著述都不见传世,名人便逐渐“失名”、淹没的可悲景象。[10]

对于上述两项方式,《决定》均有一些涉及。其中,《决定》十一——(39)规定: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降低社会资本进入门槛,允许参与对外出版、网络出版,允许以控股形式参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文艺院团改制经营。支持各种形式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决定》十一——(40)规定: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上述规定与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颁行的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一脉相承。总体说来,这是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其有利于政府更好履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职责,有利于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效益;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更好地激发全社会文化创造活力。[11]同时,《决定》四——(14)又规定: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

综合这些规定看,均旨在厘清政府责任界限,即要求政府不越位、错位、缺位。对此,实践中的具体举措可以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灵活设计,比如,“可以建立名人故居保护基金,这在北京、重庆等城市已经上升为政策法规。名人故居保护基金可以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由文物保护单位牵头发起名人故居保护专项基金,动员企事业单位、社团和名人后代等参与其中,并适当给予捐赠者以精神鼓励或为其做广告宣传;二是可以效仿英国首创的国家文化遗产彩票基金制度,建立名人故居彩票基金,将名人故居保护工作纳入国家福利彩票收益资助的社会公益项目中,受到资助的名人故居可以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对外开放。”[3]

(注: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华大学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中心资助科研项目《四川名人资源综合开发研究—四川近现代名人故居法律保护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2DFWH005-7)

注 释:

① 后两位虽然享有“文”名,但不能忽视其官方身份。比如,郭沫若曾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文化教育委员会主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等职,而李劼人则曾任成都市副市长。

② 《决定》一(3)。

[1][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M].林震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39.

[2]秦红岭.论名人故居的人文价值与保护原则——以北京名人故居为例[J].华中建筑,2011,(7):187.

[3]张淑芳,傅祖栋.公共管理视角下宁波名人故居的保护和利用[J].三江论坛,2013,(5):39-40.

[4]朱光磊.现代政府理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03.

[5]梁建东.探析公共事业的民间参与[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20.

[6]朱立宇,张曙光.立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27-29.

[7][德]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76.

[8]刁田丁,兰秉浩,冯静.政策学[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79,80.

[9]陈树裕.新编政策学概论[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11.

[10]陈云发.“名人故居”不必都要政府保护 [EB/0L].东方网,http:// pinglun.eastday.com/p/20110217/u1a5728545.html,2014-02-14.

[11] “为什么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EB/0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12/15/c_1112453 31.htm,201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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