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宽容哲学的后现代转向
2014-04-06武宏阳
武宏阳,范 倜
(1.南昌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2.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一、西方现代性政治宽容哲学的理论困境
西方启蒙运动导致了西方现代政治宽容哲学在近代自由主义价值体系下出现,不同的思想家根据自己的政治观念著书立说,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宽容哲学开始出现。现代性政治宽容,以“共识性宽容”、“共在性宽容”、“权宜之计”为代表模式。
英国的政治学家约翰·格雷对三种政治宽容模式进行了梳理。格雷认为,“共识宽容”是由洛克所倡导,这种政治宽容哲学认为宽容是能够达成理性共识的美德,是对人类理解力局限的一种补救。这种宽容的实质是一种消极的宽容,强调以人类的道德来维系一个宽容的社会秩序;“共在宽容”则是由霍布斯极力主张,他认为宽容是不同生活方式能够和平共存的条件,包括思想条件和制度保证。宽容的实质是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意义上的法律秩序下的积极的宽容。上述两种政治宽容哲学都是以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正义、平等和自由等资产阶级人道主义思想为渊源而形成的理论形态,都暗含着一种思维定式,“共识性宽容”暗含着同一性的思维,即宽容的主体试图以自己的意识去干涉被宽容的客体;共在性宽容则隐藏着一种过于关注人的需求多样性,而脱离了宽容的历史属性,从而使宽容陷入一种乌托邦构想。正因为此,格雷本人认为,“共识”和“共存”的两种政治哲学从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普遍主义道德本质的傲慢哲学。他另辟蹊径提出了“权宜之计”的宽容模式。格雷所提倡的“权宜之计”,是一种形象的话语表达,并非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谈论的“随机应变”。有学者曾把“权宜之计”形容为“当代自由主义政权一种宽容方案的晚期花朵”。权宜之计的含义是,人类可以通过许多种生活形式茁壮成长。在这些生活形式当中,有一些价值是无法比较的。当这样的生活方式相互对立时,它们中没有一个是最好的。属于不同生活方式的人们不一定就存在分歧,他们只是不相同罢了。“‘权宜之计’是一种放弃了普遍政权的规划,如果这种规划是自由主义的本质所在,那么权宜之计就只能是一种后自由主义哲学。”[1](p142)从格雷的原意来看,他希望超越上述自由主义的两种政治宽容哲学,形成自己独立的宽容观,但是他的调和性设计使宽容成为一项随意的政治策略,一种可以任意摆布的政治权术。
西方现代性政治宽容理念存在着内在的矛盾。现代性宽容其实都是一种试图从“超越对抗”的角度来论述宽容,上述宽容模式都忽略了政治宽容哲学中暗含的冲突、差异、对抗的因素,从而使他们的理论在实践面前显得非常苍白。上述矛盾存在的原因在于这些自由主义思想家没有对现代启蒙理性所坚持的本质主义和普遍主义采取批判立场,他们试图将自己的宽容理论视作人类宽容的一个真理,从本质上不过是想将自己的普适主义强加于他人,这恰恰是现代性政治宽容哲学的一个理论困境。
二、西方政治宽容哲学的后现代转向
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西方政治哲学开始了后现代转向。“后现代主义政治是对西方60年代末激进政治运动失败的反映。此外,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是,与二十年前相比,今天的世界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面对这一日益复杂的世界,传统的一套认识模式与范畴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局限性。人们呼唤新的理论、新的价值观的产生。后现代主义便是应这个‘运’而生的。”[2](p2)后现代主义者开始对从笛卡尔起,贯穿整个启蒙运动以及后继者的现代性启蒙话语进行尖锐的批判,他们否定现代性存在的合理性,击碎现代性的合法性基础,意图用后现代主义对现代主义政治取而代之。例如,法国解构主义者福柯宣布,自从尼采视野中的“上帝之死”以后,其实“人”也死了。“人”好比沙滩上的一幅画,海潮袭来,一切都归于虚无。福柯的话语充满了对一切事物的颠覆和摧毁,这是一种后现代话语。后现代政治当中蕴含的对传统理念的摧毁和挑战,对西方政治宽容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西方政治宽容哲学吸纳了后现代的一些理论元素,突破了传统的“道德——政治”二元结构,开始了后现代的转向。后现代政治宽容哲学主要有三项代表性理论,它们分别以德国政治学家汉娜·阿伦特、法国的解构主义者雅克·德里达、英国的政治哲学家尚塔尔·墨菲为代表人物。
第一项理论,“宽恕平庸之恶”。阿伦特在《人的条件》一书中,研究了德国法西斯的一名叫做艾希曼的军官的犯罪心理。艾希曼在1961年的耶路撒冷审判中,对于自己曾经参与的屠杀犹太人的罪行,理解为是为了执行上级的命令。艾希曼认为,运送犹太人,让他们死去,那是他的职责。阿伦特将艾希曼的行为,理解为一种“平庸的恶”,即他们有一种停止思考的特殊能力。阿伦特用“无思”这一术语概括艾希曼现象,她说,“无思——没头没脑的鲁莽,无可救药的迷茫,或是自鸣得意地背诵已经变得琐碎空洞的真理——在我看来是我们时代的显著特征之一。”[3](p4)阿伦特认为,这种“平庸的恶”是可以被宽恕的,因为他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不可能会有一种类型的人能够抵御平庸的恶的黑暗侵蚀。”[3](p4)当一个人刻意作恶的时候,他们是不能被宽恕的,他们只能面对“上帝的最后审判”,必须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对于那些“无思”的平庸之恶,“他们平凡的日常行为需要宽恕或打发掉,通过持续不断地把人从无知状态下做过的事中解脱出来,从而使生活得以继续。”[3](p70)这里的“解脱”并不是这些曾经作恶的人忘记自己的罪行,而是要“挣脱过去”向前看,人们给他们以希望,对他们放行。当然,他们自己也需要有忏悔的行为,认识到自己的恶。这样,人类才能有希望向黑暗的年代投射希望之光,“一些男人和女人在他们的生活和工作中的种种情形下,将其点燃,这种光芒会穿越时空,照亮人世。”[3](p5)
第二项理论,“宽恕一切不可宽恕的人”。德里达关于宽恕的思考,起始于对法国当代犹太裔哲学家冉克雷维的反驳。冉克雷维认为,人类的道德义务要求人类应该记住暴行丑恶而不遗忘,因此,人不能宽恕所不能宽恕的事或人。当一个人所犯的罪行超出了人性尺度范围,宽恕对这个人就不再具有意义。对于冉克雷维的宽容思想,德里达持反对观点。德里达认为,宽恕如果仅仅意味“宽恕可以宽恕的”,那它就不是宽恕。因为它被加上了条件,而宽恕的真正本质是“无条件”。有条件的宽恕,还称得上宽恕么?因此,宽恕应该是没有任何目的的,无条件,反常,纯粹,是宽恕的真正特性。宽恕在变得不可能时恰恰成为可能,也只有当它在通常意义上变成不可能时才重新具有它的真正意义,那就是“宽恕不可宽恕的”。因此,德里达认为宽容没有边界,没有适度,没有终点,没有限度,对于那些不知忏悔的罪犯也是可以宽恕的。哪怕是不可救药的恶人,哪怕他们还会不可饶恕地重犯,不悔过,不改造,不改善。
第三项理论,“将敌人(enemy)转化为对手(adversary)”。尚塔尔·墨菲认为,宽容不可能是单向度,而是一种竞争性宽容。首先,墨菲认为,当今世界的政治格局中,对立、冲突、碰撞甚至战争都会在不同程度、时间和不同地域存在。那种设想通过“宽容”来获得彻底政治和平的幻想就是一种癔症。其次,墨菲进一步认为,即使政治冲突是必然和不可消除的,但是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通过共识是可以达成的。这种共识不是单方的一厢情愿,而是一种“竞争性共识”。这意味着一些普遍的团结可以存在两个冲突的主体之间。最后,墨菲认为,既然“竞争性共识”有构建的可能,那么“竞争行为”和“对抗行为”并不是一组矛盾,而应该是一对可以相互转化的范畴,“我们”和“他们”之间尽管双方还没有解决冲突的理想方案,然而双方都需要认识到“他们”的合法性,“他们”是“竞争对手”而不是“敌人”。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上,墨菲的“将敌人转化为对手”的政治宽容哲学出场了。
三、西方后现代的政治宽容哲学的理论误区
审视后现代政治宽容哲学,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阿伦特、德里达还是墨菲,他们的政治宽容哲学都存在一些非常明显的局限,这些局限构成了后现代政治宽容哲学的理论误区。
阿伦特主张宽容“无思之恶”,缘起于对纳粹时代“众生皆恶”的一种无奈。阿伦特意识到,在那个时代,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民族在发狂。既然这么多没有思想的人追随纳粹,从事着屠杀犹太人的罪恶,那么如何惩罚他们将是一项难题,总不能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有仇必报,将整个纳粹从种族上消灭。那结果就是翻过来的一个世道,原来的屠杀者被屠杀,摧毁者被摧毁,这种周而复始将导致人类再次走向危险的边缘。因此,她主张宽容那些“无思”的纳粹追随者。但是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这些大批的追随者的为虎作伥,希特勒一个人能够完成对犹太人的的骇人听闻的大规模屠杀吗?从这个意义上讲,阿伦特的宽容观表现出了对她所憎恨的极权主义的无奈和妥协。
德里达主张“宽恕一切不可宽恕的人”,希望宽容那些作恶而不知悔改的暴徒和罪犯,其实已经失去了宽容的底线。正如老虎和绵羊,尽管我们可以有很多美好的假设,在某种条件下它们可能会临时性地共同居住,但是残酷的现实是,绵羊最终会被老虎咬死,它们最终不能够安详地共同居住在一起。所以,德里达的政治宽容哲学将可能导致一项人类“恶法”的形成,那将是一种令人绝望的“杀人无罪”的黑暗法律制度,这样的宽容无法使人们获得一个对于将来政治秩序的认同。我们在追求公平与正义的社会活动中,当然不能接受这样的宽容立场。
墨菲的政治宽容哲学,则过分强调了人类社会中的敌对关系,忽略了道德在政治哲学中的重要作用。墨菲认为冲突、差异、对抗将是人类社会无法根除的元素,真正的人类共同体的构建前提是承认冲突与差异,承认“敌人”的存在。因此,墨菲政治宽容哲学的困境即在于,她似乎过分强调了“政治”的对抗作用,而忽视了道德的社会引导功能。“道德”可以从“善”的角度对人们进行教育,以一种共同的善的理念将人们联接成一个伦理共同体,从而使社会也成为一个和谐的整体。墨菲的政治宽容哲学则认为道德在社会生活中已经丧失作用,唯有利用“政治”的冲突、差异和对抗,才能解决制度伦理的问题。那么,未来的社会难道真的要步入一个“无道德”的社会吗?如果这样,我们人类的希望之光将如何继续闪耀?这是墨菲政治宽容哲学所无法回答的问题。
康德认为,“恶”根源于一种邪恶的动机,所以对于“恶”的态度,人们应该思考如何从动机上予以消除。面对20世纪以来人类社会发生的种种灾难,哲学家们一直在思索着如何消除“恶”之动机。后现代政治宽容哲学的三项代表性理论在思考“政治宽容”时,几乎都对“恶”采取了妥协和回避,这正是三者共同的理论误区。对当代中国而言,我们要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战略,将促使我们积极思考如何构建一个高度宽容的的社会机制,那么我们在借鉴国外的政治宽容理论时必须注意避免进入上述理论误区。
[1][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M].顾爱彬,李瑞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2][美]道格拉斯·凯尔纳,等.后现代理论:批判性质疑[M].张志斌,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3][美]伊丽莎白·杨—布鲁尔.阿伦特为什么重要[M].刘北成,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