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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位论文使用的规制

2014-04-06

关键词:学位研究生论文

何 熊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一、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

要解决学位论文的使用合法性问题,必须要理清学位论文的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本文所称学位论文,主要指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生为了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而创作的学术成果,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即为了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①在递交毕业论文时,均要先承诺论文的原始性、首创性。学位论文的独创性责任由学生自负。论文评审和答辩之前,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上签字,对其提交论文的独创性做出书面承诺。②

我国学位论文的创作来源一般基于三种:自由选题、工作任务及科研项目。其中,自由选题,即指研究生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自己发现、选择并经导师认可或在导师指导下选择而确定为学位论文研究的问题。其中,研究生是创作学位论文的唯一主体,学生对学位论文享有的著作权是无可争议的,导师在整个学位论文完成过程中只是起辅助作用,而不是主导作用。二是工作任务,此类多为在职研究生,其可能同时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又作为学位论文的来源,这样,在职人员的单位就对其分配任务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享有利益主张。三是科研项目,该类也可能成为研究生创作来源,但是此类是由国家、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资助,一般由导师负责,研究生参与,因此,科研项目的承担方或资助方则对论文中与科研内容重合的部分享有利益主张。

著作权归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这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所遵循的一个原则。③然而,学位论文不同于一般著作,界定其归属权的同时必须将其创作来源考虑在内。在工作任务作为创作来源的情形下,研究生虽对学位论文仍享有署名权,并符合学位论文的要求,但是由于研究生承担的是单位的工作任务,在完成工作任务时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单位承担责任,这些都构成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职务作品的适用,相应作品的归属权应当依法界定。在科研项目作为创作来源的情形下,科研项目的承担方或资助方对研究活动具有主要影响,涉及到了直接的利益关系,如未有特定约定的情形下,著作权应归属于科研项目承担方或资助方。

二、学位论文相关授权许可主体

(一)学生与高校

学生在毕业之前要完成学位论文,然而,在毕业论文上都会增附《使用授权书》,这是学生必须被动承认的,因为不授权通常不给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的研究成果一般都被学校单方面拥有。

然而,一般认为学位论文不属于学生个人行为,属于学生、指导教师、学校三方面的综合成果行为,为了方便高校管理、学术交流、成果研究,为了提高高校科研能力,为了争取更多的教学资源,这种授权行为也得到了社会的默认。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高校可以完全违背学生的意志,也绝对不可以超出授权限度。因此,学校在学位论文数字化的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更显重要,也是纠纷容易出现的起源。

然而纵观当今各高校,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宗旨,将学位论文数字化后保存版本、建成学位论文数据库在局域网内供本校教师和学生个人学习和使用或者通过文献传递方式提供给校外读者使用,应视为合理使用。

(二)高校与中信所

中信所全称为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是科技部直属的国家级公益类科技信息研究机构,为科技创新主体(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中信所与高校签订协议书约定,高校同意汇集其所拥有的全部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并提交给中信所,许可后者对其进行全文电子化处理。在协议中,双方同意中信所将全部学位论文以有偿许可的方式收录入《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进行数字化处理汇编并通过网络进行交流传播,及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发行。协议规定:中信所向高校及其作者支付每篇博士论文50元的录用费、每篇硕士论文30元的录用费;协议有效期为3年等。”④

中信所作为全国科技信息领域的共享管理与服务中心、学术中心、人才培养中心和网络技术研究推广中心,在数字化过程中起着中介的作用,通过制度化标准化的方式整合各高校丰富的学术资源,规模化集中化的形式将学术资源数字化,使之利用效率最大化。

(三)中信所与数据库公司

中信所与万方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规定:中信所委托万方公司开发《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并向万方公司无偿出借学位论文馆藏印刷样本,供开发建设数据库使用。在中信所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资助的情况下,向万方公司提供数据库建设费用;在中信所未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资助情况下,万方公司产生的数据库建设费用可以向镜像产品用户收取加工成本服务费。

江平等专家认为,中信所作为国家事业单位,是拥有万方公司49.431%股份的控股股东,如果把国务院学位办指定其馆藏的学位论文资源,以及相关的国家专项资金无偿提供给万方公司使用,应属于将国家赋予的职权、指定其保管的信息资源和国家资金做盈利性投资,此将涉嫌行政垄断、转移国有资产等法律问题。⑤

三、侵权行为的类型

明确了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和相关授权许可主体,将使用问题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生使用自己学位论文产生的侵权。当创作来源为科研项目时,论文中涉及的技术成果直接关系到学校已取得的成果,同时学校也采取了保密措施时,若学生未经许可将学位论文中的部分运用于工作中或其他科研中,不论其是否是主要研发者,均构成侵权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创作来源为工作任务时,论文中的技术成果也可能涉及到单位的重要利益,若写作的内容超出了与单位约定的限度,那么创作学位论文本身就是侵权行为,就不存在学位论文使用合法性问题了。

第二,师生或其他专家学者使用学位论文产生的侵权。当前学术环境下,师生或其他专家学者多急功近利、迫于评比等,存在学术不正之风,师生不能静下心来集中于科学研究,而将心思用于各种抄袭,将国内外的学位论文不加思索创新地直接搬用,不打脚注、引用,直接侵犯了研究生的著作权。

第三,高校学位论文管理使用中的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权利的限制中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属于合法使用。

在各高校,为了方便对学位论文的管理以及对学位论文的使用,除了将印刷本学位论文保存在图书馆学位论文阅览室,也将学位论文数字化录入了学校图书馆。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一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二是必须是已发表的作品,学位论文,置于学校图书馆的学位论文阅览室,数字化录入学校图书馆严格意义上都属于发表的广义范畴,不以发表在学术期刊上为限,师生都可按规定使用。但是,学位论文在保存在图书馆学位论文阅览室或数字化录入学校图书馆之前,又或者没有置于学校图书馆阅览室或数字化录入学校图书馆的学位论文,即属于未发表,师生使用这些未发表的学位论文的行为则是侵权的,属非法使用。

第四,数据库公司对学位论文的侵权。数字图书馆在中国从1998年开始升温,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扶持,凭借其超大容量、快速阅读、便捷低成本复制的优点,迅速在各高校普及。同时,由于相关配套制度并不能跟上迅猛的发展步伐,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产生版权、著作权、署名权等侵权行为,这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也引起了学界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近几年来,国内数据库公司在未取得广大研究生作者的书面许可或者授权,并未向作者支付报酬,甚至未告知作者本人的情况下,将我国高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制作成全文数据库,并采用光盘、磁盘、网络等多种方式向市面销售。这种事先未征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同意或授权许可,更没有签订授权协议而擅自将学位论文制作成数据库进行出售的商业化行为,严重侵犯了广大研究生作者的著作权。

第五,其他个体盗用学位论文的侵权。个人采用非法手段盗用学位论文,例如某些网络技术人员或黑客利用系统漏洞,以非法方式潜入网上肆意盗取学位论文电子版,甚至将其复制传播用于营利,由此更大范围助推了学位论文的使用侵权。

四、学位论文使用问题的解决途径

学位论文的使用问题,不仅关乎使用主体的自我约束,更与制度的建构密切相关。因此,要规范、合理、有效利用学位论文,就要求我们必须制定出合乎使用要求的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完善

第一,分清著作权的归属。在学位论文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相当一部分法律问题是由于学位论文著作权界定不清而致。“一般情形下,学位论文的著作归属于研究生(作者);在学位论文构成职务作品的情形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在学位论文构成委托作品的情况下,学位论文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研究生)通过合同约定,但应当为受托人保留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书面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⑥

第二,细化使用规范。完善著作权法规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的内容,包括许可使用的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等。通过细化使用规范,明确许可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不仅可以明确使用问题中的责任区分,而且可以从制度层面避免使用问题的发生。

(二)公正司法

高校、数据库公司及其他个体侵犯学位论文著作权时,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接受诉讼请求,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生活中,高校、数据库公司或部分个人在侵权过程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他们凭借掌握的资源给著作权人治造各种压力。司法机构应当在坚持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给予著作权人充分的意思表示渠道,做到公平公正。

在法律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许可使用内容不可能详尽一切,授权人的前后意思表示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约定的使用规范可能不尽公平,此时出现使用问题的时候,需要司法机关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将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考虑在内,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三)制度完善

第一,健全管理制度。各高校应当加强学位论文管理,建立健全学位论文管理使用责任制和监督机制。笔者建议在高校设立学位论文使用管理的专门机构,明确其管理使用的职责,如把未发表和已发表的学位论文区别开来,严格保管没有置于图书馆学位论文阅览室或未数字化录入学校图书馆的学位论文;在图书馆学位论文阅览室,该机构负责登记师生所查阅的阅览篇目以及复印的页码,并保存登记档案;数字化录入学校图书馆的学位论文,在其浏览页面上发布保护论文作者合法权益的声明,审核兄弟高校之间的学位论文网上传递;通过内部分工和上级监督,规范化管理,为师生提供更便捷的渠道等。数据库公司设立版权审查机构,在学位论文数字化之前进行授权使用资格审核,减少侵权行为发生,明确使用责任。

第二,健全学术评价机制。老师职称评比中就对论文发表有硬性要求,学生评优评先方面论文加分很多,而且有些高校硕博士毕业要求发表相应级别的论文。诚然,这些制度的初衷都是为了促进科研发展,提高学术水平,但是,由于评比中只重相应级别的数量而忽视了质量的区分,有些论文发到全国核心期刊,但是下载量和引用次数很低,无人问津,有些人一稿多投,有些人利用关系挂名,有些重要期刊甚至明码标价,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重症。笔者建议各高校以及社会应当建立科学的科研评比制度,加大对论文抄袭的惩罚力度,发扬严谨治学的学术精神。如在科研评比的时候,更加注重论文的质量,进行专业的学术研讨,一稿多投时就高不就低;加强对违规征稿期刊的惩罚力度,规范收稿、修改稿件、录用、刊登的流程。

(四)技术改进

第一,阻断权限侵入路径。针对网络技术人员或黑客的盗链行为,数字图书馆服务商应当改进防火墙,及时修补软件漏洞,使用加密认证,防止电子书的非法拷贝等。

第二,维护在线使用过程。加密交易清算认证,完善信息安全传递技术,跟踪识别并拒绝恶意使用行为,最大限度保证学位论文资源共享。

第三,保障离线使用过程通过使用授权,在下载离线之后,是否允许最终用户复制、打印以及复制、打印数量限制等,都可以有效防止非法复制及使用,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五)宣传教育

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在学校,可以多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知识讲座,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张贴宣传标语,提高高校师生及社会对知识产权法规的认识,合法合理地使用学术成果,规范自身行为;提高学生的权利意识,让学生明确维护其著作权的渠道,掌握维权的方式和方法;改变学生的使用观念,有些人看到自己的论文被放到了网上,认为是自己的荣誉,但没想到有可能被网络用户浏览、下载、打印甚至是剽窃抄袭,而且有些机构甚至会从中营利;防范贪小便宜,有些人抄了论文后以一些金钱补偿私了,学生应当学会权衡利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通过加大各方面的投入,树立典型,榜样带动,提高整体学术氛围,培养师生养成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勇于探索的科研精神,自觉规范使用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的使用问题涉及到每一位学者,也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理应重视的内容,有效、规范地使用学位论文,需要高校、数据库公司和学者们的共同维护。

注 释:

① 许章润:《学位论文的人身专属性》,载自 《社会科学论坛》,2002年第5期。

② 参见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0页。

③ 汤宗舜:《著作权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④ 王琛琛,李红艳:《浅析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以千万硕博士诉万方学位论文侵权案为例》,载自《新闻界》,2009年第1期。

⑤ 何春中:《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保护何去何从》,http://news.163.com/08/1127/07/4RO6U3NC000120GU.html.

⑥ 张小勇,吴用:《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载自《中国高教研究》,2010年第5期。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钱立群.试论学位论文知识产权的侵权和保护[J].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3).

[3]张琦.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与授权机制研究[J].情报杂志,2009(增刊).

[4]许勇.高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与使用尺度[J].上海高校图书情报工作研究,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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