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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中使用工程暂停令问题研究

2014-04-06

山西建筑 2014年31期
关键词:施工方工地工程师

樊 江

(太原理工大成工程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24)

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中使用工程暂停令问题研究

樊 江

(太原理工大成工程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24)

结合工作实践,阐述了目前安全监理中工程暂停令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分析了工程暂停令运用中存在的一些认识误区,并提出了实施工程暂停令需采取的有关配套措施,对监理工程师正确运用工程暂停令有积极意义。

安全监理,工程暂停令,整改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安全监理的概念和内涵。安全监理是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下达工程暂停令是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权限中的最高手段。正确运用工程暂停令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也是免除监理工程师安全方面负面责任的重要措施。但在实践中,目前多存在工程暂停令使用不力的问题,其造成的危害是很大的。本文就安全监理中工程暂停令使用的问题进行一些研究探讨。

1 工程暂停令运用中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

目前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防范不到位的问题。比如施工方未编制安全防范方案、安全应急预案,未组建安全保障体系,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进行安全交底即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未落实安全规范的现象比比皆是,有的工地特别是砖混结构楼外脚手架搭设太晚甚至不搭设,已搭设的脚手架未铺设架板或架板未按规范固定,探头板多。架体未设扫地杆,未按规定设置剪力撑,架体与主体结构无有效和可靠的连接。有的工地电梯井口、楼梯口、阳台临边处、落地窗口等临边和洞口处不做防护。有的工地工人在坡屋顶上铺设瓦砖,无任何临边防护设施。有的工地工人在高处绑扎钢筋,拆安脚手架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钢结构工程安装中,多存在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无坠落防护设施。深基坑及临时用电方面也多存在安全隐患。国家规定需进行专家论证的重要的分项工程,一些工地不进行专家论证等等。

上述安全隐患都足以威胁到工地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监理单位发现工地存在诸如上述的安全危险源后应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下达整改指令后如施工单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应下达工程暂停令。但在实践中,面对上述安全隐患,在施工方不进行认真整改的情况下,不少监理单位驻工地的监理机构未下达工程暂停令,施工方仍在进行冒险施工。这种冒险施工带来的危害,首先就是安全事故的发生、人员的伤亡。仅就近年来媒体公布的安全事故,其中人员伤亡情况就很触目惊心。在这些事故中,总监理工程师都未按规定下达工程暂停令。试想,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问题及时下达了整改指令,在整改不到位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这类事故就不会发生。

冒险施工带来的另一危害,就是监理机构人员受到惩罚。前述安全事故中,多数事故在处理时,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被处以判刑(施工单位有关人员也被判刑)。监理单位被处以罚款和吊销资质证书。国务院于2003年11月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安全事故中监理机构未尽到责任,处以以下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真正吊销资执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安全事故发生后,其危害还有工程经济损失、工程质量降低、其他参建单位受处罚等问题。

2 工程暂停令运用中的一些认识误区及分析

从工程建设的实践看,参建有关方往往对下达工程暂停令存在认识误区,因而不同意或不愿意下达工程暂停令。这些认识误区主要有:“下达工程暂停令会影响工程进度”“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但从过往的经历看不会发生安全事故”“只存在局部问题,总体上安全防范还可以”。监理方一般存在“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同意下达停工令,下达后会影响相互关系,甚至监理方会被赶出工地”的顾虑。这些认识误区成为下达工程暂停令的主要障碍。

监理单位作为安全监理的责任主体,不仅要正确认识和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监理的有关规定,而且要主动地引导参建各方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于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上述认识误区,监理机构要主动与参建各方沟通,求得正确的统一的认识。

1)关于下达停工令影响进度说。监理方应向有关单位讲明,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这是由人本主义原则决定的,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人的生命受到损害是最大的损害。加快进度必须以安全生产为前提。此外,不应把安全与进度对立起来,二者是一统一体。安全搞好了,会促进进度;安全没保障,进度不会快,而且由于事故的产生会大大延误时间,失去应有的进度。在这方面的教训和事例是很多的。

2)关于安全隐患一般不会出现事故说。这是一种侥幸心理和观念。大量的事实说明,凭侥幸,冒险施工,不出事故是偶然的,出事故是必然的。今天不出事故,明天就会出事故,长此以往一定会出事故。有的监理人员提出,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这是血的教训得出的理念,是很有道理的。至于局部安全隐患,问题不大说,也是危害很大的一种错误认识。有的监理人员提出要树立“局部隐患就是全局性问题”的观点,并且要按全局性问题采取措施,这是一条重要的经验。试想,局部有隐患,就说明安全管理体系有问题;局部隐患足以造成人的死亡。这样的状况和后果,不能说是局部问题。

3)关于一些监理机构的下达工程暂停令影响关系说。这是一种对工作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观点,也是一种因小失大,适得其反的观点。由于迁就对方的错误观点而发生事故,对方不能认为你做得对,按规矩办是合作的基础,违反规矩是不可能真正搞好关系的。

从我们安全监理的实践看,上述认识误区是能够消除的,参建各方是能够达到在正确的基础上统一认识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转变认识后会积极欢迎和支持监理采取下达工程暂停令等安全监理措施的。

3 实施工程暂停令需做好的相关工作

下达工程暂停令是监理方安全监理的最高手段。但它不是监理方单一的或唯一的手段。安全监理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工程,把这个系统工程全面做好,安全生产才能落到实处。在安全监理方面,监理工程师特别要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要树立严把安全监理关的观念。监理单位作为安全监理的责任主体,要吃透国家和地方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要独立自主地严格地贯彻这些法律法规。在工作过程中要排除各方面的负面干扰,尽到安全监理职责。

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要审查和审批施工单位有关安全方面的方案、措施、制度、岗位职责和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要按规定执行有关分项工程的安全防范专家论证程序,监督专家论证方面专家资质、专业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要经常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安全防范设施情况和人员安全生产行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

要及时对安全方面整改不到位的有关分项工程甚至全部工程下达工程暂停令。下达前除紧急情况外,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若建设单位不同意,应与之沟通取得同意。如认真沟通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监理方也应向施工方下达工程暂停令。工程暂停令要写清停工部位,停工起始时间,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要求,整改合格经监理验收后方可复工。如下达工程暂停令后,施工方仍然强行施工,监理方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要监督施工方停工后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如需施工方编制整改方案,要审查其方案的可行性,监理工程师批准方案后施工单位方可按方案整改。整改合格且监理方验收后,办理复工手续。

Research on engineering moratorium in safety supervision by supervising engineer

FAN Jiang

(Dacheng Engineering Co., Ltd of 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Taiyuan 030024, China)

Combining with engineering practice, the paper illustrates some problems and hazards in the application of engineering moratorium in the safety supervision, analyzes some misunderstandings in the moratorium application, and points out some related auxiliary measures in its implementation, so as to have the positive meaning for its correct application by engineering supervisors.

safety supervision, engineering moratorium, rectification

1009-6825(2014)31-0274-02

2014-08-28

樊 江(1977- ),男,硕士,工程师

TU712.2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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