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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活中不经意的几类犯罪现象分析

2014-04-06万传华

关键词:淫秽物品犯罪大学生

万传华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近年来,大学生犯罪凸显出犯罪主体扩大、犯罪类型多样化和广泛化、犯罪动机简单化和激情化的特征。[1]其呈现出两种明显的倾向:一类表现为犯罪目的明确、犯罪手段残暴的、犯罪动机激情化,如震惊世人的马加爵案、药家鑫案等;另一类表现为犯罪目的模糊、犯罪手段非残暴、犯罪动机简单,如“强吻”女生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与不满14岁的中学生相爱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等等。后一类大学生犯罪主要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在恋爱、网络等日常生活中不经意的走上了犯罪道路的新倾向。由于这些犯罪是大学生在自己意识不清的情况下一不留神发生的,当他们走进监狱的大门时根本不相信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文结合具体的大学生犯罪实例,分析几类大学生日常生活中不经意的犯罪,归纳其防患常识,树立其法律意识,对大学生犯罪的预防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强吻”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现在的大学生中,不善于表达感情和爱的人很多,例如大庭广众之下示爱或强吻。强吻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不论是由于行为异常还是感情压抑。2009年12月3日,湖北工业大学一男生当着众人的面“强吻”同班女生,众人看不过眼打校园110报警,最终学校保卫干部将该男生带走。这起发生在湖北工业大学图书馆5楼自习间的一幕,被称之为“强吻门”事件,成为校园热议话题,当事人不堪压力分别离校休整。[2]当众强吻女生涉嫌性骚扰,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还要受到刑事处分,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司法实践中,曾发生因强吻女生被判刑的案例。据深圳检察院透露,2013年7月22日上午12时许,有市民报案深圳地铁三号线田贝站发生一起猥亵妇女案,一男子在地铁老街站上车后,尾随一名少女至田贝站下车,在扶手电梯上抱住该少女强吻。该少女被吓得大叫,并挣脱其拥抱,而涉案男子却从容离开地铁站。最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博批准逮捕。这也是深圳检察机关近五年来批准逮捕的第一宗在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猥亵妇女的案件。[3]无独有偶,台湾也曾发生类似的案例。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彰化县某大学22岁林姓大学生喜爱一名女大学生,在社交网站上展开热情追求,女大学生仍把他当一般同学看待。2012年4月16日凌晨1点多,林姓大学生酒后鼓起勇气打手机强邀她见一面,她拗不过,坐上他的车子跟他聊天;不料,林姓大学生太猴急,竟压住她的双手狂吻,女大学生反抗。女大学生生气地下车,验伤后提告。林姓大学生当庭表明很后悔冲动的行为,请求原谅;彰化地方法院最终依强制猥亵罪将他判刑7个月,缓刑3年,并裁定他要赔偿10万元新台币给女大学生,还禁止再骚扰她。[4]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妇女,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有三个构成要素:首先是采取强制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二是违背妇女的意志进行猥亵;三是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猥亵的对象、场所、次数、性质是否恶劣等。因此,猥亵男性的、非强制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都不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这里规定的“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妇女的行为。由于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所以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女性也可成为本罪的共犯。值得强调的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对象仅限女性,猥亵男性或者强吻男性的不构成本罪,但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不论男性还是女性,都构成猥亵儿童罪,且从重处罚。

二、与中学生相爱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恋爱已成为当今大学生活的必修课,但若与不满14周岁的中学生相恋有可能构成强奸罪。2012年9月20日羊城晚报报道:18岁的少年跟一名年仅12岁的幼女拍拖,随后多次发生性关系,还致该幼女两度怀孕。在佛山南海区检察院以强奸罪对四川人刘强(化名)提起公诉后,12岁的素素(化名)把孩子生了下来,并发誓“我爱他,我会等着他出来。”南海区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素素是自愿与刘强发生性关系,但刘强在明知素素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性行为,并导致素素两次怀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因此,刘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5]

什么是强奸罪?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自由恋爱还是强奸,强奸罪的主体仅限男性吗?这些问题的澄清对于大学生树立强奸罪的防范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具有的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必须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二是必须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两点从常识上都很容易理解,但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恋爱并发生关系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现象经常被大学生忽视。正值恋爱年龄阶段的大学生,交往对象广泛,网络空间更模糊了对交往对象真实年龄的认识。假如大学生与一不满14周岁的初中生谈恋爱,而对方又说自己年龄超过14周岁,由于现在孩子发育早,12岁与22岁很难从表面上区分清楚。这是应该怎么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明知其不满14周岁,而不论双方是否自愿。当然这里的明知应以常识作为判断标准,如与明知其小学生恋爱并发生性关系的话,即使以未知其不满14周岁辩驳,也很难成立。值得强调的是,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不仅限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而且女性也可构成该罪的共犯。2009年12月,武汉一名在校女大学生在男网友拍裸照胁迫下,竟帮助对方哄来自己的女同学供其强奸,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对该名女大学生判刑二年。[6]

三、产后溺婴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现如今,大学生怀孕脱胎现象普遍,不小心生产后溺婴现象时见报端。2011年11月10日上午,番禺某职业技术学校16 岁女学生小静,课间腹痛在宿舍厕所产下一女。手足无措间,竟将婴儿放进水桶溺死。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其怀孕期间家长、老师及室友,竟无一人发现她有孕在身。2012年4月6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小静被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7]无独有偶,北京19岁女大学生宿舍产子将其马桶内溺死被起诉。2011年8月,北京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19岁学生杨某在大学宿舍生下一子。之后,她把刚出生的孩子放进便桶,冲水溺死。2012年10月29日,北京二中院获悉,杨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8]

什么是故意杀人罪?它有哪些构成要件?溺死自己产下的婴儿也是故意杀人吗?我国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从何时开始?这些问题的澄清对于大学生树立故意杀人罪的防范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而要求从重从快严惩的犯罪行为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第232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也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该罪,应当立案追究。值得强调的是,我国法律对人的生命保护采用独立呼吸说。独立呼吸说关于人的生命开始时期的一种学说。其主张从胎儿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作为生命开始的时期。此时,婴儿才成为法律意义上具有生命的自然人。这种学说为多数人所赞同。[9]因此,溺死自己生产的婴儿构成故意杀人罪。

四、上传“激情照”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成为当今大学生活的一部分。大学生利用手机、电脑等网络终端上传图片或视频,编织自己的自媒体世界,寻求虚拟世界的网络互动已成为许多大学生现实生活。但网络世界也是有边界的。上传个性张扬的“激情照”或“激情视频”有可能构成犯罪。南宁市某职业技术学院的21岁学生韦某,常“活跃”于各QQ群上,与各地的网友“谈天说地”。而在一些QQ群中,不时有一些网友发布一些露骨的图片或视频供大家“欣赏”、“讨论”,韦某也常常“围观”。2012年4月,韦某发现一网友在群上询问“谁有日本某某明星的黄色影片?”时,发现自己正好有这样一部“匹配”的视频,便立即将该视频的种子复制粘贴在了QQ群上。韦某的“共享”之举,立即受到群里网友的追捧和点赞。而出乎韦某意料的是,这鼠标的几次点击,却触犯了法律。同年6月,警方经举报,发现该群大量出现淫秽图片和视频,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而曾在该群发布过淫秽视频的韦某,也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并与2103年10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环派出所刑事拘留。[10]有的是为获点击率,大学生博客上放淫秽图吸引人。2010年1月,计算机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小张将互联网上下载的淫秽图片存放到自己的网易博客上,短短几个月获取点击率就高达近3万次!这起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案不久就被警方破获,小张也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被依法刑事拘留。[11]还有的是因上传艳照获利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2008年3月被告人罗某在担任北京某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限互联网业务主管期间,指使下属杨某、袁某、丁某通过手机wap业务传播淫秽图片,经过鉴定,共上传28张图片,点击率达25万余次。四被告均为大专、本科学历,其中一名女性仅25岁。依照法律,被告人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12]

根据我国《刑法》第363条、第36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构成要件包括:(1)侵犯了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出借、展示、赠送、讲解的方式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但不具有牟利的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目的,有的是寻欢作乐;有的是寻找刺激;有的是取悦于他人。如果为了牟利而传播淫秽物品,则构成刑法第363条第一款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不构成本罪;(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大学生在网络生活中上传“激情照”,如果被认定为淫秽物品,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指标,一是发布色情图片的数量,二是点击量。具体规定为:(1)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是有人建个QQ群,主要用途为传递黄色信息的,只要群里有30个群友,不管传播了多少数量,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群主、管理者和活跃分子,都是被打击的对象;(2)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照此规定,只要私下传播A片、艳照达到了300人次,就构成犯罪;(3)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或者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0000次以上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些内容中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上只分别需要达到100件和5000次,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4)不以牟利为目的、不含有未成年人淫秽信息的图片达到400张、点击量达到2万次,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13]

由于当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进步、科技的发展、青年个性的张扬,一些大学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很容易不知不觉的走上犯罪道路。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不经意的犯罪除上述四类情况外,还有同学之间开玩笑偷拿东西有可能构成盗窃罪、恶意中伤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等。请大学生要谨记:欲虽不可去,求应有所节;远离犯罪,珍惜生命和自由,世界上绝没有后悔药。

[1]李艳馨,李润珍.高校法制教育的重新定位与设计——以预防大学生犯罪为目的的考察[J].新疆社科论坛,2009,(5).

[2]陈蕉蔚.大四男生当众强吻女生30秒,女生未挣脱落泪[EB/OL].(2009-12-08)[2014-05-18].http://news.sina.com.cn/s/2009-12-08/153519215971.shtml..

[3]郑小红,汪林丰.深圳地铁强吻女生疑犯被批捕,涉案男子多次作案[EB/OL].(2013-08-20)[2014-05-18].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8-20/5185436.shtml.

[4]台湾一大学生强吻女同学,被判7个月赔10万 [EB/OL].(2012-09-17)[2014-05-18].http://www.chinanews.com/tw/2012/09-17/4189917.shtml.

[5]郑诚,列展.就算相爱,也是强奸[N].羊城晚报,2012-09-20.A23.

[6]余皓.女大学生犯强奸罪获刑两年[N].楚天都市报,2009-12-30.12.

[7]罗坪,崔杰峰.16岁女学生厕所溺婴一审判三缓四,怀孕未被察觉[EB/OL].(2012-04-07)[2014-05-18].http://news.ycwb.com/2012-04/07/content_3763813.htm.

[8]19岁女大学生宿舍产子将其马桶内溺死被起诉[EB/OL].(2012-10-31)[2014-05-18].http://china.zjol.com.cn/05china/system/2012/10/31/018913687.shtml.

[9]孙膺杰,吴振兴.刑事法学大辞典[M].延边大学出版社,1989.121.

[10]大学生上传色情图片视频与网友“共享”被刑拘[EB/OL].(2013-10-25)[2014-05-18].http://news.iqilu.com/shehui/fazhizongheng/20131025/1716786.shtml.

[11]为获点击率 大学生博客上放淫秽图被拘留 [EB/OL].(2010-01-13)[2014-05-18].http://news.zj.com/detail/1227913.shtml.

[12]北京一女子上传28张艳照 可能判10年重刑 [EB/OL].(2008-03-05)[2014-05-18].http://news.qq.com/a/20080305/000189.htm.

[13]罗彬.网上发色情图片被拘15天 新婚妻子闹离婚[EB/OL].(2011-11-09)[2014-05-18].http://cq.qq.com/a/20111109/000035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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