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间性视域内的社会治理及条件依存
2014-04-06张洪武
张洪武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科学社会主义研究所,北京100101)
多中心、多主体,由目标支撑,而不是由政府权威支持,主体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包容、相互关怀,是主体间性治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管理(government)的重要特征。而这种主体间性治理本身又与社会分化为“三大板块”相适应的。这种分化本质上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由这种发展所必然导致的国家与社会的分化。一句话,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的治理结构不过是重塑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表现,所表达的是多主体在治理中的相互交往、沟通、协调、关怀、相互交换资源而达至社会善治(good governance)的理念。
一、主体间性视域内的社会治理
作为西方哲学的一个概念,主体间性,有的也译为多主体性、共主体性、交互主体性、主体间本位等,是主体中的他性,是指一个(一些)主体与作为完整的另一个(另一些)主体的相互关系。在这种相互关系中的每个主体都可以称之为“主体间的”。这个概念超越了“主体—客体”、“实践理性”的理论范式,展示了“主体—主体”、“交往理性”的理论结构。主体间性不是把自我看作原子式的个体,而是看作与其他主体的共在,由于这种有共同性的在世之故,世界向来已经总是我和他人共同分有的世界。此在的世界是共同世界。扩展开来看,主体间性理念不仅有本原的意义,在市场经济中、在社会治理中也有扩展的、解释性的意义。在市场经济社会,每个市场主体都是主体间的,每个主体通过互动、博弈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动放大为非出自本意的社会福利的“善果”。而在社会治理和市场经济中也有着类似的博弈结构。随着交换经济的发展、人们交往边际的扩展,与由此导致的社会公共问题的复杂性以及由这种复杂性所导致的政府作为唯一的权力中心和唯一的责任中心的失灵,治理的范畴代替了管理的范畴,管理中的唯一主体转变为多中心的主体间性治理,每个治理主体相对于其他主体来说都是主体间的。主体间性的治理结构承认参与治理的各要素互为平等主体,强调主体“平等”,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在“主体—客体”范式下唯有政府是权力主体、权力中心,而市场组织、自治组织、民间组织、居民个人都是被管理的客体,不像过去那样只有一个权力中心、责任主体,而是表现为多中心协同治理的秩序。就是说,治理的主体不限于党组织、政府,还包括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和公民个人,是权力向民间的释放和回归。首先是市场主体作为掌握社会资源和纳税的主体要求在政府决策中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和参政渠道,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其次是作为单个经济主体的集合和联络中心的行业协会与单个经济主体相比,在对政府决策和参与竞争与贸易争端的影响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要求参与政治;最后是在消除市场经济的负外部性和消除社会不公平方面独具作用的民间组织也要求影响决策,这就导致了治理中的主体间性。
1.党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也要适应社会主体多元化的需要,党组织既是领导型政党,也应是“治理型政党”。所谓“治理型政党”,就是要树立主体间性的治理意识,树立依靠群众、为了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意识,尊重其他主体的主体地位,发挥它们在社会治理中的能量和潜力。作为在中国社会中的主体治理角色,党组织在基层社区和非营利组织中,也要发挥政治领导和思想组织领导。1999年1月制定的《全国社区建设试验区工作实施方案》指出:“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的政治领导核心,对其他各类社区组织和社区总体工作实施政治领导。”什么是“政治领导核心”?怎样实施“政治领导”?这里没有具体说明,但根据过去有关文件对党的政治领导的解释,尤其是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的解释,社区党组织对社区的政治领导应该解释为:坚持社区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通过宣传鼓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社区的贯彻执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依法选派、推荐社区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并对他们实施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总之,社区党组织是居委会工作的领导核心,要保证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居民区的贯彻执行,同时对建立特色社区发挥决策、设计、领导作用,要在社区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组织、协调、整合作用,为推进社区建设和管理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但基层社区的领导方式主要是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现的,在很大程度上和很多方面要发挥“示范性”领导的作用。
2.政府主体。政府作为提供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的政治共同体,是治理中的主要角色。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是强势政府,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领域,管理着公民的各个方面,留给公民的私域空间、自我治理的空间十分狭小,造成的结果是人们习以为常的政府依赖症。政府以保姆的角色事无巨细地管理着人们的方方面面,导致政府权力边界的无限扩展;此外则是对社会独立生活空间的吞没,居民没有任何自主性、自救性,民间组织发育不全,“有事找政府”成了人们的习惯思维。政府权力过大势必消减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政府管得越多,居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就越低,社会治理主体就越是无法独立形成,社会治理中的主体间性就越是不可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的分散化、资源的多元化导致权力的分散化和行政权力的退缩。政府将由管理型向“治理型政府”转化,一方面,作为治理主体,它要适应多元权力主体的现实,既要重视垂直的行政管理,又要重视扁平化的多主体共治,扶持和尊重其他社会治理主体,构建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和谐关系、依存关系,适时进行权力下放和职能转移;另一方面,它将主要提供市场及社会无力或者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它的权力轨迹将止于市场私域和公民自我治理的领域。具体在社区治理中,政府承担的角色是指导者而不控制者,是协调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达到治理目标,而不是代替治理者作出决策,在基层社区主要是一个居民自我治理的领域。政府要承担起提供环卫绿化、社区矫正、社区文化、社区图书馆、治安、养老服务、社区卫生、培育民间组织(NGO)等等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的责任。
3.社会主体。志愿团体、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社区协商议事会、社区代表大会、市场组织、驻区单位、互联网媒体等都算作社区治理中的社会主体范畴。其中的非营利组织在处理居民纠纷、促进居民社会化、发扬基层民主、促进社会团结、决定社区发展的未来等诸多方面都发挥着主导作用。志愿团体提供政府不能、市场不愿提供的公共服务,它在为社会弱势群体排忧解难的同时,也倡导了互帮互助的志愿精神,纯化了社会风气。业主委员会则是维护房屋产权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自组织,作为房屋产权者的联合体,它负有招募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从而通过物业管理公司维护社区环境,维持社区治安,在给业主提供安全舒适生活环境的同时使房屋本身保值增值。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协商议事会、社区代表大会一道,在政府指导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组织,保证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同时处理居民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其中的市场组织也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它们不仅作为创造财富的主体,通过和平交换的方式以追求盈利最大化,通过竞争的方式促进其他经济共同体的发展,通过纳税的方式为国家社会做贡献,而且它们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通过一助一扶贫帮困的方式,通过设立志愿者组织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救助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服务。另外,市场主体还可以参与政府公共产品的竞标。政府在明确公共产品产权界定的基础上保护市场主体的剩余索取权,市场主体则利用自己的优势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以降低生产成本,提供公共产品的生产效益。驻区单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与社区之间除了地缘上关系外几乎没有什么其他关系,在社会治理体制下,它们以自己物质的、文化的、人脉等等的资源优势参与社会治理,对于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发挥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互联网等大众媒体目前日益成为强势的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主体。它们的作用不限于社区,而在整个社会上都可以促进政府决策、非营利组织运行的透明化,促进环境保护和反腐倡廉。它们越来越成有影响的独立力量,发挥社会治理的作用。
在社会治理的主体间性中,党组织、政府、社会主体每个主体都以其他主体的存在为条件,呈现出来的是主体与主体通过语言交往、相互理解甚至是妥协退让,达成共识的治理结构。在这个治理结构中,每个主体都以成为独立的主体并尊重其他主体为主体是前提条件,因为只有主体独立才能在自身利益驱动下主动参与治理,而不是被治理。这个治理结构的形成基于物质的实践活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又取决于政府以转移职能、下放权力为主导的政府治道变革,取决于交往理性的形成。
二、主体间性社会治理的条件依存
社会治理中的主体间性依存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依存于交往理性的形成。
市场经济培育市场主体的主体地位。主体间性治理是以主体独立和自主意识为依存的。没有主体独立,就没有主体中的他性以及他性中的主体性。市场经济把人变为具有自救精神、自助意识的经济人,它在强调个性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同时,培养了社会自救型的主体人格,并把这种主体人格扩展到整个社会。同时它也剥离着社会人对政府的过度依赖,使每个社会人走向自主和独立。市场主体不是按照“我说你做”的行政律令而是按照约定俗成的自发秩序或者共同达成的规则意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人际交往的,因此市场才有了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优胜劣汰,才会有每个利益主体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促进了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实现。在市场行动中,互为主体性是前提和基础性条件,行为主体平等协商和博弈才能达成博弈规则,没有互为主体性就没有共同意识和在共同意识指导下达成的行为主体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而作为具有自身合法经济利益的市场主体并不接受任何非法的行政命令,它只遵守赚钱赢利的规则和绝对命令,与之相适应的将是作为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民主和参与。作为具有自己独特利益的市场主体客观上要求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在政府决策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其路径选择一是直接参政议政,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二是通过组织行业协会的方式把众多具有共同利益和意志的市场主体组织起来,共同参与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管理,以及在对外开拓世界市场中维护自己的利益。
罗伯特·达尔说过,市场经济改变了社会政治资源的分配方式,而政治资源的分配方式又决定了公共权力的治理边界。在前市场经济阶段,政治资源都集中在国家手中,政治资源呈现出“累积—集中”式分布,社会高度一体化的结果就是家国一体化,既没有发育出政治社会之外的市民社会,也没有分化出有别于公共权力的社会权力,所以,社会政治结构所表现的就是“主体—客体”、“统治—服从”的关系结构。市场经济改变了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从而也改变了社会公共权力结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资源呈现出来的是“弥散—辐射”式分布。市场经济分解了原来的一体化社会,把整体社会变为自由追逐各自利益的平等社会主体,各个社会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取代了过去体现统治范畴的等级制度。社会资源的分布呈现出分散化特点,原来一体化的社会呈现为利益集团的多元化。非营利组织和市场组织都获得了合法性生存,它们获得了属于自己的社会性资源,因而也获得了属于自己的社会性权力。这样,原来的封闭式政府也就变为开放、包容、参与式政府。权力边界的开放使得非营利组织和市场组织可以参与社会公共权力的分配,参与社会治理工作。而它们与政府的关系除了行政管理与服从的关系外,又多了一层关系,即在治理共同体中,变为网络化的主体间性关系。
市场经济推动了政府的分权放权。主体间性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开放程度和包容程度。与市场经济的实行和市场主体在参与政治的利益表达中主体地位的被承认不矛盾的是,现代市场经济对政府职能转变和权力分散与下放的要求和推动。现代社会由于实行市场经济而具有利益的多元性、交往的复杂化和信息的密集化等现代社会的复杂特点,政府本身难以掌握现代社会管理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和专业知识,而且由政府独家垄断所形成的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上的办事拖拉、缺乏回应性等官僚主义弊端,已与满足居民不断增加的物质文化需求和节约行政成本、提供管理绩效的现代企业家精神的行政管理背道而驰,它客观上要求政府由全能型向有限型、集权向分权转变,单一行政中心主体向社会多中心主体的转变,这种转变的基本路径选择是:政府把原来承担的企业管理职能、事业职能分离出去、委托出去,通过契约、委托等形式由市场组织、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组织一起共同参与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当多中心主体共同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工作时管理就变为了治理,它不仅表示主体的多中心,而且表现为治理权力向度的多元化,这在社会管理方式上就是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由集权向分权、集中管理向由市场组织、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参与的多中心治理转变。
主体间性治理的规则。没有主体间的交往行动就没有主体间共识,没有主体间共识就没有凝结共识、约束行为的规则,没有规则也就没有主体间治理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加入了社会治理共同体,每个主体都以其他主体的存在为条件,以共同的语言、大家一致认可的规则为互动的媒介。一句话,在社会治理中,主体间一致认同的规则意识的达成是主体间性社会治理的实现和保障。因为,个人的理性往往导致集体的无理性,所以,防止“理性利己者”的搭便车行为所导致的集体行动的失败是社会治理的首要任务。规则的达成制约主体间行动过程的个别理性追求,选择性激励、“志愿惩罚者”的惩罚则是通过对行动结果负面效应的纠偏达到防止集体非理性行为的重要举措。而要形成社会治理各主体一致认同的价值观和主体间规则意识,必须使他们认识到通过治理行动所能促进的可见的共同利益。没有主体间共同的利益共识,就不可能有共同的目的,也不可能有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所达成的规则以及更不可能有主体间社会治理的共同行动。
三、结论与讨论
主体间性的治理结构实际上就是治理社会化、共主体、共负责任的理念,它的关键词是多主体共同治理、主体的独立、自主、平等、对话、理解、交往、沟通、合作、互动以及约束各个主体的共同治理规则的达成。主体间性的理念本身还包含“合作意识”的成分和“共生性精神气质”,这种“气质”要求每个主体把其他主体当作平等主体看待,相互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的是1+1<2,而不是1+1>2的“善果”。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人们的主体间性治理提供了基础条件,它不仅给人们提供了自主择业、自己选择生活方式的机会,促进了主体独立以及自救型独立意识的形成,弱化了公民对政府的习惯性依赖,也推动了公共权力的社会化分配、推动了政府的分权放权,所有这些都是社会治理中的主体间性存在的基础条件。
市场经济只是为社会治理中的主体间性,为多主体的形成和独立提供了客观的基础,但要形成社会治理的主体并有能力承担起多中心治理中一个中心的角色,依然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培育。政府主体有责任放权给社会,通过政事分开,减低准入门槛、购买服务、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等方式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NGO,NPO),这既是社会建设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同时也是培育治理主体、推动主体间性治理的过程。还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主体间规则的达成。没有主体间规则的达成,社会治理中的主体间性不可能实现。所以,推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间性要求我们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要求我们进一步推动市场经济,培育和扶持治理主体,同时也要求我们完善治理主体通过博弈制定各方认可的交往规则,更要求我们的治理主体相互尊重,尤其是政府部门、非营利组织、市场组织,要摆脱那种“主体—客体”、“命令—服从”的传统思维,摒弃传统的“我说你做,我命令你服从”的行政命令式工作方法,用主体间性的思维方式,充分尊重每个治理主体的地位、尊严和价值并发挥它们的潜能,以平等的姿态、协商对话的工作方法动员主体的社会资源和工作热情,把一切积极因素引导、整合到共建和谐社会的共同目标中去。这样,在多主体互通、互联、包容、协作的社会治理中,和谐社会的建设就不可能只是良好的愿望,而一定会最终实现。